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二倍赔偿劳动合同之日”指哪天?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吗?--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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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吗?
合同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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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长沙|解答问题:2665条
咨询1:提出这个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主张是否必须以劳动者能够举证曾经提出过相关要求为前提?解答:不需要。但事先有“申请要求”更好,建议你先起草一份“要求签订申请”(一式多份),递交单位劳人部门,并要求单位在其中一份上署签收时间和盖章,如单位不签章,则应通过快件邮寄,保存好邮寄票据等,以备发生劳动争议时用。咨询2:如果劳动者没有向单位提出过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不能主张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吗?解答:不对。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三个条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即可随时主张2008年2月起“双倍工资”(1月份为法定缓签期)至补签月止。建议你在“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发出一个月后,如单位仍拒签,你就应考虑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仲裁部门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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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O年且距法定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从2001年工作至现在已满15年,企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未给劳动者交社保险,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吗?
如果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可以要求从次月起支付双倍,并且从满1年起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强制性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我在厂做了十五年了厂没有同我订无固定合同
您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与您续订的,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未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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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问者:wl0076***时间: 08:44:16地点:11个回答
您好,你这个说法是正确的,没有问题的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上是有惩罚的。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的问题,请问你具体想咨询的是什么呢。
您好,可以主张。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你好,可以诉讼解决
你好,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您好,是完全可以主张的,具体您可以来电咨询
您好,是的,最高支付11个月的。
你好,协商不成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建议诉讼解决
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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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不支付工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
回答:你好,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单位解除合同可能存在不合理,如有争议可以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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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大致的情形是:劳动者甲某与用人单位A公司自2001年至2010年这十年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然而自2011年起,双方未再订立过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至今,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
很明显,该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范畴,所涉及到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计算,没有任何的争议,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则集中在了对第八十二条的适用上,究竟是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笔者认为,此案只能适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而不存在适用第二款的情形。结合本案,理由如下:
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来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总的概括起来是两种情况: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意;二、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主动方应是劳动者本人,而不是用人单位。具体到本案来看,这十年,双方每一年都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对此种选择表示接受,理应认定为属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这种情形,然而自2011年之后,双方未订立任何合同,虽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了,但能否因此而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依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自2011年月至2013年这段时期的双倍工资呢?笔者的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只可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肯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并不存在“没有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合同”的情形,因为如果是“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则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走补偿的程序;如果是“没有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则应该优先适用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此算下啦是自2011年的2月至2011年的12月,这11个月的双倍,而非2011年1月至2013年所有月份的双倍。
其次,如何理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从法条的设定来看,所支持的双倍只是从“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到“不满一年”这11个月,之所以会限定这一区间并不是全无道理的,理由一是因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能完全没有限度;理由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其他条文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满一年后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了。所以,结合到本案来看,双方年这10年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存在任何问题,2011年1月起至今,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则需要承担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双倍工资赔偿的责任,2012年1月,双方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龄是13年,但《劳动合同法》是08年生效的,所以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5个月工资的双倍=10个月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11个月工资的双倍=22个月工资,还有一个月的代通金。另外需要指出的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性质上还是属于劳动报酬,而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合同终止的,则在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均是支持的。
&&& 以上是笔者对于该案的一些个人看法,期待与各位同行进行讨论,给予指导。无固定期限合同和长期工作合同的区别是?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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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合同和长期工作合同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个是无固定期间的,一个是有期限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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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签单位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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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的工作合同本质上还是属于固定期限工作合同,因此你的问题本质在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条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协商同意,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律对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意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约定具体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这种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合同,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这就是两者的区别。由于该法第46条第5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期满不续订而终止合同的,依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基本持平,没有什么差别了。然而,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的规范下,由于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而终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少,正常解除的机会多,且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终止的机会多,解除的机会相对少,且劳动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远远大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这是两者曾经有过的一个重要差别。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差别,所以多年来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日以后,两者的这一重要差别会逐步消失,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尽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
擅长:暂未定制
区别就在于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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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就必须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然,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是的,自该法律正式实施之日起
是的,提问者的理解是正确的。
是指在你依据劳动合同劳动满一年,在这一年中没有再次签订其他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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