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应回避的情形货物服务办法第63条其它无效情形 A厂家授权B样品不符合要求C不是最新节能产品D厂家承诺

山西焦化: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 于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太原 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 邮编: 030012 传真: (1 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hengyilaw.com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山西焦化”)委托,以其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为山西焦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16 年 12 月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 年 4 月出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 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6388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 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1 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 及我会相关问答的规定。2)相关各方确保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对中煤华 晋施加重大影响”地位保持稳定的措施。3)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是否存在不 能分红的风险,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4)完善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国 证监会相关问答的规定 1.1.1 山西焦化本次发行购买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 该等股权权属清楚,不存在代持、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或禁 止转让情形,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 定的先决条件成就后,该等股权权属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1.1.2 关于经营性资产的问题,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不属于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4 月发布的关于“经营性资产”的问答所规定的“少数股权” 范畴,具体理由如下: 1.1.2.1 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权益对中煤华晋重大事项决策有重大影 2 法律意见书 响。 1.1.2.1.1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审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合并分立、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外融资、资产重组 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审议 通过。49%股权对中煤华晋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1.1.2.1.2 根据中煤华晋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成员组成及行使 职权的相关规定,中煤华晋董事会有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中煤 能源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职工董事),由山焦集团提名三名 董事,山焦集团母公司焦煤集团提名一名董事,董事长由中煤能 源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焦煤集团提名的董事担任。中煤 华晋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减资及发行公司债 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担保、担保方 案、融资方案、资产收购出售及兼并重组方案等事项需取得全体 董事或委托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中煤华晋 49%股 权所对应的四名董事提名权将对中煤华晋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 1.1.2.1.3 根据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关于监事会组成及职权的相关规定,中煤 华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山焦集团及其母公司焦煤集团 拥有两名监事提名权,且拥有监事会主席的提名权。山焦集团方 在监事会决策过程中拥有控制权。山焦集团通过监事会可以检查 中煤华晋财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有权提出罢免提议、要求其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以及调查公司异常的经营情况。 1.1.2.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从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结构角度,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董事、监事提名权将对 中煤华晋重大事项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1.2.2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调整的思路反映出施加重大影响 的股权资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少数股权资产。 3 法律意见书 根据财政部 2014 年 3 月 13 日印发的财会〔2014〕14 号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规定,该准则所称的长 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 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对于不具有控制、共 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股权投资,调整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认定,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上述调 整和区分充分反映出会计政策对实际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 资产与一般意义上的少数股权资产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1.1.2.3 山焦集团及焦煤集团在中煤华晋以往的重大事件决策及推动过程 中发挥了非常重大的影响。 中煤华晋前身为成立于 2001 年 2 月 23 日的华晋焦煤,当时由中 煤集团和焦煤集团各持有该公司 50%的股份。在 2010 年王家岭矿 发生“328 透水事故”之后,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管理权 限,2011 年 4 月 11 日,山西省国资委以晋国资[2011]29 号《关 于华晋公司股权调整和重组控股煤气化公司有关工作的请求》文 件,同意将华晋焦煤分立为 2 个均股公司,再由焦煤集团和中煤 能源分别进行增资控股。2011 年 4 月 12 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复同 意上述请示。沙曲矿、明珠基业和吉宁煤业组建公司仍称华晋焦 煤,由焦煤集团持股 51%,中煤能源持股 49%;王家岭矿、韩咀煤 业和华宁煤业组建中煤华晋,由中煤能源持股 51%,焦煤集团持股 49%。因此,现有中煤华晋和华晋焦煤两公司的股权架构,实质上 是原有中煤能源和焦煤集团均股的华晋焦煤分立后,基于明确安 全生产管理权限和责任主体所做出的股权安排。中煤华晋公司的 成立,实质上也是由山焦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山西省国资委主导推 动。近年来,为了解决王家岭矿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问题和长期 采矿权证办理问题,山焦集团及焦煤集团全程参与了各项工作, 积极协调山西省有关部委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 决,并通过由山焦集团与中煤集团缴纳资源价款方式使王家岭矿 4 法律意见书 采矿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避免对中煤华晋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1.1.3 中煤华晋与山西焦化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山西焦化所在的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 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相对于下游钢铁企业和上游煤炭企业而言, 传统的独立焦化企业在市场竞争力、定价权等方面均处于较弱势的地 位。山西焦化虽然是我国最大的独立焦化企业之一,具备一定的市场 影响力和行业竞争力,但受到传统焦化行业整体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 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佳,企业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弱,目 前山西焦化正在积极实施产业转型,以“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 综合改造项目和 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为核心,打造现代煤化 工产业,迫切需要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为企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基础。 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炼焦用煤的生产和销售。处 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上游。中煤华晋作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 高产高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产企业,在煤炭行业具有较强的市场 竞争力和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进 一步分享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经营成果,同时在整个产业链周期的 低谷期,中煤华晋依然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在煤炭价格严重下滑 的 2015 年,中煤华晋依然实现了 36.74 亿元的销售收入和 6.19 亿元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中煤华晋将为山西焦化持续贡献稳 定的投资收益,同时通过本次收购,山西焦化的股本规模进一步扩大, 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实现较大规模增长,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下降,为山 西焦化通过后续资本运作完成现代化煤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 同时,通过本次收购,山西焦化将有望与中煤华晋加强在产业政策动 态和市场研究方面的信息共享,山西焦化将可以更迅速掌握上游煤炭 5 法律意见书 产业动态,为公司制定经营规划和调整产品价格等做出重要参考。同 时中煤华晋作为现代化煤炭生产企业,其高效率、低成本、严管理的 经营模式也将为山西焦化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 面提供丰富的经验借鉴。 总体来看,山西焦化购买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与山西焦化现有主营业 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且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紧密相 关的上下游行业。 1.1.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山西焦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战略意义。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焦化行业产能 过剩,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焦 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 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但在焦化行业自身 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重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化行业全行 业亏损的状况仍将持续。