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持续督导费属于哪个经营现金净流量公式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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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股转系统发布了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通知,解读君一看觉得这对挂牌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都是个好事啊,所以马上在几个新三板挂牌企业微信群里发了。想不到,有一家挂牌企业的老总第一反应是:这下主办券商又有理由涨价了!
  解读君最近确实听到一些坊间传闻,主办券商无论推荐挂牌还是持续督导费用,都已经水涨船高,之前的高价位,现在已经变成了中等价位。随着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开展,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来说,最担心的可能是持续督导还要涨价。
  很多地区挂牌费用都有财政补贴,但挂牌之后的持续督导费用,就得靠企业自己了。对于那些年利润只有几万几十万,甚至亏损的企业来说,每年10万元左右的持续督导费用,确实已经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应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自公司挂牌之日起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所以正常情况下,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之后继续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从2014年5月份开始,新三板逐渐出现主板券商与挂牌企业解除持续督导义务的现象。截至4月6日,今年以来新三板更换持续督导券商的企业已经达到77家,这个数字是2014年的10倍,也几乎达到了2015年全年的一半。
  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另寻其他持续督导券商的原因,无一不是“因公司发展需求”。那么“公司发展需求”可能都是些什么原因呢?
  持续督导其实就是“管家婆”
  新三板实施终生督导制,对挂牌企业和推荐券商来说,推荐挂牌仅仅是合作的起点而已。企业在挂牌之后的增发、收购之类的资本运作,才是对主办券商专业服务和资源整合能力的最大考验,所以不排除企业摸清路况之后“炒掉”原主办券商的情况。
  另一方面,挂牌之后的持续督导是一件钱少事多而且责任重大的事情,如果手头的项目特别多,主办券商想与部分特别“多事”的企业解除持续督导关系也不奇怪。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更换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在外界看来都不是什么好事。企业要取得原主办券商同意,要去跟股转系统解释更换的原因就不说了,投资者难免也会有想法:好好的突然换人,是不是有什么重大变化,或者是不可告人的事情呢?
  所谓持续督导,就是主办券商要督导挂牌企业合规合法的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实际上等于要扮演企业的“管家婆”,出了什么问题这个管家婆还要担责。
  持续督导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上。看规定:
  “主办券商应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事前审查与事后核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同时,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万一不幸碰到一个没有什么经验而且有心不在焉的董秘,那管家婆就惨了。如果企业没有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办券商要现场检查劝诫,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企业的信息披露文件要经过券商把关,碰到错漏特别多的公告,管家婆也得一个头两个大。
  主办券商与挂牌企业数量比达1:76
  据解读君了解到的情况,目前新三板持续督导年费大约10万元左右,券商基本上从原来的推荐挂牌项目组中抽出一个资历最浅的人来作为持续督导专员。
  为什么是资历最浅的那个?因为钱少事多吃力不讨好,万一企业出了纰漏还睡不好觉啊。有券商人士透露,去年年中的时候,很多机构一个持续督导专员同时负责5家挂牌企业。随着挂牌企业数量激增,这个数字只会进一步扩大。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6382家,主办券商84家,平均每家主办券商要承担76家挂牌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通常推荐挂牌企业最多的券商,所负担的持续督导工作量也最多。
  以2014年年报披露工作为例,承担持续督导义务的企业数量248家,其中有12家企业在披露了年报之后进行了更正,有2家企业没能在日之前披露年报,因而被股转系统暂停转让。
  碰到这种企业,主办券商要主动去了解情况,要发风险提示公告,如果年报迟到背后还存在没有披露的业务、公司治理或者财务方面的重大变化,持续督导专员估计要哭昏在厕所了。
  再来看过去一年来不断挨罚的,持续督导公司家数才56,就有11家公司对已经公开披露的年报进行更正。
  尽管有时候企业本身存在更换持续督导券商的意愿,原主办券商也乐意甩包袱,但寻找“接盘”的主办券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前面说过了,在券商看来持续督导钱少事多责任大,如果没有参与企业挂牌前的改制规范、尽职调查等工作,就没办法知道原推荐挂牌券商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是个什么情况,除非企业资质特别好,否则贸然接手显然是有风险的。
  预计今年持续督导10亿收入
  截至4月6日,新三板主板券商中推荐挂牌“一哥”是申万宏源,达到515家,持续督导公司家数493家,其中只有光维通信、锡成新材两家公司是从别的券商手里接过来的,转让方式都是做市转让。光维通信2012年曾经尝试IPO,自然不排除未来还有二次冲刺的可能。
  大部分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公司中,非自身推荐挂牌企业的占比非常小,只有安信证券、、和证券半路”接手“的企业数量比较多。
  恒业世纪(13年挂牌,推荐挂牌券商是。在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间,恒业世纪就出过不少问题,包括离职高管违规交易股票,没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签署重大合同。尽管这样,2015年安信证券还是从平安证券手中接过了恒业世纪的持续督导工作。
  结果呢,最近股转系统针对挂牌企业的年报发布了十几份问询函,恒业世纪赫然在列。具体问题包括:第五大客户企业信息查询不到,现金流量分析数据前后矛盾等。
  股转系统最近发布《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35条负面清单中有10条涉及挂牌后持续督导负面行为,其中第19条是“挂牌公司定期报告被全国股转系统出具问询函或要求更正”。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第一次月度评价从4月1日开始,如果股转系统晚几天发现恒业世纪的年报问题,安信证券第一次评估就该“中招”了。
  说了这么多,那解读君的意思是持续督导制度落到实处简直不可能咯?当然不是。
  新三板已经有6382家挂牌企业,按照目前的节奏,业内人士预计年底可以突破1万家。按照每家10万元左右的费用,一年下来就是10亿左右的规模,这点收入可能不起眼,但是稳定啊。
  券商如果设立专门的持续督导服务部门,系统化管理,设置合理的奖惩制度,即使承接的公司数量继续增加,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手忙脚乱疲于应付。
  此外,持续督导负面行为在主办券商执业负面清单中占到将近三分之一,随着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开展,主办券商在做业绩考核的时候,也可能需要从推荐挂牌向持续督导有所倾斜。教你分析企业经营中的现金流量表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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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一、现金流量表的作用现金流量表在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及可解释性上,更能体现财务报告的目的。(一)现金流量表能够说明企业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原因(二)现金流量表能够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股利的能力(三)现金流量表能够分析企业未来获取现金的能力(四)现金流量表能够分析企业投资和理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五)现金流量表能够提供不涉及现金的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详解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应收帐款的减少额+应收票据的减少额+预收帐款的增加额+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本期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本期销售退回所支付的现金-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所减少的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NOTE:上述公式中的各项目,除坏帐损失外,均不包括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入同时应收的销项税额,它应在“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增值税款”中反映。