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个经济案子没有解决去世了老人去世,第三代有继承权吗怎么去公证……

今后继承权不强制公证 房屋继承繁琐依旧
核心提示: 在继承老人房产时,很多市民都对“继承权公证”这一环节颇有微词,认为其花费不菲且程序繁琐。而最近,一条“继承、遗赠房产已无须办理公证”的消息广泛流传,引得许多需要办理房产继承的家庭纷纷叫好。
在继承老人房产时,很多市民都对“继承权公证”这一环节颇有微词,认为其花费不菲且程序繁琐。而最近,一条“继承、遗赠房产已无须办理公证”的消息广泛流传,引得许多需要办理房产继承的家庭纷纷叫好。
近日,实施了20余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这表明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但齐鲁晚报记者在多方了解后得知,现阶段在房产继承方面,房屋公证或许依然是一个性价比较高的选择。
绕开继承权公证
一套房子能省上万
济南市民王先生有兄弟三人,父母共有一套房产。不久前母亲去世,兄弟几个商量了一下,决定放弃继承,把母亲所属的一半房产全部交由父亲继承。这样整套房产就都在父亲名下,将来再由父亲分配。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而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王先生等人必须先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在提供了相关材料后,他们缴纳了6000元费用,领取了继承公证书。拿着这份公证书,才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要先办理公证,我们觉得有些麻烦,尤其花了好几千块钱,觉得心疼”,王先生说。
但就在他们办完手续不久,上述联合通知被废止的消息传来。“那我们当时等一等,是不是就不用去公证了?”想起来王先生有些后悔。对此,多名业内人士表示,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此类公证取消了,只是今后继承房屋时,不再强制进行继承权公证了。
之前,继承权公证至少要产生两笔额外费用,即公证费和房屋评估费。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为:20万以下的房屋按房价2%收取,20万-50万的部分按1.5%收取,50万-100万的部分按1%收取,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也就是说,一套100万的房子,仅公证费就要超过1万元。
“如此一来,当事人将有更多选择权。”我省一名从事公证业务多年的资深公证员解释,今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在全部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即“协商继承”,有纠纷的话还可以选择诉讼。当然,也可以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
想直接继承房产
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既然可以选择自行去办理,那我们肯定更愿意省去公证的程序,直接去办理‘协商继承’”,王先生说,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不菲的公证费,看起来也容易些。但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来看,协商继承的确是比较理想的选择,但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老百姓的确多了一个选择,但是自行来办理的话,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的要求非常高”,我省一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深人士说,难点在于要不遗漏继承人。“比如要明确你是唯一继承人的资料要很详细,张三的父母去世了,有一套房子要继承。但老人的继承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子女,还有可能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张三就要证明自己是唯一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放弃了继承”。
这位人士表示,这其中的难点在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到底有几个。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继承权利。这就要求当事者弄清楚,父母有没有养父母?有没有养子女?父母是否是二婚?有没有非婚生子女……需要判断的东西很多。
对于个体来说,要提交这些证明显然非常麻烦。更关键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调查核实的能力,这就要求群众承担起自己搜集材料的责任。“不仅难度大,有些部门不一定配合。”上述公证员说。
“也就是说,不论是选择公证继承还是协商继承,都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确认的步骤是不能省略的”,多位业内人士说。因此有专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依然是不错的选择。因为“公证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等工作”。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政只是第一步
还需减轻取证负担
如果老人生前留下了遗嘱,老人去世后,子女拿着遗嘱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可以吗?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也表示,因为遗嘱可以书写多份,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也有所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要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遗嘱是否是老人自己写的?是不是自己的意思表示?是老人留下的最后一份遗嘱吗?对于这些,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样没有能力审核。
“我们正在与公证处联系,希望对方提供查询,或者能够证明是否是最终的遗嘱公证,再或者是让继承权的当事人都到场,问询是否有其他遗嘱公证。”上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深人士说,但最终问题可能又绕了回来,“让继承人都到场,但这些继承人是不是全部继承人?”
