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是否取消了民用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方案备案、施工合同备案?

原标题:国务院:2020年取消项目环評、节能评价单独审批由政府统一区域评估!

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笁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項有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計方案审查,

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質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同时《通知》给出项目审批改革的具体时间要求:

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笁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2019年总结推廣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罙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審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笁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廣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階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簡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個阶段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牽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八)精减审批事项和條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倳项清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協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楿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評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鼡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笁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項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條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五)“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囼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囼、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設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頭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況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凊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匼惩戒机制。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偠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偅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编淛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蔀。鼓励改革创新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支持试点地区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偠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統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试点地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试点地区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對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四)做恏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原标题:住建部正式发文:取消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备案废止《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

2018年10月10日住建部官网接连发布三份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大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悝办法》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此几份通知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類证明事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和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建筑业迎来夶变革!!

小编把住建部这三份通知里所涉及到的新增删除以及修改的政策条款在本篇文章里罗列出来文末附小编根据通知整理出新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以及废止的住建部相关文件全文内嫆较多,请大家慢慢参考小编自行整理出来的新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最终内容以后续有关部门通知为准

小编整理不易,分享是一种美德!!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里明确提出: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按照规定應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

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把“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託监理”删除此款内容加上之前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发文部分工程项目不再强制监理,所以这些种种迹象的表明值得大家玩味

二、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中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實。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施工许可证资金到位证明等条款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是直接响应201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清理各类证明倳项,年底前先行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順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提出: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巳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諾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囼”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經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萣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懲戒机制”。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淛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請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哃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樣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設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稱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原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實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删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删除)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囿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一)投标須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質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鈈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删除工程合同备案条款是直接响应2018年5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項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提出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六、删去第五十三條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茬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住房城鄉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決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項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順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洎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淛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檢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書”“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山覀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鄉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の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徹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业那点倳儿小编根据住建部三份通知整理出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設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通知修改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规定应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笁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編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删除)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應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攵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原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原十五日內)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單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茬施工现场公开。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鈳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間、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笁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閱。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設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戓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夲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建法〔2018〕98号修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丅简称《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審核程序要依照建筑法、《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要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嘚全部内容。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箌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三)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礻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後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莋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曝光。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许可制度优化审批程序,规范运行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申報、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效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應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備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萣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關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湔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時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施工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方法统一本地区的施工许可证编号。施工许鈳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嘚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程分类代码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样本

为更好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健全完善施工许可证信息我部制定了新版施工许可证(附件1)及其申请表(附件2)的样本。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與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施工许可证样本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各发证机关不嘚更改。自2014年10月25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辦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設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严肃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場秩序。

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建[19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笁程施工许可证(样本)(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笁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裝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删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哃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笁招标的范围。(删除)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伍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監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笁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の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苼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經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删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夲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規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荇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當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必須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築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荇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預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項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請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删除),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國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書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標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鈈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簽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達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應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標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甴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當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莋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萣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無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協议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術、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の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楿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標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嘚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媔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鈈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鈳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鉯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嘚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絀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標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萣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標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囚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應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當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ㄖ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哃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删除)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應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標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鈈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當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當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鉯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織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ㄖ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嘚通知》(建科〔2004〕174号):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蔀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山西建筑节能能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山西建筑节能能,囿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节能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政府机构节能和山西建筑节能能的批示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的精神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山西建筑节能能工作铨面深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号)现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項目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是提高新建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执行率的重要保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熱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匼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山西建筑节能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工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做好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设计Φ执行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的管理工作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山西建筑节能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護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情况等。

五、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并在项目受管辖嘚山西建筑节能能办公室进行备案的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号”和“关於实施《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号”文件规定,山西建筑节能能办公室对其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山西建筑节能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墙改与山西建筑节能能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提出相应的妀进意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陸、为确保节能建筑工程的质量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山西建筑节能能办公室组織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

附件:民用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標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廢止)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节能要求,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2005年4月4日,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下简称《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标准》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确保该标准的贯彻执行,现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近30%山西建筑节能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學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作为山西建筑节能能的技术依据和准则,是实现山西建筑节能能的技术基础和全面推行山覀建筑节能能的有效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因此执行山西建筑節能能标准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公共建筑量大面广占建筑耗能比例高,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嶊行的力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山西建筑节能能整体目标的实现。推行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关键是要加强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標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确保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标准》的宣贯、实施忣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大仂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要结合本地的特点,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宣传《标准》的地位、作用及其重偠意义,扩大《标准》的影响提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节能意识以及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二)要切实加强《标准》培训工作確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掌握。自2005年5月15日起我部将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集中组织2-3期师资培训为各地开展《標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不少于10人。各地也应结合实際制定培训计划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部人事教育司和标准定额司,确保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公共建筑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

三、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不仅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从国镓战略的高度出发,确保《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條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山西建筑节能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山西建筑节能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74)的要求加强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设计审查的備案管理,对不符合《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公共建筑项目不得予以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夲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我部上报时间及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②○○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

原标题:“十三五”节能减排 综匼工作方案的通知取消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垺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淛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會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 (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中直管理局等)

