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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上班族 最近因为家里要装修房子而找了安华投资....
分类:合同纠纷-借款合同 |
浙江 - 温州市
我是个上班族 最近因为家里要装修房子而找了安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贷款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公司是干嘛的
因为我人在温州上班也不知道该公司在哪里
是该公司QQ在线客服联系到我
还给了我该公司经理的号码 我打过去问了一下他叫我先把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传到他们公司里
然后他有打印了一份合同过来让我看完没问题就签字按手印传过去
可是合同上有一条说要向我缴纳20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金
当时我把缴纳理解为扣除
并且签了字按了手印给他传了过去
然后经理又打电话过来说
合同签完了
你那两千元意外保险金什么时候汇过来
当时我就吓傻了
我就回答他说
什么意外保险金
并且说那我不贷了
然后他就发短信恐吓我说合同白纸黑字已经签好了
你就等着上法院见了
毕竟不知道该公司到的是干嘛的
连人都没见过
我又害怕是骗子我就没有汇钱过去
但是我现在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想死的心都有了
证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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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发现中介打印文字有误,进行修改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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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方协商是可以更改合同内容的
不可以仅凭地址查询,关注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可查询房屋状态。
一般都是不给的. 买私产房在房管局会有买卖协议. 公产房,有置换协议.留这些就可以了. 你应该留个复印件. 不过现在是要不回来了.
,请问当时签合同时您是否被告知房屋所有人为张三,而李三是代理人呢?您是否被告知房屋的状况?中介可能存在欺诈,你可以去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房东的责任 需要起诉
你好!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任何第三方无权干涉,但可能涉及中介费的承担问题,具本应审核合同而定。
买卖二手房
双方必须签合同
合同是一式三份由原房主和客户以及中介公司各持一份
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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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这虽然说的是绘画,但适用于陶瓷艺术和书法艺术,而且,这正是这两种艺术的特征之一,书法艺术表现得更甚,尽管书法要求每为一字,各象其形,要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
答: 这虽然说的是绘画,但适用于陶瓷艺术和书法艺术,而且,这正是这两种艺术的特征之一,书法艺术表现得更甚,尽管书法要求每为一字,各象其形,要若坐若行,若飞若动,若往若...
嫌麻烦就把你洗衣机的型号或断皮带,拿到维修点去买1个,自己装上就可以了(要有个小扳手把螺丝放松,装上皮带,拉紧再紧固螺丝)。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1、以身作则,如果连自己都做不好,还怎么当班长?
2、人缘好,我就是由于人缘不好,才改当副班长的。
3、团结同学,我们班有一个班长就是由于不团结同学才不当班长的,他现在是体育委员。
4、要有管理能力,首先要有大嗓门,我们班有位学习委员就是由于声音太轻才以3票之差当不了班长;其次要口齿清楚,让同学能听得懂你说的话;第三要说出有道理的话,让吵闹或打架的同学心服口服;第四,不能包庇好朋友,公正;第五,要搞好师生关系;第六,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我们班的第一任班长就是因为“严以待人,宽以律己”才不能继续当下去的。
5、要坚持,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由于没有恒心,原来的大组长、卫生委员、劳动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小组长等(每个学期都加起来)都被免除了,现在的才当1天的纪律委员要不要免除都在考虑中,还要写说明书。
6、提醒班干部做自己要做的事,要有责任心。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没有责任心,班长的职务都被罢免了。
7、不要拿出班长的架子,要虚心。
8、关心同学(包括学习)。
9、要及早发现问题,自己可以解决的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早日让班主任解决。
10、要发现班级的好的地方,及时表扬。让全班都照做。
11、不要太担心学习,当个班干部,对以后工作有好处,这是个锻炼的机会,好好当吧,加油!
在高中阶段,学校和老师的规定一般都是为了学生的成绩着想,执行老师的话,其实也是为了大家好。即使有时候打点小报告,只要你的心态的好的,也不是坏事。比如A学习不专心,你用个适当的办法提醒老师去关心他,其实也是为了他好。
总的方针:和同学们组成一个团结的班集体,一切以班集体利益为上(当然不冲突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为前提)。跟上面领导要会说话,有一些不重要的东西能满就满,这对你的同学好,也对你的班好。
再说十五点
一,以德服人
也是最重要的,不靠气势,只靠气质,首先要学会宽容(very important)你才能与众不同,不能和大家“同流合污”(夸张了点),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他们都怎么样怎样,我也。如果你和他们一样何来让你管理他们,你凭什么能管理他们?
二,无亲友
说的绝了点,彻底无亲友是不可能,是人都有缺点,有缺点就要有朋友帮助你。不是说,不要交友,提倡交友,但是不能把朋友看的太重,主要不能对朋友产生依赖感,遇到事情先想到靠自己,而不是求助!
