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除甲醛公司有没有一家给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同啊?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金爱奇与苏静、田海荣、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民初33号原告:金爱奇,男,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乐,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静,女,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田海荣,男,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被告苏静、田海荣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海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道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田家银,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金爱奇与被告苏静、田海荣、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廊桥公司)股东出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爱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乐、被告苏静、田海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凌、被告田海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化廊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爱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苏静、田海荣在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利益归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判决确认在日前(通道廊桥项目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原告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为212.4192万元、被告田海荣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为30万元、被告苏静没有出资,日以后被告苏静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为270万元;3.判决被告苏静、田海荣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金爱奇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确认被告苏静、田海荣在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利益和经营所得归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2.判决确认在日前(通道廊桥项目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原告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为200万元、被告田海荣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为30万元、被告苏静没有出资,日以后被告苏静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为270万元;3.判决被告苏静、田海荣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责任保险费9800.00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律师包干差旅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苏静、田海荣任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怀化廊桥)法定代表人、董事期间经营同类营业,如:其于日在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设立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苏静认缴出资1750万元,田海荣认缴出资1150万元,其持股比例分别为35%、23%。于日在怀化廊桥相同的住所即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路城东路(城东大市场5栋)设立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中苏静认缴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田海荣认缴出资13896万元人民币,二人持股比例为100%。同日,被告苏静、田海荣又在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朝阳西路168号4楼设立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二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二人持股比例为100%。被告苏静、田海荣及其共同设立的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日在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电B栋501室设立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其中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550万元,田海荣出资215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51%、43%。据了解,被告苏静、田海荣及其共同设立的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还分别在广东省、江西省设立了相应的多家关联公司。另外,在日设立被告怀化廊桥后,原告先后于日转账给公司8万元,4月9日分别交现金4.1万元、转账给公司5万元、96.2302万元,4月16日转账给公司20万元,4月26日转账给被告田海荣50万元,7月30日转账给银行16.6698万元,共计200万元,被告怀化廊桥已经向原告开出了股金证。日又出资9.4192万元给怀化市城市勘察设计院,出资3万元给怀化市规划设计院。但该12.4192万元被告怀化廊桥没有开出股金证。而被告苏静和田海荣在2014年没有出资。到2015年,被告苏静则分别于6月24日汇款60万元、8月31日汇款210万元给怀化廊桥账户中,共计270万元。被告田海荣却在其没有任何出资之前先于日从怀化廊桥支取50万元使用,到日才汇款100万元给怀化廊桥,然后通过财务人员调账处理又减少出资20万元,其出资实际只有30万元。综上所述,被告苏静、田海荣经营同类营业,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被告怀化廊桥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而在怀化廊桥,二被告至今实际出资分别只有270万元、30万元,甚至没有达到公司设立当时规定的实缴出资额不少于认缴出资额20%最低比例。由于二被告实际控制怀化廊桥,不可能让怀化廊桥起诉自己。而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立即起诉将会给怀化廊桥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现特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苏静、田海荣辩称,一.本案被答辩人将两个并无关联的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有违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释明并要求被答辩人自行选择撤回其中一诉再另行起诉,如被答辩人不予同意,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二.被答辩人未按公司法第151条规定通过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尚未成就,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人民法院在对其释明后被答辩人仍不予明确,应裁定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四.答辩人并无损害怀化廊桥公司利益行为。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各地成立公司早已知情,且无异议。五.怀化廊桥公司章程对股东出资时间为日之前,被答辩人确认各股东出资时间无实质意义。