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计重收费隔离的实施应遵循什么原则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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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6
证券简称: 华北高速 公告编号:2010-022TitlePh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善收费公路计费方式,引导、调控货运车辆的合理装载,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证道路运输和道路设施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两市一省主管部门分别签发相关文件:《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G2京沪高速公路北京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京交财发[2010]417号)、《关于降低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0]1384号)、《关于降低京津塘高速公路(河北段)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54号),决定自2011年1月 5日起调整本公司经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并对货运车辆实行计重收费。一、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一)一类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34元调整为0.31元。(二)二类车:8座至19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47元调整为0.44元。(三)三类车:20座至39座客车,5吨至10吨(含10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61元调整为0.57元。(四)四类车:40座以上客车,10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81元调整为0.75元。(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每车每公里由0.81元调整为0.75元。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按照公平合理、鼓励保护合法装载的原则,经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京津塘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由按照车型收费改变为计重收费方式,具体规定如下:(一)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和超限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车货总质量(Gi)正常质量车辆收费标准 ( 元 / 吨公里 )
≤8吨8吨<Gi≤21吨21吨<Gi≤35吨35吨<Gi≤49吨>49吨
标准0.0580.058至0.0348线性递减0.0348至0.0224线性递减0.0224至0.016线性递减0.016
超认定质量加价收费标准 ( 元 / 吨公里 )
超认定质量5% 以内部分超认定质量 5%-30%部分超认定质量 30%-50%部分超认定质量 50%-80% 部分超认定质量 80%-100%部分超认定质量100%以上部分
按照正常车辆质量计费0.1080.160.270.341.1
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货车,对其超过认定质量部分,按1.3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实行通行费优惠的措施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国务院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及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10]715号)规定执行。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4、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超限加价收费额之和。5、计费取舍办法。收费金额不足五元按五元计费。收费金额保留至“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尾数以“五元”和“十元”为单位取舍,实行“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方法。 (二)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2、车辆的车货总认定标准: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汽车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对该车的认定质量标准。在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超过以上认定质量标准则判别为超限车辆。本次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公司在经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上对货运车辆实施计重收费,使车辆通行费收取方式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进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从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此公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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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及定价方案探索
&&计重收费打破了超载运输的形成机理,优化了货车车辆结构,促进了公路货运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是其关键。讨论了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及方法。以安徽省高速公路为例,演算了正常计重的收费标准。提出了较优的定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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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头知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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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8元/公里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于日印发了《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6]39号文)。根据该方案规定,我公司经营管理的昌九、昌樟、昌泰高速公路和银三角互通立交将于日起实施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重收费的实施步骤:  该方案规定,江西省计重收费采取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日起对已建成的全部高速公路以及与其并行的国省道和江西省交通厅确定应在第一阶段实施的收费公路正式实施计重收费;第二阶段:2006年年底前对全省收费公路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二、计重收费的标准(详见附表):  江西省计重收费标准系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按照小客车和总重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原标准收取,载货类汽车和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  1、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六轮)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2、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⑴、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按40吨计。总重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⑵、开放式收费公路:  ----一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4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2元按12元计。  ----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0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  ⑶、其他路桥收费站:  对其它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收费站(如独立大桥、隧道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按以上标准同比例调整并按程序报批核定。  3、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⑴、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⑵、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⑶、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4、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高速公路实行2.49元以下舍,2.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开放式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零取整。  三、其他事项  1、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购买月票的载货类汽车超限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  3、车货总重超限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不享受交通部及我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按上述标准收费。  4、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5、对总重超限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日起实施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后,根据邻省已实施计重收费的实际情况,预计本公司通行费总收入将略有增长。  江西省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日  附表1:江西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重M(吨) 1、Gi≤10 2、10<Gi≤40 3、Gi>40  费 率 0.08元/吨公里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 按40吨的车辆计收  计 算公 式 NGi= Gi*M1*L NGi=10*M1*L (Gi-10)*(M2-(M2-M3)*(Gi-10)/30)*L NGi=N40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限率 ⑴、30%(含)以下 ⑵、30%~100%(含) ⑶、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计 算公 式 NGi=NW (Gi-W)*M1*L NGi=NW 0.3*W*M1*L (Gi-1.3*W)*(k1 (k2-k1)*(Gi/W-1.3)/0.7)*M1*L NGi=NW 0.3*W*M1*L (Gi-1.3*W)*k2*M1*L  其中:Gi--车货实际总重(吨);NGi--车辆应交费额(元);NW--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按正常装载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计算;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M1--基本费率,M1=0.08元/吨公里;M2---- 10吨时的优惠费率,M2=0.06元/吨公里;M3---- 40吨及以上时的优惠费率,M3=0.03元/吨公里;k1----超限30%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1=2;k2----超限100%及以上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2=4;L--车辆在计重收费公路上行驶的实际计费里程(公里);注:重量不足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通行费的收取2.49元以下舍,2.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三、符合条件购买月票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载货类汽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附表2:江西省开放式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重M(吨) 1、M≤10 2、10<M≤40 3、M>40  费 率 一级公路2.4元/吨车次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车次计收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车次计收。  二级公路2.0元/吨车次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  计 算公 式 NGi=Gi*M1 NGi=10*M1 (Gi-10)*(M2-(M2-M3)*(Gi-10)/30) NGi=10*M1 (Gi-10)*M3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限率 ⑴、30%(含)以下 ⑵、30%~100%(含) ⑶、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计 算公 式 NGi=NW (Gi-W)*M1 NGi=NW 0.3*W*M1 (Gi-1.3*W)*(k1 (k2-k1)*(Gi/W-1.3)/0.7)*M1 NGi=NW 0.3*W*M1 (Gi-1.3*W)*k2*M1  其中:Gi--车货实际总重(吨);NGi--车辆应缴费额(元);NW--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计算;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M1--基本费率,一级公路M1=2.4元/吨车次,二级公路M1=2.0元/吨车次;M2---- 10吨时的优惠费率,一级公路M2=2.2元/吨车次,二级公路M2=1.8元/吨车次;M3---- 40吨及以上时的优惠费率,一级公路M3=1.7元/吨车次,二级公路M3=1.4元/吨车次;k1----超限30%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1=1;k2----超限100%及以上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2=3;注:一级公路计费不足12元按12元计。二级公路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通行费的收取元以下舍零取整。  三、其他路桥收费站:对经营性收费站及其它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收费站计重收费标准应按以上标准同比例调整的原则核定。  四、符合条件购买月票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载货类汽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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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10:39:54 被阅览数: 1866 次
