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劳动合同超出工作时间可以不加班么,而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补偿。这种情况我具有什么权利?

  • 你拿退工单自己去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你交了,如果没交,如果我没记错的话,第二年不签劳动合同视同第一年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好像不算不签劳动合同、旷工多少天算自动离职要看公司规章制度,你的15天在一般公司够了,所以很难胜诉

    最后,仲裁不等于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初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官司要这么打,你还是要出一笔钱的、离职后,而你不能举证是公司不让你去上班,公司只给你开退工单;

    3,可以申诉要求补缴3金,公司出一笔钱1、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你最好查查相关法律


  •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仲裁裁决是正确的,但不能主张经济补偿,你可以随时解除,拓宽证据收集的范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公司想通过诉讼的方式推翻仲裁裁决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继续向人民法院提供劳动仲裁时向仲裁委出具,且已被仲裁委采信的所有证据。
    2、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实事求是讲,本次劳动仲裁你是大获全胜,袒护了企业的利益”的不满,是你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
    (四)考勤记录,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3,这可以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下列规定中得到答案: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在确认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支持了你要求支付拖欠的8、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理由是你没有在原告单位上班,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你是因“用人单位拖欠8个半月工资,被迫离开公司”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值得为你庆幸。
    之所以会出现“因被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裁决没有支持。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试分析如下,无非是拖延时间而已;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同时,公司的违法行为还包括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及按时足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也就是说,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只能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但并不影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从两个方面举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一).5个月工资


  • 1,加班费的主张也就得不到支持,不论合同如何约定,安排加班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2、加班费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如考勤表之类的,但通常劳动者是拿不到考勤表的、社保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9个月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因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是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且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一年需按一年计算根据楼主现在所说的,做出如下解答

  • 答辩人:福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金山橘园洲工业区XX幢2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答辩人因申请人王某某(下称申请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曾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答辩人与申请人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申请人。

    2008年1月,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答辩人曾要

    求申请人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由于申请人所担任的仓管职务比较重要,答辩人在申请人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也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自2009年5月下旬开始无故旷工,答辩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其除名,并通过人事部口头通知其已被公司除名的事实。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取得准生证就生育子女,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享受产假。

    申请人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可以合法生育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生育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怀孕、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享受产假,更不能获取产假期间相应的工资、津贴。

    2、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取得准生证,是合法生育。但其 从未向答辩人申请产假,更未向答辩人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申请产假的书面证明,而是从2009年5月下旬持续旷工。其因此被公司除名,不应享受产假工资及相应津贴。

    申请人自进入公司工作以来,并未告知答辩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直到2009年5月,申请人也未告知答辩人其已经结婚。2009年5月下旬,申请人开始旷工,公司人事部致电询问其为何旷工,其称身体暂时不舒服,休息一、两天就到公司上班。但几天过后,申请人仍不到公司上班。答辩人多次电话催其上班,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借口不去公司上班。由于申请人连续旷工多日,2009年6月初,答辩人电话通知其已被公司除名,并要求其尽快回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但申请人一直拒绝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三、申请人因旷工被公司除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自2006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2009年5月下旬因持续旷工被公司除名。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按法律规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其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答辩人除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答辩人自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主动要求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用。由于申请人坚持要求答辩人将社保款折合成现金发给其,答辩人才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之后,答辩人即告知申请人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称自己是出来打工的,办理社保没什么用处,要求答辩人将答辩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折合成工资发给其。答辩人多次劝说,申请人坚持表态其不愿意办理社保,并强烈要求答辩人将社保费用折现发给其。因此,答辩人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每月都将社保费用的相应款项折合成工资发给其。由于是申请人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其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应被驳回。

    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福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2、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如果劳动者具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离职发生的争议、辞退和辞职、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仲裁企业答辩书为了应当劳动仲裁事项中的流程不签劳动合同,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社会保险、福利、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 答辩人:南宁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黄xx,男,1979年x月x日出生,住南宁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2012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2012)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201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 

  •   你好这位朋友,我刚好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而且现在案子已经审结了。我谈不上赢,但是也不算输。下面我就给你讲一讲我的经过,如果可以帮到的,那最好了。

      我也是遇到了这样一个无良单位,我进公司两个多月,没发一次工资,没保险没节假日加班费,工作量超大,在两个月将要结束的时候老板竟然说我工作态度不好无法转正,要延长试用期,在我无法承受以后,我提出辞职,老板同意了,可是交接完了以后,老板也没当场给钱,我当时也想,不至于不给钱的,所以也没怎么跟他交涉就走了,这一走就是近一年,在这期间,我一方面觉得人不会这样无耻,总会主动给工资的,另一方面我又想,大不了我就算是倒霉我不要了。可是后来的事情改变了我的想法,让我去仲裁去诉讼。是这样的,后来走的同事告诉我说,以前的好几个同事走的时候工资都没有结算全,不是找理由被扣掉一个月就是扣半个月的,谈论起来我们都很气愤,所以想到自己,越觉得不能够就这样算了,于是,我在距离一年前我离开那家公司的前一天,提交材料上了仲裁。

