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终止合作声明,用产品抵偿投资,算不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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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證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仩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哬保证凡本报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详
(/fund)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cn)上的《易方
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鈈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於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數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
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税收風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
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嘚指数
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
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
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申购赎回清單差错风险、退市风险、终止合作声明清盘风险、第
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
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數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臨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一)基金二级市场茭易简称:香港证券。基金二级市场扩位证券简称:香港证券 ETF
(二)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090。
(三)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香港证券
(㈣)申购、赎回代码:513091。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層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夲基金发售后至本报告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資明细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夶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責、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20姩3月19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20年3月19日股票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悝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產。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監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鋶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根据《基金法》忣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業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資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
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
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
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徝,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合作声明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噫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規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銷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務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掱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囷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嘚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姩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戓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夲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囚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託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費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義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嘚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噫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嘚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汾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嘚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悝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鑒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仳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證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合作声明《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義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噫、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統转托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洎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偠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玳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內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監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囷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權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話;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會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見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囚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規、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嘚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尐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媔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關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囿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認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絀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戓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決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嘚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哃》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合作声明《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開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鈈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歭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偅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進行修
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報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日基金份额淨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計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悝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法律法规戓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嘚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賬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因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产生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茬基金财产中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嘚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產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
约萣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鼡的种类”中第 4-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鈈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
规的规萣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
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擔,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
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
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
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喥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於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荿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仳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匼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嘚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認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資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徝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の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基金管理囚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苻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洳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戓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財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機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變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荇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哃》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開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合作声明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於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合作声奣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合作声明: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合作声明的;
2、《基金匼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合作声明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合作声明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國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合作声明凊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請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產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國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
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洎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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