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元配套没有该不该交物业费该不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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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物业费该不该交?
作者:黄琴芳 陈甫欢&&发布时间: 15:54:48
原告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日成立,具备物业管理资质。被告毛飞系中华园小区的业主。日,被告与鸿粤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中华园公爵四街某号商品房。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期限是日,交付条件是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以公告、电话或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日,被告交付了首期房款356790元。日,被告交纳了契税35303.70元。
原告与贺州市鸿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日、日签订了《中华园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对中华园的公用设施、设备运行,公共环境、绿化、交通秩序、保安、急修等方面进行养护、管理。合同期限自日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0.7元/?向原告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其中,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鸿粤公司全额交纳。被告一直未交纳物业费。日,因泥石流而导致被告坐落于山边的商品房受损。
由于中华园小区业主对原告的管理服务不满意,2014年11月成立中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通过大会另选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1月,原告退出中华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日,原告以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水费、分摊电费1041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西梧州财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贺州市鸿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日、日签订了《中华园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的规定,原告与贺州市鸿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对中华园小区享有约定的管理职能和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且该合同对中华园小区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
被告辩驳主张鸿粤公司未交付商品房,物业费应由鸿粤公司向原告交纳。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的规定,本案中,鸿粤公司选聘原告对中华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并在《中华园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中作出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同的约定,因此,原告在承接物业管理时,应当知道商品房是否交付买受人这一情况,对商品房已经交付买受人使用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然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商品房已经交付给被告,因此,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 邮编:530028&17万元物业费该不该缴?
  日前,椒江阳光国际公寓(一期)经营房的多名业主向记者反映,他们与小区物业因物业费问题关系紧张。物业公司还因此召集了一群人在他们店门口贴律师函,拉横幅,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   &我们不是不缴,而是物业费虽然贵,但公共绿化、车辆停放、公共部分清洁卫生等服务,我们一样也没享受到,而且还有3个月物业重复收费的问题。&业主们说。   业主称,经营房物业费比住宅的贵,却基本没享受到服务   2010年6月份,浙江汇宝广告有限公司的叶女士买下阳光国际公寓3间两层的经营房,共 778.6平方米,并把广告公司迁到此处。&原先物业费是按每平方米1.1元收,一年是1万元左右。&叶女士说,到2013年4月份,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进驻后,物业费一下子变为每平方米2.2元,足足翻了一倍。&我不清楚这是否有公示,就算有,我们也不太可能会到小区里去看,物业费提高了,我们却没收到通知。&   叶女士说,作为一家广告公司,平时生活垃圾基本没有,有的多为一些废纸,通常用灯箱布制作的袋子装好,放在公司门口。先前的物业公司都会将这些垃圾处理掉,但自从绿城物业进驻后,就说他们只处理生活垃圾,废纸不属于他们服务范围。为此,叶女士每月花600元,请人处理垃圾。   &此外,我们的物业费是缴到2013年6月底的,而物业却让我们从2013年4月份开始缴,这是不是重复收费?&叶女士说。   据了解,阳光国际公寓的经营房共37户,有超市、五金店、网吧、电脑公司等,与叶女士所述状况相同的业主还有不少。一名业主称,他的经营房常常漏水,不少电脑遭殃,为此,他多次找过物业,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直到现在,房子还是漏水的。   双方矛盾升级   多数业主认为,根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绿城物业应该提供公共绿化、车辆停放、安全防范、装修管理、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和保养管理、物业共用设施维修等服务。可对于经营房来说,基本上不会产生什么生活垃圾,也享受不到公共绿化、电梯等服务,连车辆也不能开到小区里停放。   &住宅物业费是1.8元每平方米,经营房的物业费却要2.2元每平方米,但享受到的服务基本没有,这不合理。&众多业主对此表示不满,因此,就一直拖欠着物业费没缴。&我们希望,2013年4月到6月的物业费应免掉,因为已经缴过,其次,鉴于绿城物业的服务质量,应降低收费标准。&   因为这个问题,绿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多名业主告诉记者,这些天,绿城物业到每户经营房张贴律师函,不是贴一份,而是很多份,此外,还叫人在店门口拉横幅,上写&业主不付钱,我们没饭吃&。后来,他们还召集了几十号人到店门口,到最后业主们只能报警处理。   12月26日,记者来到阳光国际公寓,看到经营房的外墙上还贴着不少律师函,律师函上写着&请收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所拖欠的物业费。如逾期,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既然是律师函,送到我们这里就好了,没必要在门上张贴。我们撕了之后,绿城物业就搬来梯子,贴到很高的地方,我都不知他们送律师函的目的是什么。&业主叶女士说。   双方分歧较大,现场协商失败   当天上午,经营房的业主们与绿城物业约好在汇宝广告有限公司的会议室协商。协调现场,绿城物业的陈经理告诉记者,经营房业主们拖欠17万元左右的物业费,现在他们都没法发工资了。   绿城物业的律师表示,经营房与住宅房本身就不同,这决定了服务会有所差别,例如公共绿化。