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等额本息什么意思划算吗

P2P等额本息惹争议 实际年化利率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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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房贷的一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正逐渐应用于线下信用借贷平台,其利率多以“二分三”(年化利息23%)为主。分析人士表示,按照实际利率的计算公式,采用等额本息“二分三”的模式最终实际利率高达50%,在最高法日前出台的民间利率红线约束下,这种模式必然需要改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保护。
等额本息,是指按照预先约定好的利率水平先计算出总共本金和利息,再分摊到每月中,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这与一次性还款付息有着较大区别。据[url=http://duanrongwang.wangdaizhijia.com/]短融网[/url]CEO王坤介绍,目前线下的个人信用借贷平台多采用“二分三”的等额本息模式还款。
表面上看,23%的年化利率并没有超过最高法“24%”的红线,但王坤表示,这种模式实际上暗含着不合规的地方。
假如借款人借了10万元,借款期10个月,按照目前“二分三”利息计算,每个月需付23%的利率,10个月需要支付2.3万元利息。如果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在到期后直接支付12.3万元本息即可。[b]如果按照等额本息法还款,一个月需要支付1.23万元,按照加权复合利率算终值,最终实际年化利率超过50%。[/b]
为了规避风险,不少平台都会在合同中罗列一些别的服务费用,降低合同中的利率。此次最高法的新规定中也并未明确费用和利率的计算。
业内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部分按照等额本息“二分三”或者“三分五”,平台不会直接去计息的,通行的做法是,分拆为了咨询服务费或者账户管理费,及交易佣金、利息等,合同上的名义利息其实很低,不会越过高法红线。
实际利率高达50%的等额本息“二分三”模式到底有没有触发最高法的规定?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认为,最高法的规定是不是会对“二分三”的等额本息还款模式造成影响,还需要继续观察,现在看影响不大。王坤表示,从严格意义上,如果不是一次性收取的费用都应该属于利息,实际利率超过50%必须不符合最高法的规定。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实践中有许多小贷平台将利息限定在法定的二分或三分息以内,但通过其他方式收取高额服务费、手续费,事实上使借款人支付的费用超出了法定利率的上限,这种做法本质上是违规的。
然而在需求的推动下,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细则或者法律出台,这种模式可能仍将持续下去。李子川认为,“市场定价不是由政府机构的一纸文件决定的。资金成本在那摆着,除了银行哪里会有便宜的资金。在需求的推动下,这些借贷平台一般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预计前期政策上会对这种高利率进行规范引导”。王坤表示,现在法律确实还不完善,预计后续还会出台一些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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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本息回款方式是在回款有标能够续投的时候才能利率达到最大化,像投哪现在的情况不适合等额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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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水叮咚 发表于 13:47:45
等额本息回款方式是在回款有标能够续投的时候才能利率达到最大化,像投哪现在的情况不适合等额本息的!
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放贷即将有法可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b]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b]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发放贷款前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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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meizhu 发表于 14:07:30
xiaomeizhu 发表于 14:07:30
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放贷即将有法可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b]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并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b]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依法报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关于注册资本,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关于经营地域,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应当经拟开展业务的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业务经营规则作了规定,其中包括发放贷款前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的贷款利率和综合有效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诱导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自身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不得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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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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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利率,以实际利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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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23124 发表于 07:55:33
2015年1月份央行下发通知,涉及到八家企业,其中有两家是非常具有互联网特性的。第一家芝麻信用,背景是阿里巴巴。它的动作非常的快,过去不到一年里,它通过芝麻信用分,迅速的把征信这个概念普及到了中国千千万万的用户,以互联网快速信息传播的通道,带给了公众对征信行业的认知。另一家腾讯信用,提供征信报告等多种服务。其实腾讯它的数据量也非常的大,也是八九个亿的数据,有它本身基于社交方面的大数据。
