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破车险乱象 174号高涨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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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之家6月7日讯,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车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投保率和投保责任限额明显提升,但长期以来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各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掌握了更多主动权,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看似实惠的价格背后是拖赔、惜赔等服务打折,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
费用管控也是此次监管的首要任务。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保监会还将严打财险公司通过巧立名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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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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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之家客户端下载震慑车险乱象,保监会处罚四大财险震慑车险乱象,保监会处罚四大财险光明网百家号图片来自网络保监会近日下发9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单直指车险乱象,涉及人保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四家财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近年来,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问题尤为突出。整治车险市场虚列费用等乱象成为2018年保监会的重点工作之一。梳理上述险企被罚的原因,均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人保财险在某车险平台开展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的营销活动。人保财险预付资金向某集分宝公司购买集分宝,某集分宝公司收到款项后将相应数量的集分宝发放至人保财险名下的集分宝账户。人保财险使用上述集分宝,在客户支付商业车险保费时直接抵扣一部分保费。上述情况并非个例,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均存在使用集分宝抵扣保费的情况,平安财险则通过向某信息公司购买定向积分的方式,赠送投保人定向积分以抵扣车险保费。除了恶性价格竞争,四家财险公司编制提交虚假报表情况也比较严重,具体表现为操纵财务数据、手工做账、不按保险业务规则进行分保等,旨在逃避监管。从处罚情况来看,保监会对高管与机构实施双罚,对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太平财险四川分公司、太平洋财险福建分公司以及平安财险四川、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采取撤销任职资格等处罚措施,并责令五家分支机构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人保财险、太平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是车险市场竞争的主要参与者,依法查处有利于形成震慑,确保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严打车险乱象!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来源:新华网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光明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媒体融合与创新的引领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首页>电子报>中国财经报>第六版
车险乱象亟待有效整治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
  赵宇辉 &&&
  越来越多的人日常出行选择自驾开车,与此同时,风险防控意识也逐渐加强,专业的车辆保险业务亦应运而生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但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国内车险行业存在的漏洞依旧不少,这也始终是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话题。
  时下,国内车险行业的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在经历费率市场化改革后,财险公司于车险定价环节握有更多主动权。于是,不少公司凭借大幅度降低保费进行拉单。表面上看,这些保单的价格优惠许多,实则公司经常找寻各种理由拒绝理赔或减少赔偿金额。即便保单满足理赔条件,他们亦会拖延很久才会予以赔付。其次,很多财险公司会时常虚构、虚增各类项目,并且刻意扩大一些保单的事故损失,抑或是增加某些保单的理赔金额,以此向部分车险代理机构或投保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另外,有些财险公司经常在其直接业务中虚挂诸多中介业务,借机套取相关手续费。凡此种种,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令车险市场的运行效率受到较大影响。
  针对车险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规定,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以拒赔、惜赔、拖赔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凭借返还或赠送现金、购物券、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等方式给予,抑或是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并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凭借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来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以及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不得以直接业务中,虚挂
“广告费”“宣传费”“会议费”“理赔费用”“职工绩效工资”等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监管力度之强可见一斑。
  那么,如何使通知真正起到整治车险行业乱象的作用呢?第一,监管部门应该尝试进一步加强审查力度,适时对各个财险公司进行检查,并且建立更加便捷的举报平台。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立刻给予其严厉的处罚。第二,财险公司自身应该努力追求行业自律,严格遵守通知要求,通过诚信运营与规范管理来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车险代理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争取做到洁身自好,严格杜绝财险公司给予的各类不正当利益,从自身做起,净化市场环境。这样,或能使车险市场的各种乱象得到有效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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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整治车险市场乱象
保监会拟规定:保险公司卖车险不得赠送“预付卡”据上海证券报6月4日报道,保监会即将开启车险市场乱象的整治大行动。保监会日前已起草《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日下发至地方保监局及财险公司,征求行业内部意见。财险公司不得低价销售开展不正当竞争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根据《通知》,各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车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即指,财险公司为抢占车险的市场份额、拼规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违规现象。《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规范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值得注意的,《通知》首次提出了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的规范问题。比如,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服务超过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范畴、 实质上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根据车险销售收入、保单销售数量等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对此,《通知》规定,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财险公司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保监局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开展行政处罚。车险乱象丛生“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潜规则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支付保费,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情况,已成为汽车保险领域的潜行规。险企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激励”员工从理赔的各个环节对消费者进行“压价”。一位险企销售人员表示,汽车估损师愿意压低定损金额,是因为一旦理赔人员谈的价格过高,将自己承担责任,而如果压低定损金额,则将会获得差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后,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与汽车实际价值更加匹配,改变了改革前新车旧车均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孙丽钧律师指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条款,不明确之处须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便切实维护自身利益。4S店捆绑销售商业保险2015年11月,安徽日报曝光了4S店车险乱象: 汤先生在合肥市某大众汽车4S店买了一辆小轿车,然而,他被告知还要在4S店内购买汽车商业保险,否则将不能享受优惠。无奈之下,汤先生花费5900多元在4S店内为新车购买了商业保险。“4S店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已经成了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一位销售顾问称。4S店能否强制购车者店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圆表示:“4S店要求顾客必须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强制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还违反了《保险法》“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利用职业便利强制投保”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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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世行业工具整治车险乱象 保监会刮起监管风暴_网易财经
整治车险乱象 保监会刮起监管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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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整治车险乱象 保监会刮起监管风暴)
继规范人身险销售、检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之后,即将开启市场乱象的整治大行动。6月4日,上海证券报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日前已起草《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日下发至地方保监局及,征求行业内部意见。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的细化与落实,也是车险现场治理和商业车险二次费改的组合拳。不得盲目拼规模及抢份额随着保监部门三令五申地整治乱象,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有所减少,但仍然周期性地出现在一些地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根据《通知》,各财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强化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目前分散性的车险业务已逐渐为各种代理渠道所掌握,客户资源的不断积聚使代理渠道在与财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地位。而车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即指,财险公司为抢占车险的市场份额、拼规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违规现象。一位财险公司基层机构的负责人直言,车险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问题出在基层公司,其实根子在保险公司总公司的发展目标和考核导向上。只重保费数量、不顾保险质量的“以保费论英雄”的经营思路昭然若揭。因此,《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此外,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同时,财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均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为了防止财险公司在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上“做文章”,《通知》要求,不得违规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调节。财险公司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或通过积分方式计提销售费用。不得违规延迟费用入账时间。《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应对车险中介业务加强合规性管控,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授权和管理责任。值得注意的,此次还首次提出了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的规范问题。比如,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服务超过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范畴、 实质上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根据车险销售收入、保单销售数量等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不得巧立名目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为了规避监管,近年来一些财险公司巧立名目不断变相向车险代理机构或投保人输送不当利益。对此,《通知》规定,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同时,《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不得滥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此外,财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还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要求,财险公司应对照《通知》要求,对车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管控漏洞和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应专门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建制度、补短板,形成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保监局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开展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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