《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离婚时有时夫妻一方会偽造债务,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借钱的认定要谨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務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債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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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丈夫债务妻子要承担吗离婚后债务,妻子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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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离婚前的债务,妻子应当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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