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18元iptv套餐或业务已欠费,第一个月欠费7元,第二个月不用,第三个月是要交43元,还是23元?收不收第二个月的

[杂谈] 终于改成移动8元套餐了,拜拜了移动! - 畅谈 - IT圈极客微软苹果资源搜索[杂谈] 终于改成移动8元套餐了,拜拜了移动!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坑爹移动,之前移动没有公开8元套餐,只能办理8+1 和8+4 ,我这里只能办8+4。上个月办理的,一开始移动人工服务说可以直接去营业厅办理,过了几天我去营业厅问了,营业厅的人表示客服说的不准确,并且本地区不能办理,劳资也懒得理论,直接再次拨打人工服务,客服说政策发生变化仅限新用户办理,woc,你们客服是忽悠人呢??直接拨打省质量投诉热线,我要变更套餐!你们别逼我向工信部投诉!当天电话后2个小时内变更8+4,立即生效。特么更坑的是4块不能退订。。。特么最坑的是前两天工信部约谈运营商之后移动可以公开办理8元套餐了,,,,劳资居然还是8+4,,因为上个月变更了一次,不能再变更了,一进11月,我立即变更,OK!还算良心,没有什么阻碍,直接办理成功,立即生效。移动,拜拜了,劳资不跟你玩了。以后就这样保号接电话咯!Lv.25IT之家广东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5IT之家河南郑州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5IT之家河南郑州网友Lv.25IT之家河南郑州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7IT之家上海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Lv.21IT之家广东广州网友Lv.25IT之家北京网友Lv.21IT之家广东广州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15IT之家广西网友Lv.23IT之家广东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3IT之家广东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3IT之家广东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3IT之家广东网友Lv.25IT之家广东东莞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Lv.26IT之家广东深圳网友Lv.26IT之家广东深圳网友Lv.45IT之家浙江绍兴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19IT之家上海网友Lv.24IT之家浙江网友Lv.23IT之家浙江温州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9IT之家福建网友Lv.22IT之家山东临沂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31IT之家江西吉安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31IT之家江西吉安网友Lv.28IT之家广东江门网友Lv.23IT之家河南网友Lv.28IT之家广东江门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Lv.28IT之家广东江门网友Lv.35IT之家重庆网友Lv.40IT之家北京网友Lv.45IT之家浙江绍兴网友Lv.27IT之家江苏网友Lv.25IT之家山东网友Lv.25IT之家河北石家庄网友Lv.13IT之家浙江网友Lv.27IT之家河北廊坊网友Lv.27IT之家河北廊坊网友Lv.23IT之家广东深圳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Lv.23IT之家四川成都网友Lv.38IT之家浙江网友Lv.23IT之家四川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Lv.30IT之家广东广州网友Lv.23IT之家福建三明网友Lv.23IT之家广东网友Lv.23IT之家广东网友Lv.25IT之家广东东莞网友Lv.23IT之家广东广州网友Lv.12IT之家广东广州网友Lv.31IT之家河北网友Lv.23IT之家河南洛阳网友畅谈周榜IT圈 -,旗下,鲁ICP备号目录    自序……………………………………………………4    第一章:强奸全民意志的非法代收费…………………7    第一节:过街老鼠的梦网公司…………………………    第二节:代梦网收费是梦网侵犯用户权益的根源………    第三节:移动无权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第四节:代收费的其它违法特征…………………………    第五节:梦网公司的其它违法特征………………………    第六节:谎言连说三遍就是真理的又一实践者…………    第七节:与“代收费”作战的理念及方法………………    第八节:给政府的建议…………………………………    第九节:网络上反映梦网公司内幕的三篇文章………    第二章:不合法的收费项目……………………………42    第一节:收取选号费和占号费(停机保号费)、入网费(手续费)……    第二节:四舍五入收取用户的钱………………………    第三节:月租费和漫游费的问题…………………………    第四节:电话卡余额问题…………………………………    第五节:动感地带的短信套餐侵犯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第六节:姚仁俊先生所写的《中国移动唏嘘大盘点》…    第三章:服务猫腻……………………………………………73    第一节:来电转移费和)收费……………    第二节:关于长、短途手机的拔号方式一样……………    第三节:中国移动的温柔陷阱——GPRS…………………    第四节: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收费清单…………………    第五节:不敢向用户提供收费清单的品牌……………    第六节:强制用户使用自称能增值的全球通品号码……    第七节:拒绝为用户提供30元自由套餐和月租以天计…    第八节:随意提供不合法优惠套餐……………………    第九节:系统资料可以随便修改…………………………    第十节:想尽不合理办法拖住用户………………………    第十一节:违法停机不用负责任…………………………    第十二节:让用户无语的报复行动………………………    第十三节:操控市场中饱私囊……………………………    第四章
霸王条款………………………………………………92    第一节:密码是用户唯一身份标志………………………    第二节:强制用户签订协议………………………………    第三节:不向用户提供审批备案证明……………………    第四节:强制入网用户登记本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五节:入网要办理银行委托付款…………………………    第六节:拒绝用户现金交费…………………………………    第七节:入网要预存150元话费……………………………    第八节:交费一定要交纳一定数额…………………………    第九节:强制用户使用时间……………………………………    第十节:可以任何时间随意地向用户发送短信………………    第十一节:移动有权以莫须有名义收回用户号码……………    第十二节:移动应该负有保障用户密码安全的义务…………    第十三节:缩减提交收费清单义务…………………………    第十四节:不寄账单和发票等资料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节:移动可以让用户倾家荡产………………………    第十六节:停机必需24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七节:移动签的合同又可随便变更……………………    第十八节:移动约定的资费可以不遵守……………………    第十九节:移动有错而不用承担责任………………………    第二十节:强制用户把款放在移动………………………    第二十一节:移动可以反悔双方约定的资费……………    第二十二节:收钱不负责………………………………    第二十三节:收费不给计费依据…………………………    第二十四节:强抢用户充值卡货币………………………    第二十五节:拒绝人民币使用和以卡代替人民币流通…………    第二十六节:移动说的都是金科玉律………………………    第二十七节:百姓不可点灯………………………………    第二十八节:又是代收费的霸王条款………………………    第二十九节:移动可以任意变更合同条款……………………    第三十节:拿用户的现金退赔用户的话费……………………    第五章:我是如何与移动周旋……………………………………115    第一节:直接过招……………………………………………    第二节:我是如何运用媒介来维权…………………………    第三节:我是如何运用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维权……………    第四节:我是如何运用物价局维权…………………………    第五节:我是如何运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权………………    第六节:我是如何通过法院来维权………………………    第七节:我是如何通过公安局来维权……………………    后
记………………………………………………………………128    附:与移动战斗的主要法律…………………………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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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来自潮州的我,现住深圳,文凭不高,本来是经商的;81年入书斋门时背的是“我爱北京,我爱天安门,我爱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有十一年党龄的中共党员,喜欢梁羽生笔下的金世遗,故用其做笔名。    年以来,我的手机号码总是近百元、几十元、几元、甚至1元、5分地被莫明其妙地扣钱。多次投诉,运营商说他们是代收费的,与他们无关系,而那个遥远的所谓与多收我们钱的有关系的公司,却没有一次承认他收错钱,最后是不了了之。月复一月,没有一个月不对收费有意见。很是生气,不是交不起这点钱,而是被抢、骗的感觉很难受。但终究还是不了而了。这段时间,我应该属于麻木类型的,并不懂得很多不合理的事情,而象福建邱建东打击电信的违法收费、山东沈洪嘉呼吁明晰入网费产权和取消月租费等等事项,我当初竞然一无所知。    2003年8月,运营商让我重新启用已停了机的号码,给予该号码使用220单向套餐了。同年10月,又不同意让我使用该套餐,想起当初让我用220单向套餐的那个MM怪怪的声音,几十岁的人还被此等小伎俩骗了几百元,有一股拿炸药包炸毁这个运营商的冲动。我干脆不去交纳400多元的话费,改用联通号码。    2004年2月,刚过完年的一天清晨,我接到运营商的信函,声称将对我进行起诉。