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易易简贷诈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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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高院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审判规则六条
作者:马阳杨律师&&发布时间: 09:35:30
【观点辑要】
1. 被告人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与银行签订采购卡贷款授信合同,后通过伪造各类证件虚构贷款主体(即交易对象),借助虚假供需合同,获取采购卡贷款,并予以实际控制,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且在无力偿还后潜逃,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2.被告人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信用社申请并取得贷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3. 被告人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担保,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挥霍,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4. 被告人在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合同,获取银行贷款,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非法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5. 被告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主管人员信任,使用空头支票作为质押,获取贷款,且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6. 被告人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证明文件及虚假经济合同申请并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未将银行承兑汇票用公司的实际经营,而是将汇票进行贴现、转让后所获得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挥霍,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规则解读】被告人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先与银行签订采购卡贷款授信合同,后通过伪造各类证件的方式虚构贷款主体,借助虚假供需合同,获取采购卡贷款,并予以实际控制,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且在无力偿还后潜逃,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贷款授信|虚构主体|实际控制
案例索引:(2014)浙刑二终字第83号&浙江省高院《金煌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虞伟华 李钊华 储盛楠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被告人金煌隐瞒个人及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及无偿还能力的真相,以德骏公司名义与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滨江支行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德骏公司获得该行人民币2500万元采购卡贷款授信,由光大银行滨江支行为购买德骏公司产品的下游经销商提供贷款作为货款先行支付给德骏公司,再由下游经销商按期向该行偿还贷款。金煌先后虚构贷款主体,伪造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数码港五联电脑商行、杭州文翔电脑商行等20余家经销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以及与德骏公司之间的供需合同等,并指使金某、范某、徐某乙等20余人分别以德骏公司下游经销商名义持上述虚假证明文件到光大银行滨江支行申请采购卡贷款,并由其控制相应贷款账户。截至2012年9月,金煌骗得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循环发放贷款累计人民币2950万元,大部分贷款被用于偿还债务及支付高额利息等。同年10月,金煌因无力偿还贷款,遂逃离杭州。至案发造成光大银行滨江支行实际损失人民币1100万余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煌在个人及公司巨额负债的情况下,采取高进低出,恶性循环的销售方式套取资金用于还债付息,并在明知已无还款能力后,又采取虚构商户、伪造合同、营业执照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最终因无法偿还而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的犯罪要件构成。被告人金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还款不能的事实真相,伪造贷款申请资料,虚构贷款主体及贷款用途,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理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先是与被害方签订采购卡贷款授信合同,后为骗取授信额度,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构贷款主体,借助虚假供需合同获取授信贷款,并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与合同所载相悖,诈骗事实清楚,且事发后潜逃不归,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解读】被告人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信用社申请并取得贷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虚假合同|还款能力|伪造产权证明
案例索引:(2014)鲁刑二终字第30号&山东省高院《刘霞贷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朱云三 张霞 唐驰
