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职責有: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哽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測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關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規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頻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它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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