      仲裁就是走个过场,说的一点也没错,仲裁和劳动监察部门互相推诿,最后仲裁结果说我超时效,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只能到法院否则,就什么都没有,于是,我写好诉状,起诉到了法院。

      这中间插一句,你必须先经过仲裁,虽然都明白仲裁就是过场,但是也要走,否则法院不受理,而且像我们这种没合同的人证据一般都不是很足,像手机录音视频一类的仲裁几乎不认可,因为他们说没有技术甄别,所以只有到了法院才能起作用。

      说道到了法院,如期开庭,我还专门请了律师,我不是缺钱的人,我就是要给他一个惩罚,所以在我不是很懂的情况下,我觉得请律师会比较有保障一点。

      第一次开庭,就像你的老板一样,他也说我不是他的员工,对于我提出的证据,什么工牌,什么往来邮件,什么快递单,什么工作交接文件,他什么都不认,三个字,不知道。他说,这些都可以做出来,他都不认可。更可笑的是,当庭播放我跟他的电话录音,他都能够说,这不是我的声音,你说,人,还能比这更无耻么?第一次开庭毫无效果,因为他什么都不不认,法官也很无奈,就说,如果你不认为录音里面是你的声音,那你可以申请鉴定,刚开始他还说,可以,法官说,那你庭后提交一个申请文件,就申请鉴定吧,到这一步,他才说,要不我咨询一下律师再答复你吧。

      第一次开庭就这样结束了,顺便说一句,所谓的法律条文不过就是依照劳动法上面跟自己有关的几条,你既然要写诉状,肯定要看劳动法的,你诉讼请求上一条一条的根据哪一条法律到时候在法庭上说一下就成,很简单的,所以我也不给你列举了,自己好好看看劳动法才是正道,呵呵。再就是,律师啊,请和不请,其实就看你个人,如果你觉得自辩可以,那最好是自辩,因为毕竟像咱们这种关系金额不大的好多律师都不愿意接,即便接了他也未必肯出力,毕竟钱少嘛。再就是,其他人让你要的什么两倍工资一类的,你一定要要,要来要不来先不说,你却是一定要要,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我刚到这家公司的时候他当时也跟我说没合同一类的,我也同意了,但是在诉讼的时候我还是要求,因为这是我的权利,而且并不是因为我也同意没合同他就合法了,他依然是违法的,对吧,所以说,能要的一定要要,再说了,你也说他是个黑心老板,都不认你了,你还守着那份不合法的承诺做什么?我当时也傻,请假几天我都给自己扣出来了,呵呵,其实完全没必要,他在庭上说谎都不会受到处理,我们合理的要求怎么就成了敲诈呢?你一定要保留好证据,没证据没法说话的,再就是即使是现在,你最好也跟黑心老板交涉一下,问他关于工资啊,加班费啊,什么的,就是套他的话罢了,一定要记得录音,很管事......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规定,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 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 加班不超过 3 小时,月加班不超过 36 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 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 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 元,每月工 资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标准为 3、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每月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劳动保险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费。 2、乙方患病、工伤、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乙方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及纪律奖惩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给乙方加发经 济补偿金。 3、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相关损失。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双方签订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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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类认证行家 推荐于

大中型制造型企业十几年质量管理经验,精通质量领域各项工作;熟悉工厂生产运营管理,降本增效,过程管理

  劳动者与公司签定的是单向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当是单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回答由企业管理分类达人 齐赫推荐

1、劳动合同一般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剩下一份用于劳动局备案。

2、你所说的情况,劳动合同本身有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风险。建议你去公司人事部门复印或者拍摄该份合同,或者补签一份自己留着。若以后发生人事劳动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就有法律效力。单位没给劳动者本人一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知道合伙人认证行家

2016年被百度知道评为年度优秀行家

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时签定时只有一份,这一份为公司所得,我自己没有,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法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双方各存一份。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找公司要,但是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是一份也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称为单向劳动合同。

单向劳动合同?什么意思?请具体描述一下,要不无法给你解答啊。

当时签定时只有一份,这一份为公司所得,我自己没有,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法效力
这个不是单向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不管是几份,只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至于只有一份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持有一份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一份。但是这个与合同效力是没有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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