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煤华晋成为山西 焦化重要联营公司,为山西焦化带来持续可观的利润,将为山西焦化 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发展战略的调整,加快建设 100 万 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综合改造项目、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充 分挖掘煤化工产业潜能,实现产业升级,打造千万吨级焦炭的新型煤 化工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良好基础。本次交易对于提高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和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1.5 本次交易方案出台早于中国证监会关于经营性资产的监管问答。 山西焦化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并披露了重组预案,根据预案,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收购山焦集团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而中国证监会关于 经营性资产的监管问答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布,显然本次交易方案 6 法律意见书 的出台时间早于中国证监会对经营性资产定义问答出台的时间。 1.1.6 中煤华晋其余 51%股权客观上不具备收购条件。 目前中煤华晋剩余 51%的股权为中煤能源持有,中煤能源为 A+H 两地 上市公司,51%的中煤华晋股权已经实现证券化,同时根据华晋焦煤分 立时的协议安排,中煤华晋与华晋焦煤分别由中煤能源与焦煤集团持 股 51%,因此目前山西焦化进一步收购剩余中煤华晋股权实现控股并 不具备客观条件。 1.1.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 中煤华晋 49%股权所对应的权益对中煤华晋的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大 影响,该等股权不属于中国证监会问答所述或所限制的“少数股权” 范畴。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且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 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问答的规定。 1.2 相关各方确保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 地位保持稳定的措施 1.2.1 基于前述 1.1.2.2 部分关于中煤华晋法人治理结构的陈述,本次交易 完成前,山焦集团通过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对中煤华晋重大 事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1.2.2 为保证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能够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的地 位保持稳定,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至中煤华晋 49%股权交割前的期间对中煤华 晋公司章程关于法人治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1)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 分别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董 事),由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三名董事,由山西焦化集团有 限公司母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一名董事”,现修订为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 7 法律意见书 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董事),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四 名董事”;(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 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人选由中煤能源提名,副董事长由山西 焦煤提名,并按照董事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现修订为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董事长人选由出资占总股本 51% 的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并按照董事 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3)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 条第一款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含监事会主席) 组成,分别由股东中煤能源股份提名一名监事,为职工监事;股东山 西焦化提名一名监事,由山西焦化母公司山西焦煤提名一名监事”, 现修订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含监事会主席)组 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一名监事,为职工监事;由 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两名监事”;(4)原《公司章程》第五 十五条为“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山西焦化母公司山西焦煤提 名人选,按《公司法》规定产生,以监事会决议确定”,现修订为“监 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人选担任, 按《公司法》规定产生,以监事会决议确定”。 1.2.3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 束力。上述协议履行且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具有提名中煤华晋 9 名董事中的包括副董事长在内的 4 名董事和 3 名监事会成员中包括 监事会主席在内 2 名监事的权利,其可以对中煤华晋重大事项决策施 加重大影响。同时,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持有中煤华晋 49%股权, 可以影响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的修订,有助于其保持能够对中煤华晋施 加重大影响的地位。 1.3 中煤华晋的现金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3.1 中煤华晋现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煤华晋现行公司章程,中煤华晋的分红政策如下:“ 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 (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三)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 例分配利润。 第八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在向股东分配利润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 根据当年利润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按 照权益法对中煤华晋 49%股权进行会计核算,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 对山西焦化的投资收益形成重大影响,进而使得中煤华晋的现金分红 政策将对山西焦化的现金分红能力构成较大影响。 1.3.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系列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山 西焦化《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为了确保山西焦化现金分红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山焦集团及中煤能源签署协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涉及的中煤华晋 49% 股权交割前的期间内修订中煤华晋公司章程,其中针对分红制度的方 面计划修订如下: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三) 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在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 至少将经审计的该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现金分 红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实施利润分配。 1.4 完善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 9 法律意见书 1.4.1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的各项公司治理机制保持不变,将继续按 照现行有效的各项制度规范,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确保上 市公司运行的规范性及独立性,同时山焦集团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严格履行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及义务,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1.4.2 本次交易前,中煤华晋为上市公司中煤能源持股 51%的企业,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另外 49%股权将注入上市公司山西焦化,作为两 家上市公司投资的企业,中煤华晋的企业运作将更加规范。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煤华晋成为山西焦化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 全面继承山焦集团在中煤华晋的各项股东权利,同时山西焦化在中煤 华晋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提名权也已经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未 来相关各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中煤华 晋依法合规运营。此外,交易各方还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落实了中煤华 晋的现金分红政策,从而确保了山西焦化未来现金分红政策的有效持 续落实。 1.4.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现有的各项制度、协议等措施,将有效保 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及中煤华晋治理机制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1.5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款第(四)项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问答的规定。中煤能源与山焦集团 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 协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有助于保持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 对中煤华晋公司治理机制和现金分红政策方面施加重大影响。 二、 《反馈意见》问题 3: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主要产品为焦煤,焦煤 的主要用途是炼焦炭,焦炭多用于炼钢。请你公司:1)结合煤价波动、同行业及 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对行业 形势的发展战略和计划。2)结合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规定,补充披露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行业政策,相关限产、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及煤炭行业周期波动 10 法律意见书 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包含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置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4)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2.1.1 本次拟收购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炼焦用煤的生产和销售,处 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上游,是山西焦化所在焦化业务的上游产业。 中煤华晋作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高产高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 产企业,在煤炭行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的能力。