&房子漏水应该去找开发商,而不是物业公司。&而为什么收取2.2元每平方米,合同里都有明确规定。   对此,业主们不认同。&房子交付后,如出现漏水,哪个小区的业主不是先找物业的?&   针对垃圾的处理问题,绿城物业的陈经理认为,垃圾分多种,并不是所有垃圾都是物业处理,物业只处理生活垃圾。在绿城物业提供的与业委会签订的服务合同上,记者看到,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垃圾处理上,特别列出了&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为3元每平方米。   对此,经营房的业主们表示,他们产生的均非建筑装潢垃圾,物业应该给予清运。   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最后协商失败,绿城物业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律师说法   律师 卢俊   在本事件当中,物业企业的行为有欠妥当。正常维权可以,但是以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方式来&维权&则是侵权。   本事件所涉的问题较为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原物业企业退出后,预缴的&物业费&怎么办?   依据《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物业企业退出的,要符合一定条件,并且需要与新接手的物业企业办好交接手续。对于预缴的物业费,该办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原物业企业应当退还业主剩余的物业费或将物业费转交新物业企业(《办法》第10条)。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原物业企业退出,新的物业企业入驻并不等于业主预缴的物业费化为泡影。同时依据该《办法》第11、12、13条规定,新物业企业与原物业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是新物业企业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依据第13条的规定,如果原物业企业不予配合,新物业企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故可以看出,如原物业企业不办理交接手续,那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应当是新物业企业的权利。从该规定看,物业费的交割是交接手续之一,故在本事件当中,新物业企业要求业主缴纳已经缴纳的物业费有欠妥当。个人认为,新物业企业应当要求原物业企业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剩余的物业费。   2.依据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看,营业房的垃圾物业企业管不管?   新物业企业应当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章服务费用,第6条第2款&二期小区交付后,整个小区实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营业房2.2元/平方米每月&&&第4款第3项目:&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较为明确,既然约定明确,那么新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本事件当中的营业房,是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物业,故依据合同的约定,理应享受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清洁卫生服务。如果物业企业认为&营业房&不在物业管理区域,那么本事件就简单了,既然营业房都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那还缴什么物业费?   总的来说,既然营业房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物业,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除特别约定针对住宅的除外),都应全部适用于营业房,故营业房的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提供公用设施维护、区域秩序维护等服务。   3.如果记者所了解的情况和业主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新物业企业如此&维权&是否妥当?   个人认为,律师函贴满墙壁,拉横幅影响业主正常经营的维权,不是正常的维权手段。   律师函的作用是什么?贴满墙壁可不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门面墙壁&是业主的物业组成部分,如果随意张贴纸张或喷涂污损的话,是对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一种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利要求侵权人恢复原状并主张索赔。此外,影响业主正常经营活动的所谓&维权&,也在一定程度是侵害业主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故新物业企业的&维权&有欠妥当,有违法之嫌。   最后建议新物业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我国毕竟是一个法治国家,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如果企业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业主或者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调解不成,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文章关键词:17万元物业费该不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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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物业费该不该交
小区楼房盖完多半啦,但是物业收费的项目就有一个收垃圾的,别的什么都没有,比如路面,路灯,围栏,保安等等。已经入住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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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主体关系,在实际履行中应是物业公司先履行服务管理等义务,业主后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业主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就是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5路,11路,12路,18路,103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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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召开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五大焦点问题引发激烈交锋
房子空置,物业费该不该打折
大江网-信息日报&&发布时间:
