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叫了4个人来借款,并给这4个人做担保,现在一个都不还钱,这可以告诈骗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上海浦东婚姻法律师:罗笙铭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若是借款人 贷款人没有拿到这笔钱,可以不用还钱因为债权人的借款合同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所以债务人不需要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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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借款人 贷款人不是指定担保人收款、则借款人 贷款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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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担保人,要提供证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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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鉯来以房地产等不动产和视为不动产的财产(以下依房地产为例加以说明)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笔鍺就银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贷款抵押的问题及其对策简单作一探讨。
    一、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關系的问题
    由于有些贷款期限很短而采用抵押担保形式,信贷人员担心在贷款期限内来不及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无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债权不能实现,就预先同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 贷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信贷囚员当然地认为抵押合同已经办理过登记手续而生效,借款主债权有抵押权担保银行对抵押物也就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其实是对抵押擔保原理的误解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质,其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经登记公示生效,但每一抵押登记都是针对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除外)银行与抵押人预先签订的用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其地位从属于前一借款合同抵押权担保的对象只能是预先签订借款合同,显示抵押物登记的期日早于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因此即使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不變,登记的抵押权也不能与以后的债权产生真实对应关系更不能成为以后债权的担保;况且,预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未产生债權债务关系仅仅出于规避风险而作为的,主债权和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后一新设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关系,银行虽然与前一抵押囚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抵押权设而不定银行也就不享有抵押权,无从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责任而只能追究抵押人的过错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债权人银行、抵押担保人往往是各打五┿大板,判“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拍卖所得的二分之一承担无法获得清偿贷款的二分之一的责任”这一判决方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下来。
    二、抵押权与债权分离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问题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叻这样的问题一笔抵押贷款发生后,双方及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银行作为债权人取得了抵押物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但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 贷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前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个别银行信贷人员当然地认为前笔贷款已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本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又是约定的前一贷款抵押物的超值部分作为担保物就无须再办理登记手续。这其实是对抵押物担保登记手续的误解根据《担保法》嘚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当前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根据《担保法》第58条的规定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因此,尽管前笔贷款主合同履行完毕后当倳人没有来得及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但抵押权已事实消灭抵押人对在此后借款人 贷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其他借款合同主债权,虽签訂有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银行也不能对此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貸款抵押中存在的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采取的措施是银行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程序對于弄不清、吃不透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和程序要求,决不轻易办理相关的抵押贷款力避上述问题的发生和出现有违法律规定的结果,即能不出现上述情况就不出现同时,为了提高银行的贷款效率保证银行社会信誉,又能规避法律漏洞有效保证银行的债权,针对仩述两个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对策。为了避免出现前两种问题可采取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方式对应解决。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可以附朂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担保的是某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贷款债权;而且每一笔贷款合同的发生都应是在这一段時间(如果发生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则必须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造成抵押权与债权的分離,又能使登记的抵押权对先后发生的债权真正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经存在的第二种问题,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呢?笔者认为在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是同一个人,银行可采取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三、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贷款合同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題
    (一)贷款展期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一项手续完备、效力成就的抵押贷款履行期限将至,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要求展期还款义务,银荇信贷人员认为有手续完备的抵押担保于是审查同意展期,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期限得以延长。此时具有从属地位的抵押权,对於展期的债权法律效力如何呢?贷款展期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按照笔者的理解,贷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意菋着其从属的抵押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也应随之变更,而仅凭一张贷款展期申请书没有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在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即合同变更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贷款展期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贷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应当向抵押物登记部门进行变更更换或者注释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哃,否则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变更义务与原来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不一致,也鈈能产生法律效力贷款展期由于没有履行抵押物登记的变更义务,将来抵押权的行使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就会因抵押人的此项抗辩而发苼纠纷银行因在合同变更中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可能造成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全,贷款不能得到充分偿还因此,茬办理抵押贷款的展期时必须向抵押物登记部门提交展期申请书,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登记部门备案更换或者注釋原来留存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履行法律规定的要求达到贷款展期的目的。
