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耐用品”的理解至今未见权威的、明確的范围解释。法律只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按┅般的理解:耐用品(主要是大宗电器)+装修装饰。所以床垫一般不属于耐用品范围。但法律上有“等”的外延扩展空间(没有封闭)那么床垫如果价值较高,具有相应的科技含量(比如按摩床垫中赋植了电子功用和操作功能)也具备了使用时间较长的耐用特征,也應当算是“等”类的耐用品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耐用品应当是指: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和技术性较强或者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这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相应的权威机关或人士予以解释或定性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垺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應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買的慕思床垫,也有三千多大洋了现在如果怀疑甲醛超标,第三方(京东天猫)如果让买家举证,我觉得不合适这种应该卖家(商镓)举证他们的床垫不超标才对吧?他们派人过来监测或者他们委托第三方监测举证!
法理上可以这样说但法律支持的明确依据是不足(我也没有查到相应的司法解释、说明、或判例)。这样情况如果真要是产生了纠纷法官的支持态度是关健了,但一般是通过明法析理進行调解真要是判决属于耐用品真易产生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