上述公式中应减去的是已支付现金的销货退回,其中退回的增值税部分不包括在本项目内,而应在“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增值税款”项目内反映。如果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的期初、期末余额之差为负数,则上述公式中“应收帐款的减少额”和“应收票据的减少额”的数字应为零,而不能填列负数。2、收取的租金=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租金+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NOTE:企业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本金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3、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增值税款=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商品实际收到的出口退税-其他增值税退回NOTE:“其他增值税退回”如销货退回所支付增值税。4、收到除增值税以外其他税费返还=实际收到的、、所得税、关税、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5、收到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接受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出租和出借包装物的押金收入+逾期未退还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款的现金收入等NOTE:若本项目中现金流入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销货成本+存货的期末余额-存货的期初余额)+应付帐款的减少额+应付票据的减少额+预付帐款的增加额-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本期以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应付帐款、应付票据NOTE:上述公式中均不含一般纳税人收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和一般纳税人收到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包括在内。本期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不包括从一般纳税人购货退回收到的增值税,它应在“支付的增值税款”项目中反映。购买工程物资所支付的现金不应在本项目内反映,而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支付构成存货价值的运杂费等附带成本,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7、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租入包装物支付的租金NOTE:本项目中不包含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它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8、付给职工的工资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困难补助、(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报销职工医药费的现金支出NOTE: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不在本项目内反映,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会计准则将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放在“支付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内反映。9、支付的增值税款=本期购入商品实际支付的能够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货退回收到现金中属于增值税额部分+已交增值税NOTE:投资活动支付的增值税(例如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应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应包括在本项目内。小规模纳税人购货所支付的增值税(及一般纳税人购货所支付的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如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不应包括在本项目内,而应在“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10、支付所得税款=本期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款+应交所得税的减少额NOTE:本期收到退回的所得税在“收到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11、支付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本期发生并支付的其他税费+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其他税费+本期预交的其他税费NOTE:不包括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已实际支付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它们应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反映。12、支付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进行捐赠的现金支出+罚款支出+业务招待费等列支“管理费用”的现金支出+支付保险费等列支“制造费用”的现金支出+支付广告费等列支“营业费用”的现金支出NOTE:若价值较大的支出,应单列项目反映。13、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而收到现金+收回长期债权投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NOTE:本项目不包括收回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它应在“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单独反映。收到非现金资产,不涉及现金流量的变动,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的“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项目中反映。收回现金等价物的投资不属于本表需反映的内容。14、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因股权投资而收到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现金NOTE:本项目不包括股票股利。15、取得债券利息所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利息NOTE:本项目不包括收回债权性投资的本金,它应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栏内反映。16、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支出NOTE:本项目所指的处置固定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为出售收入(变价收入)-清理费用后的净值,而不是指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益。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在“支付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项目中。17、收回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NOTE:若本项目中所反映的其他现金流入较大的,应单独列项反映。18、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NOTE: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赁费应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建的固定资产,其首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购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现金不一定是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而应是固定资产的净值。