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8年5月甲商贸企业组织机构图怎么做与乙运输公 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注明 货物价款为150万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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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卖方甲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位于A地的乙公司仓库交货。甲公司遂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仓库。丙公司在运输途中遭遇到了罕见的泥石流,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公司B.乙公司C.丙公司D.甲公司和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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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应负赔偿责任,因甲将香烟事宜委托给他B.没有责任,因情况紧急且为甲的利益C.应和甲共同承担责任D.应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A.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3A.甲市B.乙市C.丙市D.丁市4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B.裁定中止诉讼C.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报上级人民法院处理5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质权也不成立B.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也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不成立D.质押合同生效且质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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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根据(&#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违约并不影响风险转移,所以风险由卖方承担
* C. 在卖方办理了保险的情况下,风险由保险人承担。因为卖方未办理保险,所以风险由其自己承担
* D. 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担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提交1个解答0正解正确答案D. 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担详细解析参考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的B5条第2款的规定,自如下时间起,买受人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从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或者因买受人未按B7条的规定给予适当通知,或者因买受人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者指定的船舶早于B7条所通知的时间截止装货,自约定的交付期间届满时起,但以该货物已被适当的划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的分开,或已经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该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履行义务,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备好货物,等待买方派船来装货,货物已经被正式划拨到合同项下。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晚到,货物在船舶迟延的期间发生了灭失的风险,故D项正确。正确答案
* D. 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担 详细解析
参考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的B5条第2款的规定,自如下时间起,买受人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从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或者因买受人未按B7条的规定给予适当通知,或者因买受人指定的船舶未按时...作者:来源:正解网链接:收藏已收藏感谢已感谢修改分享扫码分享复制网址OK了,粘贴即可!修改解答&&&&&## 正确答案
* D. 买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风险提前转移,即风险自约定的交货期届满时已经转移至买方承担
## 详细解析
参考解析:根&#2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ඉdž的规定,自如下时间起,买受人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从约定的交付日期起或者因买受人未ড的规定给予适当通知,或者因买受人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者指定的船舶早ড所通知的时间截止装货,自约定的交付期间届满时起,但以该货物已被适当的划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的分开,或已经以其他方式特定为合同货物为限。该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履行义务,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备好货物,等待买方派船来装货,货物已经被正式划拨到合同项下。由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晚到,货物在船舶迟延的期间发生了灭失的风险,故D项正确。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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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张顺荣。委托代理人韩利民、韩正国,律师。被告,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东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潘庆,职务不详。第三人,住所地在扬州市鸿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益强。原告张顺荣与被告(以下简称元庆公司)、第三人(以下简称北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昊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利民、韩正国、第三人北辰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益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顺荣诉称:原告按照被告元庆公司的指示到第三人北辰公司处运送货物,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1月至今的运费,被告有部分运费未和第三人结算,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至今产生的运费共计3900元,具体运输时间、运送路线及运费金额如下:日,扬州至宝应,600元;日,北辰至泰州,350元;日,北辰至江都,250元;日,北辰到江都,250元;日,北辰至南京,550元;日,北辰至泰州,350元;日,北辰至南通,900元;日,北辰至南京江宁,650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实际是由原告来履行。2、货物运输登记表,该证据是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证明原告运输货物的时间、目的地,证明我们的主张。3、日,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对账单一份,证明第三人尚欠被告的运输款的事实。4、2013年第三人北辰公司货物运输价目表,证明原告主张的运费价格。5、被告和第三人对账的货物明细表,证明在日至5月8日,第三人通过被告运输货物的具体的时间、货物名称、运输车辆号码以及价款,证明了20名原告的车辆负责第三人的货物的运输以及所欠运费情况。6、案外人管其兵打给被告单位负责人张俊的电话录音的记录,证明被告欠原告及其他20多名货运司机的运费近16万元。被告元庆公司未到庭,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1、对存在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指示原告到第三人处运送货物。2、对原告诉称被告拖欠运费有异议,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拖欠运费的事实。综上,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元庆公司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第三人北辰公司述称:我公司2012年11月份到2014年5月份产生的大多数运输都是被告承担的,在这期间被告每和我们运输任务,我方均有记载,但是我们是按照被告提供的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记载的。被告以两个月的运输费用作为抵押,防止货物失踪,每次业务清算的时候都是被告负责人到我们公司对账,然后双方确认后由被告开票到我公司结账。2014年2月份之后和被告出现一些问题,对账的时候由双方盖章,之前对账没有盖章。我方每次和被告结账有银行的单据。第三人北辰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亦无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日,被告元庆公司(乙方)与第三人北辰公司(甲方)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元庆公司作为第三人北辰公司的承运单位运输电气产品。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承运甲方货物,货物运费的价格(含过桥费、过路费、保险费、油费)根据甲方指定的到达地点及所需车辆的吨位进行定价(定价参照甲乙双方核定的价格表。按实际油价浮动)。运输区间公里数参照江苏省交通厅定额规定。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的信息及驾驶员信息。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原告张顺荣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K×××××、中型普通货车以被告元庆公司名义到第三人北辰公司指定地点装运货物并运送至目的地,运送次数共计8次,时间及运送路线分别为:日,扬州至宝应;日,北辰至泰州;日,北辰至江都;日,北辰到江都;日,北辰至南京;日,北辰至泰州;日,北辰至南通;日,北辰至南京江宁。