与其让你先诉我,不如我先诉你,我本着这个思想,请律师起诉移动。好不容易立了案。开庭前,移动开出了诱人的撤诉条件,被我拒绝,我要的是个理。此案在福田法院李育忠副院长(现任福田检察院副院长)的关注下,一审主审法官剥夺我选择违约案由的权利,以不构成侵权为由,莫明其妙判我败诉。接着,福田法院又对我诉移动的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立案,这实际上就是剥夺我的诉权。我的脑袋嗡地声,一股热血窜上我的心头,我对法律的情感,就是对月亮中的嫦娥那样敬仰它,如今自已最根本的诉权都没有,这种呕吐的感受就是象看到心中的嫦娥原来是那样肮脏,任由李育忠玩弄一样。从此,走上了一条剥开通信运营商的真面目和维护诉权的漫漫长路。    我很早就懂得联系的普遍性,想起以前对违法行为的苟且忍让,才明白是自已给自已挖的坑,我终于理解了联系的普遍性了,我骂自己,活该以前被它们抢那么多钱。    世界万事万物都具有联系性的,当你见到抢劫而不与想法制止的时候,你必定会成为下一个被“抢”的人;移动及其代理人公然践踏法律,我们总是因为事小而不为,凭其掠夺我们的财富,移动这种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也会促使社会向丑恶的一面发展,最终也就出现了“抢劫犯”;我们的财富养肥了移动,移动也会饲养了更多的代理人,会把你的最基本的诉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视为砧板上的肉,凭由宰割。只有我们群力而围之,每个人发扬滴水穿石的精神,让移动为违法行为付出了应有的违法成本,“千里大堤,毁于蚁穴”,这样,违法的移动也就有了最终的违法成本了,当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的时候,我们也就不会碰到抢劫犯    为此,我呐喊,二年多来,从没有停止。我的诉权在深圳福田法院没有得到恢复,但是我在其它地方依然能代理或帮助他人在法庭上与移动较量,取得一个个的小胜利;虽然媒体对移动的违法行为揭露了又不揭露或者是连披露都没有或者干脆为移动宣传,但不时总有一些媒体披露出移动的真实面目来,网友的战斗事迹时常出现在网络上;虽然很多亲朋好友都劝我收手认命,但我也认识更多的志同道合的朋友,他们与我们一样,一直都在与移动做斗争,从没有停止过。    法制是国家的基石,不管移动是如何公关,不管社会道德是如何堕落,只要这个政府想维持发展下去,象移动这样公然亵渎法律的行为就会有消亡的一天,我坚信移动与做为国家基石的法律相比,不外也只是纸老虎而已。当看到比例很高的忧国忧民的国家机关人员,这更坚定了我胜利的信心。    2006年4月,福田法院恢复了我的诉权,历时尽二年的诉权暂时得到解决;我与黄、吴、林、夏倡导的517集中起诉运营商践踏法律行为得到全国热烈响应,通信维权网又成立。我又欣慰地知道,有一群网友们自发地成立了一个针对移动的反黑论坛,成员都是各行各业、热血奔腾的青年,他们与我一样都在抗争着,甚至比我抗战得更剧烈。    不幸地是他们的论坛被关了,理由是他们号召“五一”集体上移动的营业厅表达诉求,这种刘和珍式的行为当然会被压制了。    日,他们中的成员自发地从各地赶到深圳福田法院为我与移动的开庭助威,我很感动。看到他们当中的一些人与我以前一样不懂法律,被移动的思维牵着走,我于是萌芽用拙笔素描全国各地战友的经验,把运营商的丑陋面目系统地写出来,供他们参考,也供所有我还不认识的战友们参考,供所有的电信用户参考,并唤醒所有不理解联系普遍性的用户。    运营商以移动公司为代表的,移动也是最可耻的,所以我才只写移动,其它各个运营商就权当作举一反三吧。或许你被联通、电信、网通、铁通欺辱过,但是他们所有可耻的行为都有共性。    “一屋尚不能扫,何以扫天下”?我们要明白联系的普遍性。“其实地上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但愿这条维护法律尊严的维权路一直有人在走,但愿这条打维护法律尊严的维权路有大量群众在走。当我们看到雷锋塔下去,法海躲到螃螃蟹里面时,那时到民间,倾听民意,凡有田夫野老,蚕妇村氓,除了几个脑髓里有点贵恙的之外,谁不为我们的行为拍掌称快啊……    陈书伟    日2:43                       第一章:强奸全民意志的非法代收费     第一节:过街老鼠的梦网公司    用户对移动最不满意的就是霸王条款,代收费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形式,当前用户最厌恶的问题是梦网业务问题,梦网业务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梦网业务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的原因如下:    1、短信骚扰。    垃圾短信响声总会让正在工作或享受生活的用户不自觉地查看,又无可奈何地删除这此垃圾短信。用户每天都会接到很多垃圾短信,这些垃圾短信的内容无非是商业广告和刑事诈骗。其中,刑事诈骗是政府打击的重点,现在已极少出现了,商业广告绝大部分都是梦网公司发送的。如果没有梦网公司发送的信息,用户的手机接到的短信会特别干净,用户开心地享受高科技带给用户的方便同时不用成天为这种骚扰的垃圾短信而不快——用户既没有义务删除垃圾短信,也没有义务接收梦网公司的广告;假如是因为用户不用为接收到垃圾短信而付费,因而梦网公司就可以向用户大量发送垃圾信息的逻辑思维,也就等于可以随便打电话给陌生人。    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宣传短信,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用户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发短信的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用户也可以向公安局举报,请求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发送者进行行政处罚。    2、短信内容侮辱用户。    “D它突然低头用舌头吸允笔者的……回复D看一位女大学生的羞涩自述!现在的女生真是不得了,还可以与她(它)聊天交朋友(短信娱乐)。本条免信息费,发信人:036381,发送于. 09:30:09”这是笔者前不久接到的一条短信内容,很多短信色情内容比这更不堪入耳;类似的内容还有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美女视频、测名、测婚姻、测爱情、六合彩码号猜测等等。
    以上发送的这些内容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造、复制、传播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以及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22号)的规定。用户可以向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举报,也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发送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发送淫秽色情等法律禁止的内容勾引用户上当是梦网宣传短信的惹人厌恶的另外一个原因。这些短信,对于绝大部分用户,特别女性用户,是人格上的一个侮辱;对于未成年用户,发送这些淫秽内容,实质就是犯罪。    3、抢用户的钱。    笔者曾接到那个上市的网易公司一条短信,向笔者的手机发了一个所谓的手机邮密码,每月就收取笔者10元。有时用户手机就是收到一条短信,就被收取了一元、5角不等。这种抢钱方式,在2002年至2004年是最普遍的方式,那时候所谓网站公司转亏为盈的原因或者是一些上市公司如空中网和“TOM”有不错的业绩,梦网公司老板一夜成为千万富翁的原因,全部是借助这种所谓的业务成绩。这种强抢钱方式,无论是多么小心的用户,都会被抢钱,这是用户最愤怒的。这种强抢钱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4、不明码标价,欺骗用户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题醒目。” 不明码标价,欺骗用户的交易表现类型如下:    A:不标价:如030601发过来的:“女人身上有个部位,爸爸能碰两次,妈妈能碰两次,老公却一次也不能碰,请问是什么?回复数字1看答案。询 ”用户曾投诉发送后则被收取10元。    B、价格不明确:如“您申请的深圳巨鹏(9466)无限DIY业务2.00(元)/条,请重发43到9466确认生效。号码:9466,日期:06/05/19,时间:22:09”用户发送过去,马上接收到了15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和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应当按一条的内容收费。    C、标价不清晰,如“寂寞难奈,……(每分钟1—3元)、 “请发铃声编号到”然后在哪一个小角处写上1元/条。1元/条小到需要高倍的放大镜才可以勉强看到的地步。这是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的。    梦网公司招人厌恶的原因罄竹难书,以上所说的只是依照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通报对电信企业侵权行为治理情况》中所描述的违法事项及用户经常碰到的问题所列而已    第二节:代梦网收费是梦网侵犯用户权益的根源    梦网业务是手机通信上的一个毒瘤,对用户的生活、工作、精神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绝大部分用户都在本能地抵触该业务。梦网公司及那些像煤矿企业一样占有股份的当权者为了要收回成本,要赚钱,要住别墅开奔驰,要被媒体吹捧,面对这些抵触的刁民用户,不断地用抢、偷的方式来增加它们的上市业绩。善良的电信用户发现被抢的钱总是需要花更大的成本去要回或者是根本就要不回,诉诸于法律的成本太高了;但用户不是羔羊,任人宰割,用户狂怒的暗流如同地下的岩浆一刻也没有停止,总会有一天喷涌。    用户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是什么?笔者思考。    如果没有代收费,则梦网公司就无法在用户的手机上抢钱,恐怕全国没有几个人会为了订制梦网公司业务而交现金给五湖四海的梦网公司;从成本利益上核算,没有利益的驱动,梦网公司也就不会大量地向用户的手机用户发送垃圾信息,用户也不会总受到骚扰和侮辱,和谐社会也就和谐多了。    这就不难看出,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就是移动为梦网公司提供这种代收费的行为,这不难理解,梦网公司的“罪行”其实就是移动公司的“罪行”。    那么,移动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就代第三方收取用户的钱,合理吗?银行难道可以在没有经过储户的同意,代储户为第三方付款?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    第三节:移动无权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以民意为基础,绝大多数用户憎恶梦网公司的各种行为,移动代理梦网收费这种行为应该是抵触法律。