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成立要求其禁毒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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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家庭成员应当进行备案吗?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成 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应当同时备案。本案例中王先生的店...
个体户营业执照 14:25第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办理哪件证件?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
答: 一方不同意怎么离婚?老婆死不肯签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具体说来:不要暴饮暴食。宜细嚼慢咽。忌辛辣油腻,清淡为好。多喝水,多吃脆平果青香焦,芹菜,冬瓜,黄瓜,罗卜,番茄,既助减肥,又益养颜,两全其美!
有减肥史或顽固型症状则需经药物治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在玩家中颇有争论,其实真正熟读三国的人应该知道关于三国武将的排名早有定论,头十位依次为:
头吕(吕布)二赵(赵云)三典韦,四关(关羽)五许(许楮)六张飞,七马(马超)八颜(颜良)九文丑,老将黄忠排末位。
关于这个排名大家最具疑问的恐怕是关羽了,这里我给大家细细道来。赵云就不用多说了,魏军中七进七出不说武功,体力也是超强了。而枪法有六和之说,赵云占了个气,也就是枪法的鼻祖了,其武学造诣可见一斑。至于典韦,单凭他和许楮两人就能战住吕布,武功应该比三英中的关羽要强吧。
其实单论武功除吕布外大家都差不多。论战功关羽斩颜良是因为颜良抢军马已经得手正在后撤,并不想与人交手,没想到赤兔马快,被从后背赶上斩之;文丑就更冤了,他是受了委托来招降关羽的,并没想着交手,结果话没说完关羽的刀就到了。只是由于过去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后来将关羽神话化了,就连日本人也很崇拜他,只不过在日本的关公形象是扎着日式头巾的。
张飞、许楮、马超的排名比较有意思,按理说他们斗得势均力敌都没分出上下,而古人的解释是按照他们谁先脱的衣服谁就厉害!有点搞笑呦。十名以后的排名笔者忘记了,好象第11个是张辽。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现在通常看到的《三国演义》已是多次修改过的版本,笔者看过一套更早的版本,有些细节不太一样。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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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和PPC,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
良工拥有十多位资深制冷维修工程师,十二年生产与制造经验,技术力量雄厚,配有先进的测试仪器,建有系列低温测试设备,备有充足的零部件,包括大量品牌的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水泵,膨胀阀等备品库,能为客户提供迅捷,优质的工业冷水机及模温机维修和保养。
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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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法院对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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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处理
&&法院对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处理&&&&&&&&&&&&&&&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发来的法院不予受理的答复已阅。法院不予受理的意见是:&&&&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家庭承包户,不是家庭内部成员个人;⑵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而是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那么,按照不是家庭承包户的户为主体,不能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提出的意见是: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发包方(基本是村集体组织)和家庭承包户两方面作为合同主体。先进行调解,找发包方调解;或者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这十六条申请人民政府处理。&&&&&既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属于政府处理,不是法院受理?(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即法院要求诉讼者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分析】:法院应该立案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经过申请政府处理,并由政府作出出具处理决定书。不服处理决定,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侵权纠纷为由,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定土地争议,且列举特殊法法释[2005]6号)的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行政部门解决,因此,起诉的时候,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若坚持诉讼解决,则对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再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诉后被驳回,就只能按照法院的先到政府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到发包方与政府的职权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 董全吉 &1978年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年月中共中央颁发了《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对“双包”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进行了高度评价。年月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稳定、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年以上,将包产到户从理论上、政策上稳定化、合理化、长期化、规范化。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年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对年修正后的《宪法》进行了又一次修正该次修正第一次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列入《宪法》的范畴使其成为一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期年不变。”并且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全国各地区先后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落实土地承包期&“再延长年不变”的政策。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条第&款中“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乡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成为维护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保障。《土地承包法》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农户内部成员之间所产生的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农村承包户因女儿出嫁、兄弟分家、离婚、老人赡养等原因家庭内部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以及由于出现承包方农户中有的成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在合同期间内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等方面的纠纷逐渐增多。1,《土地承包法》规范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家庭以户单位才具有提起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家庭以一个统一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的经营权,国家在农村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应按分割时家庭人口划分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人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该条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农户中新增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是正确的。&诉讼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三大类。确认包括肯定与否定的确认,平时常见有确权,即要求支付部分确定其应该有的权利权属,那么,依据土地争议,需要政府确定其权属范围的,则必须先经过确权。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定》),于年月日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争议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均未将农村承包户内成员分户、分割承包经营权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第一,已经有权证了,包括家庭承包户,已经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政府发了证书,就不再是没有确定权属范围,而是确定了。有确定权证是可以不走政府确认这一步的。但是,家庭内部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法院无法代替发包方和政府行使职权。要求分割承包经营权与反对分割,不属于侵犯承包经营权。第二,侵权损害民事责任必须具备:⑴损害事实存在;⑵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⑶行为人的过错;⑷行为的违法性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当事人提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应当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被侵害的权利范围,有证据证实当事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有几亩几分,是哪块田、哪块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没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具备提起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的前提条件。应当辨明的是,要求分户、分割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原所在户与发包方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原所在户,而不是该户内的各个成员,这不仅是《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也将“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一种特定的民事主体加以专门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是到户,不是到人,农户成员的承包经营权是不分彼此地融合在家庭的承包经营权中的,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不能混为一谈。在发包方没有侵犯权益之下,土地承包合同相对方为家庭户为单位,合同的另一方,不是家庭内部人员一方为当事人。法释号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在家庭已经有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不能够说权属不清楚了,也不能说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人拿不出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以户为一个主体的。不像房产一样,共有人也有证书。也不同单位之间,当然包括集体所有制的村集体之间,在权属清晰,有权证之下的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农村承包户中的成员,因婚姻、外出打工、从事非农职业等原因,未实际经营承包到户的土地、土地由留守家中的成员经营管理,家中人员经营土地的行为不存在什么过错、不具有违法性、谈不上是什么侵权行为;分家或家庭成员间产生纠纷要求分户,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要求按自己的主张分割承包经营权,而其他成员不同意,由此产生纠纷,争执双方对承包到户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同意自己的主张就认定对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提起所谓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也不应以侵权损害之诉立案审理。