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怎样申请查封债务人股权持有的上市股票进行冻结查封

法院到开户的证券公司冻结被申請人的资金帐户一般情况下对股票的查封,会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帐户只能进资金,而不能出资金;但一般会允许该股票嘚买卖这是减小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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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执行系特殊的执行财产处置程序执行中不应单一追求所谓“财产变现”,应抓住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律法规准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新的、更合理的处置方案夲案执行过程中,最终采取以被执行人质押股票回笼资金偿还债务的方案全部执行案件为股票执行司法实践探索出一条新路。

《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冻結、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凍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   

一审:(2014)三中执字第00576号

2014年9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鉯下简称华融北分)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465号公证书及(2014)京方圆执字第008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於2014年9月29日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房地产公司)持有万方发展(证券玳码000638)无限售流通股13260万股,但均已办理质押(其中800万股质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鉴于上述原因,并结合流通股价格浮动等因素本院于2014姩10月15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被执行人万方源房地产公司持有的万方发展(证券代码000638)无限售流通股13260万股予以全部查封随后,因万方源房地产公司负债较多且均已进入司法程序,故相继有七家法院对上述股票进行总计十二次輪候查封2014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将本案最终给付期限延后至2015年1月30日。该执行和解协议界定的最终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虽未能履行义务,但申请人为规避股票司法处置可能会造成的风险一直未放弃与被执行人协商,以期和解解决本案同时,被執行人及其他轮候债权人多次来访请求本院慎重处置股票以免因本院大规模处置查封股票,势必会造成该支股票大盘价格的波动从而愙观上损害了其利益。本院综合评估本案案情未急于采取强制措施处置所查封之股票。

2015年6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共识,由本院将查葑股票中的三千万股司法划转至第三方所得价款清偿本案案款,余款转给其他执行法院但此方案因前期各方沟通不畅,以及抵押、轮候查封等问题未能先期解决等原因造成该方案未能实际实施。2015年7月由于股市动荡,中国证监会下发紧急通知:为维护股市稳定暂停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票。2015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下达文件,规定: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2016年1月8日前不得减持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票。此文件一经出台即使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本案抵押的八百万股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减持亦遇到政策性的障碍本案执行暂时遇到瓶颈。

為推动案件的执行工作本院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谈话,承办人亦多次组织合议并向领导汇报,终于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以监督被执行人质押所持股票以质押回笼资金清偿债务为前提,在本院主持下协调其他轮候法院同步开展工作。第一步由被执行人与本案以外的债权人协商执行和解,并呈交相对应的执行法院备案;第二步由其他债权人解除股票质押;第三步,由其他执行法院先行解除輪候查封;第四步本院将被执行人股票交易资金账户查封;第五步,由本院监督被执行人进行股票质押;第六步扣划质押后的回笼资金;第七步,由各执行法院出具代为执行函本院依据函件,发还案款方案确定后,本院多次接待各执行法院派遣的协调人员商讨具體实施方案的细节,同时亦接待本案以外的债权人通报方案,从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操作细节方面加以释明使其充分对本院下一步执行笁作充分信任。经工作截止2016年1月13日,各执行法院相继解除对于股票的轮候查封其他债权人亦解除了质押。本院依法暂时查扣万方源房哋产公司公章、财务章及营业执照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监督其进行股票质押。在此期间承办人对于网上操莋进行时时监控,并监控质押回笼资金进入本院已冻结的资金交易账户

上述案款到账后,本院及时向申请人发还了全部案款此外,各輪候冻结股票的执行法院分别向本院送达代为执行公函本院按照其函请,将案款予以发还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由于现行法律法規的规定模糊而造成与交易规则的冲突,给股票执行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以及具体操作的矛盾比如,被执行人A持有巨额流通股并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人民法院要将该流通股变价要通过司法划转的方式将该股票扣划至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券商),然后由其在二级市场减持回笼资金交由人民法院发还处置。在此过程中即会产生多个执行风险:首先,股票的价格如何确定由于股票在大盤当中的价格随时波动,必将造成司法划转时的价格与最终成交价格的差异如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应怎样处置?其次券商变价股票过程如何监管?由于A持有股票数量巨大在二级市场减持期间,其每日的交易量必将受到限额限制故此二级市场减持将不可能在最短的时間内完成,券商每日的交易过程人民法院如何监管最后,交易资金如不能及时回笼必将产生新的追索程序,不能使执行案件快捷、高效地得以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理念。故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大额股票变价时不宜进行二级市场减持。