本次收购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分享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 盈利成果,同时在整个产业链周期的低谷期,中煤华晋依然保持了较 强的盈利能力,在煤炭价格严重下滑的 2015 年,中煤华晋依然实现了 36.74 亿元的销售收入和 6.19 亿元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来 中煤华晋将为山西焦化贡献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同时通过本次收购, 山西焦化的股本规模进一步扩大,总资产和净资产均实现较大规模增 长,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下降,为山西焦化通过后续资本运作完成现代 化煤化工产业转型创造了良好条件。 2.1.2 山西焦化所在的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 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相对于下游钢铁企业和上游煤炭企业而言, 焦化企业在市场竞争力、定价权等方面均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山西焦 化虽然是我国最大的独立焦化企业之一,具备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行 业竞争力,但受到传统焦化行业在产业链中的弱势地位等因素影响, 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佳,企业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弱,目 前山西焦化正在积极实施产业转型,以“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 综合改造项目和 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为核心,打造现代煤化 工产业,迫切需要增强企业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为企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基础。 11 法律意见书 2.1.3 通过本次交易,山西焦化将分享“煤-焦-钢”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 盈利,同时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为焦煤生产领域中的优质企业,具有较 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极大的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抵 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同时,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及融资环境 将大为改善,为上市公司加快建设“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综合 改造项目和 60 万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奠定良好 基础。 2.2 本次交易符合行业政策,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2.1 本次交易符合行业政策 2.2.1.1 国务院 2016 年 02 月 05 日印发的国发[2016]7 号《国务院关于煤炭 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计划在未来 3 至 5 年内, 使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 优化,转型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中基本原则之一是化解产能与转型 升级相结合,即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过剩产能,而且意见在工作任务部分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淘汰落后产 能和其它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以及需退出的过剩产能。根据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布的安监总煤行 [2016]79 号《关于公布 2015 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名单的 通知》,中煤华晋及华宁焦煤被评定为 2015 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 化煤矿。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 发 挥 先 进 产 能 作 用 促 进 煤 炭 行 为 转 型 升 级 的 意 见 》( 发 改 电 [ 号)规定,中煤华晋属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 75 家 先进产能煤矿之一。根据《重组报告书》,中煤华晋为设计产能合计 1,020 万吨的大型煤炭企业,王家岭矿产能 600 万吨/年,华宁焦煤 产能 300 万吨/年,韩咀煤业产能 120 万吨/年。中煤华晋主导产品 属低灰、低硫、高发热量瘦煤,属于国家稀缺资源,煤质优越;其 开采工艺先进,装备了机械化采掘设备,采用国际先进的井下皮带 运输系统及国内先进的无轨胶轮辅助运输系统、数字化矿山管理系 12 法律意见书 统,配套选煤厂主要设备均为进口;具备污水处理及水循环体系, 实现了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井下水全部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中 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矿自 2013 年连续三年保持“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 准化矿井”荣誉称号,自 2013 年连续三年荣获“山西省现代化示范 矿井”荣誉称号,2016 年被中煤煤炭工业协会授予“ 年 度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荣誉称号。2016 年,华宁焦煤荣获“山 西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山西省现代化示范矿井”、“行业 安全高效矿井”荣誉称号,韩咀公司荣获“行业安全高效矿井”荣 誉称号。显然,中煤华晋不属于《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 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所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和有序退出产能。 2.2.1.2 根据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晋经信能源字[ 号关于印 发《山西省“十三五”焦化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十三五” 期间,将坚持“稳焦兴化、焦化并举,上下联产、以化领焦”原则, 着力推进焦化化产延伸,培育壮大化产品深加工产业。通过本次交 易,山焦集团将优质资产注入,将极大增强山西焦化盈利水平和抵 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能力,同时山西焦化资本运作及融资环境将 大为改善,为“100 万吨/年焦炉煤气制甲醇综合改造项目和 60 万 吨/年甲醇制烯烃项目”的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2.2.2 去产能政策对中煤华晋持续盈利能力具有正面影响 2016 年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晋煤行发[ 号《关于全省煤矿 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通知》,要求煤矿生产严 格按照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严格按照不超过 276 个工作日时间规定组织生产 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晋煤行发〔2016〕43 号《关于严格控制水害严 重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煤炭产量的通知》文件,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 产能力的 80%组织生产。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全省生产 矿井名单及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重新核定的产能 由原来的 600 万吨/年调整为 504 万吨/年,华宁焦煤重新核定的产能 13 法律意见书 由原来的 300 万吨/年调整为 252 万吨/年;《关于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信息公告的通知》,韩咀煤业重新 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 120 万吨/年调整为 101 万吨/年。 虽然上述限产政策,减少了中煤华晋产量,但是随着供给侧改革,煤 价从 2016 年下半年开始上涨,临汾乡宁的 2 号焦煤由 2016 年 1 月的 370 元/吨左右到 2017 年 4 月的 850 元/吨左右;而中煤华晋 2015 年 实现净利润为 80,042.99 万元,2016 年实现净利润则为 148,239.48 万元,较 2015 年增长 85.20%。 根据煤炭行业发展形势,2016 年 9 月,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 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发改电〔 号《关 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 意见》,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煤炭先进产能评价依据,并要求各地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大力提升产能先进性,通过 3-5 年时间, 将全国先进产能比例提升到 60%以上,同时指出,先进产能可不承担 去产能任务。在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相 关条件的先进产能煤矿,可以在 276 至 330 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 2016 年四季度,中煤华晋王家岭矿和华宁矿,均作为先进产能矿,获 得了产能释放的权限。王家岭矿和华宁矿入选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 选的“ 年度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矿井”,等级均为特级。2017 年 3 月 7 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相关负责人就当前煤炭市场供应等情况答记者问》,针对煤炭减量化生 产问题,相关负责人认为,从当前形势看,随着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 进,一批无效低效产能加快退出,煤矿违法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得 到有力遏制,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2017 年已没有必要 在大范围实施煤矿减量化生产措施,后续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之中,其 中基本考虑是先进产能煤矿和生产特殊紧缺煤种的煤矿原则上不再实 行减量化生产措施。据此,煤炭限产政策预计不会对中煤华晋的持续 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4 法律意见书 2.2.3 行业波动对中煤华晋持续盈利能力影响较小 煤炭行业作为经济基础性行业,有着较强的周期性,与整体经济状况 及下游行业景气程度密切且相关。自 2012 年开始煤炭行业形势开始下 滑,到 2015 年末行业景气度跌入谷底。在供给侧改革有效实施下,煤 炭行业于 2016 年下半年逐步回暖,煤价快速反弹,行业供需关系明显 改善。同时根据《煤炭工业“十三五”规划》,到 2020 年,我国要实 现“煤炭开发布局科学合理,供需基本平衡煤”,“十三五”期间要化 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8 亿吨 /年左右,通过减量置换和优化布局增加 先进产能 5 亿吨/年左右,到 2020 年,全国煤炭产量 39 亿吨。预计煤 炭行业再次出现煤炭价格大幅度波动,供需关系严重扭曲的可能性较 小。