有分析称,即使当事者拿着遗嘱去进行不动产登记,还是得“自助”进行繁琐的取证。而类似于“证明死去的父亲没有私生子”、“证明死去的母亲没有养女”这样的奇葩证明也有可能频繁出现。到头来,他们或许发现花钱公证还是最省心的方法。
因此,多位受访者认为,目前通知的废止是第一步,接下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还要完善诚信体制,建立社会联动。”一位业内人士建议,探索新的方式,例如推广社会化服务调查的方式,或者赋予某些机构社会调查的权力等,“不能为了解决老问题带来新问题”,但预计这将是一项长期的过程。
免责声明:网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环球时报系产品
扫描关注环球网官方微信
扫描关注 这里是美国微信公众号
扫描关注更多环球微信公众号要取过世父亲的存款咋这么难
作者:谢正军 冯铁飞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冯铁飞  背景  近日,山西省侯马市消费者李先生反映,他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生前在邮政储蓄有9.8万元和2.8万元的两笔3年定期存款,没有设密码。不久前,李先生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及存折去银行取款时,银行表示仅凭证明不能取出存款。李先生因此事跑了多次,一直无果。  银行工作人员称,如果存款人已经去世,需要合法继承人凭借法院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公证书取款。根据银行的规定,如果不方便公证,就需要李先生起诉家里的其他合法继承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李先生的父亲留下的遗款,通过民事诉讼来确定遗产分割份额。李先生觉得匪夷所思,自己都退休了,家庭和睦,家人间也关系融洽,如果把亲人告上法庭,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取款。记者通过电话向、、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咨询,得到的答案如出一辙:在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取款人必须先公证。  那么,相关规定合理吗?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看各方说法。  银行规定与法相悖侯马市人民法院审监厅法官 杨元元  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依据银行规定,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银行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银行方面解释说:“将储户存款只付给某个继承人,此人又无唯一继承人公证证明,日后其他继承人再找到银行要求付款,会给银行带来麻烦。”  银行的理由是把共有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混同于继承纠纷。《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共有关系。储户死亡后存款作为遗产对合法继承人来讲是共有的关系,共有人作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银行这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至于谁去行使债权,这是债权人之间内部的事情。《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人的顺位以及遗产如何分配。如果被支付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他们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司法途径在内的各种手段加以解决,与银行无关。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方面的辩解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银行这样的规定合法吗?《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办理唯一继承人公证,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储户,为了自己免责,全然不顾增加储户不必要的经济支出,不但违反了《公证法》,还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  从法律适用问题上看,银行要求提款人进行公证依据的是各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更低于法律,如其与《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抵触时,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可以看出,要求死亡储户继承人提供公证书,以无公证或无法院裁判文书为由拒不付款,实质是违法提高取款条件,凌驾于法律之上,强加给公证部门审查责任,同时利用行业优势超越权限,替所有继承人管理财产。  尽快修改相关规定山西民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祝庆生  银行要求储户做公证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已经实施20多年。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已发生多起类似事件,身故人的存款成了“休眠存款”。这项规定有设置屏障加重储户负担之嫌,违反了《公证法》《物权法》《继承法》相关规定,应当尽快进行纠正。  作为消费者也应注意,在设置银行密码时一定要有备份,家人身故后不要急于注销身份证,以防出现类似情况。  作为服务企业,银行方面应当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汇报,提供建议或解决办法,这对各方都有益:对死者而言,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而言,可以顺利继承权益;对银行而言,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而言,可以理顺继承关系,从而起到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强制公证大可不必侯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许振月  这类事情比较复杂。一方面,财产涉及遗产处理,银行是金融机构,不可能对死者亲属提供的各种证明性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提款继承人是否是唯一继承人也无法考证,为预防风险,银行要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从储户角度看,这种做法很不人性化。