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其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及保全费、担保费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被告怀化廊桥公司在答辩期间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原告金爱奇、被告苏静、田海荣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怀化廊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形式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1组(份)证据:原告金爱奇、被告苏静和田海荣的身份证复印件,怀化廊桥公司公示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资格及被告苏静系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2组(份)证据: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章程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苏静、田海荣在上述四个公司经营同类营业。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3组(份)证据:投资收据6张,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1张,拟证明原告在怀化廊桥公司投资200万元的事实。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4组(份)证据:《多功能廊桥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虽然介绍人的劳务费为200万元,但被告田海荣没有实际支付其中的50万元和150万元给介绍人,所以该200万元不能抵交田海荣的投资款。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但证实的内容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5组(份)证据:2016年第二次股东会会议纪要(2016329),拟证明苏静仍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田家银并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未被认可。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但不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6组(份)证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原件1份(201616),拟证明原告金爱奇为公司利益聘请律师应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差旅费2万元包干。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金爱奇当庭所举的第7组(份)证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为保全公司财产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800.00元。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1组(份)证据:通道侗族自治县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多功能廊桥合作协议、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信息资料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①日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廊桥公司)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道县政府)签订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由香港廊桥公司投资开发建设通道廊桥项目;②为解决地方财政收入,应通道县政府要求,香港廊桥公司必须在通道成立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通道廊桥建设项目;③香港廊桥公司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注册成立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通道县,独立运营湖南省通道县东门廊桥的开发建设。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2组(份)证据:怀化市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龙山县廊桥建设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桑植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河池市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香港廊桥公司分别在怀化市、龙山县、桑植县、河池市与当地人民政府就廊桥建设签订合作协议书,由香港廊桥公司在当地注册廊桥项目开发公司进行廊桥开发建设。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3组(份)证据:刘三姐廊桥项目合作协议、刘三姐廊桥项目投资确认书、协议书、收条、怀化市廊桥项目退出协议书、关于解除《怀化市廊桥项目退出协议书》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①原告与被告田海荣就河池市刘三姐廊桥投资合作开发事宜签订协议,约定成立广西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原告担任公司总经理,投资1500万元,占公司股权总比例30%;②原告前期投资209万元;③原告退出河池市刘三姐廊桥投资合作开发,田海荣支付原告投资款343万余元,该项目与原告无关;④原告退出怀化市廊桥建设项目,原告同意田海荣、苏静以双方共同注册的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运作怀化市太平廊桥项目,原告不享有该项目任何股份,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4组(份)证据: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南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实收资本明细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①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千万元;②股东为原告、田海荣、苏静;③苏静出资1020万元,原告出资500万元,田海荣出资480万元,三人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元月1日前;④经湖南南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截至日止,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第1期出资,其中原告200万元,被告苏静408万元,被告田海荣192万元;⑤日,原告出资1 042 302.00元,日出资9.1万元,4月30日出资20万元,7月5日出资166 698.00元,日出资50万元,共计出资200万元;6、田海荣日出资150万元,日出资80万元,8月18日出资100万元,共计出资330万元;7、苏静日出资60万元;8月31日出资210万元,共计出资270万元。该组证据中验资报告与实收资本明细内容相互矛盾,结合原告金爱奇的质证意见和在庭审中的陈述,对该组证据中的验资报告书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对该组证据中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5组(份)证据: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单、通知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①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对外融资;②被告田海荣就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通道廊桥建设项目使用其发明专利要求公司支付相应专利使用费。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6组(份)证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被告怀化廊桥公司委托湖南源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止日止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7组(份)证据:西安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西安廊桥置业有限公司任命决定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被告苏静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任公司副经理。西安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日,田海荣是该公司董事,苏静系公司副经理。