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奉节扶贫康乐土坎村危房改造安置点集中安置点建吗

重庆奉节发布康乐镇土坎村村民贿选情况警情通报
央广网重庆11月20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奉节近日发布土坎村村民贿选情况警情通报。
通报称,日,重庆奉节县康乐派出所接康乐镇政府关于土坎村贿选情况移交函:日,康乐镇土坎村村民实名举报康乐镇土坎村村民张某某在土坎村各选民家中,以每户给200元的方式贿赂选民,要求土坎村选民在11月20日村主任选举中,投票给张某某指定的候选人。
接警后,康乐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摸排工作,通过连续两天调查取证,大量走访当地选民,发现张某某涉嫌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随后将张某某依法传唤至康乐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某到案后对其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某,男,汉族,系康乐镇土坎村村民,50岁。日,张某某为了发泄私愤,报复康乐镇土坎村村主任候选人之一,在康乐镇土坎村各选民家中,以每户给200元钱贿赂选民,要求选民在村主任选举中,投票给张某某指定的另一候选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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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完,可以异地搬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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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
鉴定标准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鉴定方法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a)结构老化的程度;(b)周围环境的影响;(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e)危险的发展趋势。补贴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申请条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二)属于2008年农村危房摸底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无居住房屋的。申请流程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申请受理。(二)调查核实。(三)一榜公示。(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查。(五)二榜公示。(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审批。(七)三榜公示。(八)批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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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发布康乐镇土坎村村民贿选情况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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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奉节发布康乐镇土坎村村民贿选情况警情通报)
央广网重庆11月20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奉节近日发布土坎村村民贿选情况警情通报。
通报称,日,重庆奉节县康乐派出所接康乐镇政府关于土坎村贿选情况移交函:日,康乐镇土坎村村民实名举报康乐镇土坎村村民张某某在土坎村各选民家中,以每户给200元的方式贿赂选民,要求土坎村选民在11月20日村主任选举中,投票给张某某指定的候选人。
接警后,康乐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查摸排工作,通过连续两天调查取证,大量走访当地选民,发现张某某涉嫌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随后将张某某依法传唤至康乐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某到案后对其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某,男,汉族,系康乐镇土坎村村民,50岁。日,张某某为了发泄私愤,报复康乐镇土坎村村主任候选人之一,在康乐镇土坎村各选民家中,以每户给200元钱贿赂选民,要求选民在村主任选举中,投票给张某某指定的另一候选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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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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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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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关于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通知》(建村[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号)、《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等文件,对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等做了安排部署。现将上述文件予以转发,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乡镇要认真学习住建部印发的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工作要求,并按文件要求指导本地实际工作。二、各乡镇在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坚持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原则,重点帮助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改造危房。特别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要重点关注、优先支持。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制度,并上报县级审定。要合理选择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改造方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要完善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附件:1、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2、关于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通知3、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4、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垫江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日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任务  2013年中央支持全国266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其中: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贫困地区105万户,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15万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14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省(区、市)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013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贫困地区每户增加1000元补助,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2500元补助。各省(区、市)要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3年中央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含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政策措施、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和监管要求,并于今年8月上旬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各省(区、市)分配危房改造任务要综合考虑各县的实际需求、建设与管理能力、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确保安排到贫困地区的任务不低于中央下达的贫困地区任务量。各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以原址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要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地要利用好中央预拨资金,支持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号),积极探索抗震安全检查情况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具体措施。地方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各地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  八、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九、推进建筑节能示范  建筑节能示范地区各县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技术方案与措施;充实省级技术指导组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及时组织中期检查和竣工检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加强农房建筑节能宣传推广,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  十、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3部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2014年1月底前将2013年度总结报告和2014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及补助资金申请报3部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编报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投资计划,并于7月中旬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各省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综合评价各地政策执行、资金落实与使用、组织管理、工程质量与进度、建筑节能示范等情况,公布检查与绩效考评结果及排名,并将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日附件2住房城乡建设部中 国 残 联关于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残疾人联合会,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条件,现就优先支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住房是民生之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切实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作为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给予重点关注、优先支持并抓好落实。  二、统筹规划,确保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各地要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和实施。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家下达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确保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年度总任务的比例高于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占存量危房总数的比例。各地要在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上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倾斜照顾,优先安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残疾人家庭,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房的相关规费。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结合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扶贫易地搬迁、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小城镇建设等项目,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协调,规范管理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要按照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残联部门完善和规范贫困残疾人家庭申请与审核审批程序,加强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做好档案信息化录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统计汇总当地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同级残联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指导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和检查。各级残联部门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通过互帮互助、投工投劳等方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危房,指导有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设无障碍设施。各省(区、市)残联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当地上一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相关情况上报中国残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日附件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90号),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我部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最低建设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含新疆农村安居工程)要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二、加强指导与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开展现场指导和巡查。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并在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最低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按照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验收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挂钩的机制,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方能拨付全额补助款项。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推广。