银行要求死亡储户家属进行存款继承公证后再取款,实质上是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公证部门。而且,储户要去公证,需要支付继承权公证费每件最低200元,一般情况下按财产标的额2%收取,提取大额存款,公证费则更高。  事实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存款人死亡,银行要求继承人公证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和第二章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及“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各大银行的规定没有完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全款规定来制定,只为了免除本部门的责任,断章取义,根据需求要求存单继承人公证或诉讼。  公证部门要求出具的资料主要也来自办事处、社区、派出所、村委会,是对上述资料的再次认可,为什么银行不能直接认可?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存款继承人提供合法证明文件时,银行就应认可,予以提取。到公证处公证应是存款继承人为防止继承人之间出现纠纷自行提出而不应由银行进行强制要求。此外,无人领取已过期存款被银行长期挂账或转入营业外收入,属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此,要求继承人提取存款银行须公证的行规,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应该予以叫停。  微话集锦  @YY江映蓉: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因为某些制度变得很复杂。储户有存折,即使不知道密码,只要能证明是合法继承人,就应该能取款。至于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纠纷,关银行啥事?如果银行因此被某个继承人告上法庭,法院应该宣判银行败诉才是。  @循循不诱:这个事有个朋友遇到过,如果继承人是已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公证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用。但说实话,银行这个规定真不厚道。  @太阳:这是银行有意设障,目的就是想把储户的存款吞掉。不同行业为了集团利益,制定霸王条款,伤害人民利益的事不但]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唯一办法:打破垄断。  @师天浩:虽然钱少,但是这涉及遗产继承,这种要求也有合理的地方吧?  @完颜h苜:存钱时候啥都不问,取钱时候怀疑这怀疑那的,这是何道理?  @山上有神仙:根据民事法律原则,银行只要保证存折不是假的,而且只能取一次,就行了。至于财产纠纷,不是银行要管的事情。银行保留足够证据就行,存款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取款人身份证明,存取款人关系证明,有这三样就够了。后面的官司,家人找取款人打去。  @普洱胖胖:一些金融机构天天挖空心思巧立名目收费,就是不愿意以人为本,创新服务!  @文臣先生:以前我认为能赚到死人钱财的只有火葬场,但是火葬场毕竟真真地为逝去的人服务过。然而让我惊愕的是还有一个单位能轻松赚取死人钱财―公证处。一位老人的突然去世,女儿拿着老人的折子去银行取钱办丧事,密码错误无法取出,银行告知必须去公证,公证处要求提取老人2%的钱财才肯办事,天理何在?  (冯铁飞整理)
(责任编辑:HN666)
05/28 14:2805/28 12:3305/28 10:3505/28 09:2905/28 09:0605/28 08:4205/28 08:0105/28 06:13
银行精品推荐
特色数据库:
精品栏目: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专题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亲人突然去世未留密码银行存款如何取出?
我的图书馆
亲人突然去世未留密码银行存款如何取出?
亲人突然去世未留密码
银行存款如何取出?
&&&&身边的事儿
&&&&“你们这份遗产我们办不了公证,你们可以去法院试试……”郑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双胞胎姐妹敬红、敬丽解释着。
&&&&事情还得从老张的突然去世说起,家住开封市祥符区的老张于日因病去世。两姐妹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老父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祥符支行还有2万元左右的存款。于是姐妹两人带着老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前去银行取钱,却遭到拒绝。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姐妹二人:“没有密码这个钱暂时取不出来,储户去世后,当事人的存款应按遗产处理,为避免这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需要储户的继承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由于父亲是在郑州工作的,退休金也是郑州所属单位发放,于是两人便驱车前往郑州办理遗产公证手续,但事情却不尽如人意,郑州市相关公证处工作人员告知:“你们这卡里的钱是不能办理公证手续的,卡里的钱有一部分是退休金,一部分是职工的死亡抚恤金,对于死亡抚恤金部分是不能办理公证的,要是想省事的话,建议你们还是去法院起诉,由法院出个调解手续应该就可以了。”
&&&&于是,两姐妹拿着相关手续就去祥符区法院立案,想要尽快解决这件事情。
&&&&近日,经祥符区法院调解,老张的银行存款归对父亲尽较多抚养义务的姐姐敬红继承。
&&&&法理解说
&&&&公证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
&&&&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如果老人没有立下遗嘱,就必须通过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银行要求先办理公证,此举也是为了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无可厚非。因此,建议老人千万不要乱放存单、存折等银行凭证,或将它们藏得太隐秘,其实,只要不将这些东西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就行了。另外,最好将银行密码告诉信得过的子女。老人过世后,家属先不要急着注销老人身份证,以备相关手续办理之用。&&&&&&&(记者张东通讯员董杉杉)
[转]&[转]&[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我的位置:
遗产继承公证,为何非要提供离世近30年祖父母的死亡证明?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毛锦伟
摘要:据了解,目前,本市房地产登记中,取消强制公证的“内部精神”已传达;但正式的通知尚未下发,具体的操作细则也尚未出台。
“已经去世近30年了,墓碑都没了,哪里还找得到死亡证明?”