19、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取得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支付给券商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NOTE:企业以非现金的固定资产、存货等进行权益性投资,不包括在本项目内,而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内单独反映。用现金购买现金等价物的短期投资本表不反映。20、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给券商的佣金、手续费等附的费用21、支付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NOTE:若本项目中所反映的其他现金流出较大的,应单独列项反映。22、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发起人投入的现金+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金实际收到股款净额NOTE:股款净额=(发行收入-支付给承销券商的佣金等发行费用)以募集方式筹资而支付的审计、咨询费用不在本项目中扣除,而在“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内单独反映。收支一条线的应轧底反映,若收支两条线的应分别反映。23、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收入-委托其他单位发行债券所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NOTE:企业自行发行债券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应在本项目中扣除,而应在“发行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收支一条线的应轧底反映,若收支两条线的应分别反映。24、借款收到的现金=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25、收到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NOTE:若本项目中所反映的其他现金流入较大的,应单独列项反映。26、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企业偿还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本金+偿还债券本金NOTE:企业偿还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在本项目内反映,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对于以非现金偿付的债务应在附表中反映。27、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企业直接支付的自行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费用NOTE:企业委托金融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而由其代付的费用应在发行收入中直接扣减,不在本项目内单独反映。这里所说的现金支出指资金到达企业之前发生的前期费用,不包括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28、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和现金=本期宣告并发放的现金股利+应付现金股利的减少额29、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债券利息NOTE: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应在本项目中反映,而不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同用途的借款,其利息开支渠道不同,如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但均应在本项目中反映。30、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本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中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减少额31、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企业因减资而支付的现金NOTE:因缩小经营规模而由股东抽回资本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应在本项目内反映。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如发生重大亏损,短期内无力弥补,并用减资方式弥补亏损的,不是本表所反映的内容。32、支付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NOTE:若本项目中所反映的其他现金流出较大的,应单独列项反映。33、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收入的外币现金×(期末汇率-记帐汇率)-支付的外币现金×(期末汇率-记帐汇率)NOTE: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成记帐本位币时,所采用的是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而现金流量表最后一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是按期末汇率折算的,这两者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实务中可通过报表附注中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与报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三项之和相减,其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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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怎么会看现金流量表的勾稽关系,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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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 提三点建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市场制度,目前已推出的制度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准入制度、支持小额快速融资的定向发行制度、较高门槛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介绍上市”转板制度和灵活优化的交易制度。其中,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并能为发行制度“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遗憾的是,实际业务中,持续督导仍多流于形式,普遍存在着“重推荐挂牌,轻持续督导”的现象。从人员配备来看。主办券商通常仅派一名执业人员负责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大部分公司不仅没有后台支持和专业团队的服务优势,也不能有效防止由于工作疏忽、专业能力较差造成的业务风险。部分公司没有相应的业务条线,工作随意性较大,应付性质明显,尤其小券商在部门设置上有欠缺。在内控制度上,大部分主办券商尚未建立完善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业务体系,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复核机制。
  究其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缺乏制度的法律约束力、缺失持续督导效果的评价机构和标准、缺少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利益动力三方面原因。
  虽然全国股转系统出台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督导内容、方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股转系统出台的业务规则,属指导券商的自律性文件,约束力不高。另外,日前已出台的关于持续督导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虽比较多,但没有对督导效果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持续督导的效果评价完全由券商自主决定,既没有明确的评价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
  主办券商作为商业机构,市场竞争、利益导向必然促使其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赢利高的项目上。相比动辄上千万的发行保荐、承销收入,持续督导收费低,甚至不收费,而动用的人力成本却不低,主办券商自然缺乏持续督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执业人员而言,由于在现行业绩考核中,推荐挂牌的贡献度较高,且实际工作中现场检查权力又有限,开展督导有一定难度,自然也缺乏持续督导的动力。