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最低建设要求的学习和培训,从建设和验收等环节帮助乡镇建设管理员熟练掌握最低建设要求。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积极引导工匠在施工中自觉执行最低建设要求。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在村庄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确保农村危房改造的每个农户都知晓最低建设要求。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部村镇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日附件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水平,规范工程建设与验收,制定本最低建设要求。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执行本最低建设要求。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除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第五条 危改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第六条 危改房地基为软弱土、可液化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应做地基处理,达到地基设计承载力要求。第七条 危改房基础应根据房屋荷载情况、相关规范规定的房屋降沉要求等选择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砖放脚基础、灰土基础等基础形式,达到基础设计承载力要求。第八条 危改房主体结构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的当地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号)采取抗震措施。第九条 危改房墙体应符合以下要求:1布置完备,在平面、竖向与门窗洞口形成围合空间。2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要求,无竖向歪斜。3表面平整,有防水防潮处理措施,外墙勒脚做防水处理高度不低于0.6米。当采用灰浆抹面时,抹面层干净整洁,没有明显龟裂、空鼓、剥落现象。当外墙采用清水砖墙时,进行勾缝处理。第十条 危改房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使用需要合理设置门窗,玻璃、窗扇、门板等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2门窗洞口顶部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置过梁,门窗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3安装到位,门窗框、扇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门窗框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窗台表面处理平整。第十一条 危改房设置梁、柱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达到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2表面平整,截面尺寸准确,梁的挠度变形及柱的垂直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无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明显裂缝、孔洞、腐蚀、虫蛀等现象。第十二条 危改房楼板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完整楼板,拼缝紧密。2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及设计承载力要求。8度及8度以上抗震设防区禁止采用预制混凝土楼板。3表面平整,无明显的竖向挠度变形、裂缝。当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时,主要受力和连接部位不得有露筋、蜂窝、空洞、夹渣、疏松等现象。第十三条 危改房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层或两层以上时,设置楼梯。2设置楼梯时,楼梯板、栏杆、扶手等构件应完备,达到相关设计、施工规范要求。第十四条 危改房设置阳台、露台时,梁、柱、板、墙体等构件应符合本最低建设要求的相关要求,并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第十五条 危改房屋面应符合以下要求:1围护构件完备,耐久性符合要求。2屋面结构安全可靠,屋面整体达到正常使用及遭遇地震、暴雪、大风、暴雨时的安全性要求,无漏雨、渗水现象。3采用坡屋面时,瓦片铺设整齐、匀称,粘贴牢固,搭接严密,檐口平直。当屋顶存在掉落灰土、烟尘等隐患时,应采取隔层措施,隔层结构安全、构件完备和平整洁净。4采用平屋面时,屋面找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找坡面层平整,无积水、明显裂缝等现象。第十六条 危改房室内地面应硬化,硬化层密实、平整。第十七条 危改房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1朝向良好,至少有一个房间能获得日照。2卧室、起居室、厨房直接自然采光。3卧室、起居室、厨房、厕所直接自然通风。第十八条 危改房宜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照明、采暖以及防雷等设备设施。&附录: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附录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验收表  省(区、市)   县   镇(乡)   村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验收日期 验收人姓名 联系电话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填表说明有无及完备性 安全性 观感质量&1 建筑选址 / / 1、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逐项验收填写。2、拟验收危改房符合《最低建设要求》第六条规定时必须验收第5项,否则不必验收;拟验收危改房如已设置第10、13项时必须验收,否则不必验收;两层及以上危改房必须验收第11、12项;一层危改房如已设置第12项时必须验收,否则不必验收。3、验收合格项在相应的方格中填“√”,不合格的填“×”,不必验收的填“○”。4、所有须验收项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不合格,并在验收结论的相应方格中填“√”。5、填写字迹须清晰工整,不得有涂改等痕迹。2 功能分区 / /&3 建筑面积 / /&4 室内净高 / /&5 地基 / /&6 基础 /&7 抗震措施 /&8 墙体&9 门窗&10 梁、柱 /&11 楼板&12 楼梯 /&13 阳台、露台 / /&14 屋面&15 室内地面 / /&16 日照 / /&17 采光 / /&18 通风 /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验收结论:合格□ 不合格□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单位(章)年 月 日附件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发展改革委、渔业主管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有关要求,为帮助以船为家渔民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现就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稳步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规划。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渔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二、因地制宜实施渔民上岸安居  (四)多渠道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统筹协调,多渠道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凡能够纳入现行有关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的,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对于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要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纳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理,同等享受相应的土地、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和渔民加快实施进度。  (五)合理选择上岸安置方式。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根据渔民户籍、居住现状、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生产生活,合理选择新建、翻建、扩建、修缮加固、补助购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原则上,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以扩建为主。新建房安置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规模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尽可能将渔民安置到长期作业地邻近的城镇村。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户自建为主,渔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渔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三、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  (六)资金筹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为渔户上岸安居提供贷款。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和资助等形式支持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相关县(市、区)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补助标准。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和落实相应的财政性补助资金,省级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50%,市县级财政也要给予适当补助,减免工程建设相关规费,并根据安置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制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与建设标准  (八)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九)严格补助对象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镇(乡、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渔户住房情况审核及危房鉴定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审核。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十)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最基本的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渔民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新建翻建住房设计要符合渔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特色。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一)项目申报程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渔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每年年初,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签订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责任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渔业部门分解落实到地市或县。  (十二)技术指导与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渔户参考。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渔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开展以船为家渔户住房鉴定和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开设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咨询窗口,面向渔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安置户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城乡规划、安居工程、基础设施配套等一体化推进。  (十三)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档案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渔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渔户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以船为家渔户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登录网址:http://ymsa.mohurd.gov.cn)。以船为家渔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地要加强对以船为家渔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十五)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四部委)备案。各地有关工作情况和建议及时报送四部委。四部委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后续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六)后续管理。渔民上岸安居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拆解原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生产用船,规范生产用船停泊管理,切实解决停泊点脏乱差问题,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地方政府要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落实。上岸安居渔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会管理,享受当地村(居)民待遇并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继续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尊重其意愿,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对有转产转业意愿的渔民,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提高就业技能,引导渔民从事其他行业,确保长远生计有保障。  (十七)组织领导。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切实将该工程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负责补助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和危房鉴定,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等。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落实地方财政性资金,督促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助对象渔民身份、渔船情况和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业产业发展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等工作,受政府委托组织拆解居住船和已退出捕捞的渔船。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渔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作。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要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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