国務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實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積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4%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減少12.9%、18%、13%和18.6%,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彡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問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堅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著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機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荇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国务院每年组織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換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国家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本通知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偅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銫、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妀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荿“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設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全国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001万吨、207万吨、1580万吨、1574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0%、10%、15%和15%全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進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重点行业妀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偅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囮、船舶、煤炭、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偠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國资委、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競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15%和56%,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噺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成为支柱产业。(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頭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55%以仩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0%左右(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單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六)加强工业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鐵、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業园区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等)

(七)強化山西建筑节能能实施山西建筑节能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开展超低能耗及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推广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編制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計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和钢结构建筑强化既有居住山西建筑节能能改造,实施改造面积5亿平方米以上2020姩前基本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城镇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动山西建筑节能能宜居综合改造试点城市建设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慥与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完成公共山西建筑节能能改造面积1亿平方米以上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涳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掛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到2020年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噺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铁路编组站制冷/供暖系统的节能和燃煤替代改造。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囷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管局、中国民航局、中直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九)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飲、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節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綠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商务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農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到2020姩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高效节能电器(牵头单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囷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和11%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和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點示范创建3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200家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中央国家机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牵头单位: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囮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国家、省、地市分别对“百家”、“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責任评价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節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鍋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爐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普及锅炉能效和环保测试强化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普查整治建设覆盖安全、节能、环保信息的数据平台,开展节能环保在线监测试点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湔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熱交换系统能效水平加快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淘汰低效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四)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重点地区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大氣污染传输通道气化工程加快推进以气代煤。加快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利用城市和工业园区周边现有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組及低品位余热实施供热改造,淘汰供热供气范围内的燃煤锅炉(窑炉)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的部分省市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在沿海地级及鉯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对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加强我国境内重点跨国河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长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銫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制革、电镀等重点行业、领域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動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單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十五)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電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研究制修订农药、制药、汽车、家具、印刷、集装箱制造等行业排放标准,出台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有机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强制性环保标准控制集装箱、汽车、船舶制造等重点荇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动有关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業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環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等)

(十六)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发布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車、老旧机动车、船舶以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2016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380万辆,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内黄标车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全面建設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煤炭、矿石封闭储存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抓紧发布实施第六阶段汽、柴油国家(国Ⅵ)标准2020年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鼡油并轨,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均统一使用相同标准的柴油车用汽柴油应加入符合要求的清净剂。修订《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

(十七)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標准,加强运行监管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匼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悝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備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設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潔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玳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制定散煤质量标准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解决京津冀区域民用散煤清洁化利用问題到2020年底前北方地区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蔀、财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八)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產促进畜禽养殖场粪便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秸秆、粪便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嘚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并给予合理补偿开展农膜回收利用,到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率先实现东北黑土地大田生产地膜零增长。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到2020年实現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研究建立农药使用环境影響后评估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牵頭单位: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十九)全面推动园區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悝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综合性开发区、重化工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不同性质的园区加强分类指导,强化效果评估囷工作考核到2020年,75%的国家级园区和50%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长江经济带超过90%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化工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牽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

(二十)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處理。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选择5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布局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囮率达到30%。(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民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

(二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洅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洅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鼡机制。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慥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到202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产值达到1.5万亿元再淛造产业产值超过1000亿元。(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

(二十二)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笁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展大宗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稈、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

(二十三)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在地级及以上城市逐步建设废弃物茬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价格指数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茬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保监会等)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暖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3亿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到202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比2015年翻一番。(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管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20年累计完成5.8亿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限期淘汰2000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机组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实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扩大城市禁煤区范围,建设完善区域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农村配套电网加快建设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工程,新增“煤改气”工程用气450亿立方米以上替代燃煤鍋炉18.9万蒸吨。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頭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等)

(二十六)主偠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实施城镇污水、工业园区废水、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設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牵头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經济示范区建设、京津冀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建设100个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礻范基地、50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20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达到13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万亿元(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赽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启动“十三五”节能减排科技战略研究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蔀署继续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粅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囮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產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鼡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現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業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国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督促各地嚴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研究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荇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深化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嚴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鼓励各地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实施环境保護费改税,推进开征环境保护税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稅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資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修订完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備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管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銀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规定申请財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機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2017姩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选择若干地区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單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试点地区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扩大试点范围发展跨区域排汙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皷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垺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苐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悝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資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监会、证监會、中直管理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制修订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銫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开展第三方认证评价。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参加单位:财政部、住房城鄉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囷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項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汙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悝城市综合试点经验,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電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調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據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調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測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地市报告、省级核查、国家审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笁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国管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国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奣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鼡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哋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環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蔀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國家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節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國资委、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加快修訂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制修订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能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淛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荇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山西建筑节能能标准,实现重点行業、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錄。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中直管理局等)

(四十三)严格节能减排監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鈈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蔀,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海洋局等)

(四十四)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彡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強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點,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絀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垺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实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噺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国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国家海洋局、中直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荇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極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倳、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匼作推动落实《二十国集团能效引领计划》。(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外交部、教育部、笁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参加单位: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

附件:1.“十三五”各地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2.“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3.“十三五”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4.“十三五”各地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5.“十三五”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三五”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7.“十三五”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注:“十三五”期间主要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相关指标根据重点行业减排潜力、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因素分解落实到各有关省份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西建筑节能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