但是假设一个用户在阿里的芝麻这边借款,发生了不良的行为,没有还款——这时候腾讯是否能及时知道,做出反应呢?[b]并没有[/b]。其他的大数据公司、征信机构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他们的数据并不是开放、互通的,这与互联网的开放、分享是背道而驰的。随着民营征信的进展,多维的数据对征信体系进行补充,意味着我们征信体系会越来越完善。[b]我们认为连接一切与征信相关的数据,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征信的互联网+的概念。[/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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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最终收益以实际为准  中金社2月24日消息,近几年P2P网贷日渐兴起,然而对很多新手来说,P2P理财还很陌生,也很遥远。为了帮助投资者答疑解惑,小编总结了八大P2P网贷投资误区。  一、平台年龄越长越安全  一个上线时间不长的平台未必不够安全,关键还看平台的风控能力等,P2P是洗牌较快的行业,表面上不能单纯看平台的运营时间长短。某种程度来看,平台运营越久,资金越庞大,风险和风控难度也越大,一旦出现坏账等问题,后果可想而知,所以不能单就这个平台时间来判定是否安全。  二、迷信等级和排名  很多P2P投资者喜爱看论坛的网贷评级等级,但是也只是一个参考而已,目前国内的网贷评级机构是否权威值得商榷,网贷评级标准各个机构也不一。对于P2P平台的名人宣传或者高层所谓的耀眼光环,也只能是一种营销手段而已。投资者更应注意考察平台的经营模式、风控能力和信息资金安全等等。  三、收益越高越好  P2P网贷收益的安全区间上限不应该超过16%。对于P2P理财来说,收益率是一个重要参考,但并非收益率越高越好。反之,也并非收益率越低越安全。投资者更应注意考察平台的经营模式、风控能力和平台实力等等。  四、理财产品没有什么区别  P2P平台的业务类型大致可分为个人信贷(汽车贷住房贷等)、企业信贷(企业中短期经营借款)、供应链金融信贷(如票据、保理和融资租赁等理财)、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综合类信贷等等,每种类型的业务模式、风控要求和收益率等等也不尽相同,投资者应该谨慎选择。  五、第三方支付就是存管  第三方存管全称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我们通常说的支付宝和财付通等属于第三方支付,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这样的模式仅是支付,而不是存管。比如创利投采用的就是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汇付天下,客户资金真正存管在第三方平台,相比较靠谱安全。  六、有担保就没有风险  投资人通过P2P平台将本金借给借款人,并由担保公司对本金进行全额担保。担保公司还有资本金限制,它的最高杠杆是10倍,即1000万的注册资本只能做1亿的生意。担保公司有融资性与非融资性之分,只有前者的经营业务包括替借款人担保。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可言。  七、等额本息和到期还本没区别  P2P网贷的还款方式不同,对投资者带来的实际收益率也会有区别。等额本息是指每月收到相等金额的本金和利息;到期还本则是指每月收到相等金额的利息。  八、逾期就等于坏账吗  创利投理财专家温馨提醒,所谓逾期,是指借款人在承诺的还本付息日,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而造成的债务延期。在金融行业内,债务逾期是一个常见现象,理论上的零逾期并不存在。而坏账的概念是建立在逾期的基础之上的,一笔债务,如果已经逾期,但是经过相关的催收等资产处置工作之后,仍无法实现对债权人的还本付息,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3年左右)也无法产生还本付息的可能,那么这一笔债务就形成了坏账。创利投理财平台上线一年多时间,0坏账无逾期,八级风控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P2P等额本息惹争议 实际年化利率超50%
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licui
作为银行房贷的一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正逐渐应用于线下信用借贷平台,其利率多以“二分三”为主。分析人士表示,按照实际利率的计算公式,采用等额本息“二分三”的模式最终实际利率高达50%,在最高法日前出台的民间利率红线约束下,这种模式必然需要改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认定为无效;而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属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保护。
等额本息,是指按照预先约定好的利率水平先计算出总共本金和利息,再分摊到每月中,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这与一次性还款付息有着较大区别。据短融网CEO王坤介绍,目前线下的个人信用借贷平台多采用“二分三”的等额本息模式还款。
表面上看,23%的年化利率并没有超过最高法“24%”的红线,但王坤表示,这种模式实际上暗含着不合规的地方。
假如借款人借了10万元,借款期10个月,按照目前“二分三”利息计算,每个月需付23%的利率,10个月需要支付2.3万元利息。如果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在到期后直接支付12.3万元本息即可。如果按照等额本息法还款,一个月需要支付1.23万元,按照加权复合利率算终值,最终实际年化利率超过50%。
为了规避风险,不少平台都会在合同中罗列一些别的服务费用,降低合同中的利率。此次最高法的新规定中也并未明确费用和利率的计算。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部分按照等额本息“二分三”或者“三分五”,平台不会直接去计息的,通行的做法是,分拆为了咨询服务费或者账户管理费,及交易佣金、利息等,合同上的名义利息其实很低,不会越过高法红线。
实际利率高达50%的等额本息“二分三”模式到底有没有触发最高法的规定?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认为,最高法的规定是不是会对“二分三”的等额本息还款模式造成影响,还需要继续观察,现在看影响不大。王坤表示,从严格意义上,如果不是一次性收取的费用都应该属于利息,实际利率超过50%必须不符合最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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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投资者而言,等额本息、先息后本、到期还本付息哪种更有利?
如题,对P2P而言,从安全的角度讲,似乎更安全,但从总收益上面来讲是不是就不划算了呢?尤其对于已经较为熟悉的选择时,希望听听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的,谢谢!
大爷给个赏钱吧~~您的激励是楼主前进的动力!
感谢回复,但对P2P投资者而言,每一个标你能投资多少总额进去?每月返利息就更少得可怜了,又不是动辄几十上百万的投资,每月返回利息那点现金流有什么意义呢?
感谢,划算与否的关键点在于不断的复投,不要让资金站岗,对吧?
到期还本付息我觉得比较省心也比较简单,对于我们这些头脑简单的入门汉而言真真是省心,但是目前到期还本付息的高息平台似乎并不多?当然也可能是因为我尝试过的还较少吧
只要资金不站岗 利息就差不了多少,相对来说的话,等额本息获利比先息后本获利少一点,因为中间有操作时间差
个人似乎还是更偏向到期还本付息,至少可以看得到一笔钱放了那么久最后产生了那么多的利息,每月还钱,那区区一点利息塞牙缝都不够,再加钱复投再感觉上跟直接拿钱再投一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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