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海航员工宝延期办延退具体出示那些材料?又该这么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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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如何办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 答: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统一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 需变更参保资料或者停止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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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单位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理退休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其实,的这件事情是根本不存在用人单位给不给的,因为只要签订合同必然是一式两份的,所以有些人口中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很可能就是从头到尾就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但是办理的情况下先要证明,有部分员工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就比较关心,在我国单位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理退休?在我国单位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理退休?在没有的情况下,需要先确立劳动关系,然后按的规定办理退休。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3)复印件一张。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如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凭借这些相关证件,去劳动部门,或去法院提起诉讼,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交社保,还需为劳动者补交保险,然后劳动者就可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虽然说在我国办理退休规定的手续中是不包括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先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了劳动关系才可以,本来认定劳动关系也不是只有书面的合同这唯一的凭证的。这一点也是体现出了没有劳动合同的话为日后自己各方面的权益都是埋下了隐患的。有关单位不给我劳动合同怎么办理退休的内容就是这些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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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迟延退工的法律责任 | 法官办案手记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义务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退工手续。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退工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完全契合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迟延退工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成为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问题。一、用人单位的退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负有的退工义务可以概括为两项,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二是办理退工手续。有关这两项义务,《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在此加以简要阐述。(一)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对该项义务的表述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的表述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二者对该项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实践中,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一般认为,退工证明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只要在内容上包含基本的要素,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履行了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即“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对于该条例将工作岗位列为必要元素,笔者以为可得商榷。因为目前行业和工种的多元化,工作岗位的表述难以统一,且劳动者在某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通常也是变化的。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时应当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其内容包括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入职和离职日期、劳动合同是解除抑或终止等。从内容上看,该退工证明已经包括了退工证明所需要具备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如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则应当被认定为已经履行了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对于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义务的时间宽限,法条并未给出特别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就应当履行该义务。(二)办理退工手续《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规定为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则表述为“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上海市所规定的退工手续的具体内容按照劳动者系本市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还是外来从业人员而有所区别;但是,由于退工手续主要针对本市从业人员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未给外来从业人员办理退工手续一般并不妨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故下文中办理退工手续的内容主要针对本市从业人员。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和《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劳动者属本市城镇户口的且为全日制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办理以下退工手续:(1)向职业介绍所或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填写“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第二联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劳动者;(3)将已记载退工日期并盖章的《劳动手册》交还劳动者;(4)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概括起来,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如下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1、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2、出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3、交还《劳动手册》。4、办理档案转移。5、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关于上述办理退工手续义务的履行时间限制,虽然《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中规定了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办理,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可享有15日的办理宽限期。二、用人单位迟延退工的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已经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是未办理退工手续(包括未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未出具“退工证明”、未交还《劳动手册》或未转移档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当承担迟延退工的法律责任,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答案。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具有优于地方性政策的效力,既然《劳动合同法》并未就用人单位未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则用人单位不应当承担向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上海市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该义务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且尚未被废止,故适用上海市的规定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我们认为,可将本市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迟延退工法律责任的补充,在用人单位已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未办理退工手续的情况下,仍可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实现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衡平,符合公平原则。因《劳动合同法》对于新用人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本市关于招工相关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政策性规定等限制,对于部分劳动者而言,即便前用人单位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其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也有可能会造成劳动者的直接损失,如不予以弥补,显然有失公平。因而,结合用人单位退工义务与劳动者损失间的直接关联程度,对用人单位迟延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课以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衡平,符合公平原则。第二,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保障规范用工。由于办理退工手续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除了催促用人单位尽快办理及提出仲裁和诉讼之外,其自身并无更为有效的补救手段。倘若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了时存有抵牾的情况,而对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行为又未课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拖延办理退工手续而使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用人单位未办理退工手续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其更加及时和规范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起到对用人单位及时退工的督促作用。第三,让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立法精神无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用工制度、就业方式等呈现多样化,用工形式亦存在灵活性,并非所有用工形式均需办理社会保险、档案转移手续,如至少在目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即无需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非全日制用工亦在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存在其特殊性,《劳动合同法》或基于此考虑而未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用人单位迟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法律责任,也未尝可知。但是《劳动合同法》第89条意欲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劳动关系终结后的附随退工义务的立法宗旨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在沪劳保关发〔2004〕4号文尚未明文规定废止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政策性规定,积极促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立法意旨之实现,是为可取。三、审判实践中对迟延退工损失的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涉及迟延退工的案件,往往会在赔偿标准、赔偿时限及因迟延退工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把握等方面产生争议,以下分别作简要的阐述和分析。