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发现移动无权未经用户同意代理梦网公司强行在用户账户中收费。    先请大家思考逻辑推理——“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的正确与否。该推理,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是正确,但结论是错误。为什么结论会错误的呢?    人难免犯错误的,这里“错误”范畴是失误,即“由于疏忽水平不高而造成差错”(《倒序现代汉语词典》P1306);打人是错误的,这里“错误”的范畴是违法的,于是该推理形式就把人难免犯错误变成人难免违法的,而人难免违法的论点是错误的。正确的推理结论是建立在正确的论点和正确的逻辑形式上,“打人是难免的”逻辑关系其实就是违背了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同一律”,也就是概念的确定性。    回到移动所称的代理梦网公司收费的问题。    任何一个人A都可以代理另外一个人B,这时的同一个人有多种身份,一种是代表自已的人A,一个是代表他人的人B;这个人是人A与人B、人C……的复合。    用户与移动A签订了使用通信工具的服务协议,用户与移动A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依照约定向移动A存交了钱做为话费,移动A为用户提供了通信服务,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就,用户的钱放在移动A那里做话费,移动A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称其是代理了梦网公司的收费行为,这时的移动代理收费的身份已经不是原来的移动A了,而是代表被代理人梦网公司,也即移动B的行为,即移动代理收费的身份是移动=移动B(即梦网公司);同样是移动,这时的身份是移动={移动A、移动B}。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是移动A,在这里移动A≠移动B,于是移动A的代理收费,就是移动A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移至移动B(即梦网公司),而移动A(移动本身)这种转移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并没有征得用户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即移动A)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权义务转移给梦网公司(移动B)的行为是违法的,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移动(即移动A)这种代收费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无论用户有没有订制相关的梦网业务内容,在用户没有同意移动可以代理第三方收费的情况下,移动都应把代理梦网收费的费用原封不动地返还给用户,并承担相应的其它民事责任。    与“人难免犯错误,打人是犯错误的,所以我打人是难免的”同理,移动认为它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梦网费是把钱交给梦网公司,即移动自已;代收费的当事人是移动,与用户的合同关系也是移动,并不存在义务的转让。移动的实质是把用户与移动A的关系换成与移动B(梦网公司)的关系,把移动A的概念偷换成与移动B。于是就会出现这种代收费也是移动,保障用户财产安全义务也是移动这样的悖论。    笔者观点,在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福建省莆田荔城区人民法院(2006)荔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主审法官:范建东):“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分公司没有得到原告吴春喜的授权而为另外客户收取费用,其收取没有合法根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其有义务保护原告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这维护原告的资金及交易安全,被告应当返还其收取原告的代收费人民币215.3元”[该判决书在〈通信维权网—吴春喜来信刊登〉http://www.txwqw.com/dispbbs.asp ... 133&replyID=133]。不可思议的是信息产业部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中也明确了是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抵触法律,不知是主管部门不懂,还是代收费这种违法行为就是主管部门策划实施?    移动代理人会类比争行的代收费。为什么银行可以代收费,移动代收费就是违法呢?请大家先观察,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责骂银行代收费,相反,生活中并没有几个人不怒骂移动的代收费;怒骂的人,也有政府官员(包括法官),有学者和律师,而不单单是笔者此等小民。    现在笔者再分析为什么银行代收费就是合法的和社会没有怨责?我们看二组代收费的关系。银行、储户、商家和移动、用户、梦网公司,不难看出,第一组中,储户是主动同意商家在银行账户中扣钱,第二组关系中,用户并没有事先同意梦网公司在移动账户中扣费而是移动强制用户同意它可以扣用户的钱给任何公司。这二组关系中,银行和移动都负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反过来说,用户(储户)财产在银行或移动中的权利属于用户(储户),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对合同的全部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上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债权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储户在银行中财产权转让给第三方即商家,并不需要债务人即银行同意,只要告知就完成了法定义务,即使用户没有告知时,是否同意转让权利的权利也在于债务人即银行,因此银行的代收费行为是合法的,现实中银行代收费没有激起储户的不满,是因为银行的代收费既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又带给储户生活上的便捷,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储户心甘情愿同意的。而移动代所谓的梦网公司收费,它是把负有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移动A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转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移动A把资金转移到移动B(即梦网公司),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但事实上移动的代收费并没有经过用户的授权同意,其代收费的行为并不是用户真实意思的表示,故移动的代收费是违法的,加之这些千千万万的所谓的梦网公司为了别墅而公开抢钱,难怪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了。    用银行做类比的移动在这里是搞了个位置偷换法的思维形式。用户再来看二组关系中的用户同意模式也就不难得出用户对移动的代收费行为意见这么大的理由了。    银行代收费是用户能得知具体商家的具体情况并依约有明显的合同关系而经用户书面授权(即刷卡或办理存/卡的书面委托手续的),而移动所谓的代收费是用户不知所谓的梦网公司的具体情况,也不知用户的真实消费情况而被强行掠夺的,且这里的第三方梦网公司是个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商家。    再从二组关系中的安全保障上说明移动代收费不能与银行行代收费相比。或许是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的缘故吧,银行有三套的安全数据模式,并且当中由第三方和政府掌控,而移动呢?我们只知道一套经常搞错数据收错费的电脑系统,用户只知一套当你捉不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电脑没有错,当你捉到它违法的时候,它就说程序设计错误的、时常被消费者捉到乱收费的电脑计费系统,用户当然不相信移动的这种未经用户同意掠夺用户的钱给它自已定义的所谓的梦网公司。    从二组关系代收费的法律规定上,银行代收费,在深圳还有深圳市政府出台的规章调整,而移动的所谓把收费项目“代收费”定为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至今却没有一套专门的代收费规定。    故此,银行的代收费是储户同意的、是合法的,收费对象是确定的,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实践证明是安全的,是消费者信任的;移动代其自已定义的所谓梦网公司是未经用户同意的、是非法的,收费对象是不特定的,随意性的,实践证明并不能保证用户的财产安全的,这就是用户为什么愤怒的原因。老鼠偷吃粮食,当然遭人讨厌!移动代收费和银行代收费二者没有类比的基础,移动的类比是东施效颦!     代理梦网收费不合法是因为用户不同意移动把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是用户同意移动代第三方代收费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移动可以代梦网公司收费而由梦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是,又有几个会同意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呢?要用户心甘情愿地同意移动代他们的所谓梦网公司收费,是不可能的。假如移动通过格式合同来强制要求移动可以把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示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规定为无效的合同条款。《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八条:“格式合同有下列条款为可撤销的合同条款:(六)规定使用人可单方将其权利或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此条充分说明了移动单方规定可以代理第三人在用户账户上收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条款。    