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
被告:雷建豪,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陈雪,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建炜,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优,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木太力甫·吾守,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
被告:阿米娜·卡哈尔,女,1984年6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与被告雷建豪、陈雪、翟建炜、蘇优、木太力甫·吾守、阿米娜·卡哈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雷建豪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用途为养殖牛羊同时,原告与其怹五被告组成的联保小组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逾期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订立当日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木太力甫·吾守、阿米娜·卡哈尔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而该院没有维吾尔族审判人员及翻译人员,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被告木太力甫·吾守、阿米娜·卡哈尔系维吾尔族且表示需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没有维吾尔族审判人员及翻译人员考虑到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阿合买提排都拉
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
②○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