(一)迟延退工的赔偿标准1、以失业保险金为赔偿标准对于本市从业人员,在尚未有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意向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所可能受到的损失即为失业保险金。尽管上海市的规定总体上采取的是赔偿“实际损失”的指导思想,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并不需要个人就“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进行举证,换言之,即使个人并不准备进行失业登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用人单位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退工义务,而劳动者又未找到新用人单位的,则可以失业保险金为标准获得赔偿;因而,失业保险金实际上成为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迟延退工时的最低赔偿标准。2、以新用人单位的工资为赔偿标准在已经有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意向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上海市的规定以“其他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标准,目的在于填平由于用人单位迟延退工而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在新单位的工资报酬已经由录用意向书或劳动合同确定的情况下,以新用人单位的工资报酬作为劳动者的可得利益要求原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是属合理。3、以原用人单位的工资为赔偿标准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原用人单位的工资不属于“实际损失”,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以原用人单位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但是在新用人单位未明确工资报酬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原用人单位的工资仍然可以作为赔偿标准之一。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赔偿范围方面的差别,对迟延退工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亦影响到赔偿标准的确立。违约损害赔偿通常是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侵权损害赔偿往往是对固有利益的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如将迟延退工的责任视为违约责任,则可以依照可预见性规则来确定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失。原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时,应当预见到这一不作为有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谋取与原薪酬水平相当的工作,此时,如果新用人单位未能在录用意向书中明确职位的工资报酬,则按照原用人单位的工资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标准,亦属合理。(二)迟延退工的赔偿时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要认定的是双方之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关系的结束时点,例如: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已经送达另一方,双方是否已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时点,等等。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不是本文阐述的重点,在此不予赘言。1、因迟延退工造成失业保险金损失的在已经确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后,关于赔偿的起始日期,法律赋予用人单位15日办理退工手续的期限,故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第16日起作为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起算日期。关于赔偿的截止日期,原则上赔偿至用人单位履行前述两项退工义务时止。但在原用人单位履行退工义务之前,劳动者已就业的,该期间应当从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内扣除。2、因迟延退工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1)赔偿损失的起始时间通常,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是迟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15日的,此时,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16日起至新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书(或劳动合同)确立的入职时间,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给予赔偿;自录用意向书(或劳动合同)确立的入职时间至因原用人单位未办理退工而决定不予录用的期间,按照新用人单位的意向工资给予赔偿。如果新用人单位的入职时间先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15日的,则需要看新用人单位是由于原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劳动者未被录用抑或是因未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劳动者未被录用;在前一种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起始时间从新用人单位的预计入职时间起算;在后一种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起始时间仍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第16日开始起算。(2)赔偿损失的截止时间关于赔偿损失的截止时间,在新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书(或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且该期限过长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由原用人单位赔偿整个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工资损失?我们认为,如果以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乘以工资作为损失的计算标准,则在劳动者工资较高、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不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且可能导致劳动者因原用人单位的赔偿而怠于再次寻找就业机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对赔偿期限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的一年期限来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限。具体而言,自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后第16日起至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预定的终止日期如超过一年,则赔偿新用人单位的工资至满一年时止,而自满一年起至为劳动者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补办退工手续时给予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赔偿;如未超过一年,则在录用意向书(或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工作期限内赔偿新用人单位的工资损失,而自与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起至为劳动者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补办退工手续时给予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赔偿。同时,在原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个人办理退工手续但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情况下,新用人单位A可能由于劳动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未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另一新用人单位B考虑到退工手续已办理而与个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则新用人单位B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作为对赔偿的截止时间的限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迟延退工损失的赔偿期限仍然要以劳动者主张的诉请为限制范围。(三)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新用人单位发放录用意向书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双方最终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新用人单位系因多种原因最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未办理退工手续仅系原因之一,应当考察在一般认知范畴内,如果没有原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的行为,新用人单位是否仍然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已经完成对事实因果关系的举证之后,方应由原用人单位来证明系由于未办妥退工证明或退工手续之外的原因而造成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劳动者提供了新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意向书或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劳动者凭与原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退工手续来办理入职。此时,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的退工证明或退工手续仅仅是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之一,而如果劳动者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为了尽可能的查明事实以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审法官可对此加以释明,责令劳动者穷尽其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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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部门:南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办理地址: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5号
(区人力社保局西四楼大厅22、23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 下午14:00&#
(注:每周五 下午17:00以后为业务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
联系电话:052935
办理时限:文本齐全,当即办理
申办对象:用人单位
申办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应按整年度后延退休。
申办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后延期间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社局办理备案;
2、区人社局备案后,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3、职工达到延长退休手续期满后,用人单位携带《后延退休申请确认表》原件,按照正常退休程序到区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
1、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2、后延期间只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3、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或后延退休手续的,其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应按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养老金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退休审批前的待遇基金不予补支。其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
办理依据: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7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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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期间,面临退休,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国家有关部门有无相应解释或者文件规定有无相应解释或者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期间,面临退休,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手续?国家有关部门有无相应解释或者文件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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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回复律师:湖南-长沙回复时间: 17:30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参战人员有无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可以提前退休,但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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