故此,代收费并不是代理第三方收费,而是移动的收费项目,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移动应为代收费承担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移动却抗辩为,移动是代理第三方收费,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用户应直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当多的用户对此总是感到移动说得在理,又感到移动说得不合理,但又说不出它不合理的所以然。我们用逻辑学的三段式把移动的观点概括起来,就不难驳斥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第三方的谬论。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所以移动代收费的行为应由梦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如果p,那么q,p,所以q)。这个推理的逻辑形式并没有违反逻辑规律,是正确的,大前提是正确的,结论是否正确就取决于小前提是否正确,即“移动代收费的行为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正确与否?本节前面的论述已有结论,所以其移动代收费应由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是错误的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移动代收费的正确、负责任的方式是由用户象开通来电显示一样开通代收费,并且承诺对代收费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代收费是需要开通的,则没有需要的用户都不会去开通的相关功能,所以梦网公司及移动也就不会强制向用户发送垃圾信息——毕竟梦网公司及移动要考虑成本啊。如果是用户开通了该功能 ,则用户同意移动把其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移动因此还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假如是梦网公司收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移动负连带责任也无可厚非。移动承担这个连带责任,就会更加尽责去监督梦网公司,对梦网公司的违规也多了一份约束力量。这样的结果是守法经营的梦网公司得到保护,而用户的权益也得到保护,梦网公司、移动都能合法得获得利润,用户的需求也能得到保障。    为什么移动一直不这样办呢?那是移动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所在,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所以可以漠视消费者的权益,可以把它们利益凌架在法律之上,这就是问题的真正所在。    自2002年以来,信息产业部和移动都在喊整顿SP,特别是2004年发的文件《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的通知》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笔者一直不看好,因为代收费制度上的设计为践踏法律的行为提供了便利,而利益上的勾结却让良知的执法者制订的治标规定得不到贯彻。事实也是代收费这项收费事项,一直以来,民怨有增无减。所谓群众利益没有小事,所谓的八荣八耻在他们的个人利益上相比显得很渺小,那些主管官员高喊的这些口号,是一种自淫和意淫,也是在欺骗广大的用户。它们没有捞够是不会罢手的,它们又总是捞不够,象媒矿企业一样,国家整了多少年官商勾结还没有整出个所以然了,而国务院却从没有重点整理通信,你相信它们会罢手吗?    无论什么运营商,强制要用户交纳所谓代收费费用,用户不同意,则捆绑式地停止有户的服务并要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对于预付费的用户,则直接在用户的账号中扣费,直抢到用户账号没有钱,没有钱不再存钱,则直接停用户的服务。想起初期交纳入网费等做为建设移动设备,而今天移动却这样对待用户,笔者不禁心酸地想起《诗经?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
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三岁贯女,莫我肯德。逝将去女,适彼乐国。乐国乐国,爰得我直。  硕鼠硕鼠,无食我苗!三岁贯女,莫我肯劳。逝将去女,适彼乐郊。乐郊乐郊,谁之永号?”    第四节:代收费的其它违法特征    一、代收费不符合代理特征    2004年,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内容的通知》规定首问负责制。很少用户向投诉梦网公司,首问负责制实质就是移动负责制。规章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何况是规范性文件呢?如果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依《民法通则》第二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移动在法律上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信息产业部的首问负责制又是与法律相悖。这是为什么呢?笔者顺着这条思路思考下去。    笔者发现,移动代梦网公司收费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以被代理人即梦网公司的名义做出,而是以自已的名义做出,移动所谓的代梦网收费不符合代理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须具有二个要素1、在授权范围内;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做出。梦网公司没有移动,搞不到钱的;移动要梦网公司给它什么代理权限,梦网公司应该会给它什么权限的,代理的第一个特点在授权范围内的要素承立。那么移动是不是以被代理人(梦网公司)的名义作出的呢?笔者从发票的规定入手。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改变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梦网公司搞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用户提供发票,并如实按照所收金额和所提供服务名称开具发票,用户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项目和金额的发票。    假如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的,则应该提供梦网公司发票。但所有收费,移动提供都是移动自已名称的发票,因此,移动的所谓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实质是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不符合代理的特点。    二、移动永远无法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请看移动在法庭上是如何误导用户的:“收你代码1700共20元是我们代理腾讯公司收取”。笔者一直以来,都从腾讯公司的收费是否合法的角度抗辩的,笔者从没有对移动这句话中,为何1700就是腾讯公司进行思考。很多人也是一样,移动说代码是谁就认谁。但细心一想,此话大前提是收费的代码1700就是亿万富豪的被媒体吹捧和获奖的马化腾帅哥创立的腾讯公司,代码1700为什么就代表腾讯公司?还是一个倒霉的遭遇才让笔者思考这个问题。    2005年2月,代码为1181的常往笔者的发送宣传内容,深圳联通告诉笔者,1181是广东联通,笔者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联通短信骚扰(案号为200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广东联通要求笔者拿出证据证明1181就是它们,笔者无语。 不久前,笔者经常在半夜三更收到 发到的信息,把笔者从睡梦中吵醒。笔者咨询1860,工号都承认是深圳移动的代码。为谨慎起见,笔者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去信咨询。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做出《关于有关信访事项的回复》称,“目前,短信息服务代码由电信运营企业自行规划、分配和管理”。笔者豁然开朗,短信息服务代码由电信运营企业自行规划、分配和管理就意味着移动永远无法找出合法的证明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码号资源实施管理。”短信息服务代码依法应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审核发放,现实中却是移动自行审核发放。这就变成这样的一种情况,移动可以随意指定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它相关的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移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而仅凭单方的陈述,也只能仅凭单方的陈述,从道德和法律上,用户都可以不认同1700就是腾讯公司;移动主张1700就是腾讯公司从法律上就站不住脚,移动也即永远无法找出合法的证据证明代码属于哪个梦网公司。     笔者回忆起多次与移动交涉有关梦网公司代收费的情况,移动都先入为主,直接说XXXX号码是XX公司的代码。笔者对此也并没有异议,法官也从来都是稀里糊涂的任由移动说什么代码就是XX公司的代码。不庸置疑,移动总以自已的话就是正确地,严然自大地把自已摆在执法者的地位而忘记自已只是个企业;我们又被移动大大地忽悠了一把。    善良的群众总会被厚颜无耻的人所欺骗!像笔者!!!    另外:什么是梦网,只是移动自已的定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没有梦网这个词,移动称什么梦网业务或者是梦网公司也是自导自演的事,根本就没有威权的第三方对此予以确认,所以移动解说属于梦网公司之类,对此只能参考。    三、系统没有获得电子安全认证    移动和梦网公司在庭审中经常是不提供给法庭对不利于自己的电子证据,让用户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甚至,一旦他们遇到对自已不利的后果时候,还会 “制造”数据,蒙骗法官。笔者最近与他们的邮件账单的案件就是这个例子。    一直以来,笔者对取证难的电子数据很头痛,对移动和梦网公司的罪行除了破口大骂就没有其它办法。不过,老练的黄志宏说,干吗要承认对方?一语惊醒梦中人,对方不提供电子数据,我们干吗要承认对方数据呢?    常识告诉我们,所谓电脑不会错的前提就是原先程序设计正确,电脑的记录没有经过改动过。