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第8组(份)证据: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桑植县人民政府、天柱县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桑植县人民政府、天柱县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约定由香港廊桥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廊桥项目;②、为解决地方财政收入,应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桑植县人民政府、天柱县人民政府要求,香港廊桥公司分别成立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廊桥建设项目、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廊桥建设项目、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廊桥建设项目。该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欲证明的举证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金爱奇、被告苏静、田海荣的一致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通道侗族自治县廊桥建设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由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城东廊桥(即东门廊桥)项目,基于我国对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国内的投资限制,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金爱奇签订《多功能廊桥合作协议》,约定由双方共同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运作合作项目即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东廊桥(东门廊桥)的开发建设。其后原告金爱奇与被告苏静、田海荣于日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怀化廊桥公司,用以运作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东廊桥项目的建设。截止至2015年8月,被告怀化廊桥公司实收资本800万元,其中原告金爱奇出资200万元、被告苏静出资270万元、被告田海荣出资330万元。在怀化廊桥公司经营期间,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政府、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政府、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等分别签订了框架合作协议,并在当地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当地廊桥项目的开发建设,且其中就包含了原告金爱奇在诉讼请求中所涉及的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静、田海荣在以上有限责任公司中均为股东,原告金爱奇未有在以上公司中投资。另,日,原告金爱奇与被告田海荣签订《刘三姐廊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成立广西廊桥职业有限公司运作河池市刘三姐廊桥的开发建设,但其后因他种原因,被告金爱奇退出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并收回投资款。日,原告金爱奇与被告苏静、田海荣签订《怀化市廊桥项目退出协议》,约定原告金爱奇退出怀化市的廊桥项目,且同意被告苏静、田海荣以被告怀化廊桥公司的名义运作怀化市太平廊桥的项目。另查明,原告金爱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800.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交纳诉讼费8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后补交诉讼费2796.00元。原告金爱奇与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0万元及差旅费2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苏静、田海荣入股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禁止;2.日前后原告金爱奇、被告苏静、田海荣在怀化廊桥公司的出资额的认定;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差旅费是否应当由被告方承担。关于被告苏静、田海荣的行为是否构成同业禁止,本院认为,香港廊桥(中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各个政府签订廊桥开发协议,并由被告苏静、田海荣在合同履行地成立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合同约定项目进行开发建设的经营模式进行运作。在民商事活动中,对特定主体科以同业竞争禁止义务的目的和价值主要在于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障有序的竞争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本案中,首先,各个廊桥公司均以实施建设相应地区的廊桥项目为出发点而注册设立,以负责运作公司设立地廊桥项目为目的,因此被告苏静、田海荣的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被告怀化廊桥公司的商业机会,并未损害被告怀化廊桥公司的利益。其次,原告金爱奇与被告苏静、田海荣共同入股注册成立怀化市廊桥公司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城东廊桥(东门廊桥)进行开发建设后,其作为被告怀化廊桥公司股东亦曾于日与被告田海荣签订协议,约定成立广西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用以开发河池市刘三姐廊桥,以及参与怀化市太平廊桥项目的开发建设,并同意由怀化市廊桥公司的名义运作怀化市太平廊桥工程的开发建设,虽然原告金爱奇在以上两处工程项目中因其他事由退出,但根据其行为,可以认定原告金爱奇认可并同意被告苏静、田海荣所使用的公司运营模式,且基于原告金爱奇与被告苏静、田海荣关于刘三姐廊桥、怀化市太平廊桥所约定的协议可以认定,被告苏静、田海荣并未向原告金爱奇隐瞒其公司运营模式,并同意原告金爱奇共同参与经营,并未损害原告金爱奇的经营性利益。原告金爱奇并未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苏静、田海荣实施了损害公司、股东等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院认为,被告苏静、田海荣在其他廊桥项目地设立公司开发建设相应的廊桥项目并未违反同业禁止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金爱奇请求确认被告苏静、田海荣在廊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廊桥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廊桥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利益和经营所得归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日前后原告金爱奇、被告苏静、田海荣在怀化廊桥公司的出资额的认定,原告金爱奇在日前出资200万元的事实,被告苏静、田海荣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苏静日后至日前出资270万元的事实,原告金爱奇、被告苏静、田海荣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苏静、田海荣当庭所举的证据即资本实收明细,原告金爱奇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田海荣在日前的出资额度认定为230万元。关于原告金爱奇请求被告苏静、田海荣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28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9800.00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律师包干差旅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本案诉讼费用仅包含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依法由败诉方负担。对于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申请人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是其法定义务,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案原告金爱奇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既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原告金爱奇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为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都是为了其自身合法权益所为,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即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应由其本人负担。