中煤华晋作为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业绩受行业周期性波动及煤炭 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但总体来看,由于中煤华晋主导产品具备质量 优势、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水平及管理措施,即便在煤炭行业的下行 周期,中煤华晋依然保持了相对良好的经营业绩,显示出中煤华晋抵 御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的能力较强,因此预计煤炭行业周期性波动不 会对中煤华晋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2.4 基于上述,中煤华晋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山西焦化 也将分享“煤-焦-钢”产业链上游焦煤业务的盈利,同时本次收购标 的公司为焦煤生产领域中的优质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 能力,将极大的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抵御行业周期波动风险的 能力,同时也为后期山西焦化煤化工业务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2.3 标的资产是否包含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置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本次交易是否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3.1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 加快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是安全监管总局等 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 15 法律意见书 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 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此外,文件要求有序 退出的产能包括: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方面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煤 矿;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 4 个地区产能小于 60 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 (2014 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 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 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 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等。 2.3.2 根据中煤华晋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煤华晋及其子公司均不属于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所规定的 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30 万吨以下的淘汰类 产能或需有序退出产能,其煤炭开采业务、煤炭洗选业务和综合利用 厂发电业务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规定的 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标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不存在政策、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符合产业政策和《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2.3.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山西省国资委对评 估报告的备案和交易方案的核准,矿产资源储量已经国土部备案。本 次交易不涉及采矿权转让,无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批。 本次交易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实施。 2.4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2.4.1 基于前述 2.2、2.3,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政府相关部门 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中煤华晋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交易完成后不会形成行业垄断。因此, 16 法律意见书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2.4.2 通过本次资产收购,中煤华晋将为山西焦化提供可观的投资收益,有 利于增强山西焦化的持续经营能力。同时本次注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 资,山西焦化原有业务、资产不受影响,不会因为本次交易导致公司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五)项之规定。 2.4.3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通过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度性安排 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山西焦化改善资产 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 性以及实施未来发展战略,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 2.4.4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 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系山焦集团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有助于上市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企业整体价值,增强独立性和抗风险 能力,有利于发展战略实施,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本次交易具 有必要性。标的公司中煤华晋不涉及淘汰类或限制类项目,置入上市 公司符合相关规定,不需要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本次交易符合产 业政策导向,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和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 三、 《反馈意见》问题 4:申请材料显示,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相 关事项,本次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上述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申请材料同时显示,2016 年 10 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增交易作价 以及调减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以新的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因。2)上述调整是否涉及募集 配套资金用途变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 17 法律意见书 意见。 3.1 本次重组以新的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的原因 3.1.1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申请停牌,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3.1.2 本次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 2016 年 4 月 6 日,由于山西焦化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在 2016 年 10 月董事会 之前尚未完成在国土资源部的备案,资产评估结果尚未完成在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尚不具备召开董事会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条件, 因此截至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6 个月止(即 2016 年 10 月 6 日 前),山西焦化未能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1.3 根据上述规定及本次重组面临的备案、核准届时未能完成的客观情况, 山西焦化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3.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 2016 年 10 月发行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符合《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规定。 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减配套募集资金情况 3.2.1 根据山西焦化 2016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及重组预案,原募集 资金用途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 万元,扣 除本次重组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集资资金净额中 的 60,000 万元将用于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过 60,000 万元用于偿还上市公司的银行贷款”。 18 法律意见书 3.2.2 本次交易方案募集资金部分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发布的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 答》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支付交易对价 6 亿元 和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 5,000 万元。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调整 并未新增募集资金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关于募集资金部分的调整并未新 增配套募集资金,也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 《反馈意见》问题 5: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包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 及信息披露、调价触发条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五条等相关规定,设置理由,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2)调整后的发行价 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 定。3)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 序合法、合规 4.1.1 2016 年 4 月 1 日、10 月 26 日及 12 月 6 日,山西焦化分别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九次、第十三次、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发行 价格调整方案、修订方案,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期分别为 2016 年 4 月 6 日、10 月 27 日及 12 月 7 日。 4.1.2 2016 年 12 月 24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4.1.3 2017 年 5 月 10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根 据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修订后的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9 法律意见书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 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 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 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 (即 3,084.46 点)跌幅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 (代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 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 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 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20 法律意见书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审议调 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 后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 不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 进行调整。 4.1.4 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4.1.5 上述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发 行价格调整方案议案时,独立董事均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分别回避表决。 