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农村合作医疗疗取消不了

?本人马黑麦,家住甘肃省临夏市枹罕镇石头洼村,精准扶贫户,于2018年2月8号因不慎摔伤,经临夏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住进本院普外二科(重症监护病房)016床,治疗费用共计44141.92元(门诊费2657元,住院费41484.92元),因病情严重,于2018年2月26日转入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胸外科14B35床继续进行治疗,治疗费共计71902.79元(门诊费3822.07元,住院费68080.72元),因住院治疗费用太高,一个贫困家庭根本无力承担,于是本人于2018年3月12日从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出院回家调养。前后治疗费高达12万余元,天价的治疗费,让原本贫困家庭不堪重负,负债累累!病人家属多次向临夏市医保局咨询住院费用报销问题,被临夏市医保局告知因属意外伤害,马黑麦参加的临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任何治疗费用,所有治疗费用均由马黑麦自费!但是,同在甘肃省临夏市,参加临夏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却可以报销意外伤害相关费用!同一个临夏市,同一个收费标准(180元/人/年),只因户籍不同,费用报销却是天差地别!作为进准扶贫户,我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可结果却是,既没有被报销治疗费用,也没有被重新列为进准扶贫返贫户对待!人民期盼着党的好政策,也更盼望着好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落到基层,而不是成为一纸空谈。希望能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也盼望治疗费用能早日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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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同时报销。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是在出院或者转院之后报销。

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急诊结算程序: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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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祁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祁合管办〔2008〕02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

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工作,落实好《关于印发祁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祁政办〔2008〕6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本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祁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及支付范围的通知》(祁合管办〔2006〕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

一、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费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5、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3、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三、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8、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9、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0、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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