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省什邡市
被告:四川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师古镇共和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得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