案情简介:2011年3月,被告人刘霞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贷款的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购销药材、医疗器械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药材、医疗器械购买合同,以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应他项权利证明书作担保,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寨分社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高息借款及投资。2012年3月份贷款到期,魏某借给刘霞400万帮助其偿还贷款,刘霞还通过袁洋借了杜某150万元还贷款。前述900万元贷款授信是2年,批准借款期限是1年,信用社规定只要按期偿还贷款,在授信期间,利用上次贷款资料,可以继续办理贷款,这样刘寨信用社又分4次给刘霞办理贷款880万元。贷出后归还魏某400万元,归还杜某150万元。日,被告人因无能力偿还贷款,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用以偿还高利借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刘霞明知其无归还能力,仍通过编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贷款不能归还,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故意,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上诉人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文件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法理解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被告人骗取贷款的行为事实清楚,且将贷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明显与申请贷款时所述理由相悖,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解读】被告人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担保,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挥霍,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关键词:金融机构|证明文件|伪造
案例索引:(2014)宁刑终字第25号&宁夏自治区高院《魏学兵贷款诈骗、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合议庭:徐宁 王静 鲁秀琴
案情简介:2012年3月,被告人魏学兵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0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魏学兵提供位于宁夏吴忠市花寺嘉苑的7套营业房作为抵押。还清该笔贷款后,被告人魏学兵于2012年6月再次向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600万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继续以之前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到期后,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人魏学兵无力偿还。经查证,被告人魏学兵申请贷款后,将其中422.1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其余挥霍。其向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证及他项权利证明、档案查询证明均系伪造。日,被告人魏学兵归案后将其所有的宁A9D115号汉兰达汽车抵顶给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经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范围,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颁发的资金互助小额贷款经营许可证,且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的授信支持,具有合法的放贷资格,从事的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因此,可以认定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本院认为,上诉人魏学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担保,骗取金融机构贷款600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理解析:贷款诈骗罪的诈骗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案中,受害方宁夏某农村资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颁发的资金互助小额贷款经营许可证,且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的授信支持,具有合法的放贷资格,从事的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属于金融机构。本案被告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获取贷款,后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挥霍,诈骗事实清楚,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解读】被告人在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合同,获取银行贷款,将其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非法经营活动,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非法经营|按揭贷款
案例索引:(2013)甘刑二终字第33号&甘肃省高院《王军犯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原审被告人周少龙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张瑗 田亮 李天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军于2004年间,以筹措经营资金为名找时任交通银行兰州分行信贷员的被告人周少龙帮忙贷款。因王军不具备贷款条件,二人便预谋以办理甘肃科教城经济适用房,个人办理按揭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交通银行贷款。2004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王军、周少龙冒用门某某等32人的名义,由周少龙利用在其处曾申请办理贷款的部分人员证明材料,及二人伪造的相应客户身份证等个人资料,私刻&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人事处&、&甘肃省科教城建设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伪造&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兰州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工行安宁支行、甘肃大地监理有限公司、兰州金狮装饰有限公司、甘肃河西水电开发公司、甘肃解放汽车销售公司、兰州高新环保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上述32人的收入证明,提交银行信贷部审核通过,先后骗取交通银行兰州分行贷款32笔,共计562.2万元。被告人王军将上述贷款用于非法经营和偿还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军在其公司财产状况差,还贷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人周少龙共谋,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从银行骗取贷款550余万元,后将所贷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债务,甚至部分用于非法经营,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在还款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与银行工作人员合谋,假冒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及合同,获取银行贷款,诈骗事实清楚,后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非法经营活动,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解读】 被告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金融机构主管人员信任,使用空头支票作为质押,获取贷款,且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空头支票|高利贷|骗取信任