三,一视同仁
上边说的无亲友也是为了能更好的能一视同仁,无论是什么关系,在你眼里都应是同学,可能比较难作到,但没有这点,就不可能服众。
四,不怕困难
每个班级里都会一些不听话的那种,喜欢摆谱的那种,不用怕,他们是不敢怎么样的!知难而进才是一个班长应该有的作风。
五,带头作用
我想这点大家都有体会就不多说了
六,打成一片
尽量和大家达成共识,没有架子,不自负不自卑,以微笑面对每一个人,不可以有歧视心理,不依赖老师,有什么事情自己解决,老师已经够累的了。
七,“我是班长”
这句话要随时放在心底,但是随时都不要放在嘴上,有强烈的责任心,时刻以班级的荣誉为主,以大家的荣誉为主。什么事情都冲在最前面。遇事镇定。
八,帮助同学
帮助同学不是为了给大家留下一个好的印象等利益方面的事,是你一个班长的责任,是你应该做的,只要你还是一个班长,你就要为人民服务(夸张)为同学服务。
九,诚实守信
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个,是很容易作到的,也是很不容易作到,然这两句话并不是矛盾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好的形象,和班级责任也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人应该有的道德品质。但你必须作到,连这样都做不到,就不可能做成一个好的班长。
十,拿的起放的下
学会放弃也同样重要,学会辨别好与坏。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十一,谦虚
认真分析同学给你提的意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提出来就有他的想法,有他的动机。要作到一日三醒我身。
十二,心态端正
总之要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向上的心态,把事情往好里想,但同时要知道另一面的危机,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别的!
十三,合理的运用身边的人和事
主动,先下手为强,遇到不能够管理的,就可以和其他班干部一起对付,实在不行,就迅速找到老师陈述自己的观点,免得他倒打一耙(尽量少打小报告.)
十四,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
威信可以提高,你说的话老师也比较相信,可以简单一点的拿到老师的一些特殊授权,而这些授权往往对你的帮助很大.
十五,合理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和魄力
对付难管理的,权利在他的眼中已经不存在的,就运用你的魄力,用心去交流,努力感动身边的人,感动得他们铭记于心,你就成功了.
一点要加油哦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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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和PPC,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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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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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周文章,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周成铿,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林耀龙、周东阳,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友宽(曾用名黄有宽),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碧华,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恒聪,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荣,律师。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与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章、原告周成铿的委托代理人林耀龙、周东阳,被告黄碧华、黄恒聪和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共同诉称,日,两原告与三被告(系夫妻、父子关系)商定:三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屋(新厝三层半、门前石头厝)、房屋占用范围及周边的土地以80万的价格转让给两原告。原告当场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日双方欲签订合同时被告坐地起价要求增加55000元。两原告与三被告就上述房地转让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约定转让款总价为855000元;被告需在15天内将房产及占地范围内的土地移交给两原告接管,同时将产权原件移交给两原告后,两原告支付转让款至60万元,房产土地移交后60日内再支付20万元,余款55000元待产权过户后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承诺在15天内可以搬迁完毕移交房产给原告,要求原告再次支付部分房款,原告遂于日前将款项累积付至50万元;8月2日被告承诺的15天搬迁期满后,原告到被告处要求交接房产。三被告以农村风俗农历七月份不适合搬家为由,仅将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原告,要求待农历七月份(鬼节)过后再移交房屋、土地。原告拒绝三被告推迟移交房屋、土地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嗣后,原告发现《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系被告黄友宽的别名,遂要求其更正或作出说明,三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请求。被告至今仍未将房产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移交。原告认为,上述《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付款义务,三被告却拒绝移交合同的标的物,至今仍占有、使用该标的物;被告对拟转让的标的物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重大瑕疵至今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三被告除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义务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日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至移交房产之日止。现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三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义务,将位于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屋(新厝三层半、门前石头厝)、房屋占用范围及周边的土地移交给原告,并于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3、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自日起至实际移交房地产之日止每日按购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若该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占用购房款期间的损失(其中人民币5万元自日起、30万元自日起、15万元自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按照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屋(新厝三层半、门前石头厝)、房屋占用范围及周边土地自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溢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依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共同辩称,两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两原告提供给法庭的合同并非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两原告将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第一页擅自调换更改,提供给法院的《房屋转让合同》第一页是伪造的,即利用三被告没有在第一页签名确认的情况下、移花接木重新打印其现提供给贵院的内容,将其原来提供给三被告的《房屋转让合同》第一页的第一条中添加土地使用证号码: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将原来《房屋转让合同》第一页第二条“(1)乙方在15天内将转让款支付至¥60万元,甲方需将房屋、土地移交给乙方接管,同时将房屋产权证件(原件)交付给乙方;”、“(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乙方再支付甲方¥20万元;”内容变更、伪造为“(1)甲方需将房屋、土地移交给乙方接管,同时将房屋产权证件(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在15天内将转让款支付至¥60万元;”、“(2)自房产土地移交之日起60天内,乙方再支付甲方¥20万元;”内容。2、原、被告双方当时签订的房屋的转让范围只有被告黄友宽的新厝三层半,其他不在转让范围内。3、转让的房屋至今未能交付给两原告,其原因是两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转让款人民币60万元支付给被告造成的,两原告的违约行为在先,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两原告应于总共房款的1%按日支付被告到付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到目前为止,两原告只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付款给被告黄友宽人民币45万元,不存在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并且两原告只支付给被告黄友宽,被告黄碧华、黄恒聪对付款情况不清楚。4、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的新厝三层半,系拆旧翻新的房子。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拆旧翻新之前的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子未申请翻建手续,原告周文章本身与三被告系同村村民,对三被告出卖房屋的翻建情况了如指掌。