要求分户、分割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不能将原所在户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提起承包经营权侵权之诉的证据。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也日趋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家庭内部成员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纠纷,即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分割。但若要从根本上划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应在家庭成员间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逐级报请发包方、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解除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与分户后的成员分别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注销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人民法院若径直行使审判权,处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不顾及作为所有权人的发包方的权利及行政机关对农村承包合同的行政管理权,就必然出现难以避免的法院判决与原承包合同的冲突,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冲突。2,&旧的《土地管理法》列明由法院受理土地侵权案件&&&&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旧的《土地管理法》分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和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两种。&&&&没有权证,产生争议,必须先由政府确定范围,即通过行政部门解决,对处理不服才提起行政诉讼;有权证,范围已经确定,不需要有关部门确定(通过其持有的证件即可确定)只是受到侵犯,则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⑴,先政府确权,不服再行政诉讼的,见旧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这里所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是指当事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相互之间发生争议,其土地所有和使用的范围需要有关部门确定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通过行政部门解决,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⑵,已有权证,权属被侵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见旧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其土地所有和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有关部门确定(通过其持有的证件即可确定),一方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旧的《土地管理法》提供了两条救济途径:一是通过行政部门解决,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者法院不可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后者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直接受理。&3,新《土地管理法》只列土地争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原来《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被删去了,法院对原来《土地管理法》的两类案件,现在只有争议案件。仅仅保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此则没有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侵权。既然只有争议,则属于政府确权范围,法院不给予行政确权,否则属于越权,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法院受理案件需要法律授权,即对公民来说,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公民都可以做;而对审判机关来说则是,只有法律规定让它做的才可以做,没有法律规定的它不能做。&&&&&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而这就是说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争议案件)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侵权案件)已经通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争议案件),而“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侵权案件)的说法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已不存在。法院不能以民事案件受理。&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提法,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第三十四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处理农户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仅见于此条解释,且作出严格的限制:即⑴承包方是夫妻,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⑵双方就其承包经营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⑶仅在人民法院处理其离婚案件时,作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权益分割问题进行处理(案由是离婚纠纷,不是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⑷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原则,是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而不是简单地按农村土地实行承包时的初始状况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年月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定》),《规定》中没有作出承包户在其他情形下分户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立案处理的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依与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及一定的法定程序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户内的成员在维持该户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的情况下,仅在户内划分承包田地各自经营管理,只要不逃避履行承包合同义务,不损害发包方利益,发包方不予干预。&&4,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1本条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修订。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五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只是为了同其他有关条文保持一致和文字的简洁作了一些个别改动。改动之处有:一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成一款,并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一修改成“单位”;二是将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修改为“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4.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当非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产生纠纷、使得争议各方各持已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4.3,规定了土地权属争议三种解决的办法 &&.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间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他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其中人民政府的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停,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政府则依法进行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须加盖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处理决定书:一般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包含两类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规定,本条所讲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需要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的纠纷(即司法实践中所讲的确权纠纷),应理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本条所规定的法定时间即三十日内进行,如果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时间,该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处理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注: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除了上述所讲的需要人民政府进一步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的土地争议以外。其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比如土地权属已经明确的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等纠纷则应以侵权之诉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有关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对这类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争议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三种办法中,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需要先由有关人民政府确认的,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本条所讲提起有关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有关人民政府也应注意,对存在土地争议的土地,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应进行土地登记。5,特殊法优先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二〇〇五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法释号。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那就是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先由政府确权。也就是需要有政府部门处理的信函或文件。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政府:作出确权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没有证据“三性”、作出的决定依据的证据不充分。另外,对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法律规定不一。我国《水土保持法》第条规定,承包“四荒”地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分别作了规定。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才开始继承。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地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风险大、收益慢,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2015年月日&【附注】:&新《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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