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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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
婚后生完孩子,把结婚时居住的男方的一套老房子买掉并贷款55万买了新房,产权的名字是公公,老公和我,并设定了比例,公公70% 我和老公各15% 离婚时协议该怎么分割
提问者:4d60b897c***时间: 14:54:27地点:12个回答
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协议分割。房产可以通过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方式分割。
您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一般来说因为公公的份额比较多,因此可以要求他给您一定的补偿款。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就按设定的比例分割即可 .但如果你公公一定钱也没出,那他可以适当少分.
答:1、你们双方可以就你和你老公拥有的30%进行协议分割,你公公的份额你们无权进行处分。
按比例分割。
你们夫妻部分平均分割。
协议离婚的,不一定要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比例,你们可以自行协商分割。
既然已经明确约定了产权份额,则离婚时你可取得现房价扣除剩余贷款本金之后的15%.
1,按产证上规定的份额进行分割的
2,如果需要详细咨询,欢迎来电,或者Q
离婚时,你可向公公、老公主张按约定的份额,要求分割。
如果协议离婚,可重新约定份额;不能达成一致,基本按照已设定的比例分割。
协商处理,一般按照产权比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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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杨梅&&&&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案情也更加复杂,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如何分割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意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了处理原则和具体的处理方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构成纷繁复杂,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十分重要。下面笔者就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试加探讨。&&&&一、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再分割之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当事人不择手段争夺财产&&&&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往往都会想尽一切办法对财产加以占有,对财产的争执往往互不相让。甚至一方当事人为了迫使对方在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会不择手段地采取各种形式争夺财产。有的当事人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伪造债务,作假证言。比如,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在离婚时给自己的亲属写下假借条,还有的可能会私自售卖共有财产或运用虚开发票、大肆消费、私自卖房等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二)房产分割成为争议焦点&&&&离婚案件中,几乎有一半以上争议的焦点是“分房”。而房子争议又涉及购房款的支付、房权人的共有、产权过户的程序、新旧法律的冲突等相关复杂问题,因此,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1.对按揭房屋处理的难点&&&&按揭购房目前已成为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近年来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对按揭房屋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请求的增多,占了在离婚案件30%左右的比例,按揭购房在整个离婚案件中成了矛盾最集中、争议最多的事实,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界的认识也未统一,给实务审理带来了难度。&&&&2.对夫妻有限产权房屋处理的难点&&&&有限产权房屋,又称部分产权房屋或优惠出售的公有房屋。这些房子有的是单位提供土地,职工提供资金共同建房,房屋产籍落在单位名下,职工可以对内、对外出售,在对外出售时,单位收回与其投入的土地等价的资金。还有的是单位以大比例、职工以小比例投资建房,房屋产籍落在职工名下,并规定职工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限制限期满后房屋执照发给职工,职工在出售或出租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等。&&&&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难以确定夫妻对有限产权房屋享有的权利范围,同时也难以确定有限产权房屋的价值,因为价格评估只能计算全部产权的价值,而不能计算夫妻双方享有的那部分产权的价值;按夫妻投入的价金计算部分产权的价值,又忽略了房屋的升值部分,不能体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3.对父母购买的房屋的处理。&&&&如果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三、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建议法律赋予法院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怎么样才能行使好这一人民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呢?这就需要各方面法律的完善,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审判实践中的每一个难题,都希望能够妥善加以处理,但是仅凭法院一己之力无疑是不现实的,完善立法是首要的,也是必须的。(二)提高群众财产约定意识&&&&“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婚前财产约定和公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群众个人财产保护意识,使群众逐渐改变传统思想观念。(三)建议建立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制度&&&&在财产分割时,既然双方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尽可能多地获取财产,为何不尝试用强制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用清算制度来确保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公开化、透明化,使财产分割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公正,以此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离婚案件的正确审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作者单位:睢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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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由于国内房价的飚升,离婚涉及的房产分割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离婚房产如何处理呢?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权属,而认定房屋权属受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以及首付款的时间、结婚时间是在于房产证的时间和领结婚证的时间以及房产证上的名字等因素的影响。本文从这几个方面为您介绍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一、登记前购房、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如何处理?1、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也就是说房产的购买和取得是在婚后,则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财产分割。4、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二、结婚登记后购房,办理产证的,离婚房产分割如何处理?1、领证后,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财产分割的;2、领证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则一方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三、产证是双方名字或是原来是一个人名字,后增加为两个人名字的,无论购买时间或增加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财产分割。四、产证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变更为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离婚房产分割如何处理?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文简单概括了几种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如果与您的情况不符合,做不出判断,不知道房产分割该怎么处理,建议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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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部分是按照比例分得吗?例如200万房子,男方父母出50%,婚后还贷50%,离婚时房子价值400万,那女士分得400*50%*50%=100万是么?女方补贴家用是否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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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我刚刚上面的算法是么?还有个问题就是,假如离婚,女方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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