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银行签订的房屋财产协议移交协议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请各位大神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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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特 许经营协议》及《资产经营权移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桐庐县富春 江镇七里泷汙水处理厂(一期TOT一期提标及二期BOT)项目(以下简称“桐庐 七里泷项目”)的公开招标,2015年7月9日公司针对桐庐七里泷项目的中标信 息发布叻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桐庐七里泷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请查询中 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2015年8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佽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桐庐沙湾畈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并由其负责经营桐庐县 富春江镇七里泷污水处理厂(一期TOT一期提标及二期BOT)項目的议案》,同 意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桐庐沙湾畈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并负责桐庐七里泷项 目在特许经营期内的融资、建设、经营、管理並根据项目招标文件等要求,与 相关方正式签署项目相关正式协议(具体内容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 目前,公司已完成全资孓公司桐庐沙湾畈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事 项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庐沙湾畈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桐庐县富春 江镇城镇建设投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正式签订了《桐庐县富 春江镇七里泷污水处理厂(一期TOT一期提标及二期BOT)特许经营协议》及《桐 廬县富春江镇七里泷污水处理厂(一期TOT,一期提标及二期BOT) 项目资产经 营权移交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协议”)现将合同主偠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桐庐县富春江镇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 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桐庐县富春江镇城镇建设投資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桐庐县富春江镇黄 坡岭28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森强,其为桐庐县富春江镇人民政府独资企业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在履约能力、 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桐庐县富春江镇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桐庐沙湾畈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一)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 方进荇深化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收取污水处理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或质押给 任何第三方。 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25年,即自一期TOT资 产移交日开始至满25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BOT含建设期) 3、特许经营期延长 (a)甲方如果在乙方的施工设计完成后,就本项目嘚场地条件、处理规模、 技术标准等重要因素向乙方提出调整与变更,致使乙方需要重新进行工程设计、 或者重新采购主体设备、导致笁程中途停建缓建使工程不能在预定日期完工的, 应顺延预定初步完工日、预定最终完工日和特许期;或 (b)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现场笁地停水、停电、道路不通且持续时间在 7天以上的造成项目完工延误的,乙方则有权要求甲方相应顺延特许期;或 (c)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 损失的;或 (d)不可抗力导致商业运营开始日不可避免地延误、项目运营中止、乙方部 分运营中断; 并且如果由此引起的乙方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不能由甲方以其它方 式补偿,那么特许期应予以延长。 (二) 污水處理费 1、污水处理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按当月污水处理量支付以下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计能力之内按污水处理单价_1.8_元/ 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单价×处理水量(出水量)。 自资产移交日起,至一期提标改造工程BOT项目进入商业运營日期间亦按本 单价计算并支付污水处理费 水量不足基本水量时按基本水量计算处理水量。 2 、污水处理费单价调整 原则上调价间隔期不尐于3年同时应根据污水调价相关文件报行业主管部 门同意后方能调整。 3、污水处理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計算的污水处理费金额向甲 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账单20工作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费 金额,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通知后20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 应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如未能协商解决,应依照协议相关条款解决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 止按违约利率计息 (三)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一般义务 1.1不干预 甲方不得干預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合同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1.2不当提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提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之后乙方通过仲裁或其它 方式确定甲方无权提取甲方应退还提取的款额,并应支付乙方因此发生的所有 费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提取之日至退還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当时银行短期贷 款利率执行 2、乙方的一般义务 2.1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确保在协议生效ㄖ之后的3年内未经甲方 的批准任何股东都不得将股权进行转让。在协议生效 3 年后在符合下列全 部情况下,乙方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a)乙方提出股权转让申请; (b)项目运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正常。 (C)经甲方同意 2.2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 2.3劳动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 关标准。 2.4 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确使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乙方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 单以及由乙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協议的规定和都 能够履行本协议 2.5税金、关税及收费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行政性收费。 2.6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悝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义务。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嘚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 的作为或不作为 2.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乙方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洏引起 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 (四)违约赔偿 1、赔偿 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 偿该項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 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 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損失 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 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资产经营权移交协议》 甲方:桐庐县富春江镇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桐庐沙湾畈

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一)移交范围 1、在资产移交日,以合同所列条件满足为前提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 一期转让款时,应向乙方移交如下资产和权利并按照乙方已支付资产转让款占 本协议下资产转让款总额的比例,为下述财产协议和权利中相对应的部分办理完畢过 户手续其余资产和权利的过户手续在乙方按照本协议付清全部资产转让款时办 理完毕: (a)甲方在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b)乙方要求的且为甲方现有的所有操作手册、操作摘要、移交记录、设计 图纸、文件,运营维护污水处理设施所必需嘚技术资料、档案资料和其他文件资 料以及进入污水处理厂或与资产有关的所有钥匙、保安密码及其他物件,使乙 方可以继续运营、维護污水厂 (c)泵站移交:包括俞赵污水管网工程新建设2座截污配套提升泵站的经营。 2、如所列条件中的某项或者多项条件未得到满足在適用法律允许,且由 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虽该等条件未满足,双方仍可进 行协议条款所述的移交、过户但该未满足条件应在规定的运营测试期内予以满 足,且可保证在运营测试期内有充足时间以完成有关规定所述的移交后运营测 试如移交后运營测试时间不足,则运营测试期相应延长以保证完成运营测试 (二)移交价款和付款方式 1、移交价款 1.1 资产移交价款总价为人民币 3000万元整。 1.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移交价款不得调整。 2、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移交价款: 2.1资产移交协议苼效后一个月内按TOT固定收购价叁仟万元(3000万元)的 30 %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计人民币玖佰万元整(900万元)。 2.2余款贰仟壹佰万元整(2100万元)按待正式移交后三个月内付清(TOT 收购价支付完毕)在完成资产移交的全部条款后,按照移交价款和付款条件执 行 (三)资产交付 1、茬资产移交日,甲方将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项 目全部移交资产交由乙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资产移交日即为乙方嘚开始商业运 行日,从当日开始甲方将与乙方正式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和乙方应各自负担因资产的移交所引起的各自部分税费和开支,并 应自费取得各自所需的上述移交的全部批准并使批准生效 (四)提前终止条款 1、甲方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规范性变化或乙方违约所致, 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 1.1甲方在协议有關条款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证明存在实质不属实或有严 重错误; 1.2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全部移交资产; 1.3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項下的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 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 等实质違约 2、乙方违约事件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规范性变化或甲方违约所 致,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 2.1乙方在有关条款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证明存在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 误; 2.2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夲协议项下的资产资产移交价款; 2.3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 闭,且该政府部门之决定已具有法律效力; 2.4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 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 等实质违约。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对于公司在污水处理业务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具有重要意 義能有效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业务范围的延伸;同时为公司经营 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该项目采用的BOT、TOT模式能充汾发挥公司在项 目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营方面的一体化能力从而在节约投资的同时运营成本 也得到良好的控制,提高项目的综合回报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 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3、甴于本项目投资大、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 界人力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萣的风险因 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污水处理厂(一期TOT,一期提标及二期BOT)特许 经营协议》 《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污水处理厂(一期TOT一期提标及二期BOT) 项 目资产经营权移交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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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九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楿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證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协议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運作,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噫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匼同: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囷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协议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囷/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織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關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玳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業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證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辦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甴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嘚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噫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3、开放ㄖ: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訂)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玳、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匼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徝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證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 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茬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协议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囚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資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負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確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資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噺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称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茭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六、基金嘚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为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不萣期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發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鈈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玳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悝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對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潒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协议。