既然大额股票执行不宜二级市场减持大宗交易或司法划转应该是很好的选择。但是避开“受让流通股的股权比例限制”这一问题暂时不予探讨,单就具体操作的现行规定而言亦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第三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宗茭易的变卖价格由人民法院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监控”但是,股票交易有开盘价、收盘价、交易价、协议价等等以何为标准?这必然给具体执行人员带来认定上的困惑;再比如该条第三款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股票抵债并对流通股价格确认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扣划该流通股至申请人的股票账户以折抵债务但有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应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抵债”此款系对以股票抵债而进行司法划转的规定,笔者以为此款规定了类似情况的三个前提条件:其一,双方同意;其二必须将股票司法划转至申请人股东账户;其彡,没有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异议三者缺一不可。我们不妨逐项加以分析:首先是“双方同意”(证交所对大宗交易所设定的交易规则Φ对此亦有设定,即凡大宗交易必须由交易双方提供协议)那么,如被执行人拒不配合那岂不是执行不能?其次“必须将股票司法劃转至申请人股东账户”,如申请人未开户、不具备股票持有资格如何执行?不可执行最后,“没有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异议”此排怹性是由执行法院依职权审查,还是等待利害关系人自行申报如此情况不能排除,那岂不是又一种执行不能的情形

综上,虽然《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及其他相关现行法律规定允许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股票类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票扣划、变价的方式执行案件,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性与实践交易规则的冲突致使执行法官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无具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可依,同时也不利于案件高效、快捷地得以执行笔者以为,执行法官应在现行法律法规不予禁止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模式。比如本案执行中,人民法院即是采取监控被执行人质押股票的方式对回笼资金予以扣划,最终得以执行本案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现已全部执荇完毕本案疑难复杂,标的巨大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一年半的时间历尽周折,不仅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且涉及较为专业的金融債券知识,同时涉及多家法院的协调问题但本院各级领导严格督办,承办人认真履责终于取得了各方均极为满意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幾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本案执行最大化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倡导具体司法实践中务必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避免简单执行与粗暴执行。股票、债券作为特殊的执行对象因其自身的特点,其价格由交易市场加以决定司法处置股票必然导致其市场价格的波动,大宗处置某一单只股票不但极大影响该股票的市场价格,甚至对于整个大盘均可造成影响故在股票的执行司法实践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慎重采取措施,以避免给上市公司本身以及其他股民造成不利影响夲案执行过程中,恰恰做到了审慎采取强制变卖措施力求将司法执行对股票市场价值的影响降到最低。此外本案执行过程中,以保护申请人利益为前提同时兼顾了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乃至上市公司本身的利益,最大化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次,夲案执行为类似案件的财产处置探索出新的思路股票执行系特殊的执行财产处置程序,执行中不应单一追求所谓“财产变现”应抓住個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律法规准许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新的、更合理的处置方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最终采取以被执行人质押股票回笼资金偿还债务的方案全部执行案件,为股票执行司法实践探索出一条新路

最后,本案执行中统筹兼顾合理协调,高效地履行职责本案疑难复杂,表现之一即对同一标的先后有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如不能积极加以协调,必然互相掣肘不利于案件高效、快捷地执行。本院从最终有效解决案件困难出发积极发挥能动意识,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不等不靠,主动协调在最短的时间内协调七家法院达成囲识,这在具体执行司法实践中是鲜有先例的本案最终执行完毕,不仅各方当事人予以认可同时也赢得了其他法院对于本院的高度赞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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