江西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为进一步完善车辆通行费的计量方式,降低合法运输车辆运输成本,使之更加公平合理,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达到遏制超限运输的目的,切实保护国家公路财产,本着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实施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已实施计重收费省份的做法,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收费公路的实际情况,在我省建立遏制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对通行我省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下称计重收费)。具体方案如下:
&&&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均应实行计重收费。在收费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均适用计重收费的有关规定。
总重量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各类客车的收费办法不变,仍按现行标准收费。
&&& 二、计重收费的实施步骤及资金来源
&&& ㈠ 实施步骤
&&& 为了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施计重收费,采取分阶段实施的办法,第一阶段:日起在已建成的全部高速公路以及与其并行的国省道和交通厅确定应在第一阶段实施的收费公路正式实施计重收费;第二阶段: 2006年年底前对全省收费公路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 ㈡& 资金来源:
&&& 计重收费系统改造费用包括:计重设备采购、安装费用,收费广场、岛头、车道改造费用,原收费系统软、硬件改造费用等。
&&& 高速公路:收费经营路段由各经营管理单位筹集;收费还贷路段由省交通厅统一安排。
&&& 开放式收费公路:省交通稽查征费局所辖路段,按通行费分成比例由省交通厅和设区市分别承担;各设区市及县(市)所属收费公路各自承担;各中外合作(资)经营收费公路各自承担。
&&& 三、计重收费的原则
&&& ㈠& 公平合理,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真正体现“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要求,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保证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以保护其合法利益。
&&& ㈡& 引导发展原则。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政策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
&&& ㈢& 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计重收费的实行和推广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制订周密详实的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逐步调整超限收费调节系数,以确保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和社会的稳定。
&&& ㈣& 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确保实施计重收费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
&&& 四、计重收费的标准
&&&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按照小客车和总重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原标准收取,载货类汽车和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我省计重收费标准。
&&& ㈠& 明确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 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号)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则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 1、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六轮)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 3、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 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 ㈡& 根据车辆车货总重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 ⑴、高速公路:
&&&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按40吨计。总重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 ⑵、开放式收费公路:
----一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4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2元按12元计。
----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0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
&&& ⑶、其他路桥收费站:
&&& 对其它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收费站(如独立大桥、隧道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按以上标准同比例调整计重收费标准后报批核定。
&&&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 ⑴、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 ⑵、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 ⑶、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 3、计费取整办法
&&& 实施计重收费后,高速公路实行2.49元以下舍,2.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开放式公路通讯费用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零取整。
&&& 4、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对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按照《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价费字[号)的标准交纳了相关补偿费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取通行费。
&&& 五、收费管理
&&& ㈠& 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㈡& 符合条件购买月票的载货类机动车超限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
&&& ㈢& 车货总重超限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不享受交通部及我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按上述标准收费。
&&& ㈣& 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 ㈤& 对总重超限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 六、组织实施
&&& ㈠& 成立协调机构
&&& 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成立全省计重收费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计重收费工作的具体实施。
&&& ㈡& 设备招标、安装、验收和检定
&&& 第一阶段设备的招标、安装和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完成。第二阶段的设备招标、安装和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协调,各路段经营主管单位具体实施完成。
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安装在所有出口车道(包括超宽车道);开放式收费公路计重设备安装在所有车道(进、出口,包括超宽车道)。
&&& ㈢& 广泛宣传教育
&&& 对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为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制定系统的宣传计划,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开辟报纸专栏、组织专家访谈、系列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他们了解计重收费、接受计重收费、支持计重收费。
&&& ㈣、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理公路“三乱”、治超执法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交通、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不能因为实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同时也不能因为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工作。另一方面,合理布局计重收费站点和治超执法站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从而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监控。
&&& ㈤& 制定应急预案
&&& 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逐步过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同时,一定时期内保留原有收费系统,或提前明确通行费收取的备用方案,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及时启动原有收费系统或备用方案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在实施计重收费的初期,在收费站部署一定的公安、交通执法人员,一旦出现人为堵塞交通或者其他群体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维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三是实施计重收费的收费站点,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门的信息报告机制,配合交通、公安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 ㈥、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 根据实施计重收费后,全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比例的实际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加大超限基本费率调节系数,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经济补偿力度,同时组织、引导有关部门和村民群众在农村公路的入口等位置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装置,防止大量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破坏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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