移动和梦网公司提供给的电脑记录即使是真实的,也并不能证明是其没有改动过的——它可以在后台做出修改后再提供给法庭。所以说,用户对移动和梦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电脑记录资料都不予认同,这样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善良的用户总是被移动所设的错误逻辑推理所骗。    为什么说移动提供的电脑记录资料不能做为证据呢?《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获得第三方依照《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获得的电子安全认证,法律上可以认定有效的书面的形式。《广东省电子商务交易条例》第六条:“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程序。使用的程序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电子签名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一)确认该电子签名的签署者的身份;(二)证实该电子签名是签署者独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签名为一种达到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一)该数字签名是通过数字证书中与公钥相对应的私钥产生,并可以通过公钥加以证实的;(二)数字证书是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签发的;(三)该数字签名是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签署的。” 第八条:“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安全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对此也做出了详细地规定。    以广东移动为例,其提供的电脑数据要作为有效的书面形式,必需是其计费系统获得了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的认证,并由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为其提供证明其电脑记录数据为没有经过变更的数据。但实际上移动和梦网公司都没有供第三方的电子安全认证,用户之前所有对通话清单等电脑记录采信,是基于用户相信移动提供的记录是没有变更的这个前提,;用户的善良都被移动和梦网公司利用了,它们凭用户的相信而拒绝不提供相应的其它证据或重新修改数据。这或许就是它们在心里面看不起用户的另一个原因吧。    移动对付用户不承认数据的抗辩模式,一般采用二种方式,一是公证,移动和梦网公司由公证处公证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二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目的也是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因为移动和梦网公司的系统没有供过电子安全认证,它可以提供的数据不见得就是当初的数据,它可以更改数据后再提供,这时无论是公证的资料也是法院调查收集,虽然真实的,但并不见得就是与用户当初的通信记录有关系,这对用户是非常不公的。不过,由于电子安全认证不是国家强制性的认证,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采信这种经公证的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节:梦网公司的其它违法特征    本节内容是建立在移动的诸多谬论上,如代码就是某个梦网公司,代收费是合法,所以本节的分析,不是本章的重点,只是给各位做个参考,明白代收费里面的更多违法内容而已。    一、没有办法证明所谓的代码就是其自已公司的代码。    本项请参照上一节第二项的分析。    二、系统上并没有获得电子安全认证。    本项请参照上一节第三项的分析。    三、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依照《电信条例》第八条和信息产业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梦网公司的经营项目属于增值业务范围。依照《电信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梦网公司必需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才可以经营,但是部分梦网公司仅凭与移动的关系,没有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就经营此类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梦网这种收费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资费没有获得政府审批备案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部联清[号)、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电信资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号),都明确规定价格要经过通信管理局和物价局共同审批备案,否则不能实施。事实上梦网公司的所有价格都没有经过二个政府部门的共同审批备案,梦网公司依法是不能收费的。    第六节:谎言连说三遍就是真理的又一实践者    “谎言连说三遍就是真理”,这是德国的郐子手戈培尔的名言,希特勒就是利用它的宣传部长戈培尔欺骗全国人民而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    我国民间也流传这么一个故事,上午,一人告诉一位老妇人:“你那忠厚的儿子杀人。”老人家不信;中午,又一人告诉她:“你那忠厚的儿子杀人。”老人不信;下午,又一人告诉她:“你那忠厚的儿子杀人。”老妇人吓得丢掉正在织布的纺织机马上就跑——当初的刑罚是有连坐的。移动就是这样一个不折不扣的实践者。
    一直以来,移动的电脑系统计错是时常的事情,但是移动却从来都说他们的电脑没有问题,用户所有的通信计费依据都是建立在移动的计费系统没有问题的基础上。一直以来,无论什么代码,比如1700,移动说是什么公司,用户甚至包括法官都就认同是什么公司,但其实,凭什么就可以移动说某某代码是什么公司就是什么公司啊?代收费明明明是违法的,移动却硬说代收费是合法的,他们只是代理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又有多少人觉醒移动无权代第三方在用户的账户中划款,多少人又明白移动收取的梦网业务应由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的这些舆论,都是基于移动不断的通过媒体、不断的通过自身上百万的工作人员,不断的向社会宣扬,最终也就是把此谎言说成是真理了。    相信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当德国人民知道戈培尔平时所说的真相是个骗局,希特勒在战场上连遭惨败的时候,当用户不宽恕那个岳不群式的无耻之徒时,就是希特勒自杀的时候,就是人民欢呼的时候。当你了解到移动的世纪谎言后,请记住,我们不是病夫,我们不是懦夫,我们是有血气的人字是要大写的人,对于欺骗我们,掠夺我们的,压榨我们的移动,永远都要记住,请绝不能对其留情。忘却就是对历史的背叛。我们期待着移动及政府的相关人员能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节:与“代收费”作战的理念及方法    一、初始目标是获得赔偿,终极目标要取消代收费。    雷锋是公益行为的典范。部队提供给雷锋的吃、住、穿、行等基本保证,我们维护法律的尊严,谁给提供吃、住、穿、行等基本保证呢?与践踏法律的移动作战是长期性的,因此,我们必需适当地补充我们的供给。这就需要取之于山,用之于山。    要提醒各位注意,在赔偿这方面,有的战友认为拿钱不够光彩,假如为了拿钱而拿钱,的确是不够光彩,但如果拿钱是为了更进一步地长期性的打击移动的违法行为,这有何不光彩?移动也正是利用我们这点心里,以我们不是做公益而是为了搞钱来打击我们心里防线,诽谤我们。大家想一想,我们要求移动取消代收费,移动同意吗?为什么移动可以长期拿人家的钱来而我们折磨我们,而我们却需拿自已的钱去与这个庞然大物做战?假如能够拿移动的钱,再与之做战,何乐而不为?所以我们拿钱的手千万不能太短,要钱的口千万不要难开,打移动的行动千万不要停止。    针对代收费的作战的初始目标是为了钱,还有另外一个理由,一般梦网公司都在外地,用户在法院起诉他们,他们的成本就会很高,大家都起诉它们,它们就会承受不了,所以用户获得合理的赔偿较易些,而用户获得相应的赔偿后,一方面心里也较平衡,另一方面也为进一步打击它们提供了物质基础。    针对代收费作战的初始目标是为了钱的最重要理由是打击梦网公司的行为只是治癣行为,并没有治本,即使用户胜诉,对于广大受苦受难的用户来说,也起不到根本的转变作用。因此,用户必需用物质上来进一步做更大的事情。    针对代收费作战的最终目标是让移动取消未经用户同意而强行代第三方收费的行为,一切的罪魁祸首是代收费,没有代收费,梦网公司的各种罪行就无法实现。因此,不管用户是否拿到钱,都不要忘记用户的最终目标是为民做一件事情。    二、如何通过法院来打击梦网收费    物价局和工商局对乱收费的行为其实都不想管,通管局只是做个形式罢了,三个部门都没有对移动认真处罚,对消费者的申诉总是应付而已。故作战的途径只能是通过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也会增加移动的违法成本。现以起诉深圳移动为例,做一个说明吧。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第一被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地址:福田区滨海大道9023号国通大厦31楼