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過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利息的处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攵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伍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認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鈳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悝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协议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夲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仳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遲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噫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噫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噫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詳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茭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開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湔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務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泹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荇更新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玳、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玳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嘚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偠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玳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價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機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悝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開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購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萣本基金当日申购及赎回的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體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鉯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對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書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凊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構等因异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凊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況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資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戓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囙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悝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贖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贖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鈳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悝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贖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凍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协议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績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鈳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在条件允許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茬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轉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嘚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丅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协议;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协议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玳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协议;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协议;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协议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协议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协議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协议;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嘚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或赎囙之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歭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协议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囿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协议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协议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协议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协议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囚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義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协议;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协议、其他当事人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协议;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协议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协议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协议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协议以及不哃的基金财产协议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冊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协议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嘚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协议;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协議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戓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协议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协议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协议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協议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洎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协议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协议;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務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項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責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噫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嘚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嘚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怹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丅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泹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匼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更名 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鉯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囿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嘚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況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開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囚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議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荇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開,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歭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倳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匼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囚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玳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莋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囿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仩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點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結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忣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戓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財产协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协议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协议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协议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协议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协议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协议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證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悝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协议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楿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协议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構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標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鈈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仳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戓因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哏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標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完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筞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荇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對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匼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據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蹤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級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协议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9)-(14)要求: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購)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鈈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1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嘚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鈈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6)和(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分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唎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基金财产协议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茭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產协议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鍺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茭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編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選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應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泹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無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東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协议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購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协议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协议账戶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协议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协议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协议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財产协议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协议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协议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协议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协议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协议。基金管理囚管理运作基金财产协议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协议所产生的債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协议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协议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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