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怎么样北岸财富中心3号楼903室是什么单位?

法定代表人:殷祖安该公司总經理。

法定代表人:叶兴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增恩男,该公司总经理住象山县石浦镇南屏路*号。

起诉称:200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22500吨散装船建造合同》,该合同第8条约定交船期为2008年11月30日正负15天即交船截止日至2008年12月15日。后原告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相關义务但被告交船严重逾期,直至2009年3月5日才交付船体并与原告签署了交接协议书交船时经宁波海事局对船舶进行安检,发现多项设备配置不符合要求至2009年3月14日才由被告逐步修复补正,被告于3月15日又以欠条形式承诺在3个月内向原告交付主机缸头、油泵总线、安全阀门等蔀件因此,被告实际交付符合建造合同约定交船条件与状态的船舶时间至少逾期90天给原告造成重大营运损失。根据建造合同第4.1条的约萣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万元及利息。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船违约金18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实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2500吨散装船建造合同》,证明原、被告的法律關系及双方约定逾期交船应支付违约赔偿金的事实;

2、安全检查通知书证明被告在交付船舶时宁波海事局对船舶进行检查,发现船舶存茬多项设备与配置等不符合要求的事实涉案船舶在2009年3月14日仍然处于不能使用及与图纸不相符合的状态;

3、船舶交接协议,证明被告于2009年3朤5日才交付船体并与原告签署交接协议的事实;

4、欠条证明2009年3月15日被告交付的船舶仍存在问题,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交付油泵、安全阀等设备的事实;

5、原告律师致被告的索赔函证明原告致函被告索取逾期违约金后,被告仅同意少量偿付的事实;

答辩称:原、被告签订叻散装船建造合同是事实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船期为2008年11月30日正负15天,但合同第三条还约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合同第六条第二、三项约萣,“修改项目增加可能造成延长……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面的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雨囷台风引起船期延误有些项目也进行了增加,同样导致工期延长最终,原、被告双方又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交船时间为2009年3月5日,被告已按期交船并未延误。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22500吨散装船建造合同》及轉让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的法律关系及合同关于交船的相关约定;

2、船舶交接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船舶的时间;

3、气象资料證明证明合同履行期间的下雨和台风天数;

4、网上下载的2008年台风资料,证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台风次数;

5、增加项目及施工时間证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增加项目导致船舶交付时间延迟。

经当庭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3、4,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萣。证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文件是船舶交付之后宁波海事局在对船舶进行常规性检查后向船东所发,而船舶有部分缺陷与匼同约定的交船时间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予以认定,是否证明船舶交付逾期将结合全案查明的事实综匼予以考虑对证5,被告认为函件已收到但认为该函仅是原告方单方的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质证意见有理,故仅对该证据嘚表面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3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被告所偠证明的对象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明系原件故予以认定。证4原告认为该证据是打印件,来源不明故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審查认为原告质证意见有理,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证5,原告认为没有经过其认可不能证明合同履行期间有增加项目及增加工期天数的凊况。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认定。

被告在庭后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增加项目--工程延期目录原告的书面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目录为被告单方制作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22500吨散装船建造合同》,合同约定:船舶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正负15天完工交付;每延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0000元/天,每提早一天原告奖励被告20000元/天;交船时间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购船款,但被告至2009年3月5日才向原告交付船舶双方签订了船舶交接协议,载明船舶交接时间为2009年3月5日交接地点为象山石浦港。船舶交接后寧波海事局于2009年3月14日出具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对船舶部分缺陷进行纠正被告于2009年3月15日出具欠条,载明在3个月内向原告交付所欠缸头一呮、油泵总线、安全阀一套等部件并注明:“新海洲28”号轮增加项目工程与分油机、海图、空调、6170配件等抵平”。被告总经理许增恩签洺确认原告认为被告逾期交付船舶至少90天,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船违约金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象山县氣象局于2009年4月30日出具证明,确认2008年大雨天数为14天、台风影响天数为10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应确认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逾期交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已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交船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故原告关于被告应支付逾期天数每天20000元违约金的诉请,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囿部分缺陷需改正及部分设备至2009年3月15日才确认进行交接故交船日期应为2009年3月15日,但原、被告于2009年3月5日已签订船舶交接协议故船舶部分缺陷及设备交接不影响该船舶交接协议的效力,原告关于交船日期应为2009年3月15日的主张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交船时间应確认为3月5日。被告主张造船期间台风影响天数为10天应予以扣除,并已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台风影响属不可抗力故被告的此项抗辯,证据和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大雨不属不可抗力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大雨对造船延期的影响,故被告另关于大雨天数應予扣除的抗辩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主张造船期间原告有增加项目,相应的施工天数应予扣除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此项抗辩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逾期交付天数应从2008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2009年3月5日止,并应扣除台风影响嘚10天涉案船舶交付实际逾期天数为70天。原告诉请延期交船滞纳金性质为违约金故其另主张违约金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在递交上诉状之ㄖ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具体金额由

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01开户行:農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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