对于律师代理费、律师包干差旅费的支出,系原告金爱奇为其自身合法权益所为,但并非必然支出,结合本案案情,应当由其本人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金爱奇在日前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万元。被告苏静日前没有出资,日之后至日前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70万元。被告田海荣在日前在被告怀化市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30万元;二、驳回原告金爱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金爱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勇人民陪审员  蒋思芳人民陪审员  杨 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艺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长沙工作,上班五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结束不给发转正工资,这个合理么?_百度宝宝知道“健康房子”办公室除甲醛小编给您提个醒【买房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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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评论:该女生违反经济合同法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不知道法官怎么就不能在单个案件时判定合同无效。不到30万杠杆撬动2000多万房产,并且违约责任处罚应该是对等原则,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就不能判无效?尤其,这种欺诈对社会秩序影响极坏。
“健康房子”小编个人观点,黄某钻国家法律和买卖房子合同的空子,受害者应该起诉黄某,不能让这种人逍遥法外,国家不允许,人们更不允许。同时大家也不忘,买房除甲醛,优选“健康房子”一站式服务,让您舒心,放心。办公室48小时快速除甲醛,对人和家具无毒无害,“健康房子”时刻守护您和您家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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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怀化市电信分公司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yxs 发表于 &11:36:40『标签:&&』
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我们是怀化市电信分公司安装维护人员,市分公司有安装维护人员300余人,工作年限超过10年以上占比50%,有的已达20余年。为电信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怀化市人民的通信保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2018年新年刚到,省、市电信两级给我们这批员工出台的政策,划小引入创业承包模式,中止劳动合同。已严重违犯了国家的劳动法,侵害了我们员工的合法权益。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我们主持公道。  自从18年前参加工作到现在,怀化市电信和2008年成立的怀化市湘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一直在公然违法用工。只和我们签订短期合同(我就亲身经历过:临时工,劳务工,外包工);95年的《劳动法》和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根本没有改变电信公司违法用工的现状,根据2012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以及2014年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党的18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政策推进,公司能使用的派遣工比例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10%。强制胁迫要求其原劳务派遣工全部重新改签劳务外包合同,公司用假外包替代真派遣,如不重新签订,想办法淘汰。严重违犯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们的权益,无非是想从形式上把我们从派遣工转为外包工,把我们赶出劳动派遣相关法律保护范畴,沦为毫无法律保护外包工。我们受尽了各种用工歧视和薪酬待遇的不公,电信公司的各种业务都由我们来干,我们要服从电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电信公司却不承认我们的劳动关系。且与湘怀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互相推诿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  其次加班补贴,公司以记件为由,从95年开始每月包干加班费71.25元至今未变。包含了星期六、星期天正常休息,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每天正常工作10小时后的晚上加班费用。我们天天上班,没有一天休息。严重违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018年度原承诺的安装一户宽带单价费用减少,拿出一半以上底薪指标挂靠,达不成扣款。以及2018年之前用工承诺达成指标工资却不予核发,体现在老用户电话宽带铜线改成光纤线路和光信号整治费用。 装维划小承包,改变用工方法,规避用工保障,公司2018年新出的用工文件承包人可以有人员裁退权,对于我们在职安装维护员工没有用工保障,特别老员工,因年纪渐长,在每年不断增长的考核指标下,长时间高强度劳作,工作压力大,不堪重负。  对此我们强烈要求公司做到以下三点:  1、年限买断补偿。再外包。  2、加班费赔偿。  3、补买补交住房公积金。  
0745w:请求怀化市电信分公司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第1楼电信最坑一线员工,下指标下任务你就是电信员工,条条框框约束你、考核你。薪资、福利、出现工伤、用工保障、签合同时你就是外包工,和电信没关系。要没有我们一线员工干活,你们做办公室的能拿那么高奖金。说什么超收分成,分到过一线员工的又有几个。电信真是太黑了。&11:18:45123p:请求怀化市电信分公司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第2楼71.25每月包干加班费就是个笑话。哈哈。怎么算出来的呢???&11:31:56111111d:休息第3楼怀化电信带头违规违法,安装维护工作是长期的重要的工作岗位,疲劳做战怎么保证安全生产,因当合理安排专职带班人员,而不是相互顶班做业。导致一周一天的休息落不到实处,最后不了了之。&17:56:52qq45678:考核事实第4楼下任务营销收入,每月未完成任务扣总工资30%,好不容易超出才奖励1%。坑人呀!全年全天24小时待命,不管多晚电话必须要接,否则扣500元。都是血汗钱。想扣就扣,做事说有钱的,做完事说不给就不给。&11:42:35qq45678:新进人员工资第5楼新进员工有人一年才发两个月工资这个月推下个月,没发言权不敢肯吭声。做了一年半还不肯签合同。&11:54:11lx:回复:请求怀化市电信分公司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第6楼还是派人了解下&10:11:02lx:回复:请求怀化市电信分公司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第7楼1&10:14:022258369:1第8楼是啊,该查查&14:08:252258369:1第9楼是啊,该查查说的对。&14:10:012258369:2第10楼是啊,该查查说的对。&14:10:45852luyu:关于发红网第11楼发布红网后,电信局接市委通知限时回复,叫我们按手印人员签字,分化部份签字人员,说在不知情情况下发布红网上,说我们发布虚假信息。且开始加紧叫我们签字,签定外包承包用工合同。在我们正常维权诉求下。照常肆无忌弹搞外包。无视我们的正当权益。请求政府派人核查。&14:18:172258369:1第12楼有农村装维的人员也可以一起加入我们维权,上面有电话联系。&19:41:352258369:1第13楼上面搞外包最起码要把老员工以前工作年限要补赏。对吗&19:46:182258369:1第14楼电信市公司装维60-70人表面上是装维化小合情合理,实际是电信公司早就想甩掉这批10年以上的员工脱离国家劳动法。&19:54:122258369:a第15楼
&20:16:55qazqaz:1第16楼劳动法规定有10年用工证明可转正式员工,要签合同也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14:29:14qazqaz:1第17楼像上面的外包合同就不能签字, 签了就等于跟电信公司没任何联系,对吗&14:33:18q333333:8第18楼
&08:06:39q333333:5第19楼
&08:07:01q333333:3第20楼
&08:07:31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25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2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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