原告周成铿也多次与原告周文章到现场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解房屋的翻建情况,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周文章、周成铿现诉称“贵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调取涉案标的物的相关档案资料,未发现相关翻建审批手续;且经贵院实地勘查结合被告二黄碧华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得知,涉案房屋系2006年翻建”的内容没有事实。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在与答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前,已经清楚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拆旧翻新的房屋且尚未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依据,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5、被告黄碧华、黄恒聪没有收过原告周文章、周成铿的款项,原告周文章、周成铿要求被告黄碧华、黄恒聪返还款项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判决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的真实内容是什么?2、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能继续履行?3、原、被告双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4、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已支付的款项为多少?围绕上述争议的焦点,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共同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周文章、周成铿的身份证、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户籍信息、丰州镇西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黄友宽曾用名黄有宽;2、房屋转让合同一份两页,证明房产转让合同中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且三被告违约,至今未移交房产;3、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证明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屋权属为被告黄友宽;4、收条三张,证明原告周文章于日支付人民币50000元定金,于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0000元,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00元;5、中国建设银行查账单一张,证明原告周成铿于日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黄友宽购房款人民币20000元;6中国农业银行查账单一张,证明原告周成铿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黄友宽购房款人民币30000元。对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共同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被告黄友宽本人不曾写名“黄有宽”;证据2的真实性有意见,因该合同的第一页,两原告存在伪造调换的事实,双方本来是约定转让的房屋是新厝三层半,原告应在十五日内支付转让款至人民币600000元,三被告再将房屋、土地、产权证移交给两原告,合同的内容以三被告提供合同的第一页内容为准,对该合同第二页没有异议,合同签订后,三被告持有的合同没有两原告的签名;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土地证的范围没有意见,但现在的三层半房屋是2006年间拆旧翻新的房屋,不是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时的房屋,且翻建后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证确权的面积;证据4中三张收条的内容不是被告黄友宽书写的,但收款人的签名及手印是被告黄友宽签名捺印的;证据5、6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该两笔款项人民币50000元是包括在日出具收条中(即日的收条中确认的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包括原告周成铿通过银行转账的这两笔款项)。围绕上述争议的焦点,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共同向本院提供房屋转让合同一份两页: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应以三被告提供的本合同为准,该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两原告在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转让款支付至人民币600000元,三被告需将房屋土地移交给两原告接管,同时将房屋产权证件原件交给两原告,该条第2款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两原告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的事实。对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共同提出质证称:对三被告提供的该份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份合同是草稿,且没有原告的签名确认。审理中,本院依法向南安市国土资源局调取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地籍调查表、住宅用地来源具结书各一份。原、被告双方对该证据皆表示无异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涉案房屋及土地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房屋现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的土地使用面积。原、被告双方对此皆表示无异议。审理中,被告黄友宽申请对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第一页与第二页内容中文字打印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双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同一机具制作的同期样本供比对,该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受理此案。审理中,被告黄友宽还申请对该合同第二页中原、被告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因原、被告双方皆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故对被告黄友宽申请对该合同第二页中原、被告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本院依法调查取证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原、被告的主体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2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的第一页,因未经三被告签名确认,且三被告皆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2房屋转让合同的第一页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2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的第二页,因原、被告双方皆确认其签名的真实性,故对该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的第二页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3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三被告双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4中三张收条,三被告皆认可系被告黄友宽认出具的,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5、6银行查账单,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三被告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共同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房屋转让合同一份两页,因该合同系打印形成,未经原告周文章、周成铿签名确认,该证据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地籍调查表、住宅用地来源具结书各一份,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黄友宽,曾用名为黄有宽,被告黄友宽与被告黄碧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恒聪系被告黄友宽、黄碧华之子。日,被告黄友宽以曾用名“黄有宽”作为登记权利人取得[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类别为住宅,地址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权属性质为国有,登记的用地面积为129.7㎡。日,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复函称,登记权利人为“黄有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政国用(籍)字第号]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截止日前,该宗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黄有宽”。现三层半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超过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2012年7月份,原、被告双方开始协商购买房屋及土地事宜。日,被告黄友宽收到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给原告周文章收执,该收条内容为:“兹收到周文章购买丰州西华村董埔门牌号398房产定金伍元元正以正式合同另行签订购房总金额捌拾万元正先收到定金:50000元正,收款人:黄友宽”。