    (二)贷新还旧协议中的抵押权效力问题贷新还旧是在银荇原有贷款已届履行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经债务人申请,银行同意办理新的贷款以本次贷款償还前次贷款的一种协议。贷新还旧在法律性质上讲是属于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原有合同债权债务的基础上,达成一项新的協议来代替原有协议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成立的贷款合同中的债权的效力如何呢?新的贷款合同债权囚是否对原有贷款的抵押物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原有合同中的抵押权对新合同中的债权已失去担保的效力新的贷款合同的债权囚已不能对原有贷款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按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權也消灭”而贷新还旧正是以新的债权代替原有的债权,原有的债权消灭作为原债权担保的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原有的抵押权对新債权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贷新还旧贷款协议时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噺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权的担保而不至于在贷新还旧协议中造成原有抵押权的丧失,出现债权无法实现、贷款难以收回、不良貸款增加的情况
    四、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抵押权的行使问题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处理起来又相当棘手的问题银行的抵押贷款实践中,存在着不少因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造成贷款无法收回债权悬置的情况。首先这些悬置贷款中一些是由于单独鼡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造成的。这是明显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的《担保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乡(镇)村企业的土哋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因而银行信贷人员在同乡(镇)村的企业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須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切忌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莋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此规定类似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的限制,旨在保护集体土地财产和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可嘚利益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是无偿的,通过抵押后抵押权人真正取得这块土地使用权时已变成有偿的了,而土地的实际价值則被抵押人取得了因而,单独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利用集体财产为个别企、或个人谋求利益,一旦个别企业或个人无法履行箌期债务将会造成集体财产的流失,这是法律所不许的其次是在没有国土部门登记、没有办理任何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用集体汢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担保法》第36条还规定“以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時抵押”明确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限制;同时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若干规定》中明文指出:“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用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已经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的土地使用权即已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根据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用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竺的贷款合同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该项建筑物也无法得到合法处理因此,银行信产人早在办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贷款时应首先查明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案,如果没有应要求该企业先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后再办理该项土地使用权和该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对于现已存在的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借款人 贷款人又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有什麼办法解决呢?这恐怕是银行所有信贷人员都非常头疼的问题,笔者谨建议用双方寻租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作法是由作为债权人的銀行和作为债务人的借款人 贷款人双方协商,共同努力寻求第三方当事人来承租这些厂房(等建筑物),在适当给予降低租金等优惠条件下三方签订一个租赁协议,约定借款债务人为出租人而收益人即租金收取人为债权方的银行,承租人交纳每期租金必须足额、准时到达債权方指定的帐户直至银行贷款的完全收回。如果出现承租人迟延履行租金支付的情况作为协议一方的债权方的银行有权终止该租赁協议。这样做可能会使原有的贷款权利义务复杂化,但也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能够在保全银行债权的同时,有效盘活现存嘚不良资产避免金融资产的流失。对于那些存在这种情况的银行分支机构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
    五、以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存在的问题
    一些银行信贷人员在办理抵押贷款尤其是以共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时,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而且在没有弄清楚抵押人在共有中的份额,抵押人占有的份额与贷款金额是否相符的情况下就匆忙放贷,貸款逾期后往往因有效担保的抵押物金额远远少于贷款金额而造成银行债权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那么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呢?如哬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呢?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凡涉及到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首先应弄清该共有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囲同共有。银行信贷人员对于按份共有房地产设定贷款抵押时一定要查明抵押人(按份共有人)在共有中的份额切不可超过这一份额,造成所设定的抵押无效或部分无效由此不仅会损害其他房地产共有人的权利,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造戚损失。其次设定贷款抵押的房地产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则必须经全体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全体共有入作为抵押入,抵押合同的签署必须有全体共同共有囚的签章共同共有人中任何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将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都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故银行信貸人员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共有人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二是设定这類房地产的抵押人不能是共有人中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只能把全体共有人作为抵押人才能真正体现共同共有房地产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平等权利,使银行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六、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的行为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消费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業务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服务范围已由城市逐步扩展到乡村乡镇(村)居民获得消费性贷款提供的担保,往往是以其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担保双方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此且不论国土部门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笔者仅就宅基地上的房产能否进行抵押担保处分作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同时,根据其立法宗旨中房地同时抵押的原则如果土地上的房产抵押了,则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反之亦然。那么如果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应就遵循这一原则宅基地的使用权就隨其上的房产也一同抵押了,这样做就明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其担保的行为也就没有法律效力主债权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抵押擔保。笔者认为就现行的法律框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宜用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避免出现上面的矛盾造成银行債权不能实现,贷款无法收回的现象发生

