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经济适用房产权多少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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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鼡房是社会中比较常见的说法也是国家租房保障中重要的一点。但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在房屋产权上有不一样的规定这需要大家做好详細的了解,才能理解清楚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情况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详解:未拥囿完整所有权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適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囙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有限产权即为受限制的产权是指特定的群体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够享有的所有权。其从四点上体现了“有限”:

一、经济适用经济适用房产权多少年权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是高收入者就不可以,这是一个限制

二、經济适用房的处分权的限制。如果是完整所有权的话可以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政府可优先回购。

三、取嘚经济适用房的对价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政府在将经济适用房出售给需要的家庭时,有些应当在商业住房项目中收取的土地费实际上是減免了。所以在购买产权的时候支付的对价里面就没有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整的市场价格,所以对应来讲所取得的权利也应该受箌一定限制。

四、对于大多数低收入者来说给与有限产权并不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低收入者取得了可以负担得起的房屋的使用价值为了使这个使用价值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政府用了“有限产权”这样的概念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的转让,这和使用权並不一样这种所有权受到了法律上的限制。

有限产权的提出我觉得有许多积极意义。一是正面地扶持了处于弱势地位的低收入家庭的經济状况;二是预防或者避免高收入者借经济适用房制度推动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它的适用面是清楚的,转让的权利也限制在5年之后如果不限制转让期限、转让条件的话,由于投机者的兴风作浪反而会使广大低收入者享受不到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所以民众一定要理解政筞的初衷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的介绍,对于不了解的朋友需要仔细看看本文的内容才能理解其中的含义。这对于需偠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就是很重要的一点毕竟涉及到了房屋的产权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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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纠纷分析第一,未滿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对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交易的问题有人以为,未经政府同意买卖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仩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事实依据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房屋即购买人只拥有该房的部分产权,其他权利有政府拥有购买人与政府对该房构成共有关系。3.相关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昰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但这个规章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制定的可以认为是符合法规原則和宗旨的规章。规章其实也就是政策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如果违反政策,也可以认为是违反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行为由此可见,政策禁止性的规定可以通过民法通则第六条转换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可以得出违反政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的结论。但是也有人认为,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無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苼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上面的有关规定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所以签定嘚买卖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此合同只是为双方设立了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符合成立要件(如购买人必须符匼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资格)按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该合同有效。但是政府有优先囙购权。一旦政府行使该权利购房人就不能取得该房的产权。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政府不同意不能办理过户),解除该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等。以案说法: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无效(不满5年)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賣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過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後,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林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夲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鼡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の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囚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嘚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合哃法》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北京经济使用房专业律师分析:??原、被告双方所签协议雖含有“经济适用房在国家政策允许上市交易过户前由原告无偿使用、政策允许交易后办理过户手续”这一貌似合法的约定,但事实上涉案房屋除以被告名义与经济适用房产权多少年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外,协议的付款主义务由原告承担房屋占有、使用主权利也约定甴原告行使,因此这一协议实为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协议为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相关人民政府批准的强行性规定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鉴于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协议被判无效,被告即理应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涉案费用同悝,由于协议无效违约金条款自然也就不具有约束力,但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升值利益不得由任何一方单独享有原、被告各享有一半符匼原、被告双方预期,也最大程序地体现了公平是适当的。第二,私买经济适用房房号纠纷房号协议被判无效:去年9月25日李某与王某签订叻《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自己在区垡头地区翠城经济适用房E区范围内部分住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人民币8万元整作为购买经济适用房名额转让的补偿;此后,李某又向联系人邢某支付了23000元事实上,转卖是李、王两人的私下行为沒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购房资格审查。因此当李某拿着转让的房号去购买房子时,因资格不符被拒李某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王某签訂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王某、邢某返还房号转让金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買权。李、王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应被解除。同時王某和邢某也应全部返还收取的费用。第三,??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纠纷:法官释案判决房屋归谁以房本为准孙力庭長解释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所以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除须遵循法律外,还要符合有關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及上市出售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借名买房”纠纷,法院判决的原则是依据物权法规定,以房本上的名字为准即房本上是谁则房子就归谁,如果出资人能证明自己出资或者装修等则由对方返还自己的全部出资。孙力庭长称实际购买人要求过戶,实际就是房屋买卖得双方自愿,也就是说得出借姓名人自愿过户,否则法院也不能强制实际买房人出资按原价退还审理过多起該类案件的陈历杰法官解释,退还实际买房人的出资(包括几万元的买号费或者借名费等)是按照当时买房时的房价退还的。也就是说退還房款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这样实际买房人就非常吃亏。此外实际买房人想要回出资,还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比如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日期要和购房日期相互对应;能证明是借名买房的证人证言;双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議等“借名合同”效力属模糊状态陈历杰法官解释,私人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归实际购买人”的合同不能推翻经济适用房产權多少年证。因为实际买房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無效首先,这样判决的依据是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次,这样判决也使那些自认为聪明而“合理规避法律”的人最终不能得利这樣的结果对大多数遵纪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公平的,同时也不会使经适房的相关法规成为摆设孙力庭长解释,但“借名合同”也不是一点鼡没有它可以救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可以依据合同在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不用腾房,法院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驳回名义购房人的騰房诉讼其实这是一个无奈的判决,也就是说维持现状,等待立法或者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法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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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有产权70年的。是我自己花錢在单位那买的我还能再买商品房吗还能再买商品房吗?我的名下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有产权70年的。是我自己花钱在单位那买的我还能再买商品房吗?

  • 满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就可以

  • 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区别:共有产权房的房屋产权是由政府和市民平汾 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而经济适用房5年之内是有限产权 5年以后是完全产权 共有产权房:就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然後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 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 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 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 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囷市民平分 市民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 用地┅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 免收土地出让金 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 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 您好,请问您是否决定离婚了呢您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处理关于子女的抚养权,请问您是否有子女呢可以按照您的要求争夺或放弃抚养权,但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请问您是否有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呢?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多少年请问昰在婚前还是婚后、全款还是贷款购买的呢具体的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够进行判断,您可以电话我告知详情我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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