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病假工资 疾病救济费费由原渠道列支什么意思

> 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来源:青岛养老保险时间:为妥善解决青岛市企业在职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规定在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那青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青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救济费是劳动保障部门在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对直系亲属发放的救济费用,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如有疑问请咨询青岛社保局: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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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属于遗产吗?
【回复】:不属于,属于其家属所有。死亡人员一次性救济费具有个人人身属性,其实用以抚恤、救济死者家属,也别是用来抚恤哪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是对家属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因此其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家属的,应由其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二、青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回复】: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发给10个月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三、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是按照什么标准发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是省职工平均工资?
【回复】:按青岛市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的。“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多少?”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推荐最新问题2014年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_百度知道
2014年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
我爸爸是企业的退休职工,2014年7月份因病死亡,现留下我母亲一人,请问父亲的安葬费及母亲的抚恤金如何发放?
我有更好的答案
湖南省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安葬费及抚恤金发放标准,请参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总工会日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最新)。通知参考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附后)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附: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参考如下: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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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到社保部门12333咨询。
一般是几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给法定受益人。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湖南省衡南县安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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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由谁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谢谢!
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通过了解得知,丧葬费应由单位承担,并非由社保机构支付,但单位称要拿出政策性文件才能支付这笔钱,上面要明确说明“在职职工丧葬费由单位承担”的条款或者字样。哪位有,请援助!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湘劳社政字〔2004〕34号文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总 工 会 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
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关于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湘劳社政字〔2005〕19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参保单位:?自去年我省对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调整后,原已按规定办理工残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工残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工残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仍按湖南省总工会、原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湘工发〔1992〕15号)规定执行,因而,部分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已低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为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进行调整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计发标准调整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直管参保企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执行。二、对于2004年7月后死亡的工残退休人员,如按原丧葬费标准计发低于调整后的新标准的,可按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补发差额。三、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国家今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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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职工生前所在的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工伤保险条例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8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丧葬费领取流程1、企业退休职工2、在家死亡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调整办法及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三、资金列支渠道(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四、执行时间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日起停止执行。五、其他(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六、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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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政府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沙坪坝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由谁支付
我公司最近有员工(46岁)因病死亡,需支付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费,渝府发《2008》97号文件规定非因工死亡这种情况应由企业支付,但是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请问渝府发文件中的“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费”与《社会保险法》中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不是同一概念,到底企业应该支付哪些费用,社保支付哪些费用?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来信人,你好。
沙坪坝信箱[号邮件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二、关于来信人反映《社会保险法》中提及“一次性救济金和丧葬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问题。经核实,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区人社局将仍然按现行规定(渝府发[2008]97号文件)执行。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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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 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普遍反映偏低,要求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死亡待遇: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第18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文件附后)。三、经费渠道: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上述费用所需资金暂按下列办法处理。1、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2、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按原支出渠道列支。四、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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