4.1.6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焦化关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21 法律意见书 4.2 触发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4.2.1 《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 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 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 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 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 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 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 4.2.2 经核查,山西焦化 2017 年 5 月修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 方案将上市公司股价以及大盘和行业板块指数中的任一指数发生量化 要求的重大变化作为触发条件,触发条件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五十 四条的相关规定。 4.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设置理由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 护 山西焦化依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设置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主要是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 股价变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本次交易顺利完成; 相关设置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4.4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4.4.1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3 中关于调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的相关内容,可调价期间内,在满足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 22 法律意见书 山西焦化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如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的确定 方式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 格。 4.4.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关于发行 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重组办法》第 四十五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4.5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设置的“触发条件”尚未满足。根据山西焦 化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焦化董事会决定不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根据发 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4.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程序合法、合规,调价触发条件设置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等 相关规定,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 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重组不存在调价安排,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 机制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五、 《反馈意见》问题 6: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 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 23 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1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的修订情况 5.1.1 2017 年 5 月 10 日,山西焦化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根 据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修订后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 方案如下: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 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14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 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 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 (即 3,084.46 点)跌幅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 (代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 24 法律意见书 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 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 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 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 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的发行底价进 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的发 行底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 发行底价,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 不再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底价相应进 行调整。 5.1.2 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25 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 5.2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5.2.1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及 2017 年 2 月 15 日修订前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 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 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和第十六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 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 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 5.2.2 根据前述修订后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底价调整拟履行的程序: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的 期间,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山西焦化可在十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相 应进行调整,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本次 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26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底价,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3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 履行的程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2017 年 2 月 15 日修订前的《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5.3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价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设置的“触发条件”尚未满足。根据山西焦化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焦化董事会决定不对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 机制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5.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 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重组不存在调价安排,后续亦不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六、 《反馈意见》问题 7: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完成后山焦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比例超过 50%,股东大会同意山焦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与山焦集团同受焦煤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山煤电是否触发要 约收购义务。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山焦集团与西山煤电受同一主体焦煤集团控制, 西山煤电系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6.2 本次交易实施前,山焦集团持有山西焦化 108,867,242 股,占山西焦 化 总 股 本 的 14.22% ;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 山 焦 集 团 持 有 山 西 焦 化 775,335,842 股,占总股本的 50.9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山焦集团因本次交易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西山煤 27 法律意见书 电作为山焦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也将因本次交易事项触发要约收购义 务。 6.3 鉴于山焦集团已就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承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经山西焦化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要约收购豁免事项,山焦集 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山煤电即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且可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豁免申请。2017 年 5 月 26 日,山西焦化召开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西 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6.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山煤电因本次交易事项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但已取得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且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七、 《反馈意见》问题 8: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房产土地尚未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尚未取得权证的土地、房产面 积占比、用途、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2)补充披露尚未办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3)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1 中煤华晋尚未办证的土地、房产情况 7.1.1 中煤华晋的用地情况 7.1.1.