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 子女的人身保险有必要买吗该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_北京盈科-曹晓静律师_新浪博客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秦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秦某某由秦某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其子秦某某,受益人为陈某,保额2万元,年缴费894元,共18年;如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8122元;陈某已交纳11年的保险费共9834元。离婚后,秦某以该份保险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保险费9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某。
当今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避险手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夫妻双方替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情形也很常见。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所购买的这种保险是否可以分割?根据《保险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如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投保人决定解除合同,则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投保人不解除合同,受益人是夫妻双方时,则保险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受益人是夫妻一方时,则此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受益人是夫妻以外第三人时,此收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除非受益人是夫妻双方,否则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不应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可以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相比较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新型人身保险,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联结型等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投资性特点更为突出;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如果受益人是夫妻双方的,这两种保险在分割时应该区别考虑。不管是何种保险,在离婚时都存在三种情形,即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和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
对于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的,普通型人身保险可以保持原有合同内容不变,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但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就新型人身保险而言,原保险合同的内容也可不作变更,依照保险合同已进行的投资及产生的收益各半所有。离婚后如果双方继续交纳保险费进行追加投资,具体的交费和利益分割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如果只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的,均可由该方继续投保。在普通型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在新型人身保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也可至保险人处将投保人变更为愿意继续投保的一方当事人,该方应自变更之日起支付以后的保险费用。同时,该方必须给付另一方与保险利益相应的价款。鉴于这类保险合同的特点,所以在这种投资与保障功能并存的保险合同下,需分为两部分来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险利益。一是关于被保险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二是关于投资部分的利益分割。
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的情形比较简单,不管是哪种人身保险,只需双方办理退保手续,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平分即可。&
上述案例中,保险是陈某替其子秦某某购买的,被保险人是秦某某,受益人是陈某,离婚后如果陈某愿意继续替儿子缴纳保险费的,秦某无权拒绝也不能要求分割保险费。鉴于陈某当时购买保险的出资是陈某与秦某的夫妻共同体财产,所以秦某如果也愿意继续为孩子缴纳保险的,可以由秦某和陈某承担接下来的保险费用,收益也由秦某和陈某分割;如果秦某不愿意继续为孩子缴纳保险的,陈某可以就已付保险费部分对秦某予以一定的补偿,今后的收益也由陈某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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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在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子女人身保险,就成了大家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可以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笔者将按照设计类型的不同讨论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的分割问题。 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利益分割 尽管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但都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为子女投保来确定分割保险利益的具体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具体数额为:如果在判令双方离婚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应返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由于解除保险合同时所返还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保险效益及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计算方式可以降低因离婚而解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概率,从而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冲击。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此种保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沈阳李保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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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李保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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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应当属于赠与孩子的专属性财产,不属于夫或者妻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当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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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
一、 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
  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险处于不同的情形下分割的情况不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的分割情况不一样。
  一、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财产险
  (1)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注:上述两种保险类型明显区别为普通家庭财产险为消费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为返还型)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四、如何进行保费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法:
  1、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2、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原标题:离婚时保险应该怎么分割)
二、 离婚时共有保险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结束后保单的分割问题一直是难点,财产险属于消费型因相对简单,但寿险就复杂多了。离婚纠纷中寿险保单怎么处理更划算呢?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
  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二、夫妻共有的保险该如何分?
  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许多人,我们总结了最为常见的两种处理方法。
  方法1: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
  此方法虽简单,但不提倡,因为年龄变大等原因,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甚至更高的保费。
  方法2: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
  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但是最为划算的方式,则是更换投保人,把保单转给被保险人。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如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知识链接:
  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部分预期利益不能划分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 离婚时保险怎么分割
  离婚时保险应该怎么分割?保险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考量?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财产险
  (1)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注:上述两种保险类型明显区别为普通家庭财产险为消费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为返还型)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如何进行保费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二是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责任编辑:燕)
四、 为什么保险让离婚保住了财产
  为什么说保险让离婚保住财产?因为在夫妻财产中,只有人寿保险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因此只要受益人和投保人均排除了配偶一方,那么这份财产就属于这个人。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为什么保险让离婚保住了财产
  由于保险与一般家庭理财资产不同,它需要制定受益人,具备资产保全、家产传承的特点。业内保险人士分析表示:
  第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经缴纳的保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第二,购买和人身相关的寿险,这时候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给自己买保险,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这时候财产不分割;如果一方为父母购买保险,受益人为自己,财产一样不被分割。但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角色为夫妻双方,即一方买保险受益人为另一方,这个时候保单按照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第三,如果是储蓄性质或者分红性质的保险,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为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离婚时夫妻之间不存在补偿问题,只需要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变更为抚养方,如果不能变更,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所有资产,只有人寿保险具有不可分割的特点。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保险,只要受益人和投保人均排除了配偶一方,这份财产就属于个人。
  (责任编辑:汤先森)
五、 离婚时如何搜集分割保险证据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随着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夫妻财产除了房屋或存款外,还有一些股权、保险、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这是离婚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
  1、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即可。
  如果您对相关的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就比较麻烦。当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但这种查询方式,一般法官会不愿接受,因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议于您平日里要留心观察,及时保留一些信息,以防患于为然。
  2、保险
  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发展,投资保险业也进入了人们生活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涉及这个问题,就要进行取得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实践中离婚时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险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牵连到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的问题。而家庭财产保险则随着财产的归属划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家里入了保险,但又没有保险单来进行主张分割;或者是知道对方当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险,但不知是哪个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您知道哪个保险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法院调取。如果您没有任何信息,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您的申请。致使我们的证据就无法获得。
  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就谈这些。如果您在实践中,又涉及到了其他证据的收集,基本操作思路方法基本是一致的,当然,必要时您也可以再向律师咨询。
  3、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您对股权的分割。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您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一般比较详细的介绍了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询,需要携带身份证。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查询时还要缴纳相关的费用,比如打印费等。
六、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
  养老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分割?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快车小编提醒您,法院判决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法规分析
  其中,该条中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便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该条并未明确规定。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在离婚诉讼时也无法预测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提示
  法院虽不能对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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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燕)
七、 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割
  离婚时商业保险如何分割?要分割商业保险,首先要确定商业性质的保险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还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第一种情况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第二种情况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
  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
  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
  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知识拓展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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