  9日上午,《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南昌召开。来自南昌、吉安、萍乡等地的18名听证陈述人、29名听证旁听人围绕&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打折&&、&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失谁来赔偿?&等5大焦点问题展开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他们中有业主、物业管理者、开发商、社区工作者、律师、教授等,代表各界的声音。由于所处角度不同,陈述人之间激烈交锋。
  据了解,这是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就我省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立法听证。听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选取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作重要参考。
  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打折&
  【草案摘登】&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拟增加&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用可以减半缴纳。&
  房屋空置两年内减半收物业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高浪第一个发言。他建议,对房屋交付后空置的,在两年内按50%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两年的全额收取。&这既符合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诉求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又能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投资行为。&他认为,业主从收房、装修到正式入住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周期,业主未入住而全额缴纳物业费显失公平,两年的减半收取不会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困难,不至于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损害已入住业主的利益。
  反对&减半&支持&全额&收取
  来自伟梦集团的代表黄世海反对&减半政策&,认为业主只要购了房,虽]入住也自然地享有公共区域服务,因此应全额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是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服务而不是某家某户的服务,自首户业主入伙之日起,物业服务单位就必须派出相应的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园林工、维修员、工作人员进行服务。&他认为,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如果打折,势必将影响物业管理质量下降。对此说法,江西亿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正一也直言,&空置房按50%缴费,等于正常缴费业主要为空置房业主埋单。&
  交付一年内建设单位业主各缴一半
  对&减半&政策持反对意见的大多为来自物业公司的代表。他们认为,目前物业行业成本逐年刚性快速上涨和收费标准维持不变的矛盾非常突出。
  南昌鑫勤物业客服部副主管李兰军在现场提议:&为了操作方便,我们不妨对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未入住的,业主按50%缴纳物业服务费,其余50%由建设单位缴纳。一年后无论装修与否均按100%缴纳物服务费。在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始装修的,自装修之日起计算6个月后开始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
  学习外地缴纳标准适度提高
  也有一些专家代表不完全赞同要&减半&或者&减半无期限&。
  &物业条例应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与是否居住无关,要坚决遏制投资和投机购房者。&江西师范大学城建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陶满德认为,应该对减半缴纳明确一个期限,不能无期限的减半。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湖北对此持相同看法,并且认为&减半&的标准有些偏低。他建议,学习山东济南、江苏无锡等地,实施缴纳70%的相关规定。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肖萍则建议,聘请有关专家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支出比例进行核算,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失谁来赔偿
  【草案摘登】拟增加&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派人24小时监视,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存相关数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卡口以及电梯、道路、主要通道等的视频探头和抓拍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未履行安保职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赞成:物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治安问题是业主和物业双方最易产生矛盾和摩擦之处。业主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物业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法学专家肖萍认为,应该看物业企业是否有过错,是否尽责。&如有的小区安装了报警设备,但物管公司并未投入使用,这就是物管公司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肖萍说。
  高浪、陶满德、刘湖北等多位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对此基本赞成,不过他们大多建议,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加上&物业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职责。&
  反对:物业企业责任被&扩大&
  以沈正一、李兰军为代表的物业公司代表对此表示极力反对。
  &这明显将物业企业的责任进行了扩大化,把物业企业变成了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沈正一认为,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框架,首先应当是侵权责任人进行赔偿(比如偷窃者、肇事者)。其次是公安机关。作为服务企业,仅仅是协助警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果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责任、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李兰军建议,应该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划分赔偿责任。
  业委会成员工作该不该有偿
  【草案摘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委会活动经费须有人来监管