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华晋已办理使用权登记的 土地 14 宗,面积 1,356,145.31 平米,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暂未 办理使用权登记的土地 2 宗,面积 27,150.55 平米。其他未办理 28 法律意见书 使用权登记的土地 21 宗(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一),面积 764,422.33 平米,占总面积的 36.86%。 7.1.1.2 中煤华晋相关土地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原因 中煤华晋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土地位于运城河津市和临汾乡 宁县。 根据中煤华晋出具的说明以及与河津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沟通,河 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调整之中。经查询河津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河津市“十三五”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招标工 作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完成竞争性判断工作,选定山西金瓯土地 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此外,根据山西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文件,山西省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零时起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自此全省范围 内实现“停旧发新”。但截至 2017 年 5 月,中煤华晋所属的河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未对外正式开展业务,中煤华晋客观上暂时 不能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中煤华晋的说明, 中煤华晋已准备妥当相关办证资料,待上述客观情况具备将及时 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 号用地预审复函, 韩咀煤业申请用地总面积 15.0872 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 9.5218 公顷,存量建设用地 5.5654 公顷;华宁焦煤申请用地总面 积 21.3367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 7.1328 公顷,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14.2039 公顷。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关于乡宁县矿业存量 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上述新增建设用地相对应的复垦区面积 分别为 10.2257 公顷、7.4130 公顷。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 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2 号)文件确立的“封闭运行、总量平 衡”原则,将关闭矿山、废弃工矿拟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与整合 29 法律意见书 保留矿山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组成项目区,做到项目区内建 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因乡宁县关 闭矿山、废弃工矿所占土地的整体复垦工作没有完成,乡宁县境 内包括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在内的大部分矿山企业暂无法办理权 属登记手续。目前韩咀煤业及华宁焦煤均持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的用地预审批复,待乡宁县完成资源整合矿井土地复垦工作之后, 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条件。 7.1.2 中煤华晋的房产情况 7.1.3.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华晋拥有产权证书的房产 4 处,其中北京办事处的 3 处房产根据《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分 立协议》相关权利已由中煤华晋享有但目前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中煤华晋房屋及建筑物总体建筑面积 364,497.22 平方米,其中尚 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及建筑物建筑面积 341,692.17 平方米,占 中煤华晋总体建筑面积的 93.74%。 7.1.3.2 中煤华晋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均位于其矿区,产权权属不存在 争议。中煤华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矿区整体规划、总体设计 并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开工建设,由山西省发改委完成验收 工作。中煤华晋一直在积极推动有关房产产权的完善工作,根据 中煤华晋与所在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的沟通,办理相关房产的产 权证书,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提供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房屋测绘报告等,目前标的公司拥有的整体规划、批复及验收等 文件或者是以标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华晋焦煤名义,或者相关文件 的审批单位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办理房产产权所 需的审批程序和前置文件较多。 7.1.3 根据中煤华晋说明,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司是完善相关土地、房产的 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单位,根据中介机构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情 30 法律意见书 况、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煤华晋完善相关产 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中煤华晋完善相关产权的费用由具体经办单位 承担,同时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就中煤华晋完善产权所产生的 成本支出可能对山西焦化利益的影响做出了明确的补偿承诺。根据目 前不动产登记改革的情况以及中煤华晋相关土地完善产权证明的前提 条件,山焦集团已经承诺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到位和乡宁县完成资 源整合矿井的土地复垦工作之后的三年内,督促中煤华晋完善相关不 动产登记手续。 7.2 上述房产土地未完善产权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对中煤华晋生产经营活动 的影响 7.2.1 根据河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煤华晋自 2014 年以 来遵守《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该企业办理房产、土地相关产权手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2.2 根据乡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煤华晋下属华宁焦煤及韩咀 煤业能较好履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2.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煤华晋尚未完善权属登记的土地、房产不 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属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 的其他情况。上述房产土地尚未完善产权的情形不会对中煤华晋的生 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7.3 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7.3.1 根据中煤华晋所属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中煤华晋 及下属子公司遵守《土地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 31 法律意见书 7.3.2 本次交易为收购中煤华晋 49%股权,不涉及中煤华晋下属土地、房产 等资产的产权转移,本次交易的股权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诉讼等 事项,股权转移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中煤华晋的下属房产土地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涉及资 产抵押、产权纠纷等事项,上述房产土地完善产权证明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同时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出具承诺,在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在限定期限内督促中煤华晋完善土地房产产权手续,并承诺对因 房产土地产权问题给山西焦化带来的相关损失予以补偿。因此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 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合法”的规定,同时也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关于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的相关规定。 7.4 针对中煤华晋土地房产尚未完善权属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7.4.1 作为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已经针对本次交易标的中煤华晋的相关 土地房产完善产权的事项出具了承诺,并已在《重组报告书》予以披 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山焦集团就 相关承诺进一步完善,承诺如下: “中煤华晋目前存在实际占有和使用部分无证房产、土地的情况,其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因未取得或暂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而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中煤华晋重大损失以致于不符合本次重 组条件的情形。 针对上述产权不完善的情况,山焦集团做出如下具体承诺: 1、关于完善房产土地产权的承诺 鉴于目前中煤华晋位于河津市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以河津市土地规划调 整为前提,位于乡宁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的落 32 法律意见书 实为前提,而上述工作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主导负责,因此中煤华晋 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受到上述外部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限制。据此山 焦集团承诺,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到位以及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落 实的条件满足后的三年内,督促中煤华晋完成相关土地房产的不动产 的登记手续。 2、关于房产土地产权瑕疵对上市公司损失的承诺 山焦集团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房产、土地后续存在的可能造成山西焦化投资收益额减少的情况 包括: 1)有关房产、土地办理产权登记证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 2)因未办理房产、土地产权证书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3)其他与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相关的直接费用成本支出。 从本承诺出具之日到中煤华晋完成相关房产土地的不动产登记手续的 期间内,在发生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当年,山焦集团现金补偿山西焦 化的金额=经山西焦化和中煤华晋确认的当年中煤华晋发生的相关费 用、成本支出的总金额*49%。上述补偿以现金方式在次一年的 6 月 30 日前由山焦集团补偿予山西焦化。” 