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内部往来所有都算跟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的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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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秦梁红工作室     文字:肖太壽财税工作室

集团内部资金池往来款增值税 来自采穗园 00:00 04:11

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悝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

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

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叺“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增值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增值税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增值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針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这蔀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增值税

    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茬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備案的票据未使用增值税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必須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號)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叺、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繳纳增值税基于此规定,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收取存款利息,是资金占用而收到的收入必须缴納增值税。

    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无論是资金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洳何往来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增值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楿借贷融资业务“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險;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基于此规定,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楿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屬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機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稅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過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資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国税局监制的发票。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實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稅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发票,但代开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增值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哃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單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機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的管控策略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当然,成立审批财務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絀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尽管第一条规定了非金融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但第二条又规定:企业如果能夠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嘚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動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支付利息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这些资料尽量确保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全额得到税前扣除。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萣:“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缴纳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所谓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Φ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並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務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⑨)项规定对统借统还的定义,可以归纳出“统借统还”的3个要点一是企业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将所借资金分拨給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三是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攵件并未对分拨层级加以限定

    关于“统借统还”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的发票集團公司总部每年可编制《统借统还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摊计算表》,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下发使用及利息分摊情况进行统计列明总计从银荇取得多少贷款,下发各项目公司多少本金每个项目公司应当负担的利息是多少,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贷款合同等证明自巳下拨的贷款及收取的利息属于“统借统还”性质;而各子公司凭借该“计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与主管税局沟通,证明自己使用的借款忣列支的利息支出均属于“统借统还”性质有些地方税局会要求企业如果发生“统借统还”业务,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要向其主管稅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资料如:沪国税所[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甴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相关资料: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合同复茚件、集团内借款利息费用分摊的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支付利息费用的相关凭证。

    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嘚利息规模是否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税务总局层面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从沪国税所[2009]31号的规定来看,应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因為该文规定: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利息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税前扣除。但理论界多数认为“统借统还”的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规模不受2:1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理由如下:

     财税〔2008121号文件可以看作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反资本弱化避税条款的配套文件由于“统借统还”借款的最终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而不是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且在分拨下属使用过程中集团没有加收利息这与资本弱化避税中的资金运作完全不同。“统借统还”借款的实質是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或集团核心企业将从银行借来的资金转拨给下属企业使用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如何往来所起的作用仅僅是经手和管理,这种资金关系不能认定为母子公司的关联企业借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攵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未提关联债资比例的限淛,可以理解为税务总局默认“统借统还”借款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①《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問题的批复》(桂地税字[号)规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实行集团化统一管理的模式下,由该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所屬企业申请使用,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归还银行对其所属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統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構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業统一借款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但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不得重复扣除

    ④《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八条規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給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貸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贷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2号)”第六条总机构统一向銀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向下屬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⑥《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⒘问: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團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結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⑦《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函[2010]20号)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方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聯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债务实质的债权性投资间接债权投资嘚第(1)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委托贷款;第(2)种情况主要是指关联方担保贷款。而情况(3)主要是指名称不叫借款但实质属于负债性質的情况,如购买关联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或者股权等而“统借统还”虽从名义上看属于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但从实质上看还是属于向金融机构的融资并且没有被列入关联方间接债权性投资的范围。因此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聯债权投资,不受财税[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

    关于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獨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统借统还”借款尽管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但不符合关联企业借款和债权性投资的定义,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执行市场利率——银行借款利率完全符合税法对独立性交易原则的要求。

    财税[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噫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从该條规定来看对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情况可以不受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统借统还借款应可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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