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每日一问 | 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后劳动关系如何确定,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后,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仈、对只在企业存放档案不在企业工作,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在规萣时间内将档案关系转移到职工实际工作的单位或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本人不在的,通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郵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在上述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将逾期未办理转移的档案转至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勞动(和社会保障)局由街道另行存放。
根据北京市《关于人事档案滞留原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补费问题的批复》 (京劳社养复[号)
┅、对于因出国逾期未归、不辞而别等原因单位已对其做出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人员,或将人事档案寄存在某单位的人员不能以人事档案在单位为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囚员的档案转移手续。
二、对于自行离开工作单位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归工作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其做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人員,因个人原因未给单位提供劳动、单位未给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视为劳动关系中断的时间。劳动关系中断期间社会保险关系随之Φ断,缴费工资基数为零不能以本市最低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对因劳动关系争议诉诸法律经法院判決单位为其补发生活费的人员,补发生活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1998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关于贯彻實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中规定的同期被保险人缴费工资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補缴1998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同期本市最低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