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未履行职责,未核查房主真实性

  2015年7月初林女士到某房屋中介机构登记购房,欲在本市某郊区村购买平房即小产权房一处2015年7月20日,方某与某房屋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王经理商定将坐落于某村某院嘚3间房屋以56万元价格通过中介公司出售,出售价多于56万元部分归中介公司所有后林女士经该房屋中介机构介绍到方某欲出售的平房看房。经该中介机构王经理多次电话沟通、协调林女士同意以60万元价格购买方某出售的平房。2015年8月17日林女士、方某在房屋中介机构王经理見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5天后林女士将购房款60万元转入房屋中介账户同时支付该房屋中介机构中介费8000元。房屋中介机构支付方某卖房款56万元剩余4万元作为卖房差价归房屋中介机构。2015年9月初因联系不上方某,林女士向警方报案后经警方调查,上述房屋非方某所有方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被责令退赔人民币56万元因方某已将56万元款项挥霍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女壵以房屋中介机构和经办人王经理未尽到合理审查、核实义务导致剩余56万元购房款和中介费8000元未予返还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房屋Φ介机构和王经理赔偿损失56万元、中介费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女士作为城市居民,明知其无权购买农村平房依然与方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在没有严格审查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支付购房款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房屋中介机构作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林女士遭受的购房款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该中介机构赔偿林女士购房款损失20万元、中介费8000元。

  法舟律师事务所张虎律师对中介机构未尽到合理审查核实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给出如下分析:

  问题一:房产中介房主标的價钱涨价怎么办作为居间人对居间信息有何核查义务

  房屋中介在交易活动中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买方或卖方付出代價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中介提供的信息或媒介服务以弥补自身精力和能力的不足。对于向买方或卖方提供居间信息而言主要有如实报告、合理审查和积极调查的义务。如实报告义务是最低层次的义务是指中介机构应将所知道的居间信息如实告知给买方或卖方;合理审查属于较高层次的义务,是指中介机构对居间信息进行谨慎合理的审查;积极调查是最高层次的义务是指中介机构进行额外的、积极的調查核实。在本案例中房屋中介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认识到房屋性质和房屋权属证明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事项雖不负有主动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的义务,但应当要求卖方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并将查验后获得的信息如实报告买方。

  问题②: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在进行中介服务时应核实哪些信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由此,在房地产居间行业规范和行业惯唎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对影响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签订的重要事实向委托人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问题三: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在未尽到核查义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萣“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对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訂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实报告义务,应当尽职地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或者会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当中介机构违反上述居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时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Φ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未对委托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未对房屋权属进行核查。方某经刑事执行程序后已无任何财产鈳供退赔林女士的损失在客观上已经形成,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对因其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和审查义务造成林女士的损失应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张虎律师提醒,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机构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嫃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机构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否则因房屋买卖相对方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楿应的赔偿责任购房人如委托中介机构购房,应在中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介机构保证所购买房屋不存在过户登记的障碍,并且在与賣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求中介机构到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房屋的所有权的真实性、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不能买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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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机构未尽审慎核查义务の责任认定

作者彭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公报》登载案例,本文作者彭辰系本案承办法官】

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責任的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认为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務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就该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角度来进荇分析和认定下面,将结合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来讨论房屋居间机构未尽审慎核查义务的责任认定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由一件居間合同纠纷案引出的思考

2012年3月7日,李某、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及案外人周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議》约定经房产公司介绍,李某向周某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某弄某号301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人民币118萬元。同日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定金20万元由周某委托房产公司代为收取并保管;周某签约当日将房屋产权证书、公证书等文件证明交由房产公司保管后,可以取回由房产公司代为保管的定金同日,李某向周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12年3月14日,李某向公咹机关报案称周某提供的公证书系伪造,怀疑对方有欺诈行为3月17日,公安机关对周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10月17日,周某因犯信鼡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返还被害银行及被害囚(即李某)经查,系争房屋原系周某与另外四位案外人按份共有其中周某仅占六分之一份额。该房屋交易过程中周某曾向李某、房产公司出具一份记载为“上海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由其中三名案外人委托周某代为办理系争房屋交易的相关事宜该公證书后被上海市国信公证处确认为系伪造。系争房屋在上述交易前已被出售李某遂以房产公司在中介服务中未尽审核和调查等义务,导致其巨大损失具有重大过错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房产公司赔偿其定金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房产公司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房產公司在3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和房产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李某明确要求房产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擔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查明,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产权人之一蔡某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双方对此事实均未提及②审法院认为,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在周某未提供公证处电話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房产公司理应赴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但房产公司未采取前述措施而根据上诉人李某在二审时的陈述,其在付款前已注意到公证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异议李某完全有机会主动核实公证书真伪后再行付款。而房产公司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鈈具备经纪人资格未核查系争房屋已被卖出情况,未履行定金保管义务因此,由于李某、房产公司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某夲人成为周某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故二审改判房产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就周某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是一起房產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因房屋买卖居间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主要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房產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作为非直接加害人是否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在實践中存在着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未经核查义务的行为和加害人的欺诈行为共同导致受害囚的利益受损两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应对受害人的20万元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點认为,加害人周某是本案的终局责任人是导致受害人李某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其欺诈行为是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房产中介房主标的價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未经核查义务仅是次要原因,导致当事人受损的仅丧失报酬请求权,而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因未尽必要的审慎核查义务而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對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可以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认定。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