原告张顺荣每次运输,在第三人北辰公司的货物运输登记表中均有详细记载。日,被告元庆公司与第三人北辰公司经过对账,对上述原告于2014年2月之后的运输事实签章表示认可。以上事实有货物运输协议、货物运输登记表、货物运输价目表、货运明细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2、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相应的运费及具体数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事实货物运输关系。首先,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处货物运输登记表载明了原告主张的8次运输的事实,第三人亦对该证据表示认可;其次,第三人北辰公司诉称是按照被告提供的车辆的型号、车牌号记载于货物运输登记表中的,该陈述符合被告元庆公司与第三人北辰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被告亦在与第三人的货物明细表中认可了上述2014年2月之后的运输事实。根据被告认可的事实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对原告主张的运输事实,依法应予认定。对被告辩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指示原告到第三人处运送货物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张顺荣主张的运费3900元,应予以支持。首先,原告为被告元庆公司运输货物,履行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被告元庆公司作为托运人理应支付相应的运费。其次,被告元庆公司辨称不存在拖欠原告的运费的事实,本院认为,作为托运人,被告元庆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原告8次运输产生的运费被告已经支付,然被告元庆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被告元庆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关于运费的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与被告之间约定的运费标准,故参照第三人的货物运输价格表和经被告与第三人对账的货运明细中认可的价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次运费数额均不高于第三人的货物运输价格表和原告与第三人经过对账认可的运输价格,符合常理和市场行情,故本院对原告向被告元庆公司主张3900元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元庆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顺荣运费人民币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合计95元,由被告扬州元庆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代理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进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货物采购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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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运输合同
来源:论文联盟&
货物采购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协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1.1&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约定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1.2&货物的名称、数量及其他信息: 见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第二条&包装2.1&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标准,如果合同有规定,参照合同规定,如没有特殊规定参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2.2&货物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货物的交付及验收3.1&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由乙方负责办理。3.2&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时发生货运破损、货差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负责办理索赔事宜。同时,乙方负责重新提供与破损货物同样规格和数量的产品按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3.3&乙方在货物到达一周前,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详细的设备供货清单。3.4&交货时间:乙方应于 合同签订后5天 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甲方有义务妥善安排人员在到货48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48小时内验收完毕的,甲方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3.5&由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及人: 第四条&质量及保证4.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的要求(例如:质量、规格要求,图纸,技术类文档等),若采购无要求,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通用标准。4.2&乙方保证交付的货物是全新正品,并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甲方对于已经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更换。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4.3&甲方对于交付 30日后但是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产品质量异议,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因维修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4.4&保修期: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4.5&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ISO9000所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国家相关规定,对提供的产品进行保修服务,其中包括对货物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等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与质量保障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措施相关的完整文件。4.6&响应时间:在货物质保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报修后2小时内电话响应提供技术支持服务,24小时内提供问题解决方案。第五条&索赔5.1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数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货物非原厂商包装或包装损坏,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退换货物或退回货款。乙方应于 10 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描述的货物。5.2 如果发现货物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或验收时未发现缺陷但用于生产后导致甲方的产品运转不良,甲方有权按损失向乙方索赔。第六条&价款及其支付本合同价款为:¥元& & 大写:元整6.1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方式:(现金、转帐、支票等)6.2 货款支付:& &
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备货。货到后,乙方提供与合同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与乙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2乙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个工作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 万分之五 的违约金;延迟3个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3乙方交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有此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7.4由于乙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7.5乙方在保修期内未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按损失金额赔偿。第八条&不可抗力8.1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和其他经双方同意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8.2受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情况的有关证明。8.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采取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九条&仲裁9.1本合同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9.2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提交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条&商业秘密10.1甲方、乙方应保守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有关技术文件、有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第十一条&特殊条款(根据情况商定)第十二条&其他12.1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扫描件、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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