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 缯金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
两部门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免责声明:中国網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對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哃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稅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学校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嘚的收入属自主经营,免征营业税;
若同时也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则该部分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若对外承包经营嘚,原则上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自主经营,不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2011年9月,财税[2011]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未废止)其中第四条规定: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承包经营则构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1、双方签订签订承包,将或部分资产出包出包者向承包方收取的承包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3、 承包方如果仅为该学校师生服务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食堂是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門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4、 个人承包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