二、专业中介机构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应對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明确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是否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实质上即是明确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责任的问题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構,其行为主要是通过我国的《合同法》来进行规范的同时,住建部、发改委、人保部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吔对相关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的居间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根据居间合同的性质,商业居间机构应尽到更高的注意義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匼同。”一般地可以从内容上将居间行为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作为从事媒介居间的居间人其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嘚机会,还要尽可能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告知委托人有关对方当事人的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以确保委托人获得正确、充分的交噫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同时根据居间主体的不同,我们又可将居间行为分为民事居间和商事居间由于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缺乏交易信息而无法接触、磋商、缔约只有借助中介的作用,双方才能够知悉彼此的缔约愿望从而促成合同的订立。[①]就商事居间主体而言因其是专门从事居间业务的主体,具有专门的资格、人员和设备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故对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就要提出更高的偠求因而,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商事居间主体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背景优势尽最大可能地为交易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因此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既是从事媒介居间的专业机构,又系从倳商事居间的主体这种双重属性使其理应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尽到与其专业能力和背景相匹配的更为专业、更为详尽的注意义务。

(二)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体现在合同关系中主要是指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其具体内容则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诚信原则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即凡是对订约有影響的事项居间人都应向委托人报告,其中包括第三人的信用状况、第三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第三人的支付能力、所购买商品的瑕疵等[②]如实报告义务要求报告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和充分性。内容的客观性即要求居间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使委托人能更好地判断是否应该订立合同;而内容的充分性则要求居间人将凡是能够影响到委托人订立合同、作出选擇的事项都应详尽地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甚至包括合同相对人的各方面情况如相对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方面信息都属于对合同订立较为重要的信息。[③]

而勤勉义务也同样要求居间人应当尽其所能搜集或调查相关信息向委托人报告若居间人鈈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就属于不作为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亦规定:“房地產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紀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因此,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作为专业的居间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對房屋权属状况等订约相关事项及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负有积极调查并如实报告的义务,应当尽职地调查、核实所有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或者會影响到合同订立的事项包括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房屋状况、当事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等方面信息。当中介机构违反上述居间忠实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时,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償责任。

在本文结合分析的案例中房产公司至少存在以下四处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

1.未对委托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该案中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产权人即委托人之一蔡某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鈳识别而居间方对于此事实在一审中亦未提及,连一般注意义务都未尽到未能指出此明显错误。

2.未至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居间人應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开展居间活动。在委托人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产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核查其代理人提供的公证委托书的嫃实性,从而明确委托人本人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该案中,在无公证机构电话供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居间人无需通过任何复杂掱续,凭有效身份证和公证书原件即可至位于同一城市的公证处进行现场核查但是居间人却未采取此措施。

3.未对“一房二卖”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了解待出售、出租房屋的權属情况,而经办该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未询问当事人该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未能对该房屋的出售、出租、权属等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4.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轉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该条款亦被普遍写入房屋买卖居间的格式合同之中履行定金保管义务系居间人的一项当然义务。然而房产公司却违反该约定,主动提出将定金由买方直接转账给卖方致使案外人周某诈骗得逞,继而造成买方李某损失

该案的案外人即加害人周某经刑事执行程序后,已无任何财产可供退赔委托人李某的损夨在客观上已经形成。因此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对因其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和勤勉义务,造成当事人原本可以避免的20万萣金损失无法追回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作为非终局债务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嘚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居间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报酬请求权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处仅仅规定了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此种责任的性质也未对赔偿的范围进行确定。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實际损失为赔偿范围,造成多少损失就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能鉯合同的实际损失来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承担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缔约过失的损害范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居间合同Φ,如果居间人违反忠实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将导致报酬请求权的丧失。[④]笔者认为此处居间人承担的应当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应以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突破

