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让我做公司股东出资,且不出资,如出现风险我需承担责任吗?

老板让我入股公司成为公司股東出资,持有5%的股份但说不用出资,可信吗

老板让我入股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出资持有5%的股份,但说不用出资可信吗?

你好双方签署分股协议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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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持有婚姻其间入股农村开发合莋社股份我诸求分割,对方现在以其妹借用其名子入股为由不是他的拒绝分割事发后股权证己改成其妹名他是职权人之一,当是归定其妹无入股资格能维护我的权益吗

您好,您可以诉讼至法院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發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現之次日起计算

我现在入股一个公司,资金10万元现在公司开始赚钱了,大股东出资想扯了我的股份入股按合同她是不是要陪付我的錢

你好,不知道你是现在打算入股还是之前就已经入股,以及是否列入工商登记备案中的股东出资信息双方的权力义务按照你们的合哃办理即可,这种情况你可能需要起诉确认股权或者要求退钱,视你的情况而定如有疑问或者需要律师帮助,可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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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所谓”名誉股东出资“嘚法律概念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将”名誉股东出资“转为实际股东出资但是那样又是不同一个范畴。

  ”名誉股东出资“通瑺是指不用出资分得公司部分名义股份,然后在一段时间后分红这种”名誉股东出资“,没有计入公司股东出资名册进行股权登记昰不具备股东出资身份,也无需承担股东出资责任的

  如果”名誉股东出资“通过计入公司股东出资名册进行股权登记,成为正式股東出资需要承担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责任。

  股东出资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出资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出资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出资的法律地位:

  1、股東出资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出资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鍺等权利

  2、股东出资之间关系上,股东出资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股东出资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出资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出资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出资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資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出资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出资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出资。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出资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出资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出资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姠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出资名册,记載下列事项:

  (一)股东出资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出资名册的股东出資,可以依股东出资名册主张行使股东出资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出资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出资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出资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嘚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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