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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19 &
跟外贸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全球采购主要是搜寻、开发和发展供应商,一般需要工科背景,懂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商务也要懂,而且英语要求也很高。总之,全球采购这个职位对人的要求是比较综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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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只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者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这里要提醒劳动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单位用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来恶意欺骗。[编辑本段]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而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两者有不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法律高于法规的法律原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19条来执行。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必然导致歧义和混乱,例如:王某在一个软件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规定了试用期3个月,那么如果王某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原先双方的合意为试用期,那么王某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就可以提出离职,办理手续。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如果想离开公司,那么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反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同立法的初意相违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说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编辑本段]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由张峰律师所著,请指正!谢谢  3、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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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新手,想把产品卖到国外,请教大家在哪里可以找到国外的采购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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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网站可以找到一些国外酒店的采购信息或者采购需求啊
请问有哪位前辈知道在哪些网站可以找到一些国外酒店的采购信息或者采购需求啊
[ 本帖最后由 一个死人 于
19: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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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Monica^^ 的帖子
您是做什么产品的,可以到我们海商网上找一下,选择买家输入Hotel supplies(酒店用品)点击搜索会出来一些。希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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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希望&&找到一些好的网站&&有的可以介绍点 谢谢
(康帕斯中国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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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Monica^^ 的帖子
楼主你是做什么产品的呢? 您是想把产品卖给国外的酒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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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Monica^^ 的帖子
国外B2B或者利用谷歌等各种搜索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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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国外B2B或者利用谷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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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 海商网---广州 的帖子
我们是做酒店陶瓷用品的,比如陶瓷餐具那些的。海商网搜出来的都是国外买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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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glzhjr 的帖子
是的。我们是做酒店陶瓷餐具的,主要销往中高端酒店的,目前就是不知道该怎么收集国外酒店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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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是新人,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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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9 paula11111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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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你一些国外主要家用餐饮业用陶瓷餐具制造商、分销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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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信马由缰 于
21: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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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这信息你是在哪儿搜到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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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Monica^^ 的帖子
你好!这信息是我公司的。
我打算继续免费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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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信马由缰 于
22: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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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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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到海外采购商的邮箱地址
现在绝大多数外贸业务员都是通过Email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系的,甚至有人跟我感叹:做外贸就是做邮箱!但是很多刚入行的外贸新人员都觉得:很难找,或者根本就找不到海外买家的有效邮箱,下面的内容介绍下本人从从网上收集到的一些买家邮箱搜索技巧和一些外贸经验,供外贸新人们参考,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客户邮箱搜索技巧
1、搜索引擎的选择
1)Google搜索,可以按照各个国家不同的Googel后缀名,去海外买家所在国家去搜索,更方便,更准确。
2)www.alltheweb.com可以按照地区搜索,对于不知道国家名称的那些地区很好用,而且可以把格式定义为html格式,这样就可以提高打开的效率了。但是对于亚洲就不太好了,因为搜索到太多的中国的B2B网站的,建议与google、yahoo配合使用。
3) search.yahoo.com
这几个是我主要用的,别的听说Bing.com也不错,不过没有用过。
2、有的客户网站,没有邮箱地址,只有一个feedback表格让你填,你可以用下面方法找到客户的有效邮箱:比如搜到的买家的网站是www.craftcn.com
,那就在在google中输入“craftcn.com
email”进行搜索,结果中就可以看到很多连接,不用打开,看有邮箱地址,粘贴过来可以了,如果结果链接超过100个,就不要发了,搜索一下:craftcn.com
president看看有没有结果,没有就算了。回去把表格填了就好了。
3、google图片搜索方法
进入英文google,点击image,然后在地址栏中输入产品名称,就会出来很多图片,如果图片和自己的产品一样,再判断下面的网址是不是公司的网址,把公司网址粘贴到新的internet地址栏中打开,发信。
4、google搜索建议,进行搜索前建议把
preference改成每页100个结果。因为这个样子可以可以看到10000个结果,如果一页10个的话,只能看到1000个结果。
5、多语言搜索
有很多人介绍说,要用其他国家语言搜索,但是我还是建议用英文来搜索,然后用翻译软件或者翻译网站把英文翻译成该国语言,毕竟我们对外国语言(除了英文)不大熟悉。
在你平时的搜索中,比如今天搜索德国的客户,那么搜索的结果网站中就会有很多公司有德语界面,那么你就把他们德语界面中的产品名称整理出来,慢慢积累,也能积少成多了。
6、关键词的选择
给大家两个链接,可以把你知道的关键词放到里面前看看怎么样,
adwords.google.com/select/KeywordToolExternal
inventory.overture.com/d/searchinventory/suggestion/
可以分析出来自己的关键词的排名和别的关键词的好坏!
7、B2B使用方法:
普通B2B网站上面的客户虽然大家已经不大重视了,但是我认为还是有必要看看的,一个月之类发布的都有必要看看,找找trade
leads,找到客户的公司名称,然后放到google里面搜索公司网址,再找邮箱。
8、黄页的使用
以欧洲黄页为例,建议不要发上面的邮箱,去找公司网址再找邮箱,虽然费时费事,但是可以提高退信,因为邮箱很多都变了,而且上面还有很多国家公司的后缀名,比如中国的是:co.,ltd,美国的
llc等等,这些是为下面的搜索方法做准备。
9、公司后缀搜索方法
把每个国家公司的后缀名放到google搜索栏中,然后加上产品名称搜索,比如:llc rubber sheet
,搜索,就会有很多公司的网址,然后通过网址找到邮箱。
就这些啦!也希望外贸达人踊跃在后面的“评论”中提出更多、更新的找买家邮箱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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