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炼铅厂怎样才能合法地址在哪里

原标题:判了!这些人污染临沂环境!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月19日,在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审判庭,院长宋思伟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宣判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和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公诉、诉讼的被告人马某青、马某文等14人污染环境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被告人马某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文及其它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等不同实刑; 判处被告人岳某印等6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期。对马某文等11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00元,10000元等不同数额的罚金。法庭同时判决:被告马某青、马某文等14名被告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46400元;赔偿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000元;负担土壤检测费26795元;随案移交违法所得款89772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禁止被告人岳某印等6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储存、拆解、炼制及其他相关活动。

兰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之基,也是每一位公民心生向往的乐土。而废旧铅酸蓄电池,作为富含重金属铅等的危险废物,在再利用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必然会给环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极大危害,严重损害人类生存发展之基,故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对其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告人马某青等12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贮存危险废物,明知私自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冶炼铅锭会造成环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严重损害,仍为谋取私利,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收购、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侵害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兰陵法院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据此,兰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违法生产,产生毒害性废渣160余吨

2016年10月,马某青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修建炼铅炉,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熔炼加工成铅锭,并雇佣马某田、马某文等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看管、称重、拆解、运输,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运至炼铅厂,将炼铅厂炼出的铅锭运回拆解厂或运至外地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炼铅80余炉,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的废渣160余吨

严重污染环境,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青没有取得环保手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在此情况下建炉炼铅,拆解废旧蓄电池污染了土壤,冶炼产生的废气废渣等污染空气,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前期污染物处理过程中,兰陵县大仲村镇人民政府共支付废渣、废旧铅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费用346000元、检测费26795元。经第三方测算评估,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费用约为283000元。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马某青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前沂沟村租赁该村村民吴某广的院落,雇佣被告姜某珍等人修建炼铅厂; 2017年3月,被告马某青在兰陵县矿坑镇升平庄村租赁该村村民赵某的院落作为所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放置、拆解场所,并雇佣被告马某田等4人,对所收购的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雇佣被告史某保等3人在炼铅厂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还原铅生产,产生大量危险特性为T的危险废物,对当地土壤造成铅污染。2018年2月8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青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兰陵法院提起公诉3月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又以兰检刑附民公诉[2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兰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马大青等14人,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5619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山东省受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山东省第一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5月18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由兰陵县检察院检察长孙德茜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兰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宋思伟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两长”出现在同一法庭上,也是对该案的重视。

对污染家园的行为绝不姑息!

当污染危害到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时

天蓝水清,生态宜居的临沂来之不易

请不要做旁观者,更不要做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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