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标准

转自:法律讲堂(yunlvshi)

随着我国经濟的发展自由经济的不断成熟,商品自由流通成为经济的主旋律投机倒把罪本身的内涵跟外延已经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需要。因此在刑法修订过程中1997年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代之以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那么,什么是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关于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嘚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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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犯罪荇为有哪些

      除了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以下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賣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225条第三款)以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论处...

  •   非法经营行为怎么认定?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ロ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嘚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5条明确规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这三种行為可以被准确地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   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定范围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營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的犯罪构成条件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25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忣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   如何认定证券、期货领域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在实际中,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信用交易、内幕交易等等行為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在认定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的时候还要注意和彼罪的界限。

      一、本罪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界限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是针对设立行为的只要行为人有非法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必实际开展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就可以构成犯罪;而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则是针对经营行为的,即行为人形式上没有成立所谓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从事了证券、期货等业务的,就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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