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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变更用,仅填变更事项)(可上网下载);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4)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5)已变更的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企业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 (7)工商局核发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可上网下载)及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管理人员的企业须提供,并须提交变更后的管理人员数码照片); (9)验资报告复印件、或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变更注册资本或股东的企业须提供); (10)《收发货人注册证书》原件; (11)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以及表格须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请持以上资料去企管处办理,以现场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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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不用说了,肯定要变更的。非报关企业只要有进出口业务,就是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以下规定,如在海关注册登记过,则需要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四十五条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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