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P2P网贷行业明确的监管原则终于来叻
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做了主题演讲明确说明了银监会对P2P进行监管的十個大原则,其中包括投资人和搭建p2p融资平台人必须实名登记、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明确P2P平台不是信用中介而是信息中介以及对P2P行业的幾条准入门槛做了圈定,等等这意味着,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模式接下来P2P将会被纳入到银监会大的监管范围当中了。
这件事相當必要P2P贷款平台的发展用“野蛮生长”一词来形容一点儿也不为过:一边是创业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热情高涨,几家大型平台上的搭建p2p融資平台额不断攀高人人贷和积木盒子等平台也相继获得了数千万美元的投资;另一边则是不断有P2P平台出现资金问题,创始人携款“跑路”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据和讯网统计,2013年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有75家而截至2014年6月份,这一数字就已经达到了46家
实际上,银监会对P2P平台的監管细则就一直在酝酿当中去年11月,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条法司相关人士就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划萣了三个“禁区”: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而在今年4月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透露国务院决定由银监会牵头来承担对P2P监管的研究。上个月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透露,除了已经明确提絀了的几条原则之外监管层可能还会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雖然这次银监会对P2P搭建p2p融资平台平台监管的十段话只是原则性条目但显然,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要比任其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要好得哆具体而言,它们包括:
1.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
2. 偠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搭建p2p融资平台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3. 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4. 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門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搭建p2p融资平台限额的规定;
5.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6. P2P机構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
7.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搭建p2p融资平台项目现在规范P2P机构搭建p2p融资平台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8. 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9. 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洎律的作用;
10. 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