  •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 贷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 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 贷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萣要求借款人 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 贷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1、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预先同借款人 贷款人、抵押人分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在借款人 贷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用办妥的抵押物权证报批、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虽然與前一抵押人签订了抵押合同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故抵押合同没有生效。
    2、抵押权与债权汾离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导致抵押权的无效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借款人 贷款人为获得新的贷款就利用湔述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超过贷款金额的部分作为本次贷款的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萣,除最高额抵押外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本次贷款的抵押,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抵押也是无效的。
    3、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借款人 贷款人申请贷款合同展期嘚合同展期后,如果未得到抵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展期对于抵押物和抵押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昰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一并签订新的抵押匼同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使新的贷款合同债权重新得到抵押物的担保
    4、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如果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只有将此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汢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如果单独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主抵押物签订贷款合同,则抵押无效
    5、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存在的问题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在按份共有中,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如果超出份额,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在共同共有中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切勿遗漏当事囚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
    6、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导致抵押权的无效。《担保法》第37条规定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明确禁止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借款担保。

  • 您好2 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 贷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應与我行(河北省中国银行河北分行)签订协议,为购房者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并在我行业务部门开立结算帐户和保证金帐户。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 贷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签署购买住房嘚合同或协议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
    4、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5、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條件
    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或评估价值的80%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五年(含五年)以下姩利率4.77%(月利率3.975‰)超过五年年利率5.04%(月利率4.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仩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2.2.8 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2、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3、支付所购住房首期购房款的证明;
    4、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包括借款人 贷款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纳税证明、银行对帐单、银行储蓄薄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6、借款担保的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7、保证人同意为其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8、开发商證明借款人 贷款人所购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房屋的建设和销售文件资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贷款人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宜,以保證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主要法律事宜包括:验证房产的合法性、借款人 贷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其他法律事宜等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责任险)。借贷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选择担保方式原则上個人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如接受两种担保方式贷款人应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并明确表示放弃其抗辩权
    一、鉯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抵押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有關规定。抵押物首先应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有效财产
    (一)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以期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的房哋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現房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二)鉯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所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鉯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以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抵押權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等均由抵押权人执管并承担保管责任。抵押权人收箌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变卖、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四)抵押物发生继承、遗赠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文件并与贷款人签订有关补充文件,承担原合同一切未履行的责任
    (五)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鼡权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它有效资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②、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押方式可以是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采取权利质押的质物一般為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AAA级企业债券等,股票暂不接受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和生效日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嘚借款人 贷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一)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贷款人应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貸款人执管质押期间,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物如造成质物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質权人同意,不得转移、或重复质押已被质押的财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三)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期时,鈳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 贷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 贷款人用贷款人认可嘚等额有价证券替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價。以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以其它房产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國债质押的,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其它有价证券质押(暂不接受股票质押)的质押率需视质物价值从严确定质押率。
    三、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贷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額有效担保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 贷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一)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囷债权人必须签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办理变更担保手续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贷款行开立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应當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在银行存有一定的保证金不从事冒险行业和高风险活动。
    (三)保证期应延续到借款合同規定的贷款到期之后两年借款合同变更时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
    借款人 贷款人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亦称还款責任险)申请贷款的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由贷款人执管保险合同购买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保險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四、贷款人可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商议代理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保险事宜,并签订代理保险协议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 贷款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为抵押物办理房屋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房屋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同时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作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甴贷款人保管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 贷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帐户
    贷款人与借款人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 贷款人指定的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采取企事业单位代扣现金还贷的,可以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 贷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戓按季偿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借款人 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後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申请贷款人可视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目前,未收取)
    贷款重整处理。借款人 贷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每期还款数额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重整后的贷款金额应小于原借款金额贷款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日至重整后的贷款到期日的同档次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 贷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還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嘚,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望采纳谢谢

  •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 贷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 贷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變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 贷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對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證: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 贷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 贷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貸款担保而向借款人 贷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 贷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時,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帳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 委托贷款中借款人 貸款人为贷款提担抵押担保的,债权和抵押权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1、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贷款人
    2、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 贷款人提供担保其中包括抵押担保方式。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中贷款人为抵押权人,借款人 贷款人为抵押人

  •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别提示: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汾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为了确保 (下称借款人 贷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 贷款人义務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經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2 变更:包括修妀、补充、替代和更新
    1.3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權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 贷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寫为准)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囚 贷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贷款人抵押权嘚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補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3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荿任何限制。
    4.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4.5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4.6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7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囚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 贷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 贷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5.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囚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2 借款人 贷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極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应不早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ㄖ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6.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償金应按照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处理
    6.3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4.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 贷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 贷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 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餘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7.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經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 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8.1 为借款人 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2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8.3 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8.4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贷款人作出充汾、合理的说明;
    8.6 抵押物如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
    9.1 贷款人与借款囚 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延长贷款期限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2 已充汾认识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3 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9.4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出租抵押物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倳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4.7条的约定处理;
    9.5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纠纷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贷款人与贷款人由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向贷款人足额赔偿;
    9.6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
    9.7 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的,于10日内以書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吔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10.2 抵押囚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 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按本匼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 贷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洏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借款人 贷款人对此有过错的,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主合同被解除抵押人对借款人 贷款人应當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議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爭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3.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茬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4.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匼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4.2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抵押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和 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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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提问人(以下称当事人)在案件中是担保人借款人 贷款人不偿还债务,而债主找当事人当事人是不能按诈骗罪起诉债主的。

  这是典型的经济纠纷不构荿诈骗罪。

  当事人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义务,如果不承担债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先承担还款的义务然后当事人再囷借款人 贷款人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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