  对于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活动经费及成员的报酬,与会代表们基本上都认同&应予以保障&。不过,刘湖北提出&活动经费及成员报酬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这可以克服业委会成员以权谋私的现象。旁听的业委会代表曹光远等多位代表则提出,最好由房管部门来监管比较好。
  报酬应由物业公司按年拨付
  来自吉安市泰和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期波,直言&业委会成员拿报酬容易影响在业主心目中的形象&。他建议,报酬标准不能由业委会自己定、自己发,应由相关的部门来进行监管,由主管部门依法考评约定执行。业委会成员的报酬或者可以由小区物业公司按年拨付,而不要向业主收取费用。
  建立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南昌某小区业委会代表、律师廖军民建议,应该增加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比较理想化,很难召开千人、万人的业主大会,所以,如果业主代表能够反映全体业主的共同意见,那么,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两者形式不同,实质相同。&他举例说,其所在的小区有业主1760户,去年4月,就成立了业主代表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选出了业主代表,以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新建住宅物业要不要交质量保修金
  【草案摘登】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内物业维修的保障。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质量保修金制度必要可行
  &该条规定不仅合理、可行,而且十分必要。&省住建厅副厅长高浪认为,长期以来,由于有关的制度设计不够明晰有效,新建住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找到物业服务公司要求维修时,往往得到的答复是&&&现在房屋还处在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处理&。而开发建设单位也以房屋还处在保修期内为由,提出应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互相推诿责任,令业主无所适从,正当要求得不到及时处理。
  他说,实行质量保修金,有利于明确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有效防止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后的相互扯皮推诿,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设立物业保修金专用账户
  江西师大教授陶满德提议,建设单位应设立&物业保修金专用账户&,并向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有权审核专用账户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因为设立专用账户,能够避免把民事行为转化为行政行为。同时,由于房屋不同部位的保修期不一样,所以保修期难以界定,需要这一举措来保障。
  业委会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草案摘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拒提供业委会办公场所可处罚款
  对于此点,与会代表们基本无异议,但业委会代表、律师廖军民提出,其中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在现实中难以得到保障。&以我居住的小区为例,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问题就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表示,该现象在南昌市乃至整个江西都具有代表性。因此,他建议增加一条法律后果条款:&如果建设单位不向业委会提供办公用房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提供,不提供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徐娆/文
大江网-信息日报
[5011171]大江网友:大成&<font color="#12-03-10 17:53 发表评论:
小区不必有物业管理,小区是社会的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由国家有关部门管理。
如果自已的房产有物管费用了,要使用自己的房屋就得交纳物管费,不交物管费的自己的房屋就不能使用了,房产权就受物管费的限制了。
物管费用于什么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实质上是虚拟的服务内容,现实生活中不必物业的服务,相反,有了物业管理后,物业企业请保安把大门一守,停车等使用公共设备,要向物管企业重复交费。物业服务内容已有国家部门管理,业主的房产权益已有行政和司法部门保护,有物管后减弱了国家的保护,比如物权有登记来保护,房屋被他人非法入侵,有警察和法官保护,失窃有警察和法官保护,还可以财产保险来补充自已的损伤。房屋被他人侵占了,物管无权处理,物权发生争议了,物管企业还是不能处理,物管企业保护财产所有权,只是一个空话。
一但发生物管纠纷,业主处于被动地位,很难因自己的房屋权益受到侵犯时得到法律的保护。业主的财产被窃了,物管企业可以不赔,因为失窃是非法行为所致,企业无过错可以不赔,业主也难以取得物管企业在管理上的过错,要求物管企业赔偿,即使物管企业有明显的过错,物管企业应该赔偿,业主要得到款子要经过调查,调解,诉讼,执行,艰难的过程,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主张,如果物管企业不愿赔,或者赔不起,物管企业是有限公司,物业企业破产就行了,业主仍然不能获得赔偿,而物业管理又被其他物业管理取代,甚至可以是原破产物业企业的改变而来的物业管理企业取代物业管理,业主还得继续缴纳物管费。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素质低下的人,窃贼了业主的财产,他们工作之便侵害业主的财产和人身,业主就难以发现侵权人,难以找到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的证据。。。。。没有物业管理可以不发生物业纠纷,即使发生了各种损失和纠纷,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物管费交了能做什么?物管企业服务的对象不是业主,而是水气电的相关部门,水气电相关部门本来应对整个社会(业主)服务,有了物业管理后,物管就代办了这些业务,为水气电部门服务了,业主花钱请的物管就帮水气电部门服务。自己的小区,自己的花园,居民本身都有遵守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的自觉性,不必要物管企业来管理,小区业主即使发生了纠纷,居委会可以调解,派出所可以调解,法院可以审判,而物管企业是不能为力的。
有了物业管理后,业主就是劣势地位,物管就成了业主的主人,业主的房屋产权都要必须经过物管的同意,交纳物管收费后才能行使房屋产权。
有了物业管理,业主成为建筑业、物业企业、房屋管理部门、不法组织的掠夺对象。。。。。业主不愿意物管服务的,业主想随时停止物管服务的。。。。。。均不能如愿。
现在业主交物管费,不是业主的真实的意思,是有关部门和房产商的引导的,业方盲目缴纳的。业主没有看物管的合同,也没有看看物权有那些权利,也不知道可以随时更换物管企业,可以随时不要物管企业。。。。。。业主不知道该不该交物管费,不知道自己的小区可以不要物管,盲目地交费用。。。。。更有甚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没有可能业主大会与物业管业签订物管合同,而物管企业仍用与建筑单位在承建时签订的临时物业合同,约束业主缴纳物管费,用承建小区时的情况来服务业方使用物权的情况,物管欺骗业方。。。。。如你的小区是这种情况,已交了物管费的可以要求退物管费。如你的小区不要物管,业主可以随时解聘物管,不再缴纳物管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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