日,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与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作为合同甲方(转让方),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作为合同乙方(受让方),双方约定: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将座落在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屋(新厝三层半、门前石头厝)、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周围属于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所有的土地转让给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房屋土地转让款总价为人民币855000元,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于日支付的人民币50000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人民币805000元;转让房产所产生的手续费、税费、过户费等全部费用由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承担,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保证转让的房产、土地权属清楚合法,没有与他人发生任何纠纷,若发生与该房产有关的纠纷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负责处理;若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不能按期向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付清购房款或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不能按期向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至产权过户给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期间,若遇拆迁,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应无条件的由原告周文章、周成铿选择拆迁安置方式、由原告周文章、周成铿领取拆迁安置费用,拆迁被安置的权利归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享有;若产权无法过户给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本合同即为双方购房的唯一凭证,遇拆迁时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必需无条件配合将房产、土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等全部权利交由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享有;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悔约,本合同经签字后生效,一方反悔的须赔偿对方相当于房产价值3倍的违约金,房产价值以反悔时的市场评估价计算;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日,被告黄友宽收到款项人民币3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给原告周文章收执,该收条内容为:“兹收到周文章购买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屋(新厝3层半、门前石头厝)土地的转让款30万元此据收款人:黄友宽日”。日,被告黄友宽收到款项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给原告周文章收执,该收条内容为:“兹收到周文章购买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董埔398号房产、土地款10万元(拾万元整)。收款人:黄友宽”。日,原告周成铿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黄友宽。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另查明,取得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被告曾对旧房进行拆除后建置现三层半房屋,该房屋现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南政国用(籍)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权的土地使用面积。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现仍然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审理中,三被告也自认拆旧重建时未办理相关准建手续,并存在扩建的情形。综上事实,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及土地所在地为农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涉案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涉案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未办理相关准建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原告周成铿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的规定,该买卖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无效合同为自始无效,故对两原告要求三被告继续履行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移交、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50000元的事实(日和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日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支付款项问题,双方存在争议,该款项认定,应结合日常交易习惯及双方交易过程来综合认定。因收条是交易双方对收到款项的确认,当交易的一方为多人时,不能作为对付款方之间各自实际支付款项认定的唯一凭据,也不能作为对收款方之间各自实际收到款项认定的唯一凭据,从原、被告双方协商过程、收条内容来看,都是通过原告周文章来进行,付款过程中原告周文章也都在场,日接受本院询问时,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共同确认日支付的款项实际皆由原告周成铿支付,而在庭审中,原告周文章、周成铿又称当日由原告周文章支付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后原告周成铿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两原告所陈述的付款过程前后不一致,故仅凭收条中“收到周文章购买……”不足以认定该三张收条中的款项皆是原告周文章实际支付。从双方多次付款过程来看,收到款项时会出具收条给对方收执,双方通过收条的形式来对款项进行确认,日付款时存在现金交付和银行转账两种付款方式,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与被告黄友宽就款项当场交付和转账,该收条应认定为交易双方当时对付款总金额的确认,故被告黄友宽所称的日收到款项共人民币100000元更符合交易习惯,故本院认定日被告黄友宽出具的收条确认的款项包括当天原告周成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款项,即日被告黄友宽收到款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综上,本院确认被告黄友宽收到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双方签订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无效皆存在过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对方损失。因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为家庭共同成员,合同双方并未明确指定收款人,且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有理由相信被告黄友宽的收款行为得到被告黄碧华、黄恒聪的许可,故对原告周文章、周成铿要求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应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款项的责任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应共同返还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款项人民币45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人民币50000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人民币300000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人民币100000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涉案房屋一直未交由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使用,涉案土地使用权也未办理过户登记,故对原告周文章、周成铿要求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赔偿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溢价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文章、周成铿与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于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二、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返还原告周文章、周成铿款项人民币45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其中人民币50000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人民币300000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人民币100000元自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原告周文章、周成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25元,由被告黄友宽、黄碧华、黄恒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茂代理审判员  曾海根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杜 琛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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