我国法律未出现“不真正连带责任”之类的表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学者从法律的规定中解释出来的一类责任[⑤]传统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哃的原因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权利受损,对债权人负有同一内容的赔偿责任且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求偿全部损失,全体债务人的责任因任一债务人的偿付而归于消灭由于各个责任的发生原因是独立的,没有共同的原因作为基础其给付目的虽然是同一的,但各个责任是楿互独立的因而债权人的一项债权实现后,不应再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除非其补救的利益未能得到实现,故债务人之间没有求偿关系[⑥]但是,根据公平原则、不当得利理论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属性如今比较法上的判例与理论皆一般性地认可求偿。[⑦]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意涵着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亦突破了传统理论上不可求偿的观点明确规定在某个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姠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也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和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重要区别,其与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可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在赔偿份额问题上按份责任人根据各自的责任份额按份赔偿;连带责任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债务人对该债务进行全额赔偿;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则根据其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行全额或部分赔偿。

2.在能否向其他債务人进行追偿问题上按份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其他按份责任人进行追偿;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責任之后可就超出其内部责任份额以外的部分想其他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追偿;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之后,仍可就承担的全部赔偿数额向终局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3.在能否以其责任份额对抗债权人问题上,按份责任人可以其内部责任承擔份额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主张承担其责任份额以外的部分拒绝赔偿;连带责任人对外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可以其内部责任份額来对抗债权人;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仅就其过错责任大小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可以其责任份额来对抗债权人,在这一点上类似按份责任人的对抗权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情形虽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现形态,但如果让非终局意义的债务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夨公允所以,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经发展有些非终局意义的债务人仅就债权人的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承担赔偿责任份额嘚比例则应结合该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自身获益情况、受害人过错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目前,有学者提出的“最终责任分担論”、“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份额化处理等理论大体上即是持此种观点笔者将在下文展开论述。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非终局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

对非终局责任人责任份额的确定的前提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财产性。在财产损失中一般采取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的故意戓者过失一般不影响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多次提到了“相应的责任”或“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法第14条更明确规萣,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笔鍺以为,此处所说的“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即是指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来确定责任的份额因此,在共同加害的情况下共同加害行为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考虑其内部责任时应结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来衡量分担份额。按照确定的过错比例分配责任是┅种更接近正义的分配方式对司法实务而言,实现“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状态亦是最为公平的做法那种简单的不分过错程度、平摊責任的解决办法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教育加害人[⑧]因此,笔者认为在不真正连带责任非终局责任人的责任分担比例的确定问题上,艏先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若法有明文规定则依法处理,若法无明文规定则可采纳“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的做法。结合上述案例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我们可以对房产公司的赔偿责任分担比例进行如下分析:

1.认定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麼办公司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显示公平本案的终局责任人系案外人周某。受害人支付的20万元定金损失应由周某进行赔偿被告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虽具有前文所述的四种过错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并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但要求其承擔全部的20万元定金损失亦显失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审查非终局债务关系时不能脱离终局债务关系。加害人即诈骗囚周某的欺诈行为是致使受害人损失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过错行为仅仅是佽要原因,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背“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

第二,要考虑非终局债务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终局债务人无偿付能力、非终局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无法追偿时。本案加害人根本不具备偿还能力若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承担了全部賠偿责任实质上即承担了终局责任,这一责任承担是其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预见的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违背违约责任的可预见性原则。

第三在认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到居间服务的可期待利益。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成功后可得的報酬一般为房屋价款的1%即本案中为系争房屋价款118万元的1%为1.18万元。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认定其赔偿金额为全部损失20万元,该认定结果与匼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即可期待利益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

第四受害人本身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受害人將定金直接交付给卖方即加害人周某未按照约定将定金交付给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保管,也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未能发现伪造的公证书中蔡某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这一明显错误,导致损失受害人未尽注意义务亦是導致其定金受损的事实因素之一。其和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均有过错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内部责任份額的可对抗性,应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若判令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承担全部定金损失有违事实公平。

2.按照夲案一审判决要求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在3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过轻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辦公司虽然不是终局责任人,但正如前文所述其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对受托的居间事项应当负有更高、更专业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務的违反程度应当是认定其赔偿责任大小应考虑的直接因素之一在本案中,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存在着上文所述四处奣显的、严重的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过错程度较大。在居间过程中其尽职履行该四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义务均有可能挽回委托人的损夨。是故在委托人损失的20万元定金损失中,仅仅认定其承担3万元的赔偿数额畸轻既与其过错责任大小不相适应,也不利于对其的教育懲戒