案例索引:(2014)辽刑二终字第34号&辽宁省高院《被告人王余丽贷款诈骗二审裁定书》&合议庭:李峥 王钰 周发遴
案情简介: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余丽与被告人王晓倩谎称为亲姑姑侄女关系,利用大连金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丛**对王晓倩的信任,虚构贷款用途,由王晓倩作为担保人,以空头的百意达公司的转账支票作质押,以百意达公司的名义向**公司贷款2700万元,到期归还400万元,尚欠2300万元。上述款项中有1600万元通过王晓倩个人账户转到王余丽个人账户用于偿还王余丽所欠高利贷,有700万元直接从王晓倩的账户转出用于偿还王晓倩所欠高利贷。
裁判结果:经查,通过在卷佐证的书证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上诉人王余丽诈骗所得大部分赃款被其用于偿还高利贷,余款由其安排王晓倩偿还被其所骗取的借款,此节事实不仅有同案犯王晓倩证实,还有书证及证人张甲、贾**的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余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相互合谋,使用空头支票作为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诈骗事实清楚,同时,虚构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规则解读】被告人以公司名义,通过虚假证明文件及虚假经济合同申请并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未将银行承兑汇票用公司的实际经营,而是将汇票进行贴现、转让后所获得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挥霍,应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
关键词:授信互保|承兑汇票|按揭贷款
案例索引:(2014)赣刑二终字第00026号&江西省高院《高永峰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合议庭:吴燕华 林勇康 赵进发
案情简介:2011年4月,被告人高永峰通过中间人万某认识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信贷人员魏某。同年6月,高永峰通过万某认识同样需要贷款的南昌金沃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徐某,从而与徐某达成分别向南昌银行科技支行申请最高开具一千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授信(借款)相互担保的协议。2011年6月,高永峰首先提供了义安公司2010年度至2011年5月份的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交给南昌银行科技支行的魏某及刘志某进行审核。该行并没有对义安公司的资质进行实质审核,就同意给予义安公司及金沃公司一年各500万元的循环授信。同年6月24日至8月29日,高永峰为了从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开出承兑汇票,伪造义安公司与南昌指南针广告有限公司、南昌天纬塑编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国中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购销业务背景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并先后向万永某、邹加某、黄世某借款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得资金以支付557万元承兑保证金,从而获得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32份,总金额1107万元。其中2万元承兑汇票开给了南昌金博玻璃有限公司;5万元承兑汇票开给了南昌广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500万元承兑汇票直接开给了万永某的天纬公司及金溯公司用于抵消借款;100万元开给指南针公司后也直接给了万永某;500万元承兑开给高永峰控制的国中公司,其中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给了万永某,剩下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以19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世某。除其归还借款外,其他资金大部分被高永峰挥霍。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第一批银行承兑汇票陆续到期,高永峰明知已无偿还该批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敞口的能力及继续借贷的能力,仍伪造义安公司与江西宝航实业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并非法取得了宝航公司的一整套公章及法人印鉴;还同时向一名卖假发票的人定做了七份共计金额1000万元的宝航公司开给义安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假发票,然后分别向万永某、熊某明、刘某等人共计借款1000万元,从而在日至2月16日期间,骗得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5份,共计1000万元。随后,其中800万元承兑汇票给了万永某,用于抵消借款;还有200万元承兑汇票卖给刘某等人。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借款及个人消费。2012年七八月,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高永峰无法偿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的敞口,造成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共计500万元无法收回。