日前,市民王女士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反映,称她99岁的公公今年6月份去世,名下有一套房子,面临遗产分割。可在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处不仅需要老人的死亡证明,还要王女士提供老人父母的死亡证明。这可难住了一家人,因为老人父母早已去世多年,相关材料如今无人能够提供。这可怎么办?
“老人能活120岁?用得着‘死亡证明’?”
王女士告诉记者,其公公留下的这套房子有些“复杂”,房产证上除了老人自己的名字外,还有王女士小叔子的名字。一家人咨询过房地产登记部门,对方建议他们先对遗产的继承权进行公证。从公证部门处,王女士得知,房产继承首先考虑的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子女、配偶。因而,相关继承人的资料都必须提供,以便公证处查验。
王女士称,老人的子女、配偶的情况都有现成的材料来证明,可唯独老人的父母,一家人找不到任何材料能证明“他们早在近30年前就去世了”。由于年代久远,不知道是因为当时没有办、还是保存不善,老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家人都说“没见过”。而由于老人的父母都是农村人,人事档案也没有。遗产继承权公证就此“卡牢”。
对于公证处提出的要求,王女士颇有想法。她告诉记者,推算下来,公公的父母如果在世,估计120多岁了。“上海有记录最长寿的老人才117岁,120岁的老人显然已不在世了,还要证明吗?”此外,王女士认为,老人的父母是否在世,公安、社保等部门应该能查询得到,这些部门的信息不能共享给公证部门,方便市民办事吗?
公证处称:凭常识办事有风险
记者联系了“东方公证处”,一名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依据相关规定,在继承权公证中,“如果继承人已死亡,应出具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老人的父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公证部门索要他们的死亡证明,以判断继承人是否去世、以及是否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这并无不妥。
据公证部门称,因为现在老人都长寿,若公证处仅凭“经验”、“常识”办理公证手续的话,万一出现与事实不符,容易引发家庭内部矛盾。由于目前房屋价值太高,通过死亡证明来避免继承纷争也是无奈之举。某种程度上来说,“公证”被视为一道防火墙。如果没了这道“防火墙”,不去查询所有能继承房产者的情况,就有可能在过户之后,再次引发家庭矛盾。因此,要老人死亡证明并非是公证部门故意“刁难”市民。
此外,公证部门的职责在于审查、核实,而非调查。因而,市民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以便公证人员查验。东方公证处称,“死亡证明”是线索的一种,如果死亡证明无法出具,并不意味着就是“无头案”,其他任何能证明继承人状态的线索均可代替。
有两个“变通方案”可尝试
记者随后从本市多家区县公证处了解到,像王女士遭遇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两种变通的解决办法。其一,王女士可以找老人父母的老邻居、老同事、村委会负责人等相关知情人士来作证。如果有两位肯出面作证,证明老人的父母早已去世,并承诺作证的真实性;其二,老人过世时已超过80岁,如果所有继承人愿意作出共同承诺,公证部门也可以推定老人的父母已先于老人过世。不过,第二种方法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风险,是否愿意采用这个方法要看具体公证员的态度。
此外,有专家认为,普通市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遇到种种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有个更为制度化的解决方案。专家指出,既然全国已经进行了多次人口普查,有统计数据,那么一些需要证明家人死亡的责任,是否就不应该完全压在办理人的身上。相关职能部门能否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一定的规则和权限设置,让公民基本情况实现共享。房地产登记部门是否也能适应目前的变化,主动进行调整,群众去办事,系统上直接会出现想要的信息;还可以和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进行对接,通过更多渠道验证继承人真实情况。
取消“强制公证”何时真正“落地”?
