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厚仁下江村支行住所地兰溪厚仁下江村市西山路368号营业房,组织机構代码:
被执行人: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厚仁镇下江村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厚仁镇东上徐村,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徐某1,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華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陈某2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厚仁下江村市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厚仁下江村市。
被执行人:徐某2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厚仁下江村市
被执行人:陈某1,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厚仁下江村市。
申請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厚仁下江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厚仁下江村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厚仁下江村支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嘚债务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34.5元,执行费726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陳晓华、吴娟、胡某某、徐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執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车辆、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陳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終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兰溪厚仁下江村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兰溪厚仁下江村市精诚织造有限公司、兰溪厚仁下江村市巨隆织造有限责任公司、徐某1、陈某2、胡某某、徐某2、陈某1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1执14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⑨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