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及采取欺骗手段先后从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取得二批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1107万元和1000万元,然后将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转让、贴现或用于抵偿借款,并将大部分转让、贴现款用于个人挥霍,第一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高永峰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用于交付敞口部分票款500万元和交付再次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给南昌银行科技支行,第二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高永峰没有交付且无力交付敞口部分票款500万元给南昌银行科技支行,而致使南昌银行科技支行为其垫付票款500万元,之后高永峰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仅偿还了南昌银行科技支行5万元,因而造成南昌银行科技支行为其垫付的票款还有495万元未得到偿还,数额特别巨大。据上,高永峰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理解析:本案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及采取欺骗手段先后从南昌银行科技支行取得二批银行承兑汇票,诈骗事实清楚,同时将汇票进行贴现、转让后所获得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及挥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属于银行贷款之一种。作为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过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时银行是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承兑银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即是给了承兑申请人一个远期的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即使在汇票到期时承兑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承兑银行亦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缴纳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后,余下部分由承兑银行向出票人提供资金敞口服务;即当承兑申请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其开出的商业汇票并按承兑金额的50%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承兑银行,承兑银行同意承兑申请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时,从此承兑银行对于将来的持票人来说,不论承兑申请人是否具有实际的还款能力,均应当将承兑金额的100%无条件承兑给持票人,承兑银行对承兑申请人来说就是对承兑金额的100%负有担保支付义务。且本案中,高永峰以义安公司的名义与南昌银行科技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约定&从汇票到期日前1日起,因甲方(即义安公司)不足额交付或其账户余额不足扣收而致乙方(即南昌银行科技支行)所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转作申请人(即义安公司)逾期贷款,并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且不需通知甲方和另签订借款合同&。以上说明,本案中有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逾期后就具有贷款属性,本质上与银行贷款一致。
来源: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韩永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顺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永,男,日出生,专科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海静,律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永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静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永及其辩护人王海静、被害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永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虚构自己可向外放贷款赚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多次在北京市顺义区骗取李×、田×、王×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后被查获。公诉机关对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韩永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韩永系自首,无前科,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社会危害性较小,赃款用于投资及借债,有归还可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李×认为被告人韩永的行为给三被害人造成很大影响,不属于社会危害性小,且不构成自首。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永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虚构自己可向外放贷款赚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多次在北京市顺义区骗取李×、田×、王×钱款共计人民币350.27万元。被告人韩永后被查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永的供述证实其谎称自己在工商行和农行有熟人,能够高利放款,骗取李×等人的钱款,后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情况。2.证人张×1的证言证实韩永曾让其冒充农行信贷科的副科长,证明韩永在银行有500万的存款,一时半会取不出来。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实韩永编造向外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的谎言,骗取其与王×、田×的钱款,后归还部分欠款的情况。4.被害人王×的陈述:我们三人一共凑了465万,让李×汇到韩永的农业银行卡上,扣除利息实际汇款360万元左右,后由于韩永一直没有给我们利息,我们就去找他,他给我们开了两张假的支票。后来他为了稳住我们,让一名自称是农行信贷科主任、名叫张×1的男子告诉我们钱正处于归结期,暂时取不出来,后来我们发现被骗了。5.被害人田×的陈述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王×一致。6.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害人辨认出被告人韩永。7.证人杨×的证言:杨×系被告人韩永的母亲。日,韩永给我说他在外面欠了别人钱。我曾替韩永还钱,李×没有给我写收条。后韩永跟别人借了20.6万元,应该也还给了李×他们了。8.证人张×2的证言证实韩永于月份买房时曾向其借款146.7万元,后还了120多万,还差20万元左右没还。9.证人郭×的证言证实韩永曾向其父亲借款50万元买房,向其借款5、6万元买车,2013年8月份、10月份韩永将欠款打到其工商行的账户。10.