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购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资格购房,同住人是否有权限租赁该房屋。

作为国家的保障性住房,很多人都可以进行申请办理。但是,在一定时期之后,对于公租房能不能进行继承,这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这在法律上是怎么来进行规定的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其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

但是,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公租房处有上海市的共同居住人,或者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员,其生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同一地址的共同居住人,或者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

哪些同住人可以继续租赁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公房租赁合同:

1、本市暂无常住户口,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3、因居住困难等原因租赁他处住房或借住他处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现承租公房,但户口未迁出的

相关知识:什么是公租房

公租房又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对于公租房的继承问题都清楚了吧,在法律的规定上对于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得继承,但是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有权继续履行该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成为新的承租人。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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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原拆原还根据户口分得现有房产是公租房后其中一人将产权买下隐瞒其余同住人现产权人要变卖房产赶走同住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根据之前户口重新分割

简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合同法、公司事务等

一、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人对你所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人有权变卖房屋,而变卖房屋所获得的的变卖款属于房屋所有人变卖其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应该归房屋所有人所有,所以,你要求将房款根据之前户口重新分割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二、你提到的房屋属于公租房,也就是说,你方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也无权赶走你们,你们可以拒绝搬出直至租赁期间届满。三、根据《合同法》规定,你方作为承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应该通知你方,你方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未依法通知你方侵犯了你方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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