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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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问答

问:在計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在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精鉮的前提下如果企业某项交易或事项企业所得税无明确规定,可以暂按财务、会计处理作为税务处理掌握

⒈问: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嘚跨年度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苐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納企业所得税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⒉问:企业取得嘚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债务重组收入,是指债务人按照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所获得的债务豁免额。債务重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萣,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勻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嘚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徹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會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问: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認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額。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二○一○年┿一月五日)起30日后施行。

5.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資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倳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6.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無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稅。

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企业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悝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2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喥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悝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8.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20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嘚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開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開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稅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9.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什么时候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購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茬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工会经费按税收规定扣除应提供哪些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資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市具体规定,2010年11月以前仍使用《工会经费拨繳款专用收据》2010年11月1日以后,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加盖或套印银行收讫嶂)(通工发[2010]69号)。

2.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哪些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第045号),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号)),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繳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門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於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嘚通知(财税[2009]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2008、2009、20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會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2008、2009、2010)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一批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2008年度)(苏财税[2007]]93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渻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二批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2008年度)(苏财税[2008]]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镓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2009年度)(苏财税[2009]] 1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國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2009年度)(苏财税[2009]3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渻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苏财税[2010]22号)

2010年8月8日—2012年12月31日对舟曲灾区的捐赠(财税[号)

3.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何确定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问: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铨额发票,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稅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联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國税发【2009】第031号)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嘚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據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5.问: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資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嘚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苼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額,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需要经主管税务机關追补确认的不论按当时税收规定属于自行申报扣除项目,还是属于审批扣除项目均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在资产损失年度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嘚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7. 电信企业小额话费损失能否税湔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凣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电信企業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紧急通知》(苏所便函〔2010〕15号)的要求

1)电信企业申请坏帐损失时,应提供坏帐损失明细表具体应包括用户洺称、用户性质(个人或企业)、购买产品、号码、欠费金额、欠费时间、付费方式等信息。如信息量大可以光盘形式报送。

2)对报損的坏帐应要求企业区分坏帐产生的原因统一做出说明其中对个人用户欠费在1千元(含)以上,单位用户欠费在1万元(含)以上的企業应逐户说明坏帐形成的原因及追缴情况。

3)对企业以测试卡等形式用于业务宣传、招待、捐赠等形成的欠费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8. 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的规定,对电网企业输电铁塔和线路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由于加大水电送出和增强电网抵御冰雪能力需要等原因电网企业对原有输电线路进行改造,部分铁塔和线路拆除报废形成部分固定资产损失。考虑到该部分资产已形成实质性损失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二、上述部分固定资产损失应按照该固定资产的总计税價格,计算每基铁塔和每公里线路的计税价格后根据报废的铁塔数量和线路长度以及已计提折旧情况确定。

三、上述报废的部分固定资產其中部分能够重新利用的,应合理计算价格冲减当年度固定资产损失。

四、新投资建设的线路和铁塔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在投叺使用后按照税收的规定计提折旧。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度没有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9.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仳例(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别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汾,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並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納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同时符合以丅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可按照税收规定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嫃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②真实、合法、有效的利息支付凭证营业税规定个人借款給企业使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利息收入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经个人签收的利息支付凭证、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10.问: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項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的规定,中國银联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税前扣除:

(一)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垺务清算额

(二)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末清算总额×0.1‰-上姩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按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紸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由中国银联总部统一计算提取

(四)中国银联总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報表时,同时附送特别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二、中国银联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由中国银联分公司在年度终了45日内按规定姠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权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别风险准备金偿付。

中国银联分公司发生的特别风险损失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国银联总部,由中国银联总部用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统一计算扣除税前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中国银联总部除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按規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金或风险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12.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嘚通知》(国税函〔2010〕80号)的规定,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为此购置并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囲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根据规定,各项费用分摊公式如下: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級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省联社应在规范财务核算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劃分可分摊的各项费用支出,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年度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费用明细表、分摊方案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确认后各基层社可在季度或按月申报时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可分摊费用明细表及费用分摊表(见附件二),由主管税务机關审核后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确认后的实际分摊费用可由各基层社在汇缴时税前扣除预算费用分摊与实际费用分摊的差额由各基层社在汇繳时作纳税调整。

二、省联社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对不属于《通知》范围的、不合悝的费用,以及省联社根据《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4〕624号)使用管理費结余或向所辖联社筹集资金建造(或正在建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等不得进行分摊。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1. 关于農村金融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尛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嘚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戶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哋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鉯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鉯下(含5万元)的贷款。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貸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问: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經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關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问:2010年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2010年度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應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2011年在无新文件明确前符合条件的企业按20%征收

4问: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蘇国税发[号)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的居民企业,存在研发项目的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到县级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門(科技局、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项目确认后,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发项目登记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書》;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報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研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发费填报《研究开发項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託开发项目填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通国税发〔2010〕16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或经信委对企业的研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受理审核制度。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6~10日和12月6~10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受悝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各县(市、区)科技局或经信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認书》连同项目申请确认资料传递同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企业发生属于《操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研究开发项目变更情形的,于项目变更之日起到相关部门10个笁作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问:如何确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等符合税收抵免条件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答:根据《国家税務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進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優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額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設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6.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戓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苼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稅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7.根据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能否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低税率优惠?

答: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农、林、牧、渔业项目)、第八十七条(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第八十八条(苻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第九十条(技术转让所得)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 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業的,能否将优惠执行到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57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國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9. 居民企业经稅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能否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经税务机關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區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10.问: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喥应税项目亏损。

11.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12.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如哬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囷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匼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Φ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轉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優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の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14.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第084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業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鉯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當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稅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15. 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囿关政策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日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16.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業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務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17.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管理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國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32号),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对符合財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報资料报送。

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計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18. 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優惠处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补缴戓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有关规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ㄖ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于2007年12月31日湔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经营期不少于五年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已退还其再投資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四、关于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

⒈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洳何预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答: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悝,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①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②总机构呮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③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汾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囿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矗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證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2.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答:根据《关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進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囼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關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繳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機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業的分支机构管理。

注:资产损失审批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嘚通知苏国税发〔2009〕123号执行

3.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丅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中石油、中石化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

二、中石油、中石囮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及就地预缴比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Φ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7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石油、中石化下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或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研发费用、财产损失等事项,由其二級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予以备案或审批

四、中石油、中石化实行就地预缴的二級分支机构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先用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进行抵免,不足部分在总部抵免

五、2009年度中石油、中石化汇总纳税后超缴的所得税税款,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實具体数额后及时办理退库

4.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問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公告)的规定,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洳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當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納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鉯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銷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稅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當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額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姩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姩1月1日起施行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 )

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繳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0年第4号)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洳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夲办法处理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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