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韩永与高×、马×之间的借款情况。11.对账单、支票复印件证实李×农行卡明细及韩永开具的两张空头支票的情况。12.交易明细、汇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韩永与李×的账户往来情况及给李×汇款的情况。13.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薄、房屋抵押合同证实韩永位于石园北区的房产及该房屋抵押借款的情况。14.北京市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查封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韩永位于石园北区的房屋被查封的情况。15.工作说明证实经电话联系马×得知其曾分两次向韩永借款9万元,已还2万元,还欠韩永7万元。高×的电话无人接听,马×称高×是其表弟,其知道高×确实向韩永借款4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1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永的到案情况。1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韩永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永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永不是自动投案,故其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韩永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永退赔被害人李×、田×、王×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百五十万二千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秀人民陪审员
陈汉民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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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湖州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打击治理
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
十大类通讯(网络)诈骗类型
办贷款诈骗
嫌疑人主动联系事主或事主搜索网贷网站,嫌疑人常常以无抵押、放款及时等理由诱使事主上钩。然后以提升信用度、贷款需要事主做流水、验资(看事主还款能力)、交保险费、保证金、激活账号等各种理由让事主转账。
嫌疑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货品信息,受害人因自身需要主动联系嫌疑人时,嫌疑人会以较低的价格引诱受害人先行转账,再以海关扣押、物流缴费、税费等各种名义要求受害人转账。
刷单刷信誉诈骗
嫌疑人利用短信、微信、QQ等方式发布刷信誉赚佣金的信息,受害人主动进行联系后,嫌疑人将购物链接发送给受害人并发送付款二维码,受害人扫码后就将钱支付到了嫌疑人的账户。若受害人要求返还佣金时,嫌疑人会以需要连刷几单才能返利为由继续诈骗受害人。
退款退货诈骗
嫌疑人冒充购物网站客服称受害人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退款给其,或是冒充快递公司快递员称将受害人快递遗失要进行退款,让受害人根据提示进行操作,诱导受害人将银行卡中钱或借贷软件中的贷款转入嫌疑人账户。
以网上各种投资平台及APP为主,用高利率来吸引投资人群,等投资人群达到一定量时,平台关闭客服联系不上,账户内资金无法取出而造成损失。另外还有以微信、QQ为主的返利诈骗,以“转1返10”、“立转立赚”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转账。
冒充熟人诈骗
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QQ等方式冒充受害人公司老总、亲属、同学、家人主治医生、孩子学校老师等身份主动联系受害人,以公司业务转账、借钱周转、帮忙购买机票、学校医院缴费或收取红包等名义要求受害人转账。
买卖游戏装备诈骗
嫌疑人在网上发布低价出售游戏装备、游戏币、游戏账号的信息,吸引受害人主动联系对方,在受害人转账后将其拉黑,或在正规平台交易成功后将账号找回,使受害人无法使用购买的游戏账号的方式诈骗。
冒充客服诈骗
嫌疑人通过短信、电话联系受害人,以银行卡冻结需要配合操作解冻,或者网络购物账号被错误设置成VIP账户需要配合解除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引导受害人将银行卡中钱以及支付宝借呗等借贷软件中的贷款转入嫌疑人账户。也有受害人百度客服电话时搜索到虚假客服号码,受害人主动联系对方后被以相同的手段诈骗。
交友和招嫖诈骗
嫌疑人在微信上以提供上门按摩、色情服务为诱饵,设置性感头像,受害人添加对方后,嫌疑人以服务费、打的费、保险费等名义让受害人先行转账汇款,受害人转账后又以其他理由继续要求转账。或嫌疑人通过微信、QQ、陌陌等网络社交软件加受害人为好友,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在骗取了受害人的感情和信任后,再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路费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
冒充司法机关诈骗
嫌疑人通过灰色渠道购买特定地区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用网络电话联系受害人,自称是运营商公司客服、银行客服、社保局人员等的身份,称被害人电话卡恶意欠费、银行卡涉及案件、社保账户被封等名义需联系警方进一步处理;或者直接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称其涉嫌案件,需要做电话(视频)笔录,在受害人被洗脑后以清查资产、自证清白等名义让受害人把所有的钱转移到其提供的卡号,甚至以资产不足等原因让其在网上贷款后再转账给嫌疑人。
湖州警方共破获
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941起
抓获嫌疑人207人
摧毁团伙11个
吴兴区分局抽调精干警力对“4.26”办信用卡诈骗案开展专案侦查,5月15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国光大厦抓获15名犯罪嫌疑人,查明该团伙冒充贷款公司以帮助受害人办理虚构高额贷款财富卡为名,骗取受害人方某制卡费、激活费等费用,初步查证涉及全国100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吴兴区分局在云南镇雄县乌峰镇抓获诈骗嫌疑人李某(男,21岁,云南镇雄县人),破获了今年3月中旬至4月发生在吴兴区八里店镇的“微粒贷”诈骗案3起。
南浔区分局紧盯公安部督办的“邮币卡”诈骗案,专案经营,全链条打击,目前破案6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名。
安吉县公安局破获了福建龙岩籍网络贷款诈骗案、福建安溪籍网络交友诈骗案、河南及山东籍结伙色情诈骗案等3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破案51起。开发区分局抓获9名广西宾阳籍犯罪嫌疑人,破获案值18万元的“”冒充领导诈骗案。
从公安机关破获的诈骗案件来看
诈骗分子无论怎么花言巧语
手法无论如何变化
指向就是四个方面
银行卡密码
手机验证码
最后都落到一个点上
防范受骗就是要做到
不轻信、不上当
不转帐、不汇款
来源:浙江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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