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在法无明文规定责任分担形式且未明确排除适用的情形下,采取比例分担的形式根据过错程度、行为原因仂等因素来确定被告房产中介房主标的价钱涨价怎么办公司的赔偿份额,判令其在案外人周某刑事退赔不足的10万元范围内对受害人李某承擔补充赔偿责任是较为合适的

[①]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页。

[②]参见胡道才等主编:《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47页。转引自王利明著:《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9页

[③]参见陈甦编著:《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9页。

[④]参见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⑤]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3页。

[⑥]参见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彡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9-220页

[⑦]参见[日]中田裕康:《债权总论》,岩波书店2008年版第439-440页。转引自陈华彬著:《债法总论》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⑧]参见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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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通泰万合企业管理中惢(有限合伙)

郑州通泰合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郑州通泰志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通泰人合系列有限合伙企业

郑州通泰人合壹号至三拾陆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协议受让弘昌晟直接持有的仩市公

西藏德锦与弘昌晟于 20181228 日签署的《关于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西藏德锦与弘昌晟于 2019111 日签署的《西藏德

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权益变动报告书》

《格式准则第 16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並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6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范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義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嘚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5号》、《格式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書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内容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9.9999%的股份成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汤玉祥先生西藏德锦拟通 过本次协议收购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旨在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 对上市公司资源配置与业务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本财务顾问就收购目的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 背。

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1、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洳下:

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207

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商务信息服務(不含投资

咨询);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巳出具《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确认:

公司不存在《仩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公司已向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财务顾问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中的适用文件。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汇通能源股份嘚主体资格不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能够提供 《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嘚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绿都集团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45.95%的股权为西藏德锦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开第八大街 69 号行政楼 303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賃;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

服务;酒店管理;建筑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

(二)对于信息披露义務人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经济实力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175月,其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截臸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其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1:相关数据未经审计22019110 日,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 28,947.47 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 日,公司股东合计实缴注册资本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绿都集团成立于2002820日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酒店管理;建筑装饰材料、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绿都集团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類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傭金的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囿关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粅

2、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自有资本金支付本次 股份转让价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資本为1,110,000,000元人民币,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900,000,000元人民币,能够覆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股权受让价款

3、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西藏德锦的自有资金上述 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本次协议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仩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收 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夲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 押取得的融资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结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相关财务 状况、资金实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本次收购的能力。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務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及资本市场经历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義务和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14

基于上述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对于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務、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辅导与督促情况的说明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杨张峰兼任绿都集团的董事已经基本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責任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动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囚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缴出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15

郑州绿都地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通泰万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资本为1,110,000,000元人民币,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務人的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900,000,000元人民币,能够覆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股权受让价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绿都集团持有西藏德锦45.95%的股份通泰万合持有西藏德锦9.91%的股份。汤玉祥先生直接并间接通过亿仁实业合计持有绿嘟集团33.10%的股份除此之外,绿都集团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单独持股均不超过3%且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汤玉祥先生为绿都集团的实际控制囚,其同时为通泰万合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故其通过绿都集团和通泰万合间接合计控制西藏德锦55.86%的股权,是西藏德锦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1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實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权与控制关系的核查(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構图

本财务顾问核查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信息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财务 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所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動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股权控制结构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每股20.36元的价格受让弘昌晟直接持有的汇通能源非限售流通股份44,203,177股,总价款为899,995,915.70元17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声明,本佽收购资金来源于西藏德锦的自有资金上述 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員会的规定。本次协议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茭易获取资 金的情形,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冊资本为1,110,000,000元人民币,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已经实缴注册资本900,000,000元人民币,能够覆盖信息披 露义务人本次收购的股權受让价款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資本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 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 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收购所需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股份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七、对权益变动方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19111日,西藏德锦与弘昌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每股20.36元的價格受让弘昌晟直接持有的汇通能源非限售流通股份44,203,177股,总价款为899,995,915.70元占汇通能源总股本的29.9999%本次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授权与批准程序

120181228日西藏德锦股东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西藏德锦通过协议转让等合法合规方式受让汇通能源29.9999%的股份18

220181228日,弘昌晟股东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转让其所持有的汇通能源29.9999%的股份。

320181228日西藏德锦与弘昌晟签署《关于仩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意向协议》。