7.4.2 上述完善之后的承诺,明确了在河津市土地规划调整工作完成及乡宁 县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后三年内,山焦集团督促中煤华晋完成相关不动 产登记手续,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 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 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 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33 法律意见书 “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 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的规定。同时,上述承诺明确了 山焦集团针对可能影响中煤华晋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投资收益 的部分而向山西焦化的补偿机制。 7.4.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的规定。 7.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存在部分土地房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 情况,但不会对中煤华晋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不利影响。当地主 管部门已经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报告期内中煤华晋不存在涉及《土地 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土地房产未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 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同时山焦集 团针对标的公司产权未办理登记情况可能产生风险作出承诺,完善后 的承诺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 八、 《反馈意见》问题 9: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拥有的王家岭矿、韩咀 煤业、华宁焦煤三项采矿权均采取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方式。请你公司补充 披露:1)相关主体是否具备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相关保障措施是否能够充分保 障价款足额按期支付及相关主体的采矿许可证不被吊销。2)上述采矿权价款的分 期缴纳是否影响中煤华晋对相关采矿权的合法拥有,对标的资产独立性、生产经 营及作价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 定,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1 相关主体的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及保障措施 34 法律意见书 8.1.1 中煤华晋王家岭矿的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主体为中煤集团和山焦集 团,应缴采矿权资源价款 154,629.6 万元,其中,中煤集团 2015 年缴 纳 15,861.096 万元,从 2016 至 2024 年每年缴纳 7,000 万元;山焦集 团 2015 年缴纳 15,468.504 万元,从 2016 至 2024 年每年缴纳 6,7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煤集团、山焦集团均已缴 清 2016 年采矿权资源价款,剩余未缴资源价款分别为 56,000 万元、 53,600 万元。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煤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下 属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中煤能源为 A 股和 H 股上市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煤能源总资产为 2,418.49 亿元,净资产为 1,019.60 亿元,货币资金 152.68 亿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为 606.32 亿元。根 据中煤能源公司章程规定,中煤能源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以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金额孰低者为准)的 20%。中煤能 源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每股分派人民币 0.039 万元(含税),如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配预案,中煤集团可获得 2.97 亿元(含税)的现金分红,已远超其应 缴中煤华晋采矿权资源价款数额。因此,从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中 煤能源现金分红政策,中煤集团具备按期缴纳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的 能力。山焦集团为山西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山焦集团总资产为 170.21 亿元,净资产为 37.90 亿元,货币资金 32.88 亿元,营业收入为 63.90 亿元。此外,山焦集团将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6 亿元现金对价,可有效保障山焦集团后续采矿权价款的缴纳。 8.1.2 依据采矿权价款缴款合同相关约定,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均系其名下 采矿权的资源价款缴纳主体。由于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均属兼并重组 整合矿井,在采矿权价款缴款合同签订时,两公司均系建设阶段尚未 投产。经核查相关合作协议及历年缴款凭证,目前两家公司均由其股 东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采矿权资源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35 法律意见书 之日,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均已缴清 2017 年度资源价款,华宁焦煤剩 余未缴采矿权资源价款为 22,113 万元,韩咀煤业剩余未缴采矿权资源 价款为 9,000 万元。鉴于目前两家公司欠缴的采矿权资源价款金额较 少,且均已投产,具备缴纳资源价款的能力,客观上后期欠缴采矿权 资源价款的可能性较小。 8.1.3 山焦集团针对后续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事项明确承诺“如因山焦集团 未如期缴纳后续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中煤华晋的采矿许可被吊销, 由此给山西焦化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山焦集团承担。具体保障措施 如下:本次山西焦化向山焦集团支付的 6 亿元现金对价在山西焦化支 付给山焦集团之后,由山焦集团、山西焦化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后续山焦集团针对王家岭矿采矿权 资源价款的支付,不得挪作它用。” 8.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均具备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因欠缴 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较小。山焦集团已就中 煤华晋后续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事项作出承诺,所作承诺及相关保障 措施可以充分保障采矿权资源价款的缴付,确保中煤华晋采矿权许可 证不会因资源价款未缴纳而被吊销。 8.2 采矿权价款的分期缴纳不会影响中煤华晋对相关采矿权的合法拥有 8.2.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 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8.2.2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 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 缴纳,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 10 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低于 20%。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 占用费”。 36 法律意见书 8.2.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 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 于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采矿权证有关事宜的复 函》文件已就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的合法有效作出说明。 8.2.4 本所律师认为,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是国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采矿 权价款分期缴纳不会影响相关主体对采矿权的合法拥有。 8.3 采矿权分期缴纳对标的资产独立性、生产经营和作价的影响 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采矿权属于用 益物权,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中煤华晋及其子公司均已依法取得国土 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采矿权分期 缴纳不影响相关主体对采矿权的合法拥有,因此不会对标的资产的独 立性产生影响。 8.3.2 基于前述 8.1 部分,相关主体均具备按期缴纳采矿权资源价款的能力 且已就资源价款缴纳作出相应保障措施。因相关主体不缴纳采矿权价 款产生的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风险较小,分期缴纳不会对标的资产的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3.3 因华宁焦煤、韩咀煤业已将未缴采矿权资源价款作负债处理,本次资 产评估价值已考虑分期缴纳的采矿权资源价款事宜,采矿权分期缴纳 对本次交易作价没有影响。 8.4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定,以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8.4.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该等股权 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等权利转移限制情形,在 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 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置问题。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项规定。 37 法律意见书 8.4.2 标的公司中煤华晋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其两名股东已就本次交易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 化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山西焦化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8.4.3 基于前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通过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度性安排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山西焦 化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以及其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8.4.4 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1 及 8.4.1 陈述,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 煤华晋 49%股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且标的 资产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所限制的“少数股权”范畴,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8.4.5 根据山西焦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经本所律师核 查,山西焦化董事会已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进行 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且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逐项对照并进行了论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条的规定,具体如下:1、公司已在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涉及的向有 关主管部门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 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2、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山焦集 团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中煤华 晋 49%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拟购买 的资产中煤华晋 49%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上市公司在完成本次交易后,公司主营业务不发生变化,不会成为控 38 法律意见书 股型公司。