负责人:凌浩 电话:    第二被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法人代表:徐龙    诉讼请求:(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1、判令二被告双倍返回原告2227.60元并赔偿原告1113.80元共3341.4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复印费3.15元、误工费3.15元、并通费3.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的资费约定是发短信0.1元/条,打电话0.4元/分钟。被告于2006年5月份在原告的号码收取了1169.80元(注:提供被收费的依据,动感地带和神州行可以是短信提示、也可以是电话录音等),原告对于50元的月租和6元的来电显示没有异议,对于余下的1113.80元,有异议。另,被告于日至5月15日对原告的手机停止了呼出的服务;被告承诺多收费,双倍返还。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737元的所谓代收移动梦网信息费和376.80元的所谓通信费共1113.80元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多收费,故此,依《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第十条,被告应当返回原告2227.60元。被告收取的费用属于多收费,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又应加倍赔偿多收原告的费用,也即应再赔偿原告1113.80元。被告总共应向原告支付3341.40元。提醒法庭注意,多收费双倍返还是双方的约定,而再赔偿一倍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并不是重复性地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于日至5月15日对原告的手机停止了呼出的服务,原告认为:电信实行的是普遍服务,公民有通信自由权,依《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被告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的服务。被告对原告的号码实行停机,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欠费,而原告的账号上也有很多钱,且依《关于重申取消话费交费时限的通知》(信电函(2002)74号),用户可在交费起始日后一个月内任一天交费;被告的停机理由并不成立;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结合被告多次明知且投诉无效的实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损失无需原告举证,而且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也没有违反生活的常理,理应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请贵院在庭审过程中务必提示原告的诉讼权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请贵院给予及时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日    本案中,用户只需要提供被收费用的具体金额和身份证明,当然,有反证更好。下面笔者对本案做出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只要列举出移动收取用户多少钱,移动就应举证证明它收取用户的费用的合法性。移动为了证明收用户的钱的合法生,必须要提供收费清单以及用户订制相关服务的证据。用户不要承认其收费清单的真实性,移动就必须要去公证其清单的真实性;对于“代收移动梦网信息费”部分收费,用户尽可能提供反证,包括采用一些科技手段。这时移动必需要经过的第一道关是电子安全认证。移动为了证明用户订制梦网公司的业务,必须申请追加梦网公司为第三人,然后与梦网公司一起证明用户订制相关的业务,这时的用户,也可以运用第一关卡来对付梦网公司,这样,用户又设了第二个关卡。接下来,梦网公司还要为其明码标价并已告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订制业务流程、服务内容等的合法性做出举证,这是第三关,其中,有关明码标价方面,移动经常是以网站等就以此称已告知用户,提醒各位注意,移动对标价还必需证明已告知用户。当用户反问为什么某代码就是代表某具体梦网公司的时间,依照本章第四节第二项的分析,移动永远无法证明,既然被代理人都找不出,何谓来的代理,这第四关卡是刹手锏。移动还要为代收费的行为的合法性举证,于是用户就其无权未经用户同意代理第三方收费的行为及不符合代理特点的行为进行抗辩,这又是用户刹手锏的第五关卡,也将是最激烈的关卡,具体的分析可以参照本章的第三节进行抗辩。上面这五道关卡,不管用户实际上有没有订制,不管梦网公司的业务是否违法,足以让移动承担起多收用户信息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    各位要注意,移动它们经常对相关电子数据不提供或者修改相关的电子数据,这是笔者长期与其作战获得的经验。用户若真的被冤屈的,也可以采用以毒攻毒方法,即可以通过读卡机等方式修改短信上的资料做为反证。这样,用户的反证也具有移动和梦网公司所提供的真实性的证明力,《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移动和梦网公司还是再次要为其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在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公证书并不见得就是比用户的证明力大,因为公证书无法说明认定的事实就是用户当初的事实,它应当与用户提供的短信资料具有同样的证明力,不适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以上要求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只是财产方面,一般赔礼道歉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如果移动因多收用户的费用而停止用户号码的服务,那么移动就是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属于人身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移动就应该赔礼道歉。所以,大家若要求移动赔礼道歉,最好的办法还是让移动因扣取信息费后以欠费为由停止用户的通信服务,没有停用用户的机,则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依《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有关梦网业务的广告应当明确价格,若没有明确,则应视为媒体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故意不刊登,依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媒体应承担民事责任。象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及报纸、网站刊登的没有依法标明价格的有关梦网业务的广告,用户起诉时,可以连同该媒体一起起诉。本人就起诉过深圳电视台。    三、当前用户容易犯的错误。    1、承认移动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如果承认这一点,其实就是等于承认移动的收费行为是代理行为,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移动将不会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大家的这点错误千万不可以犯。    2、要求梦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可以把梦网公司告进来,但是用户在诉求中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只是把梦网公司当作第三人来看。用户起诉梦网公司进来的理由是移动称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梦网公司也承认这一点,但用户是不认同这一点的。    3、诉状中总是要说明自己订制了什么业务。这一点对自己是不利的,用户不说,只负责举出反证。移动依法应当举证,对用户更加有利。    第八节:给政府的建议     一、移动收取梦网费时与用户的正确法律关系。    假如用户真的欠梦网公司的钱,是不是就不可以由移动收取呢?对此,笔者进一步思考。    移动能够在用户的账号中扣钱总共有4种:1、移动与用户有梦网业务约定;2、移动代理第三方收费,3、用户同意移动把用户的财产转给第三方,4、第三方把收钱的权利转让给移动。用户与移动约定的资费并没有所谓梦网业务,我们在前面已分析出代收费不合法了,用户也并没有同意把用户的账户上的钱转给第三方,前三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不存在。移动收取梦网费的剩下一个理由就是梦网公司把收取用户的所谓“欠款”的权利转交给移动。    分析移动、用户、梦网三者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移动有保障用户财产安全的义务,梦网公司有收取用户合同款的权利(注意,前提是用户真的欠梦网公司的合同款),梦网公司愿意把收费的权利转让给移动,移动也乐意。这时候,移动要把用户的钱转交给梦网公司,依《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无权把用户的钱掠夺给梦网公司。换个角度,假如用户不同意移动把用户的钱掠夺给梦网公司,则在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梦网公司可不可以把收取用户合同款的权利转让给移动呢?我们就此再来分析一下。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债务人(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把合同款的权利转交第三人而自已保留着对用户的服务的合同义务的必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通知债务人,这点较容易,只要给债务人打个电话就可以(若梦网公司采用发短信通知的形式,因短信的特点,债务人收不到的可能性很大,故在用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可能是不合法的)。第二,“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梦网公司与用户的存在的合同关系,其合同特点也没有存在所谓的不可以转让,因此,这点障碍也清除了。第三,“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我们不同意移动代理第三方收费的霸王条款,移动代理第三方的收费条款失效,移动总有权利不与你约定不接受第三方权利的转让吧,梦网公司也是有权利不与用户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吧。因为做为弱者的用户,不受霸王条款所侵犯就是“阿弥陀佛”了,哪里敢想订什么霸王条款去强迫对方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第三点障碍很明显也可以排除。第四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目前为止,并没有法律规定所谓的梦网公司的合同款的权利不能转让给移动。因此说,未经用户同意,移动代理梦网公司收取用户的钱不可以,但梦网公司总该可以把合同款转让给移动,再由移动收取用户的合同款,而只履行通知用户的简单能办得到的义务就可以了。因此就,第三方把收取用户有权利转让给移动,移动是可以在用户的账户中扣钱的。    