  众所周知,主办券商制度的核心安排,就是主办券商不仅要负责推荐企业挂牌,而且要在推荐企业挂牌后,从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出发,为企业提供持续的督导与服务。因此,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若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挂牌公司质量的提升,而且也将影响整个“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持续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其一,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法律层级。为提高制度约束力,建议中国证监会出台持续督导的管理办法,将工作指引变成明确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券商的硬性规定,并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主办券商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业务监管,尤其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在与全国股转系统及时沟通信息的基础上,发挥属地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主办券商开展督导业务的监管,切实提高挂牌公司的合规运作水平,将督导落到实处。
  其二,制定持续督导效果的行业评价机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监督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督促其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因此,建议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监管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确立持续督导效果的行业评价机制,具体包括确定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标准、组织评价等内容。
  其三,尽快出台“新三板”转板的绿色通道制度。持续督导协议有一项重要规定,即挂牌企业不能轻易更换主办券商。这意味着主办券商一方面要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负责,一方面又享有该公司后续并购重组等业务的优先权。如果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券商就有可能从该企业的后续业务中持续盈利。而“新三板”转板绿色通道的打通,将使这种可能性加大和提前实现。这样,无论是券商还是企业都会有提升公司资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加强规范运作,为日后的转板融资奠定基础,这正是管理学上的“激励相容”原则。
  (作者单位: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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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提三点建议
  □俞红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市场制度,目前已推出的制度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准入制度、支持小额快速融资的定向发行制度、较高门槛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介绍上市”转板制度和灵活优化的交易制度。其中,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并能为发行制度“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遗憾的是,实际业务中,持续督导仍多流于形式,普遍存在着“重推荐挂牌,轻持续督导”的现象。从人员配备来看。主办券商通常仅派一名执业人员负责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大部分公司不仅没有后台支持和专业团队的服务优势,也不能有效防止由于工作疏忽、专业能力较差造成的业务风险。部分公司没有相应的业务条线,工作随意性较大,应付性质明显,尤其小券商在部门设置上有欠缺。在内控制度上,大部分主办券商尚未建立完善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业务体系,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复核机制。
  究其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缺乏制度的法律约束力、缺失持续督导效果的评价机构和标准、缺少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利益动力三方面原因。
  虽然全国股转系统出台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督导内容、方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股转系统出台的业务规则,属指导券商的自律性文件,约束力不高。另外,日前已出台的关于持续督导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虽比较多,但没有对督导效果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持续督导的效果评价完全由券商自主决定,既没有明确的评价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
  主办券商作为商业机构,市场竞争、利益导向必然促使其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赢利高的项目上。相比动辄上千万的发行保荐、承销收入,持续督导收费低,甚至不收费,而动用的人力成本却不低,主办券商自然缺乏持续督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执业人员而言,由于在现行业绩考核中,推荐挂牌的贡献度较高,且实际工作中现场检查权力又有限,开展督导有一定难度,自然也缺乏持续督导的动力。
  众所周知,主办券商制度的核心安排,就是主办券商不仅要负责推荐企业挂牌,而且要在推荐企业挂牌后,从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出发,为企业提供持续的督导与服务。因此,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若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挂牌公司质量的提升,而且也将影响整个“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持续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其一,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法律层级。为提高制度约束力,建议中国证监会出台持续督导的管理办法,将工作指引变成明确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券商的硬性规定,并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主办券商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实行业务监管,尤其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在与全国股转系统及时沟通信息的基础上,发挥属地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主办券商开展督导业务的监管,切实提高挂牌公司的合规运作水平,将督导落到实处。
  其二,制定持续督导效果的行业评价机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监督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督促其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因此,建议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监管作用,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确立持续督导效果的行业评价机制,具体包括确定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标准、组织评价等内容。
  其三,尽快出台“新三板”转板的绿色通道制度。持续督导协议有一项重要规定,即挂牌企业不能轻易更换主办券商。这意味着主办券商一方面要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负责,一方面又享有该公司后续并购重组等业务的优先权。如果企业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券商就有可能从该企业的后续业务中持续盈利。而“新三板”转板绿色通道的打通,将使这种可能性加大和提前实现。这样,无论是券商还是企业都会有提升公司资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加强规范运作,为日后的转板融资奠定基础,这正是管理学上的“激励相容”原则。
  (作者单位: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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