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题能帮我综合分析题考题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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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的来一下,我的考试题不会了。
某中学17岁的学生王某乐善好施,得知同班同学李某家人生重病急需资金住院治疗,他便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5000元送给李某,并且表示是赠与的,不用归还。王某的父母得知后,要求归还借款,至少先打借条。李某以该钱款是王某赠与为由,拒绝了王某父母的要求,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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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1)王某是中学生,并且未满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需要其监护人的确认,所以赠与不成立(2)依条件,王某虽未满18周岁,但有生活来源,并依靠生活来源独立生活,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赠与行为成立第2题关于紧急避险的问题,为防止国家、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采取的的措施,造成损失不赔偿,也就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不赔偿。我以前学法律的,好久没接触了,有些专用名词不太会用了,大概这个意思,你再组织一下。
采纳率:23%
1、(1)李某必须归还这5000元。因为王某此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赠与行为属效力待定。既然其法定监护人否认王某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则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当归还5000元。(2)不能主张返还。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收入作为日常开支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行处分个人财产,他人无权干涉。2、
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以避免更大损失的行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三个特征:
(1)危险并非因自己的故意行为发生。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超出了张某的预见能力,并且张某主观上没有放任或制造该危险发生的故意。
(2)张某的行为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此处的第三人即货车司机。
(3)损害后果小于未避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生命是无价的,在这里,以损害货物和车辆的损失而挽救全车人的生命,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1】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17岁的学生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偷将家中的存款提出5000元送给别人,数额过大,可以说与他的智力、年龄不相适应(他作为未成年学生,不知道父母赚钱的艰辛),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显然大笔赠与行为是无效的。(2)如果他在一家计算机公司上班,每月工资3000余元,自己在外租房居住,依靠自己的工资生活,将自己的工资收入5000元赠与他人。那么,就是民法规定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有效。(实际上他也知道劳动赚钱的难度,对赠与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可以认识到,实际后果也不甚严重)其父母“不可以”主张他人返还(主张的话不受支持)。
【2】张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张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30名乘客的生命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撞上货车,牺牲他人较小的合法利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从本案紧急避险的结果看,使30名乘客避免了车堕人亡的危险,受损害的只是他人(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被严重损坏。显然30人的生命比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损坏重要得多,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那种危险处境下,这种损害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张某不必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对方人员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那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客车司机的职责看,保护乘客安全是司机的责任,采取案中紧急避险行为也属于他的职责范围。 在刑法上,张某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受益人(客运司机、客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等)对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适当补偿。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这样,“他人”不至于在突然发生的紧急避险情况下而造成生活上的困难。(本案受益人表面看起来是乘客,实际上更大的受益人是客运司机、客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上回复篇幅较长,实际在法律考试中抓住要点回答即可。法律条文第几条也可以不说】
1. (1)本案法院应予受理,王某未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王某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需经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在同意前,王某做出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如王某法定监护人对其民事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在得知王某行为后要求李某家人打借条的行为是合理的。
(2)王某如果有自己的收入作出上述行为,其父母不能在主张他人返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生活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他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其父母的干涉。2.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这就是紧急避险。在我国,合理限度的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避险起因:客车后轮松动,刹车失灵,导致客车可能会翻车车毁人亡。
避险对象:货车
避险意图:保护全客车30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避险时间:客车下山,刹车失灵,危险已经发生。
避险可行性:客车与货车相撞而停住。
避险限度:相较于30名乘客的生命安全,货车司机受伤和车辆货物损毁严重为较小权益。
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的效力需要得到父母的确认。再退一步讲,王某处分的是也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他的财产,也是无权处分,需要得有权利人的确认才有效。上班后以自己收入生活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将自己工资赠与他人应当视为合法有效。2,是紧急避险。受益人应当适当补偿财产损害人。
1)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李某应当向王某打借条。民法通则中规定10到18周岁的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其他民事行为需要监护人的追认。王某17岁,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王某的行为没有得到其父母的追认。那么,主张赠与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2)民通意见中规定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可以独立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此时王某赠与李某的这种行为就是有效的,王某的父母便不能主张返还。
我对刑法不太了解... 应该和紧急避险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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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问题可以回答:完全可以。你报名的时候如果在两所学校中还没有确定,可以都报上,确认的时候再选一个确认就可以了。我就是那样做的。绝对没问题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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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出来一个月了,现在应该都有卖了吧。你在去书店看看,一般是那些考研专卖书店都有。你订购太麻烦了,等书到的时候哪还有时间看书啊!!!我也是准备考法硕的,有问题想问你下你知道能不能报两所学校啊?或者报名时报两个学校,确认时只确认一个,资料相同不会有什么不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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