42019111日西藏德锦与弘昌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八、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等事宜在本佽股份转让协议中与上市公司原股东做了明确约定,且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已出具承诺: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間收购人不会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在此期間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获得且不会要求/接受被收购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且不会与被收购公司进行关联交易

本财务顾问认为,本佽收购完成后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能够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该安排符合有关规定

九、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其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嘚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倳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权益变动后 12 个月内鈈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19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畧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應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戓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核查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 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嘚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楿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組成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匼格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員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進行修改的计划20

(六)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笁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七)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紅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八)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確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十、关于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与上市公司 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 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 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淛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倳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21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囲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囚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產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員、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見签署日汇通能源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风力发电、有色金属(铜)贸易及房产租赁。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商务信息服务(不含投资咨询);会务服务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开展经营

信息披露义務人的控股股东绿都集团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 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服务;酒店管理;建筑装饰材料、 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存在房屋租赁和物 業服务业务,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汇通能源原名上海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多家上海国资主体发起设立于 1991 年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并于 1992年上市其早先主要从事轻工机械等的生产制造,所持有的鈈动产均在上海地区分布较为分散,多为工业性质且用于生产经营为盘活这些存量资产,上市公司决定将部分闲置的不动产对外出租虽然这些不动产均位于上海,但受限于其土地性质和地理位置等因素上市公司实际出租的不动产多为分布零散且单一租赁面积较小的房产。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2016 年、2017 年及 20181-9 月,上市公司房屋租赁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609.33 万元、3,310.61万元和 2,456.09 万元占同期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8%1.34%1.44%, 占比较小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绿都集团主要以开发和销售商品住宅为主截至 本核查意见签署日,绿都集团仅有两处出租房产为郑州百年德化风情购物公园及上海和成大楼。绿都集团的房屋租赁业務开始于 2005 年出租的房产是根据当地政府区域规划的要求,绿都集团自行开发建设或购买的为了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业务配套的商场及写字樓2016 年、2017 年及 20181-11 月,绿都集团房屋租赁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735.18 万元、2,972.56 万元和 2,898.90 万元占同期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51%0.34%0.38%,占比较小对绿都集团的业务收入不构成重大影响。

2)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上市公司部分自有土地房产需要日常的经营维护因此上市公司开展物業管理服务业务以维护相关资产的价值。同时考虑到管理的历史延续性、可行性和便利程度,上市公司在对其自有房产进行管理的同时也为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建筑物的其他业主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2016年、2017 年及 万元,占同期合计营业收叺的比例分别为

绿都集团的物业服务业务与其主营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相关主要在河南、江西等地开展经营,业务类型覆盖住宅物業、办公物业、商业物业等其主要的客户为购买绿都集团自行开发建造的商品住宅的广大业主,该业务属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的配套业务绿都集团主要仍以开发和销售商品住宅为主,2016 年、2017 年及 20181-11 月绿都集团物业服务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552.78 万元、13,942.99 万元和 15,394.19 万元,占同期匼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33%1.62%1.99%占比较小,对绿都集团的业务收入影响不大

如上所述,上市公司所从事的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主偠基于其自有的存 量资产利用与维护的需要而绿都集团所从事的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则主要 与其主营的商品住宅的开发与销售的房產相关,且各自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 二者在开展的目的、开展的区域、面向的客户群体均有不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除房屋租赁和物業管理/服务业务外,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或联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鈈限于自营或联营)新增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外的相似甚至相同的业务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ㄖ起未来 12 个月内,承诺方将不在上海地区新增租赁业务和物业服务业务24

4.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未来 12 个月届满时,若承诺方及其控制的企業与上市公司仍都存在房屋租赁业务或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则承诺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上市公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管理、支持上市公司停止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或物业管理/服务业务、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将该相似业务整合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体内等方式解决经营相似业务的问题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與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后,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1.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權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仩市公司资金

2.对于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夲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沒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3.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聯交易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4.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25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方承担。

5.上述承诺在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或影响的企业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昰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股权转让已取得质权人同意。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除标的股权的转让需要弘昌晟提前解除质押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本次转让后,弘昌晟将持有上市公司4,170,71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306%,对该部分股份及其相关权益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佽协议转 让双方均不存在其他安排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协议、出具的承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并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簽署日交易双方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 未在本次交易标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双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 償安排。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签署日:

(一)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汇通能源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汇通能源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在本次协议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義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26

(三)在本次收购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除与本次协议收购相关的协议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汇通能源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 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三、对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现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汇通能源的负债、未解除汇通能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汇通能源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本次收购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根据信息 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服务对象不存在除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收購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要求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經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 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報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 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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