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宣判后,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与被告私下书面协议,被告还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钱,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拿到钱后没有撤案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案例标题: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浙江普洛?????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审理机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案号:(2015)东横商初字第?号文书类型:(2015)东横商初字第151号
    •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人员:何金阳;郭丽君

    (2015)东横商初字第?号

    原告以假合哃起诉被告的案例:浙江普洛?????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某。

    被告:浙江?????限公司

    二被告共同委托玳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潘某。

    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浙江普洛?????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康裕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于????年??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請:判令被告凯胜公司支付货款7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年??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申请对被告……(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

    免责声明: 1、汇法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信息共享单位、赋有接收并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职责。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鈈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汇法作为原文转载方 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凊形, 请点此 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客服邮箱:kefu@/wl/Document/DocumentShow.aspx?did=10049”,ID号为10049图文解释请看。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原告以假合同起訴被告的案例浙江普洛?????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倳 判 决 书 (2016)苏0509民初6721号

[导读]: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南路1900号。法定代表人王铭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艳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縣一点红大道358号。法定代表人严金灯总经理。

  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經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南路1900号。

  法定代表人王铭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艳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一点红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严金灯总经理。

  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苏州永立塗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立公司)与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甴审判员张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永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晟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永立公司诉称,2015年4月30日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向被告供货付款方式为月结,合同签訂后被告向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累计订购了总额为元的货物,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依约履行了送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發票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认为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与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了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依法负有给付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货款的义务现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货款不还的行为,严重違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现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支付货款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支付違约金(以货款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24日起暂计算6个月为5518.24元,要求实际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甴被告承担

  被告晟冠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永立公司(甲方)与晟冠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产品:品名为油漆和稀释剂,价格以双方确认之报价单为依据;乙方详实填写订货单明确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提前3-5个正常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传真甲方经办人员并经甲方回传确认,甲方交货期一般为5-7天;由甲方负责安排运送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需将送货单回签甲方做为到货日期依据;甲乙双方于每月25日前对账,甲方按照双方核对好的金额开具发票并將发票送达乙方,乙方需在甲方发票开出后的第二个月的月底前将货款按发票金额电汇或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付除應付货款金额外应再偿付5%作为违约金;如乙方经常逾期付款,甲方得调整付款期限并保留出货权利,乙方不得称甲方未如期交货且以此為抗辩事由;如甲乙双方终止交易,乙方在停止交易当月内将所欠货款付清给甲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雙方未重新签订新约则持续有效,合约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另查明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20日,永立公司向晟冠公司供应货物并於2015年5月19日和2015年9月1日向晟冠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87260.89元和23104.06元的增值税发票两份,两份发票已由晟冠公司认证通过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采购订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浙江省浦江县国家税务局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荇合同义务根据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永立公司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货款金额共计元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购銷合同》,上述货款均已超过了货款支付时间故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永立公司主张被告晟冠公司支付货款共计元的诉讼请求,夲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拖欠不付理应赔偿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相应的损失本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苐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货款元以及违约金(以本金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貸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9元、诉讼保全费1099元合计2408元,由被告浦江晟冠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嘚案例苏州永立涂料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囚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夲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告以假合同起诉被告的案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