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购买了某小区顶层,开发商承诺赠送顶层天台,吴先生入住后为了安全起见,封闭了顶层天台并加了防护栏,但未告知后公司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为维护小区整體形象和相邻住房的安全,业主不得私自封闭阳台,不得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栏”为由要求吴先生拆除防护栏。吴先生拒绝拆除,数月后,吴先生发現家中水阀被物业公司在外面锁上了,并且物业公司拒绝给吴先生一家供电,并且以吴先生未拆除防护栏为由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要求其在5忝内缴纳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做出停水断电、罚款等处置呢?
首先,案例中吴先生确实构成违约,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没有经过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充分协商,但是只要其内容不违法,又没有侵害业主权益,经过双方签字的合同应为有效。其次,物业公司不宜采取停水断电的措施制裁业主,虽然居民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缴,但水电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規定,供水、供电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业主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水断电的行为最后,物业公司没有罚款处罚权,罚款是一種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無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即便业主确实违约了,物业公司只能通过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进行管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囿关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