上面的分析,说明梦网公司可以把收费的权利转让给移动,移动有权履行一定的法定告知义务后,有权在用户的账户中扣钱。这个结论与移动称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所要承担的责任性质完全不一样。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也就是说,梦网公司把“合同款”的权利转让给移动后,移动掠夺用户的钱时,用户就可以向移动主张权利,梦网公司没有履行服务义务时,用户也可以向移动主张权利,这就变成了所有的梦网公司的后果都可以向移动来抗辩。而如果是移动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则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移动的代收费的行为都由梦网公司承担,移动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结论都是移动收梦网费,法律后果却不一样。温州的刘朝辉起诉温州的移动,法院做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3)鹿民三初字第87号(主审法官:陈洪文)就是基于梦网公司收钱是权利转让的认识,该判决判移动和梦网公司共同承担刘朝辉的赔偿款。    二、给政府的建议。    1、对于移动代收费这种行为公开进行行遣责,明确移动收取梦网费是合同权利的转让而不是代理梦网公司收费,应由移动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规范权利转让方面的规范用语。    2、收回代码的规划、分配、管理权,便于从法律上确定代码为哪个梦网公司。    3、“群众利益无小事”,严惩自2000年以来,有关营私舞弊责任人,给全国老百姓一个交代,平息老百姓多年来的愤怒。假如笔者是个政治家,首先干的就是这样事,因为通信的问题,老百姓的愤怒很大,人数也很多,这将是一个最得民心的工程。   
  第九节:网络上反映梦网公司内幕的三篇文章    一、《笔者在SP的这6年》    一时兴起写了一篇贴子讨论“天才现象”,引起一些同行的争论。天才家族公告说“与违规SP做斗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用户只是以自己的行动以唤起大众的维权意识,推动中国移动增值产业的良性发展为己任,打造社会***新移动,共创和谐移动通信”。这个意义非同寻常,感动,就好比为CCTV里的“感动中国”各位获奖人物感动。    笔者的观点很明确:如果这面高举的旗帜是真的,那天才等人的行为要么方式不对(能力原因),要么方向不对(判断力原因)。如果坚持认为为了这个方向所走的路是对的,那笔者认为他们的目的并不是旗帜,而是钱包。    笔者个人认为:SP行业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运营商,不在于SP,而在于中国这个特别的人治环境。    笔者从99年开始涉足SP行业,从业6年没换过公司,对SP行业既恨又爱。笔者非常期待SP行业能够规范,能够成为一个真实地为大家服务的行业,但目前这个行业很混乱,要治混乱,就要找原因,而且要找根本原因。要找根本原因,就要从SP的发展有一个纵观,看它的演变与历史,从它开始出现,到发展,到变质,到混乱,到整治,再到规范……    电信增值业务的第一个品牌,就是168声讯台。98年以前,大家认为它是普通消费者所不能承受的,8角钱1分钟,那时候8角钱还是比较值钱的。168几乎是全业务,健康、音乐、查分、彩票查询、甚至有长篇性知识介绍(语气生硬,科普的,跟现在的嗲声挑逗不可同日而语)。也正是那段时间开始出现以21打头的8位接入号的声讯服务(SP模型,为电信服务),大多数的那些SP主攻聊天业务,提供用户间的匿名聊天平台或是直接提供人工陪聊。服务对象主要是电信用户,手机用户,呼机用户。当中文呼机出现后,有了股票服务或地下赌球信息服务。鸿联95的许多老资格员工都清楚这时候的情况吧。随便提一句,有多少人知道鸿联95的老大的背景?呵呵!    那时候很风光的,印一点漂亮的小DM单或手册,到大街上挨着商家发,见到衣着鲜丽的行人发,看到有手机的人更要发。然后公司里另一部分声音甜美的妹妹坐着等用户打进来,东拉西扯瞎聊,陪聊人员提成1毛钱/分钟。电信收一些固定的管理费或19、28分成。那时候是新鲜事物啊,而且非常正规的标明了价格,所以尽管火爆但投诉很少。后来出现了一些小情况,开始变得不平静:很多人迷上了与陪聊小姐电话交流,电话费一个月打三千(那时多是后付费座机),手机充值卡打了100马上又充100接着聊,有人写血书求爱信到声讯台来,吓人吧?特别是一些小P孩。电话费单出来后用户开始与电信扯皮,尽管消费了也要扯,于是有了退费。最搞笑的是:有一初中生,夏天,抱着被子到单元楼顶,带一部话机,随便剪断一根电话线,接上,拨打到天亮。累了困了就在天台上呼呼大睡……这在当时的报纸上是一个轰动的新闻。    声讯服务的低成本高回报很快吸引了一些厉害角色,声讯台一时之间多如牛毛——没考试,没审核,找人拿一个本本就可以开业,下月就结算,就象现在的SP或CP公司。办公场所简单,就租一民房,大家围着沙发坐,一人抱一部电话,从聊人生聊理想到聊性,从倾听到分析到勾引……竞争激烈与管理办法的粗漏导致行业开始混乱,于是渐渐出台了一些政策:家用座机限信息费30元,商用座机限60元……陪聊业务一下子陷入低谷,聪明的声讯台写程序判断用户拨打的总时间,过了30元金额时间自动切断,再打就是忙音……媒体疲劳了,也不再作为热点卖点来登……    正当大家认为声讯业务开始没落了的时候,手机短消息出现。革命性的变化啊,现在意义上的SP开始出现(那时候都叫增值服务,SP这一概念还只是一个术语,不单用户搞不大懂,很多SP从业人员自己都不懂)。那时候的SP其实是很正规的,也很用心经营业务,业务多而全,恨不得用户就只选一家服务商。基本上没有什么包月服务(插一句:最先“醒”过来的SP开始发展包月用户,渐渐变大,现在的几家大SP没有不是这样起家的)。短语下载火爆(成就了所谓中国第一写手姬鹏飞),黑白手机的图标下载(这东西的技术研发成本还是高,现在的SP中少有人懂得如何开发,如果能做,都是早些时候SP公司出来的人),手机mid音乐(同前)、彩票天气预报新闻股票(那时候是不交什么版权税的,没有人提这个事,大家都认为互联网上的东西本来就可以互相抄)、文本游戏(21点啊,答题啊,轮盘赌啊,猜大小啊,猜谜语啊,对对联啊、泡泡小新啊……)、聊天节目(情缘天空啊、都市夜归人啊什么的)……最重要的是这个时候基本上收按条费用,设的奖品奖金都是真实的,你愿意用就交钱,而且信息费基本上不超过2毛钱一条,跟现在的2元一条相比,对用户的伤害程度确实不同。    那时候SP很牛的,运营商会找到SP来做一些东西:催费、群发、广告……运营商会派人到SP的公司去上班做事,会请SP的负责人吃饭一起想一些业务点子,会找用户来一起开联谊会共同讨论增值业务走向。用户公司那时候有一个聊天节目,短信交友的,有一对男女真的谈起了恋爱,带着红包礼物来公司感谢用户的红线。用户那个激动啊,都觉得从事这个行业很光荣,为人民服务,价值得到了体现。    笔者在SP的这6年——2    几个海外回来的留学生开始创业,选择了互联网,但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好一点的网站靠一些些广告养活着,更多的还是继续烧钱。2000年开始,网站嫁接了短消息服务,一改历史开始赢利,那时候很多人关心新浪季度报表啊,尽管知道是假的,也期从中找到一些参考。有人去找终端厂商谈产品嵌入,有人开始融资上市,但大多数都局限于SMS。有一点眼光的开始谋求数据业务发展,就有UT的几个巨头下海了,于是这个行业有了华友世纪,成就了今天的王秦岱——笔者很佩服这个人,敢拿1800万砸一件可能是水漂的事,当然他也成为许多创业型SP企业的老板的梦想。这个行业开始壮大。    自写短信是多么简单的一个业务,那时候可火了。甚至很多网站到02年底还是免费为用户提供。没什么MO,MT的概念,没什么管理办法,没平台,用户想写多少就写多少,想发给谁就发给谁,想怎么写就怎么写,聪明的用户就利用它来发广告,调用某个稳定的网页,手工发或是小程序发……于是就有了黑名单制度——不曾想今天的黑名单主要是用于过滤“天才用户”、“运营商”……也没有敏感字符过滤机制。不像现在,CDMA、小灵通这些字符通过QQ都是发不出去了。那时候的主要服务就是股票、天气、QQ、聊天、答题游戏。基本上没有客服这一岗位,最多就是负责产品策划的人对用户的疑问进行回答,经理可能也要接电话。    媒体开始鼓吹互联网经济复苏,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增值业务。正是这个时候SP行业埋下了变质的种子:一些大人物或特殊背景的人物开始入主SP,通信管理局的领导的关系、电信的管理人员、运营商内部的人下海从业、媒体行业成立部门来运作、工商税务的高干子弟们更是注册多个公司来玩,运营商自己的亲戚来开始干,可笑的还有和315沾着边的人。包月一时风起,运营商的地位陡增,早期的SP到其他省玩,业务越做越大,公司越开越多,老SP里的从业人员因为经验成为被大家互相挖取的对象,吃香极了……01-03年成立的公司应该占据着目前SP数量的一半吧。    这些人入主SP行业并不按规范来,因为笔者有背景关系,怕谁啊?春节的时候笔者主动给你发一条祝福你:XX公司祝你新年快乐,期待你使用用户的服务并提出好的建议——收费1块钱——牛吧?。模糊定制指令,一上多下,按条提高到2元,包月到8元10元15元,高考信息属于专有的,30元/月还连续收你三个月。情色内容提供,网站代收费……好时候还好就是没强发包月单的,或是有笔者没听说。当时业内发生了一件大事,但外人多数并不知道:因为违规过份,某运营商领导干涉,被SP公司的背景关系一句话引起捅下课。自此之后没有运营商愿意去做这样两边不讨好的事。那时候移动梦网还没什么SP管理平台,你要申报新业务简单得很,打一个电话或写一页纸就可以了。正规的SP还是继续站在用户的角度考虑业务,而不正规的SP就是脑袋一拍,有了招:免费试用,到期不取消就转为正式服务。这个东西直到今年才在提出规范办法,可见相关的人员都干什么去了。    用户开始投诉,1860通通转到SP的电话上,SP开始正规的有了客服岗位,但态度还是极傲慢的:你可以骂可以投诉,不理你就是了。后来就退费,再后来就双倍,三倍,十倍……有了投诉专业户。SP开始重视客服工作,懂得了如何安抚用户,如何欺骗用户。市场人员兼职客服变成专业客服,1860下岗的小妹在SP里大显身手,再把其他小妹也挖出来,职业技校的学生被1860一个班一个班的签走,一年后又都“送”给SP,一时之间,1860都成了SP的摇蓝。——这个现象有些地方还存在的。    大多数用户并不知道自己被捆了什么移动梦网,联通在信,一直到晚会,SP成了人人喊打的代名词。人们纷纷感叹:原来还有这些黑幕啊!用户确实是麻木的,如果没有315晚上,SP的混乱还会更激烈。    央视也正是这时从中看到了赢利点,各个品牌节目都找到了合作伙伴,与媒体合作成为时尚或是SP自认为的转机。说实话,央视公众确实有够不要脸的,到今天真正应该成为被收拾的。死人了可以搞竞猜,02年315,04年315晚会搞短信参与自打两耳光(一年前一耳光,一年后又一耳光),年年春晚把许多SP一年没赚的钱都赚了。——备注:2002年只有联欢通公司以赞助的方式让联通在信成为315晚会的互动方式之一,另一是12315,当时移动梦网并不可以参与的。315捅出移动梦网黑幕后,收拾了一些SP,发送有效了,发送接入码到接入码有公司介绍了,发送?到接入码有帮助了,用户可以自主退订了。一切就像农贸市场一样。人们晓得有一个新词语叫梦网了。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背后都有一层关系,利益关系也好,人情关系也好,这种关系的深浅决定着SP的大小与生存能力(基本上可以这样说,但不绝对)。有人拿到了风险投资,有人上市了,有人承担了平台建设,有人开始转做CP。    