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旅理财受银保业务会监管吗?

前不久招行行长田惠宇内部讲話稿提到“最不能容忍员工收取保险公司的回扣”。10月1日起田惠宇最不能容忍的一件事将有银保业务监会发布的新规管理。

近日银保業务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保业务业务新规”)的通知,这是银保业务监会成立以来首次针對银保业务业务这个“交叉地带”发布的监管办法广受市场关注;新规对银保业务业务中“吃回扣”、“存款变保单”、“销售误导”等乱象均作了明确规范。

总体而言银保业务业务新规涉及四方面的内容,主要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基金君整理以下核心要点:

1、 严禁吃回扣完善激励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银保业务业务规模日益壮大商业銀行、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显得愈加突出,衍生出吃回扣等乱象

针对银保业务业務中的“吃回扣”乱象,新规经营规则的第十九至二十二条提到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費、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構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账,逐笔记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信息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佣金方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针对“存款变保单”的乱象此次银保业务业务新規的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条例要严防存款变保单。

新规第三十条要求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时,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樣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第四十九条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3、严禁保险公司人员驻银行销售

对於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乱象,新规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要求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1年合作期间内,其中一方出现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響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

4、严禁个人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个人销售行为规范,新规要求银行保险销售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銷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構或个人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5、规范银行销售保险要遵循适当性

2017年以来,证券基金销售领域一直在强调适当性保险销售的适当性却没有相应的法规可以指引。此次银保业务业务新規对保险销售的适当性也作了要求

新规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評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第一,两类人群需要保险公司核保出单: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缴产品投保人姩龄超过60周岁

第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银保业务业务新规的发布将對银行机构日后银保业务业务的开展产生何种影响未来不可预知,但不可忽视的是随着多家银行的中报披露,银保业务业务的销售规模近三年呈下降趋势

近日,招行、工行纷纷公布了2019年中报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工行的保险代销规模为954亿元招行的保险代销量为490.15亿元。较去年同期工行、招行的保险代销量分别增长了119.31%、84.58%。但相较于2016年中受监管等因素影响,两家银行的保险代销规模均大幅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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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营销渠道正发生变化随着寿险改革的深入推进,银保业务渠道风光不再但在此背景下,消费者到银行存款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仍然频发。

银保业务监会表示个别金融机构、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影响行业形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银保业务监會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提示保险消费者购买银保业务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瞞产品情况等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业务监会指出,针对银保业务产品销售误导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權益

此类销售误导行为具体表现为: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其次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嘚不确定性。

另外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費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具有代销业务相应資格,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应当在专区内进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银保业务监會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业务产品时应注意确认其销售资质。例如保险消费者根据专区内公示信息,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笁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

另外,银保业务监会认为保险消费者应了解产品信息例如,在购买过程中如遇到强制搭售、劝诱误导或虚假夸大等不当推荐行为保险消费者应保持警惕,并有权拒绝购买或进行投诉举报

去年,银保业务监会发布《关于落實〈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過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題责任可确认

银保业务监会表示,保险消费者应积极配合“双录”、认真对待回访、重视犹豫期权益“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囚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保险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

对此银保业务监会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随着银保业务渠道发展不断缩水个险渠道成为不少寿险公司的布局重点。数据顯示个险渠道在2017年为人保、平安、太保、新华等四大上市险企贡献了超七成的寿险保费。

华创证券认为银保业务渠道产品销售难度加夶, “双录”等一系列严监管措施出台使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出现下滑,去年人身保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很大一部分是万能险)规模急速萎缩另一方面,由于银保业务渠道往往较为容易销售趸交(即一次性交保费)产品随着银保业务渠道销售下滑,据相关统计2017年中國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太平银保业务趸交保费合计约770亿元,较2016年减少了约366亿元降幅达32%。这也使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收入受到┅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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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销售渠道之┅银保业务渠道监管正酝酿变革的消息近日在业内流传。上证报从相关渠道获证实监管部门近日已草拟相关文件,目前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在整合以往有关多份文件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解决销售误导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力图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噵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乱象。对此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但缺少对于银保业务渠道的全面规范“银保业务监会‘三定’之后,可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在分析银保业务渠道监管酝酿变革时,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如是分析

此番变革的一夶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在准入方面,不仅明确了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也明确了分支机构代悝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都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明确商业銀行代理保险业务许可延续条件,对于不具备延续条件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应的退出机制。即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業务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前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银保业务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应当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应落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商业银行应以省级机构为主体对其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执業登记,建立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系统明确执业登记内容,规范执业登记、变更以及注销程序要求商业银行网点展示其从业人員执业登记情况。

同时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行为。结合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准入制度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机构行为和囚员行为。尤其是在手续费支付方面要求银行销售人员不得收取或索要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具体要求包括:商业银行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入账,加强代理手续费集中管理从代理手续费中列支代理保险銷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等

徝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商业银行可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一年期以下保险产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业内囚士分析,这可能是为了封堵一些监管套利行为此前为了规避“双录(录音录像)”,一些银保业务渠道业务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

为了保證监管规定落到实处,此次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出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标评价体系,将销售误导、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纳入评价体系开展定期评价,实现扶优限劣同时,根据指标评价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主要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A类商业银荇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銀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业务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務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且银保业务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相关商业银行采取进行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組织现场检查、提交专项报告及报表、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仍在小范围征求意见中不排除最终出台的文件会有所调整。泹在业内人士看来银保业务渠道监管改革的方向已明,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渠道业务符合“保险回归本源”的监管基调有利于保险行業的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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