本次收购的资产中的矿业权资产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并具备开采条件。3、标的资产拥有经营所需的完整的资产。本次交易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业务、机构、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4、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煤 华晋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交易完成后能够为上市公司带来较为可观的 投资收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 性。同时,本次收购资产为联营企业股权,上市公司不因本次交易新 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因本次交易新增 同业竞争” 8.4.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 定,以及《若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8.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司采矿权资源价款缴纳主 体均具备采矿权价款支付能力,因欠缴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采矿许可 证被吊销的风险较小。山焦集团已就中煤华晋后续采矿权价款分期缴 纳事项作出承诺,所作承诺及相关保障措施可以充分保障采矿权资源 价款的缴付,确保中煤华晋采矿权许可证不会因资源价款未缴纳而被 吊销。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不会影响相关主体对采矿权的合法拥有, 不会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资产评估价值已考虑 分期缴纳的采矿权资源价款事宜,采矿权分期缴纳对本次交易作价没 有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相关规定,以及《若 干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九、 《反馈意见》问题 10:申请材料显示,中煤华晋控股子公司韩咀煤业 预计于 2016 年 12 月内投产。华宁焦煤目前正在继续推动 1 号煤层的设计、环评 工作。华宁焦煤《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华宁焦煤及韩咀煤业正在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环保竣工验收。请你公司补充披 39 法律意见书 露:1)上述《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及韩咀煤业、华宁焦煤相 关审批、备案、验收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2)韩咀煤业是否按期投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1 《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相关审批、备案、验收 手续和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9.1.1 华宁焦煤、韩咀煤业涉及的相关审批、备案、验收手续及进展、预计 完成时间、费用承担方式 文 名 称 华宁焦煤 韩咀煤业 号 批 复 晋煤重组办发[2009]95 号、 立项 晋煤重组办发[2009]95 号 晋煤重组办[2011]20 号 用地 晋国土函[2014]24 号 晋国土资函[2014]13 号 环评 环审[ 号 晋环函[ 号 晋 煤 办 基 发 [ 晋煤办基发[ 号、 开工建设 号、晋煤基局[ 号 晋煤基局[ 号 联合试运转 晋煤办基发[ 号 晋煤办基发[ 号 竣工验收 晋煤办基发[ 号 晋煤办基发[ 号 预计 2017 年 12 月前完成竣 环保验收 环验[2017]2 号 工环保验收,费用由韩咀煤 业承担。 备注:华宁焦煤目前已向乡宁县环保局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 40 法律意见书 资料,预计 2017 年 8 月底前可办理完毕,费用由华宁焦煤承担;韩咀 煤业待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办理《排污许可证》。 9.1.2 华宁焦煤、韩咀煤业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名称 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号:C, 编号:(晋)MK 安许 开采矿种煤、2#-10#,开采方式 证 字 [2016]GY048 , 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120 万吨/年, 许 可 范 围 为 煤 炭 开 韩咀煤业 矿区面积 25.2245 平方公里,有 采,有效期限 2016 效期限 2014 年 1 月 8 日至 204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8 日。 年 4 月 24 日。 证号:C, 编号:(晋)MK 安许 开采矿种煤、1#-12#,开采方式 证 字 [2015]GY041 , 地下开采,生产规模 300 万吨/年, 许 可 范 围 为 煤 炭 开 华宁焦煤 矿区面积 24.8147 平方公里,有 采,有效期限 2015 效期限 2014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 年 11 月 4 日。 9.1.3 华宁焦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情况及对本次交易 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9.1.3.1 经核查,华宁焦煤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于 2017 年 11 月 4 日到期。 9.1.3.2 根据山西省煤监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一 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包括《采 矿许可证》在内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 3 年,如 采矿许可证不满 3 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与采矿 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致。因此,办理采矿许可证是安全生产 41 法律意见书 许可证办理的前提。 9.1.3.3 根据《重组报告书》,华宁焦煤目前未能办理长期采矿证的原因主 要系由于 1 号煤层问题。根据华宁焦煤出具的说明,华宁焦煤目 前正在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中煤 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有关情况的 请示》(晋国土资发〔 号)文件的批复办理采矿许可证。 根据该批复,关于 1 号煤层,企业可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和 经济可行性的意见决定开采与否,并建议其它兼并重组中煤矿存 在此类问题,尚未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参照王家岭矿的做法, 进行采矿权延续登记,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华宁焦煤目前正在 依据上述批复办理采矿许可证,预计 2017 年 10 月底前办理完毕。 9.1.3.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宁焦煤办理采矿权证书续期 的主要资料已经准备齐备,尚需完成《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 司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 方案》三合一报告的编制,目前华宁焦煤已经委托山西省第五地 质工程勘察院编制该报告,预计于 2017 年 7 月中旬完成上述三合 一报告的备案工作,随后提交采矿权证书续期的申请。 9.1.3.5 针对华宁焦煤不能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书续期的风险, 山焦集团出具承诺,如果 2017 年 11 月 4 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得 长期采矿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导致华宁焦煤无 法正常合法生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焦集团将对 该事项导致的山西焦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额补 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在山焦集团针对中煤华晋的
年的业绩补偿期内,若华宁焦煤由于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 无法正常合法经营,则山焦集团将通过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安排 来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到损害。若截至业绩承诺期到期的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华宁焦煤仍然没有办理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山 42 法律意见书 焦集团承诺,在华宁焦煤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办理之前的各年度, 若华宁焦煤因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 常开展,山焦集团将按照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确认的华宁 焦煤经营亏损中归属于中煤华晋的部分的 49%,以现金方式向上市 公司进行补偿。 9.1.3.6 鉴于华宁焦煤已经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署了合法有效的采矿权 资源价款缴纳合同,并按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华宁焦煤合法拥有 采矿权。另根据乡宁县国土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华宁焦煤报告期 内较好的履行了矿产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同时,参 照王家岭矿办理长期采矿权证书的处理原则,解决 1 号煤层问题 已经具有现实案例。华宁焦煤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采矿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亦不存在法律障 碍。华宁焦煤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风险较小, 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山焦集团已针对华宁焦 煤不能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采矿权证书的续期的风险出具补偿承 诺,确保前述事项不会损害交易完成后的山西焦化及其中小股东 权益。 9.2 韩咀煤业目前是否投产。 根据韩咀煤业的说明,韩咀煤业于 2016 年 12 月份已正式投产。 9.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煤华晋下属华宁焦煤涉及的采矿权许可证及 安全生产证办理续期的工作以及韩咀煤业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的工作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 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中煤华晋下属韩咀煤业已于 2016 年 12 月投产。 十、 《反馈意见》问题 11: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及下属子公 司受到多项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行政处 罚,罚款是否已缴纳,涉及事项是否已整改完毕,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 43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影响。2)中煤华晋相关制度保障及其他管理控制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1 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近三年行政处罚、缴款及整改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10.2 相关政府部门已就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 情况出具证明,相关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 政处罚事项不会对中煤华晋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 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不会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 产生实质性影响。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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