正是这种大大小小的关系,让运营商无法下狠手来规范SP行业,一方面是下手必然伤到业绩(或叫政绩),影响自己的位置,另一方面也影响自己的收益(岁贡啊,红包啊,股份啊)。在中国,人们已经无法顾及长远了,谁也没有想到常小兵会去联通作老大吧?移动打压联通的年代里,互联互通那么多年是怎么解决的?为什么到今天四张网络的短消息还是没有通到底?不要说什么竞争,打破垄断,企业化……在中国就是人治,正如那位网友说的,你要么去改变规则,如果改变不了规则就顺应规则。    笔者在SP的这6年—3    后面无非就是要写到笔者所见识的骗人的招数了,顾及面子就不提了。笔者这次换个角度和大家谈一谈运营商,主要谈谈移动与联通。    抛开笔者的SP角色,站在用户的立场,笔者得出的结论就是:移动不要脸,联通不争气。移动从电信分家拿了多少好东西走,烂账都留给电信了,然后很快做大,不为别的,就因为有第一桶金,有钱好办事啊。移动为了黑用户的钱,搞一些套餐,各种卡,还有消息优先级,所谓的动感地带,完全就是欺负学生,等你把适用的套餐开通完了,你该交的费用已经很乐观了。而所谓的移动计费准确也是相对而言,相信大家都看过A移动卡打B移动卡,A计时60秒,按1分钟计费,B则是61秒,按2分钟计费的故事吗?一个做平台的朋友告诉笔者,目前中国移动采取的计费中还有一些猫腻,而且非常过份的,不能讲了。怕。    做彩铃到底谁赚了大头钱?做WAP流量费与信息费的比多少人认真算过?为什么移动要打压免费WAP站点?WAPTX一年为移动贡献80G的流量,那该多少钱?移动为什么一会唱红脸一会唱白脸?一会睁眼一会闭眼?    移动的不要脸还体现在他们的从业人员身上。向SP拿红包,对平台商吃回扣的事大家都清楚,最可恶的还是他们红包照收,事情不一定办,出了问题还得自己担着。他们表现对SP的人客客气气的,私下都把SP当作呼来唤去的随从。笔者最高见过一个收了20万现金的家伙(其他可能有更高的的笔者没见过),手都不抖一下。某种程度上说,这些人比SP还黑。做SP的谁不怕运营商?怕他哪天不高兴了,不结算,罚没收入,扣10%,降低10个点,交保底费,交保证金?客服电脑接通率如何?——反问一句,你们打1860有多少次是一次就接通了的?关于话音服务这一块又有多少人是满意的?XXSP有一个朋友曾经很想把某个人物揍一顿的,后来到底揍没有笔者就不知道了。    联通出现才11年,期间又建设CDMA网络(它的真实用途,有多少人清楚?)国家是希望联通的出现引入竞争,实际上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但联通实在是不争气。联通人员的素质总体上差移动一个档次,这话可能一些人不爱听。它的计费系统问题已经讨论了几年了,还是没有解决,延迟计费问题还是被许多学生利用(打爆扔卡),不知道实名制后会不会有所改变。UP新势力的出现整整比动感地带晚了2年啊,2年时间该是多少市场机会?在增值业务这个行业,许多运营商连业务是怎么回事都不清楚,他们中的多数人只晓得是啥子概念,跟那些记者一样,讲起来头头是道,做一起一点不通。有一个在运营商指手划足习惯了的家伙辞职到了SP当副总,三个月不到就自己辞职了——这些人呆在位置上以为自己了不起得很,离开位置的时候啥也不是。吃饭收红包是他们最大的本事,做得不动声色,一本正经的样子,普通员工开着宝来车当步……移动这一点比他们好,至少移动的人稍懂业务。    当移动看到一个新的竞争对手后,第一想到的就是打压。这11年来,实际上非常同情联通的发展,机会不一样,结果肯定不一样。联通每卖一部CDMA手机,实际上是亏本补贴(企业算法上的亏本)。都在说联通信号差,但这实际上与移动打压有关,如果不是军方关系或背景,CDMA信号还会差很多。这里面的故事非常血腥,笔者就不多讲了——做这行的,如果你是移动的SP,不妨查一下SP管理办法,绿色环保四个字是不是所允许SMS发送的?中国移动通信这6个字呢?山东的移动与联通分别高了一个廉通与遗动的视频剪辑,都看过的吧?大家知道不知道这两个老总今何在?事实上,如果没有联通,大家可能都要用10元钱1分钟,双向收费的移动卡了。这绝不是不可能,垄断嘛。联通的存在,让移动这个大***有所收敛,而二***却又处处不争气,给大***留下可打击的空间。    如果你是做联通的SP,那你通常会换一个壳公司去接入移动,为什么,怕移动不高兴啊,人家要专业服务,不让竞争对手有机会……事实上呢?大家都心知肚明壳公司还是那家,表现上看不出来,大家乐呵乐呵算了!    顺便这里提一件事:自己有碗饭吃,也要让别人有饭吃,1的小妹,都只是公司的代表,错误不是她们犯下的,但面对客户承受骂声却是他们每天必须的。系统出错肯定是存在的。——其实SP里的客服何尝不是这样? 所以不论是SP还是用户,都不要为难他们。    笔者见过移动不少大腕,联通的见得少一点。希望这些意见不会引起大家不满。反正你也不知道笔者是谁,不要随便去给谁小鞋穿,可能会穿错的。    运营商这些败类的存在,如何让他们能够对SP下狠手整顿?一顿就是等于自己减自己的奖金啊。上面不说,大家你好笔者好都好一团和气,上面一说,亲爹亲妈也不认,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真希望哪天哪个SP的老板怒沉百宝箱,直接抖出来,大家一拍两散。    天才家族,对这些现象,你的所谓“逼运营商下狠手”到底对达到效果吗?    二、不愿独背短信黑锅 SP揭露运营商丑闻    作者:王小曼 | 日 17:29 | 原始出处: 《IT时代周刊》    导致SP行业几年来混乱不堪的根源究竟在哪里?为何身为SP直接监管者的运营商们给不出答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打击不良SP的3.15浪潮虽然将他们坑蒙拐骗用户的种种手段曝之于众,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移动通信的增值业务领域何以多年来依然混乱至此”的思考。    “既然运营商们给不出个确切的答案,那么就让用户SP来解释个中原因!”某SP的王胜利(化名)总经理向《IT时代周刊》道出了其中的猫腻。该SP在移动和联通都注册有端口,因此王胜利对两大运营商的小动作非常清楚。    运营商故意敞开WAP漏洞    据相关数据表明,2005年,笔者国WAP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之前国内不仅中国电信、移动、联通分别开通了各自的WAP网站和技术平台,许多ICP如新浪、网易等也在诱人市场前景的激励下涉足相应服务,随着中国移动宣布封杀那些独立于“移动梦网”之外的WAP网站,目前绝大部分的WAP资源都集中到了三家运营商手中。但毋庸讳言,WAP市场仍属开拓阶段,无论是运营商还是对WAP内容提供者来说都是如此。    “虽然目前市场仍然处于培育阶段,但WAP能在2年内达到现在的市场规模,SP的大力推广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而其中还另有不为人知的推动力量——运营商。”王胜利说,“拿中国移动来讲,原本WAP技术有个漏洞,这个漏洞致使SP通过群发信息到用户手机上,用户不用回复,只要打开短信就会被动地定制SP提供的WAP业务。SP发现这个漏洞的时间大概是2004年底,中国移动对这个漏洞也事先不知情。2005年初,这一漏洞开始被SP大肆利用,直到投诉大增。2005年11月份,中国移动发现之后亡羊补牢将其关闭。”    为什么SP可以通过这个漏洞绕过运营商的监管直接控制用户的帐号进行定制?广东电信一位技术人员告诉本刊记者,SP是利用技术将原本被运营商限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的信息数据扩大,导致用户打开短信的同时,也同时向运营商平台确认表示同意定制该项服务,从而从中牟利。专业人士将这种技术行为称之为“缓冲区溢出”。    中国移动关闭了这个漏洞之后,事情原本就此告一段落,但却造成了WAP业绩的一落千丈。“很少有用户愿意主动定制自己并不了解的WAP业务,如果不是SP将WAP服务强行向用户推广,让一部分用户发现原来用WAP可以看见更多的东西,获得更多的乐趣,并且开始接受WAP,那么WAP的市场根本不可能达到现在的规模。业绩的直线下滑肯定让中国移动意识到了这一点,2005年12月,距离他们堵住该漏洞的时间仅仅过了一个月,漏洞再次被打开了。”    广东移动不愿就这种说法发表评论,但同样运营WAP业务的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的增值业务部副总监李韩间接证实了事实的存在。他坦言,现在移动增值业务主要出现的问题包括:强行定制、反向定制、诱导信息、二次卡、资费未明示、不平等格式条款六种类型。据了解,其中“强行定制”就是“在用户不知情或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擅自为用户开通业务及擅自收取费用。”也就是SP利用缓冲区溢出技术进行非法操作的方法。    据李韩介绍,2004年初,由于运营商具备一条很好的收费途径,中国移动的“移动梦网”与联通的“互动视界”两大品牌开始得到广泛的认同。联通的WAP平台早期确实曾出现过有漏洞的问题,但自从联通2004年3月启用新的SP管理平台“联通在信”之后,这一漏洞对于联通来说已经是过去式了。他在矢口否认联通曾经再次打开过WAP漏洞的同时,也表示对其他运营商的操作“不了解”。    数据证实漏洞开关影响行业收入    据行业知情人士透露,运营商发现漏洞后仍消极对待的行为集中在3个时间段,第一次是SP在2005年初开始大肆利用,后于同年11月才为运营商堵上;第二次是于12月份开始出现,2006年3月再次被封;第三次则是现阶段。而在截止4月上旬的调查中,本刊记者发现该漏洞依然可供SP执行强制让用户定制WAP业务的操作。    “SP说是中国移动主动将这个漏洞反复打开的,缺乏证据,但从移动的平台数据一而再、再而三地泄露到SP的手里的情况来看,移动表面上确实是去堵了,但仅仅是拿纸在糊这个漏洞而已。”该知情人士如此认为。    另据本刊记者了解,中国移动本身安装有MISC平台,其功用是在移动梦网原有网关位置增加一个管理网元,它可以对用户和SP的身份进行识别,跟踪具体的服务项目、用户注册情况、付费情况,甚至能够对无线服务的内容进行监控。从而杜绝SP设置的信息陷阱、骗局等手段的发生。但WAP漏洞一旦出现,这一具有监控功能的平台就形同虚设。这可以从新浪彩信业务业绩的变化情况得到佐证。    彩信图铃下载业务已占新浪WAP业务的61%,在WAP业务领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2004年第3季度到第4季度,彩信业务经历了井喷时代,新浪彩信的收入由290万美元爆增至450万美元,到了2005年第1季度,随着信产部鞭策运营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业务领域的管理,以及3.15的到来,新浪彩信业务的收入骤减至220万美元。2005年第2季度,中国移动新管理平台上线,已经被业内认为是“风头已过”同时“跌到不可能再跌”的该项业务并没有出现起色,反而继续下降20万美元。2005年第3季度,新浪彩信业务的收入为130万美元,相比上一季度猛跌70万美元。两相一对比,可以发现新浪的彩信业务业绩的涨跌时间,与SP们口中描述的漏洞开关时间惊人的吻合。    客户号码的泄露途径并非出自运营商    从上面对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每年的3.15都是SP们必须经历的一个冬天,但这个季节并不会持续很长时间。    “3.15的时候,各大运营商已经放出口风,这一段时间千万不要群发。”王胜利继续报料,“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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