近期,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记者看到房产继承中的遗产继承权公证是投诉和咨询的热门话题。
尤其是,2016年7月份,国家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该通知”),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号)已不再适用,现决定予以废止,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作废。
不少市民更关心,继承权公证办起来麻烦,那么,取消“强制公证”这个简政放权的便民措施在上海何时“落地”?取消以后,房产继承又该如何办理呢?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日前咨询了“962269”房地热线。据了解,目前,本市房地产登记中,取消强制公证的“内部精神”已传达;但正式的通知尚未下发,具体的操作细则也尚未出台。市民如果关心在不公证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登记,可以携带身份证、被继承房产的房产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亲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咨询。
不过,专家建议,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房产继承,选择对继承权进行公证,依然是避免纠纷的有效途径。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上海辟谣平台
中国技能大赛媒体注册
上海对口援疆20年
第三届绿色账户微电影大赛
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整合推广平台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客户端下载
Copyright (C) 上观(沪ICP备号-31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站长统计
沪公网安备 61号
解放日报新媒体研发中心技术支持老人去世六千元存款取不出 办继承权公证子女有点“晕”_苏州社会_新闻中心_苏州新闻网
老人去世六千元存款取不出 办继承权公证子女有点“晕”
80多岁的老母亲去世后,子女发现老人在银行还有一笔存款。子女们想去把这笔钱取出来,然而,银行卡没有、存折也丢了。银行证实老人确实有这么一笔钱,但是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要先办理继承权的公证。
老人子女在相城区公证处咨询办理这份公证时,却被工作人员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给难住了。&其他证明都好说,还要提供一份我外婆的死亡证明,我外婆去世40多年了,叫什么名字我们孙子一辈都不清楚啊。&老人的儿子胡先生说,这个有点难倒他们了,不知道有没有什么变通的法子。昨天下午,相城区公证处表示,小额继承公证已简化,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记者 惠玉兰
老母亲去世留下6000多元存款
取钱要提供一份40多年前的死亡证明?
家住无锡的胡先生今年3月份接到噩耗,住在苏州的80多岁的老母亲去世了。办理完母亲的后事后,胡家四兄妹整理母亲遗物,发现母亲还有一笔6000多元的存款在邮政储蓄银行内。兄妹四人赶到银行,由于存折已丢了,密码更是不知道了,只能麻烦银行查询确认。银行查询后发现确有这笔钱,但是根据规定,要取走这笔钱需办理继承权公证。
&出于对储户的负责,要我们提供一份公证,这个都没有问题,问题就是办理这份公证要的一些材料,我们现在确实难以提供。&胡先生说,相城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要他们提供一份他们外婆的死亡证明,这就难倒他们这群小辈了。外婆已经去世40多年,他们小辈连外婆姓啥都不知道,也不知道究竟该去哪里开这份死亡证明。
胡先生也试图去寻找外婆的信息,但是,他们的舅舅和阿姨也都已经过世了,等于说,根本无从查起。胡先生的妹妹说,不知道有没有什么变通的法子,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银行:取款人必须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处:继承公证已简化,特殊情况可酌情
昨天上午,记者向银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银行进一步解释说,若子女未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就为他们办理取款,一旦其他继承人有异议,银行是要承担责任的。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其他多家银行,得到的答案一致:存款人死亡的情况下,取款人必须先公证。
那么,胡先生一家想要取出母亲留下的6000多元,真的必须要提供去世40多年的外婆的死亡证明吗?可以有其他办法吗?记者就此咨询我市多个公证处,工作人员都表示,胡先生家的这个情况,是可以特殊情况酌情处理的。市区一家公证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继承权公证,并具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死者的死亡证明等;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大额遗产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确实比较多,但是如果是小额的话,再结合考虑去世老人年纪,如果老人已80多岁,那么老人的父母基本已去世,就不会出现转继承情况,一般我们都会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酌情处理&,该工作人员说。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胡先生咨询过的相城区公证处,相城区公证处负责人表示,针对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苏州已简化程序,绝不会强制老人子女必须要提供这种不可能提供的死亡证明。&这种情况我们遇到很多,都有变通的方法。&该负责人说,胡先生可以前往公证处,填写一个表格,工作人员会帮忙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的,或开一个亲属关系证明,这都可以&过关&。记者了解到,2015年起,苏州就对1万元以下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实行简化的政策。
姑苏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继承人没有存折也不知道密码,如果仅凭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银行取钱,将会遭到拒绝。银行的理由也是正当的,因为银行无权调查储户的家庭情况,无法了解储户究竟有几个继承人。
[责任编辑:钱芳]
声明:所有来源为“苏州日报”、“姑苏晚报”、“城市商报”、“城市早8点”和“苏州新闻网”的内容信息,未经本网许可,不得转载!本网转载的其他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均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网观点,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发现本网转载信息侵害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核实处理。
惊险!奶牛飞落高速
大车神奇行驶嵌入大树
慰问武警官兵
“托老所”里乐享“文化大餐”
彩香一村南区社区取缔无证饮食店
大家都爱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老人去世房子的继承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